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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毒品犯罪治理对策

2022-08-07康强

检察风云 2022年15期
关键词:隐语毒品证据

文/康强

网络毒品犯罪以往是联系、供货、付款等单个交易环节在网络平台开展,现转变为“联系—供货—付款”全链条转移至虚拟网络空间,呈现“暗网+虚拟货币+寄递物流”的新型特征,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更大挑战。

本文从分析网络毒品犯罪入手,对治理的有效措施进行思索,作出推论,旨在全链条打击网络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围绕综合治理新态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完善打击毒品犯罪情报信息系统

情报的收集与掌握是破获毒品案件的根基,加强信息的广泛收集是顺利侦破案件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的毒品犯罪情报系统仍有待加强,应当把涉毒情报信息置于侦查取证的主导地位。建议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开放反诈骗预警平台供网络毒品犯罪侦查使用,有效利用金融、电信等多个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通过平台的集群合作,发挥更大的力量,发挥打击犯罪的优势,提升防控毒品犯罪的能力。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助力预测性侦查。公安机关通过对多种渠道和平台所获取的海量数据的筛查和深挖,可以有效发现案件侦破线索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化侦查手段的侦查模式,能够正确且有效地筛选对象,锁定目标,是未来涉毒犯罪侦查取证的重要方向。只有自主收集、客观分析、深入研判当前形势、技术水平、队伍现状相匹配的禁毒信息,建立健全系统化的分析研判机制,才能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在现实办案中更好地发挥“信息主导侦查工作”的作用。在侦查破案工作中除了传统的“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外,必须开拓“信息到案到人”或者“信息到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全方位提高侦查工作的整体效果,将传统的粗放型侦查模式转变为现代精确的打击模式,对毒品犯罪分子重拳出击。

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警种的统一数据信息交流系统,充分借助情报渠道优化查缉合作,高效获取涉毒人员的最新动态,将网络用户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等有效进行采集并归入情报信息系统,以此作为缉毒工作基础性资源,充分发挥毒品技防的重要作用,形成与物防、人防相结合的毒品防治体系,进一步提升防控毒品犯罪的能力。

建立涉毒隐语自动识别模型

对涉毒隐语的类别和发展趋势进行研究,以语言学为基础,利用人工智能构建涉毒隐语的自动识别模型,发现网络涉毒活动,截停信息交流,破译涉毒隐语的含义,深挖扩线,在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网络空间和评价毒品治理效果等方面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由于涉毒隐语可以从多角度进行分类,可对其进行多维 度的精准标签化。例如隐语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使用人群类别等特点,根据不同的造词法、指代对象分为不同的种类,可对涉毒隐语打上地域标签、使用场景标签、造词法标签、年龄范围标签等等。建立标签化的涉毒隐语智能数据库,通过实时更新与共享,及时掌握涉毒隐语的变化趋势。根据及时更新的语料使用情况记录各个时期语料变化的轨迹,总结涉毒隐语的发展规律,对于可能出现的新涉毒隐语进行预测。破译涉毒隐语具有厘清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身份地位、还原涉案人员作用和案件过程的功能,将隐形问题显性化,且不同案件中重复出现的相同隐语也很可能是串并案件的重要线索。在此基础上,建立检测毒品交易的 AI 模型,对涉毒隐语进行分析,分辨出社交信息中隐藏的毒品交易活动,使其成为网络毒品犯罪防控的重要推手。建议通过自动识别模型寻找互联网各个平台中的涉毒隐语,再建立相应的涉毒敏感词汇监管机制,有效阻止涉毒隐语的显现,限制涉毒有害信息的浏览与传播,达到网络空间净化的目的。

同时,可以将涉毒隐语作为毒情监测的指标,以此丰富毒情监测体系。长期以来,禁毒部门对毒品违法犯罪态势的分析研判模式基本依赖于毒品犯罪破案数、吸毒人员查获数等禁毒执法机关发布的统计数据,但对于活跃在网络中的隐性涉毒活动暂时没有一套完整的监测方法。将涉毒隐语作为毒情监测的一项要素指标,不仅可以动态监测网络涉毒活动情况,还可以通过与网安部门的合作定位涉毒活动发生区域,掌握不同地区的涉毒人员情况和毒品违法犯罪态势,进而准确把握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发案规律、整体趋势与动态特征,构建更为全面、客观的毒情监测评估体系,为毒品问题治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多维度探索反毒路径

要加紧完善电子数据及电子取证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规范取证流程规则和证据合法性要求,为网络涉毒案件的取证、侦破、定罪量刑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实现电子证据从收集到出示整个过程中规范化,保障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增强其法律效力,合理合法地打击网络涉毒犯罪,使虚拟网络世界健康发展。加强与科研部门合作,用科技助力侦查技术水平的提升。司法机关通过加强与科技公司、高校等合作,以人工智能运用、大数据为基础,共同研发运用相关技术侦查软件,提高侦查能力。保障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成功侦破网络涉毒案件,需要借助强大的技术支撑,将电子证据完整留存。要定期对初步收集证据的毒品情报系统进行系统维护,严格设置准入权限并进行资质审查,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性而不被攻击。投入项目资金采集专业设备,确保电子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探索对技术侦查措施所搜集证据的新型审查方式。一般来说,使用特殊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是秘密手段,作为案件侦查阶段的线索被使用,在各种刑事诉讼程序中不作为诉讼证据被公开。特殊侦查手段在侦破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中使用次数和频率日益增多,导致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需要在诉讼阶段使用,那么当该类证据材料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甚至唯一依据时,须解决通过特殊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化等问题。在该类案件的庭审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官对技术侦查材料复听的方式庭外核实,但这会导致庭审虚化、控辩双方无法直接抗辩。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要求作为证据使用的技术侦查材料通过法庭调查查证,但是对于采取何种法庭调查形式,需要公检法进一步协商,达成共识。比如,可以通过庭前会议形式开示证据,或者通过采用不暴露人员身份、不公开具体方法等保护措施进行庭审调查,甚至转为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调查核实技术侦查证据。

提升物流寄递环节预防水平,切断毒品寄递流通渠道。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快智慧监管建设,建立全方位的物流寄递业监管机制,实现对物流寄递企业营业网点数据中心、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拣中心等重点部位的动态监督与管理。将同城急送、智能快递柜等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增强收寄柜在身份核验、寄递物案件方面的智能性和功能。全面推广人脸识别寄收件,及时向寄递人员普及新型毒品的发展趋势及基本特征,不断提高快递员识毒辨毒的能力,健全寄递从业人员对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对毒品犯罪行为举报的奖励和失职惩处机制,切断毒品流通的寄递渠道,形成全国寄递安全一盘棋。

加强涉毒资产查处,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黑手”,创新完善堵源截流工作。加强互联网金融对毒资的监管工作,规范网上支付交易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每一项网络犯罪活动的资金来往,都必须通过电子支付,毒品犯罪活动也是如此。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对毒资监管工作,对网上支付交易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的有效规范。毒品犯罪本质上属于牟利性犯罪,要彻底查缴毒品犯罪赃款,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利益链。司法机关应当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面对已经有线索的案件继续深究,明确毒资交易方式,对网络涉毒犯罪案件中涉毒资产在银行或网络支付软件中的流向规律和特点等进一步分析。尤其是交易方式、资金流向、交易金额、账户属性、交易时间等等。同时向银行传递最终的研究定论,建设银行毒资检测机制。设计开发对可疑网络支付交易实时监测系统并不断完善,为执法机关勘查线索提供指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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