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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账号入股引发赔偿官司

2022-08-03赵聪

检察风云 2022年15期
关键词:手机号乙方出资

文/赵聪

网络主播将其经营的直播账号作为技术出资,并通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绑定而交由公司使用,后该主播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绑定的手机号变更为自己的手机号,并由个人经营。法院认定主播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判令将账号返还公司使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缘起:直播账号入股

2020年4月6日,沈斌(甲方)与赵起(乙方)签订股东补充协议,就双方共同成立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传媒公司)作出补充约定,明确由甲方出资200万元,用于公司的启动筹建、经营周转,并占60%股份;乙方以个人技术出资,将其粉丝基数68万人的快手实名认证账号(简称案涉账号)交由公司使用,并作价133.33万元作为出资,占40%股份。

补充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0年4月6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按照协议,乙方在此期间以传媒公司名义运营案涉账号,具体负责直播、培养网红带货人才,推动网络资源变现,合法地为公司创造利润。如因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后果。

直播账号入股惹纠纷

4月20日,传媒公司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33.33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文化推广、文化传播等,沈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公司监事是赵起。公司成立之后,赵起的案涉账号与法定代表人沈斌手机号绑定,用于开展公司业务。

后因双方合作经营不善,传媒公司自2020年6月起实际停止运营,双方也因此发生纠纷,赵起于2020年8月将案涉账号取回,并用于其个人继续经营,产生的收益由其个人收取。

因双方就赔偿损失问题协商不成,沈斌遂以传媒公司名义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简称花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赵起向传媒公司返还已成为公司财产的案涉账号,并向传媒公司赔偿损失60万元。

为查明赵起实名认证账号在2020年4月6日之后的直播收益情况,传媒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手公司)调取相应的收益情况数据。快手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回函提交了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该账号的直播打赏及广告收入等情况。调查显示,该账号并无广告收入,直播打赏收入为125.21元。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赵起在将案涉账号作价并作为个人技术出资投入传媒公司后,未经法定程序将上述账号取回自用,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2022年1月30日,花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赵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案涉账号返还给传媒公司使用,并赔偿传媒公司损失30万元。

争议:是否侵犯公司权益

一审宣判后,赵起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赵起称,一审认定其使用案涉账号是抽逃出资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首先,案涉账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不能构成出资的标的物。其次,应当正确理解案涉协议的“个人技术出资”,其实际是应公司的要求,组织直播销售,提供技术及劳务,并非以案涉账号出资。再次,其以技术劳务出资,本质上是沈斌按协议价格购买其三年的技术及劳务,故其出资义务应当由沈斌履行。最后,其使用案涉账号与其股东身份没有任何关联,不构成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赵起指出,其使用案涉账号是为了保持账号的价值,是善意的行为,其对案涉账号的使用非但不对公司使用产生影响,公司还会从中受益。本案实质是公司股东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诉讼,并不存在其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一审判决其赔偿公司30万元并不公平。

传媒公司阐明了抗辩理由,首先,案涉账号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是常见的公司资产,法律并未规定该类资产不能作为出资标的物。赵起与沈斌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传媒公司注册成立的基础,双方也是按这个协议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约定了案涉账号的价值,并明确赵起以技术出资,案涉账号在合作期间归公司使用。其次,赵起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解除账号绑定,自行使用案涉账号,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侵害了公司利益。本案争议是股东之间矛盾引起的,赵起自行撤走案涉账号是导致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

定性:返还出资本息

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是案涉账号可否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标的;二是赵起取回案涉账号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三是如果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赵起应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股东出资的本质是股东将其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交由公司占有、使用和收益,所以该规定中的“可估价”“可转让”应扩大解释为“可作价”“可转移”。赵起与沈斌协商确定案涉账号作价133.33万元,由赵起将案涉账号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斌的手机号进行绑定,从而实现案涉账号由公司控制和使用。事实上,赵起将案涉账号绑定于沈斌手机号,就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其次,赵起将案涉账号转移至传媒公司使用后,未经法定程序,变更账号绑定的手机号为自己的手机号,使得案涉账号为其个人控制和使用。传媒公司由此丧失了对案涉账号的有效使用,公司权益亦遭受损失,故赵起擅自取回案涉账号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有权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为此,赵起应将取回的案涉账号返还给传媒公司,由传媒公司控制和使用。

案涉账号既是网络虚拟财产,又是传媒公司开展网络直播带货的重要渠道。赵起取回案涉账号,致使公司不能正常开展相关业务,从而遭受损失。传媒公司主张赵起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数额。本案传媒公司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考虑赵起取回案涉账号的时间、案涉账号归还的时间、赵起运营案涉账号的获利以及赵起抽逃出资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赵起向传媒公司赔偿5万元。

2022年6月14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赵起将案涉账号返还给传媒公司使用的判项,改判赵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传媒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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