元宇宙“走红”后的困惑
2022-08-03邵旻肖凤
文/邵旻 肖凤
元宇宙发展带来的道德伦理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网络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召集人
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
元宇宙从科幻概念演变为现实,人们可以在虚拟世界里聚会、创造、买卖、社交、生活和学习,可以说元宇宙是下一代互联网,是数字资产的创造生产地。与此同时,元宇宙带来的数据安全、金融服务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元宇宙发展?如何更好地释放生产力和创造力,充分激发检察机关在数字经济方面进行社会治理的巨大潜能?针对上述困惑,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检察机关网络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济大学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为元宇宙相关问题的社会治理集思广益,建言献策。
探析元宇宙基础问题
元宇宙这个词在2021年火了,有一种说法叫作“万物皆可元宇宙”。那么元宇宙究竟是什么?想听听各位嘉宾的观点。
元宇宙(Metaverse),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92年美国作家尼尔·史蒂芬森的科幻小说《雪崩》中,小说描绘了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数字世界——“元界”。现实世界中的人在“元界”中都有一个虚拟分身,人们通过控制这个虚拟分身来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为什么元宇宙在2021年突然火起来了呢?可能是当前各种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触及到科幻概念所涉及的技术门槛。如,虚拟现实技术(VR、AR、MR、XR等穿戴设备)提供了打通现实与虚拟世界壁垒的可能,万物互联、网络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为元宇宙信息交互的全方位和即时性提供了可能,AI技术、算法等技术发展为元宇宙中的商业活动、日常生活的线上体验提供了可能。
在我看来,元宇宙不是一个国家,也不是一个地球村,它构建的是一个宇宙村,是人们通过数字化形态承载的与人类社会并行的平行宇宙,借由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和互联网带来身临其境的沉浸感。
从技术角度来看,元宇宙是一个复合型高维度的互联网,它不再局限于屏幕,整个世界都是你的屏幕。它是一个集合型概念,融合了信息技术(5G/6G)、互联网时代(web3.0)、人工智能、云算力、大数据、区块链以及VR、AR、MR、XR等游戏引擎在内的虚拟增强现实技术的成果。
通过各位嘉宾的观点,我们知道元宇宙源自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是计算机生成的世界。那么就当前而言,元宇宙的产业应用有哪些呢?
元宇宙在现有互联网基础上演化升级而来,尤其是网络技术、平台技术中通用的部分,将复用现有互联网的基础,是下一代互联网发展的新形态,体现为3D沉浸式时空互联网。从目前来看,其产业应用主要在数字化娱乐(比如游戏、音乐、阅读等体验)、社交(即时通信、信息交互)、网络商业活动和网络日常活动的沉浸式体验方面。
根据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关于元宇宙研究报告2.0版中的研究成果,可以知道元宇宙在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中都有所应用,但相对属于比较初始的阶段,较为成熟的应用是第三产业中的数字人应用。数字人在业界被称为Metahuman,如阿里有自己的数字人AYAYI,央视也有自己的数字人形象。
探究元宇宙发展风险
各位嘉宾围绕什么是元宇宙和元宇宙当前的产业应用与我们做了分享,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服务元宇宙的发展,助力上海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我们围绕“元宇宙发展中的问题”展开讨论,请各位嘉宾分析一下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下,元宇宙会带来哪些风险?
与传统社会相比,元宇宙的世界将人转化为数字与符号,这种虚拟的本质使人的一切属性都呈现出数字化的特点,人与人之间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符号化的交往方式,这种交往方式无法感受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温度,只是一种冰冷的数字、符号,导致道德冷漠现象的发生。同时,元宇宙是自由的社会,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度,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要遵守道德规则,而在元宇宙中人们摆脱了现实社会道德、法律的约束,进入到一个匿名的陌生新天地,可能会觉得自己的精神世界彻底解放,获得了真正的“自由”,人们可能会遗忘自己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由此引起道德失范的问题。
非常赞同这个观点,元宇宙发展带来的道德伦理问题亟须引起重视。但我作为法律人,更关注元宇宙在发展过程中已经面临或者即将面临的法律挑战。首先,数据安全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为:在元宇宙中,参与者的人脸、虹膜、走路姿势等身体数据可以被采集,安全风险系数高。元宇宙中大量的数据资产的确权和保护有待进一步思考。元宇宙在数据运用过程中,算法数据的安全性或者数据隐私性如何被保护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元宇宙区域之间的边界清晰度不如现实世界,数据安全泄露风险较大。其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难题。主要表现为:涉元宇宙作品中著作权侵权问题,如游戏公司的作品抄袭纠纷,以及游戏网站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小游戏等软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数字人所有权归属问题,如元宇宙中的数字人是基于现实中的真人、游戏或者其他偶像等相关数据深度合成的,此时该数字人最终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如数字人是人工智能用网络中的数据训练形成的,没有基于任何真人参照,此时产生数字人的归属问题。数字孪生作品侵权问题,如现实世界的应用场景、相关建筑、物品数字“孪生”到元宇宙中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相关商标移植则可能存在商标侵权风险等。此外,元宇宙创设的底层技术包含大量技术要素,如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此类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给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不容小觑。
非常赞同两位嘉宾的观点。我再补充一点,元宇宙发展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元宇宙中会设计出各种场景,这些场景可以为一些犯罪做掩护。如可能会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洗钱以及其他非法交易,这一场景可能会成为第二个“暗网”,暗藏的社会风险会大大增加。二是通过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中虚拟和现实、线上和线下的交易,避开或者脱离了现实的交易规则,用元宇宙里虚拟物品的交易来达到规避现实规则的目的,可能会产生交易风险,为金融监管秩序带来挑战。
探讨治理中的检察作为
各位嘉宾围绕元宇宙发展在伦理道德、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挑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那么针对这些问题,应如何进行治理,尤其是检察机关应当有哪些作为?
应对元宇宙伦理道德的风险和挑战,应从“人”着手,或者说从人性着手寻找解决路径。人性是人类的文化特性,包括人类自身的文明化和人类生活世界的文明化。元宇宙作为人的一种新的生存方式,一种文化方式,反映的是人类生活的文明程度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以及数字化社会发展的必然。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技术和经济层面,还体现在文化层面,它为人们长期追求的一些理想状态提供了实现平台。作为科技产物的元宇宙,它呈现出更多的自由性。然而,由于元宇宙社会的数字化、符号化的本质,当人们进入元宇宙中,身心仿佛获得了自由,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和实施某些行为。其实,这是一种对自由的误解,真正的自由是人们对规则的自觉遵守。因此,需要构建元宇宙的道德净土,其构建思路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制定完善的社会规则,培育人们良好的规则意识和健全的人格;建设一个幸福指数更高的社会环境,降低人们在元宇宙中放纵自己,滥用自由引起道德失范的可能性。
同时,解决元宇宙中的道德冷漠现象问题,需要国家的深度参与。可以立足于发展传统伦理道德,利用传统伦理道德的一般原则培养元宇宙道德的生成、运行机制和元宇宙道德规范体系,通过协调既有道德与元宇宙道德之间的关系,使之发展成为信息社会更高水平的道德。
技术创新是社会进步的源泉,法律制度应当为其保驾护航,而非限制或约束其发展。面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点,法律需要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为技术的发展提供空间,在适用法律进行规制时要立足于法学基础理论。目前,根据技术类型将风险分为:一是虚拟交互技术引发的针对数字产品的风险。如,对于数字产品、应用场景、虚拟模特、网络游戏软件等的抄袭行为,以及对于现实的人在网络空间中被虚拟化后发生的损害、伤害行为等,规制思路要平衡理论创新与坚持基础理论。二是信息交互技术引发的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对于人们与各终端交互时产生的数据,相关软件实现其功能收集的身份信息、生物信息、定位信息等敏感信息等。对这类数据具体保护时,可以区分普通信息和敏感信息,普通信息可以采用承诺同意的方式收集和使用,比如通过统一、格式化的隐私条款,以提前告知的方式获取承诺同意的授权;但对敏感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当以明确同意为前提,否则可能构成违法采集和使用。
落实到检察机关的作为,检察机关在参与元宇宙法律风险的治理中,要做到精准适用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已知或可能存在的数据安全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适时予以完善。针对著作权侵权问题、数字人所有权归属问题、数字孪生作品侵权问题以及其他诸如芯片、算法、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穿戴设备、显示设备与场景设计等智力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可以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现行法律规制。对于数字产品、应用场景、数字人、网络游戏软件等抄袭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如果侵害行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数据安全造成侵害,可以适用侵犯计算信息系统相关罪名予以规制;如果相关数字产品、应用场景、数字人等直接对应着现实世界的真实财产,需要投入货币购买、能够自由交换,可以适用财产类犯罪规制;如果涉及利用元宇宙场景洗钱以及其他非法交易的,可以用相应刑事罪名规制;如果数字产品、应用场景、数字人、网络游戏软件等相关产品存在知识产权依据,可以适用知识产权类刑事法律规制。
非常赞同大家的观点,同时我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以当前刑事合规改革为切入点,积极引导元宇宙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针对元宇宙开发所涉及的数据收集、数据传输出境、算法规制等中的数据合规问题,以及预判将来可能会出现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并根据《网络安全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细分不同的领域,联同工商联引导企业作好数据合规指引。
元宇宙超越现有世界,超越了时间和空间,创造出新的数字化身份。元宇宙是我们人类智慧发展的方向、选择。面对元宇宙中存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我们需要与时俱进,正视元宇宙对现实世界的重构,面对元宇宙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挑战,迎难而上。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执行者,可以从伦理道德的约束、行业自治的引导、法律法规的精准适用、合规指引等方面着手,做好防范。同时与技术专家以及社会各界互相协作,建设、打造我们理想中的元宇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