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罪刑量化的实证研究*
2022-08-02周建军刘懿宸
周建军 刘懿宸
毒品犯罪治理理念的滞后使之更依赖实践理性的指引。但是,作为一种具有突出消费经济特征的犯罪①[美]亨利·布朗斯坦:《毒品与社会手册》,时杰、刘志民等译,法律出版社2019 年版,第417-419 页。,不仅保留死刑,还将类型不同、罪因殊异的走私、贩卖、运输行为置于同一法定刑之下,势必存在罪刑配置失衡的问题。表面上看起来罪刑配置失衡不过是毒品犯罪立法的些许不足,但从毒品犯罪所涉甚广、所耗甚巨的角度来看,它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体验与评价。结合毒药同源的历史与毒品市场的客观规律,毒品犯罪抗制的政策和立法到了该系统检视的时候。
一、毒品犯罪治理的系统性样本
《刑法》第347 条是毒品犯罪的根本性规定。研究有关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设置的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为15 年,适用条件是涉案海洛因类毒品50 克以上,而实践中大量毒品犯罪案件涉毒数量远超此数。为此,我们担心毒品犯罪的刑罚设置可能存在一种类似于堰塞湖的应对状态——将大量毒品犯罪案件的刑罚限制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一种幅度有限、陡然上蹿的高位状态,可能出现关系粗暴、矛盾尖锐的管制性通道。基于这样的担忧,我们开展了毒品犯罪罪刑轻重的量化研究,以检视毒品犯罪的刑罚设置,揭示毒品犯罪治理的根本问题。
(一)样本与数量
毗邻“金三角”的Y 省是毒品犯罪通道,毒品案件数量堪称世界之最。M 市又是Y 省查处毒品犯罪案件最多的城市,对毒品犯罪立法的反应相当敏感,是研究毒品犯罪的好标本。然而,负责任的毒品政策分析都需要明确报告潜在的假设和相关的不确定性。②同前注①,第315 页。选择M 市作为毒品犯罪罪刑量化研究的标本,也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在M 市审判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毒品过境、消费的案件数量过于庞大。其二,由于地理位置、人口密度等方面的因素,Y 省乡村在种植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犯罪等方面有相当的数量基础。因此,涉“村”毒品犯罪更容易形成相对完整的毒品犯罪链条。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将样本的代表性作为优先选项。经反复研究,我们发现涉“村”条件不仅可以实现数量抽样目的,也不会对罪刑轻重研究产生扭曲性的影响,同时保证了毒品犯罪形态完整与抽样合理的要求。为此,我们最终决定增加“村”这个关键词对M 市的毒品犯罪案例进行抽样。
(二)方法与过程
源于样本数量的充足性,我们挑选了数据使用较为开放的openlaw 裁判文书网作为案例数据库。基本过程如下:以“毒品”和“村”为关键词,在openlaw 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二级检索条件选择样本法院的裁判文书,检索结果范围限定为该法院审理的案件,检索日期为2018 年12 月10 日。网页显示检索结果为一审判决书共329 份,二审案件24 份。为避免重复,我们选取该法院一审的全部判决书(共329 份)作为样本,得到290 位毒品犯罪人的有效数据信息。考虑到毒品犯罪要素是否完整与线性回归分析的需要,将毒品数量为零或者不能确定涉案毒品数量的样本或对象进行删除,最终得到样本判决书329 份和221条毒品犯罪人信息。得到有效的样本数据后,我们借助spss 等统计分析软件,结合研究目的,决定采用相关系数分析法和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专门处理。
数据分析的主要过程:第一,明确数据分析目标。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反映M 市毒品犯罪的态势,揭示毒品犯罪罪刑配置的量化情况,探寻毒品犯罪治理方法与效果的改善。第二,设置变量并赋值。源于研究目的的综合性,分别选择以下数据作为变量,犯罪人受到的刑罚(自由刑、罚金刑),毒品数量,犯罪人的文化程度等。在很多犯罪学研究中作为变量处理的因素,如籍贯、犯罪地、性别等,考虑到平等原则的作用,它们对刑罚配置的影响很小,可作为定性数据处理。在此基础上,还要对有关变量进行赋值。赋值之初,我们注意到各类毒品之间的数量赋值问题。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一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法研〔2009〕146 号)③1 克海洛因=1 克甲基苯丙胺=20 克鸦片=4000 克咖啡因或罂粟壳。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④1 克海洛因=20 克氯胺酮。的规定,本文得出各类毒品折算的比例:1克海洛因=1 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 克鸦片=1000 克大麻=20 克氯胺酮=4000 克咖啡因或罂粟壳。还有一些定性指标,需要进行参照性赋值。例如,文化程度变量为定性指标,但可以将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分为七个等级,分别是文盲、小学、初中、中专、高中、大专、大学等,并在1-7 之间依次赋值。第三,选择合适的数据分析方法。经多方比较,我们选择相关系数分析法和线性回归分析法进行数据分析。
二、毒品犯罪罪刑量化的刑罚指数
为更好地实现毒品犯罪罪刑轻重的量化,我们启动了毒品犯罪罪刑量化刑罚指数的编制。但刑罚指数的编制存在两个方面的前提:一个是毒品犯罪罪刑量化的本质问题。深入研究毒品犯罪罪刑量化的本质和要求,我们认为“科学看待毒品犯罪罪刑关系”不等同于数量化的路径,只不过罪刑关系数量化的研究有助于罪刑关系科学的推进。另一个是影响毒品犯罪罪刑量化及其刑罚轻重的因素,包括法益、目的、资源、立法等方面的因素,它们不仅影响毒品犯罪刑罚的轻重程度,也决定了毒品犯罪罪刑量化的相对性质。
(一)毒品犯罪罪刑量化的本质
一般认为,刑罚轻重是各种刑罚方法依照剥夺生命,剥夺、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剥夺财产权益等依序排列的情况。考虑到不同的时代背景、对象、目的等因素,《尚书·吕刑》记载:“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究其实质,毒品犯罪刑罚轻重是指社会对毒品犯罪的反应或者评价的严厉程度。但毒品犯罪刑罚处遇的量化也是一个科学看待罪刑关系的问题。论及罪刑关系,国人有一个先定罪后量刑的习惯,为此衍生出复杂的罪数论、竞合论,等等。事实上,罪刑关系也是一个以犯罪抗制为目的的刑事生态系统,罪与刑的协调、服从、反制都是相对层面的范畴。尽管如此,毒品犯罪的罪刑关系依然存在一个无法均衡、协调的问题——因经济因素参与运输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一方面,在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背景下,毒品犯罪的死刑配置非常突兀,而毒品犯罪本身确实具有相当突出的经济因素。另一方面,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非均衡性。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毒品犯罪行为的有限类型不足以区分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危害性,而运输毒品与其他三类毒品犯罪行为在犯罪机理、社会危害、行为人个性、预防方法上的差别非常悬殊。在类型化不足的条件下,加上数量化的法定刑,导致大量因贫困不得已运输毒品的行为人被判处死刑。在Y 省边疆地区的某些村庄,居然出现了家家户户有人参与运输毒品的情况。在有关村民看来,这是他们摆脱贫困的老办法,别无选择。判处他们死刑不仅意味着类型化不足等立法粗疏的问题亟待改善,也对“小马仔易抓、大头目难寻”的毒品犯罪司法提出了强烈的批评。
考虑到社会科学不可能精准的特性,罪刑关系的量化研究需要借助类似于天平标尺的罪刑刻度或阶梯。⑤[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第66 页。不妨将类似于天平标尺的罪刑刻度或阶梯称之为量刑轻重有序的天秤模型。参照罪刑阶梯的理念,在这个模型中,一边是由轻到重排列的罪名,另一边是由轻到重排列的刑罚。⑥参见白建军:《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6 期。在类型清晰、数量充足的条件下,轻重有序的罪刑关系也能反映罪刑之间严谨、细致的对应关系,算得上科学的均衡。但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精准且唯一对应的映射,社会科学的均衡是一种包含具体条件,存在相对范围的对应关系。对应于不同的时代、环境、犯罪人、毒品犯罪态势等因素,毒品犯罪刑罚的轻重配置、感受程度、作用大小等不尽相同。因此,毒品犯罪罪刑关系的均衡设置不仅要求加强毒品犯罪行为类型的研究,细分行为类型、区分行为危害,还要探寻量化毒品犯罪类型严重程度的指标,明确毒品犯罪用刑的条件,缩小相对范围的大小,改善毒品犯罪罪刑对应的均衡程度。
(二)影响毒品犯罪刑罚轻重的主要因素
从原因论出发,毒品犯罪治理目的、禁毒资源投入、毒品犯罪的立法功能等因素对毒品犯罪刑罚轻重及其指数的编制、判断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有待阐释。
第一,法益观念及其重要程度。毒品犯罪主要侵犯两个方面的法益:一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⑦参见贾宇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年版,第234 页。,即毒品管理秩序法益;二是公众健康。张明楷教授认为:“任何国家都对毒品实行严格的管制,管制的直接目的似乎是不使毒品泛滥,在此意义上说,毒品的不可泛滥性是一种法益。然而,必须追问的是,国家为什么不允许毒品泛滥?显然是因为毒品危害公众的健康……毒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健康。”⑧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1141 页。正如此前的研究所表明的,毒品本身兼具食品、药品的属性,这是客观的。因此,有害的是毒品的滥用而不是毒品本身。法律对毒品的介入,既要承认毒品的客观存在,也要划定毒品滥用的界限,控制毒品供给、减少毒品滥用的危害。若从有害于人体的角度来看,香烟和毒品的性质完全一样,只不过国家对香烟和毒品(狭义)采取了不同的管控政策,使之成为相关生产、保管、持有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至此,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危害公众健康的不是毒品,而是毒品滥用及其管控不利的秩序。
国家对毒品的管控秩序存在很大的差异。唐时有诗云“万里愁客今日散,马前初见米囊花”,苏智良教授认为:“‘罂粟’‘米囊’都是罂粟的别称。”⑨苏智良:《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第33 页。从“初见米囊花”的措辞来看,唐代种植罂粟兼有观赏之用。宋、元、明时期,罂粟的食药价值不断显现。南宋名医林洪创一新药,唤作“罂粟饼”。1270 年,元世祖忽必烈设广惠司制造包含罂粟成分的阿拉伯药剂以供高层食用。明代时期,四川、陕西、甘肃、贵州等地出现了较多的罂粟。地理学家徐霞客在著名的《徐霞客游记》中记载,贵(州)省白云庵“罂粟花殷红千叶,簇朵甚巨而密,丰艳不减丹药也。”⑩《徐霞客游记·黔游日记三》。清代发生了著名的鸦片战争,鸦片滥用的危害得到了最充分的证明。亦所谓物极必反,随烟毒泛滥而来,产生了轰轰烈烈的禁烟运动。在那个因烟战败、鸦片横行的岁月里,劫后余生的人们深刻体会到烟毒滥用的危害,因此形成了最为严厉的毒品管制。这个时候的毒品滥用之害,正像《罂粟米囊谣》所揭露的:“罂无粟,囊无米,室如县磐饥欲死。饥欲死,且末理。米囊可充饥,罂粟栽千里。非米非粟,苍生病矣!”这个时候的毒品管制法益,也上升到事关国家生死的界面。以史为鉴,国家对毒品的管控因时因事而变,法益保护的方式、程度也存在极大的差别。从“丰艳不减丹药”到“苍生病矣”,毒品管控法益的差别决不能同日而语。
第二,有限的禁毒目的与资源。考虑到毒品的客观存在及其作用的复杂性,禁毒管控的目的应定位于控制供给、减少危害层面。事实上,各类“禁绝”“根除”毒品及其种植的目的都存在一个不可能实现的问题:毒品发源于食药,根植于生活,禁而不绝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与人类的生活不可能根除。因此,应将那些追求彻底铲除、绝对禁止毒品的理念调整为理性、相对、有限的目的。源于相对、有限的禁毒目的,投入禁毒事业的资源也要符合经济层面的权衡。在各类禁毒资源之中,死刑的有效性,运动式治理的非常态化等都是越来越突出的问题。此外,软性毒品是不是存在类似于烟酒那样的管控渠道,也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提出这些问题,并不代表我们存在确定性的意见。正如此前提到的,毒品管控法益因时代、背景、条件、个人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异,既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条件,也不存在屡试不爽的答案。只不过,在反思现行禁毒政策抑或确立控制供给、减少危害目的的过程中,确实需要对抗制毒品的目的、政策和立法做出调整了。
毋庸讳言,“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运动能取得控制特定区域毒品犯罪数量的效果,但因两个方面的原因使之无法形成毒品犯罪治理的常态。第一,司法资源有限,运动式治理不具有可持续性。⑪参见何荣功:《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与死刑适用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52 页。“严打毒品犯罪的运动”需要在特定时间集中绝大部分司法资源形成非常态的高压态势,的确能取得压倒性的优势与压制性的效果。但是,集中绝大部分司法资源专注于某类社会事务势必出现其他社会事务资源配置不足的问题。假以时日,“按住葫芦冒出瓢”,难免得不偿失。第二,违反资源配置常规的运动将促使反毒品犯罪抗制的因素得到提升,形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局面。毒品犯罪死刑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尤其反映在因运输毒品被判处死刑的案例中。相对于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对毒品管控秩序的影响更小,危害相对小,期待可能性程度更低,却处以同等规格的死刑,存在浪费刑罚资源的问题。因此,从禁毒资源有限的角度,也要认真研究毒品犯罪罪刑关系的量化问题,揭示、纠正毒品犯罪罪刑严重失衡的现象。
第三,改善毒品犯罪立法的功能认知。立法者对刑罚轻重的判断还受刑罚报应、预防功能的影响。随着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立法者逐步认可了用刑轻缓的趋势。但是,对涉及毒品犯罪刑罚轻重的问题,立法反应迟滞。很显然,这是不断增长的毒品犯罪数量与毒品犯罪文化共同决定的——看不到毒品滥用案件将随经济发展而增长的规律,更愿意将毒品犯罪数量的增长归咎于刑罚配置的不足。按说法定刑的增加会削弱实施犯罪的决心,只不过这方面的影响能否抵消经济发展与刑罚增量的负面作用,这不是立法者轻易能把握的问题。更何况,相对于他国来说,我们背负着更为沉重的毒品犯罪文化负担。没有相当大的勇气,不敢提出缓禁、弛禁的主张。问题是,在我们不断地为毒品滥用加刑的同时,毒品犯罪不断增长的态势何尝不是毒品犯罪立法的功能性障碍?
综上所述,毒品犯罪人所受刑罚轻重,即国家对毒品犯罪的反应或者评价的严厉程度,根本上是毒品犯罪与毒品管控资源、目的之间的关系在立法层面的反应。毒品犯罪管控的目的,特别是社会对毒品的认识、包容程度,立法者对毒品犯罪侵害法益的界定,刑罚的效用,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等,都会影响毒品犯罪刑罚轻重的认知与感受。因此,毒品犯罪惩戒的严厉程度并不等同于毒品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存在一种由各种管控性因素构成的罪刑折射关系或比例。
(三)编制毒品犯罪的刑罚指数
作为程度性评价,刑罚轻重的定量分析(均衡性描述)需要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综合性要求。在案件中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包含了不同类型,例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因此在考察中,需要综合评价有关刑罚方法。第二,相对性要求。任何刑罚轻重都有具体对象,包含一般性评价,也包括毒品犯罪人自身的实际体会。因此刑罚轻重程度的评价需要体现案件中宣告刑的个体差异,而刑罚轻重的个体差异是相对的。第三,量化性要求。对犯罪人刑罚轻重评价的考察,需要确立可量化的指标,这个指标也可称之为刑罚指数。通过有关指数,我们才能将刑罚轻重的理论转化为直观的量化数值。
编制刑罚指数,首要问题就是选择哪些指标描述的刑罚轻重。毒品犯罪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与从刑的量化换算存在一定的难度。以徒刑为例,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与罚金的换算,很难直接换算为同一性质的单位进行衡量。还有死刑,也无法和自由刑、罚金刑进行确定性的换算。如果简单直接地确定一个比例,表面上实现了刑种之间的换算数值,但不够严肃。为化解刑种转换评价的难题,我们设计了双阶层的评价进路:首先,对各指标进行内部的轻重排序,确定刑罚轻重的相对位置。经反复权衡,我们决定吸收全部主刑与缓刑(有实质性的刑种意义)宣告的数据,形成毒品犯罪刑罚轻重的六个指标,即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缓刑。在各指标内部,每个犯罪人所受刑罚的轻重序列是相对确定的,由此形成刑罚轻重的指标序列。其次,酌情确定指标之间的赋值系数,在指标序列的基础上形成刑罚综合指数。在此基础上,我们确定了以下的排序(赋值)规则:第一,六类指标由重到轻的排序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的数值指标。这只是一个大体上的排序原则。事实上,只有具体赋值量化后,每一份判决书中的刑罚才有轻重的可比性。第二,徒刑的赋值。统计判决书中的有效数据,我们发现,有期徒刑是出现频率最高的刑罚,可量化程度最高。有效数据中涉及的有期徒刑最高为16 年,最低为1 年。不妨将最轻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赋值为1,将最终的情况16 年以下有期徒刑赋值为16。第三,拘役的程度仅次于有期徒刑,将最轻的有期徒刑赋值为1,那么拘役则可以赋值为1-0.25=0.75。⑫参见白建军:《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6 期。本文在制作刑罚指数简表时参照了白建军教授论文中的赋值方法,特此致谢。第四,管制的程度轻于拘役,因此管制可以赋值为0.75-0.25=0.5。第五,无期徒刑比有期徒刑严厉,不妨赋值为两个最严厉的有期徒刑。因此,无期徒刑可以赋值为16×2=32。第六,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不妨看作两个无期徒刑,因此死刑应当赋值为32×2=64。⑬无期徒刑、死刑与有期徒刑之间的赋值是为满足比较的需要而设置的相对数值。死刑缓期执行严格意义上并不是一种刑罚种类,而是执行方式,所以死缓的赋值介于死刑和无期之间,拟定为48。这时,我们得出一个用系数表示各类刑罚赋值的数学公式:刑罚指数=有期徒刑期限×1+无期徒刑×32+死缓×48+死刑×64+拘役×0.75+管制×0.5-缓刑⑭缓刑系数的赋值依据公式中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年限而定。在样本数据中,缓刑考验期皆比主刑的年限长,若直接减去缓刑年限会导致刑罚指数为负数,不具合理性。因此,将缓刑与主刑期限予以抵消较为合适。。第六,关于财产刑的赋值。罚金虽有具体数额,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具体数值。统计后发现,样本所涉罚金可分为23个等级,最高一级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赋值为23,最低一级罚金1000 元等级为1,其余依据数值和相应的等级可在1~23 之间进行赋值处理。需要说明的是,该公式中的有关刑罚系数的合理性是可讨论的。只是基于研究目的,将每个不同的刑罚或刑罚执行方式放在一个方向明确、相对确定的位置上,以满足轻重方向与程度的比较。至于不同刑罚及其执行方式的赋值比例未必精准的问题,类似于毒品管控法益各不相同的法理,我们需要验证的只是在现行、相对确定的法理条件下的刑罚轻重逻辑。从技术层面上讲,只要每个犯罪人所受刑罚都按照这个公式进行计算,那么整个数据样本就是有序、可比较的,能实现任意两组数据的轻重量化与比对。在此基础上,我们将221 项有效数据进行整理,将各个指标按照公式中的系数进行计算,利用excel 软件将每个犯罪人所受刑罚严厉程度进行综合,得出描述每个犯罪人所受刑罚严厉程度的刑罚指数序列。
三、毒品犯罪刑罚轻重的定量分析
回归分析是分析客观事物相关性的数量分析方法,但相关性分析是线性回归法分析的前提。⑮参见薛薇编著:《SPSS 统计分析方法及应用》(第3 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 年版,第175 页。毒品犯罪刑罚指数的线性分析主要研究的是毒品犯罪刑罚指数与其他变量之间的统计关系。统计关系分为线性关系和非线性关系,但毒品犯罪人的刑罚指数同其他变量之间并非必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因此,我们综合使用相关性分析和线性回归分析来检测有关变量之间的对应关系。
(一)相关性分析
相关性分析主要考察相关系数指标。通过相关系数反映两个变量间线性相关的强弱程度,可有效揭示客观事物之间统计关系的强弱程度。⑯相关系数本文用r 指代。为此,我们需要先计算样本的相关系数。
1.样本。此前我们收集了329 份涉毒犯罪判决书,并筛选出有效的毒品犯罪人数据221 条。通过对判决书内容信息的提取,最终选取了可转化为数值且具有相互影响关系的四个变量,即刑罚指数、罚金值、文化程度与最终定案依据的毒品数量。在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中对毒品数量的提取非常少,因此将这两类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数据排除在外,不参与线性分析。因部分判决书缺失犯罪人文化程度资料,且无法查明,我们又删除了缺失文化程度资料的样本,最后得到119 条有效的犯罪人数据。在这119 条数据中,前述四个变量都是完整、明确的。
2.赋值与计算。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先按照既定的规则对有关指标进行折算、赋值。通过赋值和计算,得出表1 所示的相关系数。研究发现,毒品数量同刑罚指数、罚金的相关性强,与文化程度变量相关性弱。在这个样本中:pearson 相关性的数值大于0.8,表示两变量之间具有较强的线性关系;pearson 相关性的数值小于0.3,表示两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较弱;N 表示参与统计分析的样本数量为119;显著性(双侧)的数值小于0.01,表示两变量之间存在显著的线性相关性;反之如果显著性(双侧)的数值大于0.01,则可以认为两变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线性相关性。⑰各指标的涵义还可参见薛薇编著:《SPSS 统计分析方法及应用》(第3 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 年版,第178 页。
如表1 所示,文化程度变量同毒品数量、刑罚指数、罚金数额之间的线性相关性很弱,据此可以认为文化程度变量同另外三个变量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线性相关性。也就是说,毒品犯罪人文化程度的不同不会影响犯罪人涉案的毒品数量,与犯罪人所受刑罚轻重也没有明显的线性相关关系。不妨将毒品犯罪人涉案毒品数量与文化程度的弱相关性称作毒品犯罪的文化均态,即毒品犯罪具有不受文化程度影响的性质。有理由相信毒品犯罪不受文化程度影响的性质也是毒品犯罪经济属性的证明——毒品犯罪因管控或法律禁止而产生,但始终具有突出的底限性经济特性。严格说来,底限经济是指源于生存或基本生活条件需要,原则上不受文化(文明)因素影响。众所周知文化对生存、生活条件具有较大的影响,但我们的研究表明,它对毒品犯罪因素的影响是间接的。此外,毒品数量、罚金、刑罚指数(主要是自由刑指数)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关性,需要做进一步的线性回归分析。
表1:毒品犯罪刑罚轻重量化指标相关性分析
(二)线性回归分析
回归分析是一种应用极为广泛的数量分析方法,用于分析事物之间统计的关系,侧重考察变量之间的数量变化规律,并通过回归方程的形式反映这种关系,帮助人们准确把握变量受其他一个或多个变量影响的程度。回归分析的核心目的是找到回归线,描述该线性回归模型,预测函数趋势。
1.毒品数量——刑罚指数的线性回归分析。我们将221 条毒品犯罪人的有效数据样本依照不同犯罪类型分别输入spss 软件中,作线性回归分析。研究的自变量为判决所依据的毒品数量,因变量为刑罚指数,据此得到表2 所示的相关参数:
表2 描述的是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和刑罚指数的线性回归方程,用于分析回归方程对样本数据代表程度、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的显著性。上表中各列数值依照如下方法判断:若R2 越接近于1,sig 值小于0.01 且越接近于0,则表示该犯罪类型中毒品数量同刑罚指数的回归方程对研究样本的代表程度越高,变量间的线性关系非常显著;反之,表示回归方程对样本的代表程度低,变量间的线性关系不显著。常数和自变量系数组成了该毒品犯罪类型的回归方程。观察上表可以得出:运输毒品罪的各项参数与其他犯罪类型参数相比,R2(0.318)不够接近1,sig 值(0.005)相比不够接近于0,符合明显不相关的数据特征。同时,其他三类毒品犯罪毒品数量与刑罚指数的相关性与之相比至少存在数倍的差距,明显优于运输毒品罪。可见,运输毒品罪的回归方程对该犯罪类型样本的描述代表性较低,变量间的线性关系不显著,即运输毒品罪毒品数量同刑罚指数间的线性关系不显著。考虑到刑罚指数所具有的标示刑罚轻重位序的作用,运输毒品罪毒品数量同刑罚指数线性关系不显著的情况至少说明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配置出现了不均衡的问题。这是毒品数量——刑罚指数线性回归分析直接表明的。第二,作为一种普遍具有因贫致罪特征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毒品数量层面,但毒品数量与运输毒品罪的刑罚指数之间居然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足见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配置出现了罚因不明、罚不当罪的问题。据此,我们有理由怀疑刑罚对贫穷因素的反应存在进退失据的问题。果如其然,这将是一个治理性的隐患。
表2:毒品数量——刑罚指数线性回归分析表
为进一步反映毒品犯罪与刑罚指数的相关性程度,验证线性回归分析发现的有关问题,我们还将对各类型毒品犯罪的函数图、散点图展开线性回归分析。考虑到刑罚指数编制的相对性质,我们还将从自由刑指数、罚金刑指数等角度解构刑罚指数,分别验证主要刑罚指数与有关毒品犯罪变量的线性相关程度。
在图1 中,散点对应的横坐标表示该案件判决时依据的每个被判处贩卖毒品罪标本案件的毒品数量的标准数值,纵坐标表示该案犯罪人受到的自由刑指数。该指数取值可以参考刑罚指数简表(本文略去),表示犯罪人所受刑罚的相对轻重。从图1 可以看出,贩卖毒品罪案件的毒品数量大多集中在20 克(相当于鸦片400 克)以下,可见小额贩卖毒品犯罪占比较大。刑罚指数随着毒品数量增加不断加重,同时在小额贩卖毒品区域,刑罚指数集中在两个阶段,即4 以下和8 上下,对应4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8 年左右的有期徒刑。R2 为0.638 相对较接近于1,显示出较强的相关性。此外,随着横坐标变大,散点更接近直线趋势,进一步印证了贩卖毒品数量同刑罚指数的强线性关系。
从图2 可以看出散点聚集在持有小额毒品区域,但聚集区域的特征不够明显。为更直观显示散点聚集区的分布规律,我们删掉一个最大数值(即最远处的一个点,不妨称作游离数值)后得出图3。图3 的主要作用是放大了图2 散点聚集区的分布特征。观察散点和直线的关系,我们发现该直线同散点的趋势较为接近——随毒品数量增加,变量呈线性规律发展,即该直线同散点的拟合度较优(R2=0.7435,很接近1)。据此,我们认为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同刑罚指数的线性关系较为明显。结合坐标轴观察散点分布规律,还可以发现:第一,刑罚指数多在8 以下,毒品数量多在60 克以下;第二,自由刑指数为3~7(不含本数)之间取值的样本为零。26结合刑罚指数简表可以大致推出,刑罚指数为3 通常表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指数为7 表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348 条的规定,可以得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主要以查获的毒品数量为依据,27依照《刑法》第348 条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本文中以海洛因为参照标准进行折算)10 克以上不满50 克,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海洛因50 克以上的,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情节严重”(判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适用较少,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虚置。立法虚置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根据毒品犯罪查处的实际经验,“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犯罪(不限于毒品犯罪)为目的或作为其他犯罪的延续,前者产生牵连犯情形,后者则直接以其他犯罪论处”28罗小柏:《常见毒品犯罪实务指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 年版,第30 页。。换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兜底性质——只有在其他犯罪没有发生或无法证实的情况下,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被界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要么的确属于消费型持有,要么属于难以证明的其他犯罪。一般说来,消费型持有属于少量持有,这是图2、图3 所示散点聚合于自由刑指数2 以下部分的主要原因。对那些因难以查明其他犯罪(主要是贩卖、运输等)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况,证明不了贩卖、运输的目的却能证明“情节严重”的可能性非常低。这也是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规定被司法实践虚置的主要原因。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 号)第5 条的规定发现,“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更有可能属于重度成瘾者持有毒品的情况,较一般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期待可能性程度偏低,《刑法》却加重其刑,很不合理。
图1:贩卖毒品数量与自由刑指数散点图
图2: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与自由刑指数散点图
图3: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与自由刑指数的散点图(删除游离点)
归根到底,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立法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第一,《刑法》第348 条的立法文本出现了标点错误。根据《刑法》第348 条的规定,依据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不同,将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圈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非法持有鸦片10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是非法持有鸦片200 克以上不满10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 克以上不满50 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这是两个毒品数量截然不同、互不相属的类别,但具有逻辑上的相邻、互补关系。换句话说,非法持有鸦片2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 克以上的行为被《刑法》第348 条划入了犯罪圈,而划入犯罪圈的行为又根据毒品数量不同划分为两个非此即彼的部分。结合自由刑之间的衔接关系,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情况不包括已经列入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圈第一部分的,“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况。否则,法定刑就在“七年以上”,将与立法配置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冲突。因此,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圈第二部分的范围,即非法持有鸦片1000 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 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不大,但情节严重的行为。查明了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数量关系,《刑法》第348 条的行为结构也清晰起来了:第一层次,非法持有鸦片10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第二层次,非法持有鸦片1000 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 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不大的行为。第二层次的行为又因情节是否严重出现两个类别:非法持有鸦片200 克以上不满10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50 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但“情节不严重”的;非法持有鸦片200 克以上不满1000 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 克以上不满50 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但“情节严重”的。据此,《刑法》第348 条的第一个“;”应当修改为“。”,以表明第一层次的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与后两者整体并列的逻辑关系。第二,含混不清的“情节严重”造成了司法适用的困境,造成了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与自由刑指数线性回归分析的空档。研究发现,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地区的检法机关常因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产生争议。由此看来,毒品犯罪罪刑配置的问题不容小觑。
在相关性的研究中,我们发现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配置存在罚因不明、罚不当罪、进退失据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毒品数量与刑罚指数散点图中得到进一步的印证。第一,运输毒品罪的刑罚指数大多位于10~15 的范围,30 以上的2 例,10 以下的1 例,具有突出的高位分布特征。与图1 相比,运输毒品案件的刑罚指数远高于贩卖毒品案件的同类指数,与贩卖毒品危害远大于运输毒品的情况截然相反。尽管结论仅对样本负责,但由此也可看出端倪:施加于运输毒品犯罪的刑罚确有不成比例的地方。第二,运输毒品的刑罚指数并没有显示出随毒品数量增长的态势。上图存在一条以15 为指数的直线,类似于高位截流的水坝:在刑罚指数为15 处,出现了众多散点聚集且呈直线分布的状态。一方面,涉案毒品数量成倍增加,而刑罚指数僵化于此;另一方面,刑罚指数为15 的散点数量众多,说明被判处15 年有期徒刑的样本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形成了高位运行的堰塞湖。如图4 所示:在这个罪刑反应僵化的堰塞湖中,运输毒品50 克,判决15 年有期徒刑;运输毒品300 克,判决15 年有期徒刑;运输毒品400 克,判决15 年有期徒刑……堰塞湖之险在于它破坏了毒品犯罪罪刑对应的基本逻辑,有悖社会公平和行为指引的基本要求,严重危害毒品犯罪治理的自然生态。第三,运输毒品罪表现出明显的工具性,对其行为类型要从犯罪地位和危害做进一步的比较研究,化解运输毒品罚因不明、罚不当罪、进退失据等方面的问题。从图4 可以看出,运输毒品罪很少有10 克以下标准毒品的案件,即单纯运输小额毒品的案件非常少。标准毒品数量多在100 克以上,又以200 克~400 克的案例最为多见。200 克标准毒品相当于200 克海洛因、冰毒或800克鸦片,这是一个便于个人隐藏、携带、运输的数据,具有不以运输毒品犯罪人意志为转移的性质。这方面的性质还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是运输450 克~800 克标准毒品的案例极少,印证了再增加数量不便于个人(如人体)携带、运输的判断。另一个是没有观察到略低于50 克标准毒品的案例。标准毒品数略低于50 克是一个对运输毒品犯罪人非常有利的数据,但这种有利于运输毒品犯罪人的数据没有反映到毒品犯罪的实际层面。这也是运输毒品犯罪人难以反映自己利益,掌握自己意志的体现。这个意义上的犯罪人存在突出的工具特性,他们与他们的行为类型、地位、危害决不能与贩卖、走私、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人)相提并论。
图5 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毒品数量与刑罚指数的散点图。该图同样存在一个数值较大且过于偏远的散点。而更多散点聚集在标准毒品1000 克以下,刑罚值15 以下的区域。为了更好地观察散点聚集区的规律,我们删掉最偏远的点得到图6 所示的情况。
受最高自由刑影响,图6 散点也在刑罚指数15 处呈现直线分布的形态,但散点分布还算均衡,算不上高位聚集分布,有别于图4 运输毒品罪刑罚指数与毒品数量散点图那样的堰塞湖。主要原因如下:刑罚指数15 获得了相对连续的支撑,在刑罚指数0~15 之间出现了两个台阶式(两个数集:1~4 和7~9)的数据支撑,表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刑罚配置方面拥有明显好于图4 所示高位堰塞湖一般的反应态势。但源于该类小额毒品犯罪案例过多,样本聚集于1~10克标准毒品的情况非常突出。在样本聚集于1~10 克标准毒品的同时,刑罚指数陡然上升,明显存在线性关系不够的问题。综合比较上述函数图,结合刑罚指数——毒品数量线性回归分析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贩卖毒品罪的斜率最高,即毒品数量每增加1 克,刑罚指数的增加值较大。第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线性回归方程拟合优度最高,即回归方程能够很好地描述或代表数据样本。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主要以查获的毒品数量为主要量刑依据,同毒品数量的相关性较强,较好地体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意图。第三,在运输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毒品数量的线性回归分析中,甚至出现了刑罚指数陡然上升、高位堰塞湖等明显缺乏线性关系的反应形态,显示出罪刑关系线性不足的形态。相对来说,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回归方程更有代表性,可以用作线性回归方程研究的样本。
图4:运输毒品数量与刑罚指数散点图
图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与刑罚指数散点图
图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与刑罚指数散点图(删除最偏远点)
2.毒品数量——罚金指数的线性回归分析。综合毒品犯罪的经济特征与样本相关性研究的情况,财产刑对毒品犯罪罪刑关系配置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因此,我们对毒品数量与罚金指数的线性回归问题展开专门分析,以反映毒品犯罪罪刑配置的根本问题。
表3:罚金与毒品数量线性回归分析表29该表中样本数据与各列数值标题的内涵同刑罚指数线性回归分析表相同,不再另行说明。
表3 描述了各毒品犯罪毒品数量和罚金刑的回归情况,可用于分析样本数据的代表性和变量之间的规律。从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R2 数值(分别为-0.010 和0.186)和sig 数值(分别为0.377 和0.29)可以得出该回归方程对上述两类毒品犯罪的拟合优度不高,变量间规律的显著性较弱。可见,该回归方程对这两类毒品犯罪数据样本不具有代表性。相对来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的拟合优度较高,也意味着这两个罪与罚金的线性相关程度相对较高。
在图7 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数量与罚金的散点图中,R2(0.010)接近为零,表示该直线与散点图之间的拟合度较差,即毒品数量大小对有关犯罪人所处罚金数量之间没有呈现出应有的线性关系。如图所示,当毒品数量逐渐增加,罚金值并不必然增加,违背了最起码的罪刑对应关系。
从图8 可以看出,在毒品数量较小的区间,罚金指数存在随毒品数量整体上升的形态,但在罚金指数10~15 之间,出现了毒品数量增长罚金指数反而降低的局部特征。这个特征也可称之为毒品数量与罚金指数的局部逆相关特征,是一种严重违反罪刑阶梯,有悖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基本要求的罪刑关系。对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与自由刑指数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0.815),该罪与罚金指数回归方程拟合优度(0.457)明显偏低,说明罚金刑设置的问题更加突出。此外,在标准毒品数量大于1000 的标本中,尽管标本数量有限,但罚金指数明显随毒品数量增长。整体看来,R2 为0.457,拟合优度不够接近1,直线同散点趋势符合程度较弱。
在图9 中,贩卖毒品数量同罚金指数之间的拟合优度R2 为0.33,同样不够接近于1,但优于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指数。
图7: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与罚金指数散点图
图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与罚金指数散点图
图9:贩卖毒品数量与罚金指数散点图
从图10 可以直接观察到散点分布同直线很不吻合,R2 值为0.186,严重偏离1。可见,在运输毒品数量与自由刑指数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同样存在于罚金刑的相关指数中。第一,再一次出现了刑罚指数水平分布(没有斜率,相关性严重不足)的问题。在罚金刑指数11 的直线上聚集了较多的样本,相关毒品数量却相差数倍。第二,在相关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数量与罚金刑的回归方程拟合优度(0.186)继续垫底,再一次印证了运输毒品罪罪刑设置极不均衡的问题。第三,在运输毒品罪的自由刑、财产刑设置全部失衡的条件下,我们不得不对运输毒品的行为类型进行研究。亦如运输毒品数量与自由刑指数散点图反映出来的,运输毒品罪的罪刑设置出现了罪因不明、罚不当罪、进退失据等方面的问题。归结于立法层面,将罪因、危害完全不同的运输毒品行为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并列,配置相同的法定刑,肯定是不合理的。司法层面的问题主要在于刑事司法政策的迟滞,没有充分认识到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人的不得已因素及其工具性质,机械适用法律,以致在运输毒品与刑罚指数相关性分析中形成了局部逆相关、高位堰塞湖等反治理性特征。概而言之,源于有关毒品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差别,运输毒品罪的行为类型有待专门立法的区别对待。
3.刑罚指数同罚金值的线性回归分析。通过各毒品犯罪与罚金刑的线性关系发现了罚金刑设置的一些问题,但为了反映毒品犯罪罚金刑与自由刑设置的对比情况,我们对自由刑指数与罚金刑指数的相关性展开了进一步的研究。
图10:运输毒品数量与罚金指数散点图
表4:自由刑——罚金的线性回归分析表
从表4 可以看出,罚金指数与不区分类型毒品犯罪刑罚指数的整体线性关系值为0.582,整体线性关系较强。其中,尤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类型的刑罚指数同罚金值之间的线性关系最强。但其他毒品犯罪类型,例如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的刑罚指数同罚金指数之间的线性关系相对较弱,说明此三类毒品犯罪罚金多少同自由刑的轻重并无必然联系。以“营利”性质最为突出的贩卖毒品罪为例:该罪的刑罚指数——罚金指数的线性相关系数为0.352,高于容留他人吸毒(0.05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0.135)、非法持有毒品(0.218)等罪的同类系数,但低于运输毒品罪的同类系数(0.482)。然而,相对于非法持有毒品、运输毒品等罪来说,贩卖毒品犯罪在以下两个层面具有更为突出的经济特性:第一,贩卖行为的营利特性极为突出。贩卖毒品具有远高于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行为的营利性质。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讲,《刑法》应为贩卖毒品犯罪行为配置更为明显的经济罚,以抑制该类犯罪的罪因。第二,贩卖毒品行为人的财产能力远高于运输毒品行为人,也需要配置更为突出的财产罚,以满足刑罚的针对性。但从表4 的数据来看,贩卖毒品罪的“刑罚指数——罚金线性关系”不升反降,实属南辕北辙。
综合比较上述四个图表(图7~图10),不难发现毒品犯罪的罚金刑设置存在更为严重的问题——最能体现毒品犯罪本质的财产刑无法折射毒品犯罪治理的财产罚。毒品犯罪具有突出的经济特性,施加于它们的刑罚也该将财产的剥夺作为最重要的手段。然而,毒品数量与罚金刑指数的线性关系远弱于相关的自由刑指数。这意味着毒品犯罪的罪刑配置未能反映毒品犯罪治理的基本要求。此外,在毒品数量与罚金刑指数的线性关系中甚至出现了局部逆相关特征,这是罪刑极不相称的反应,亦可称之为毒品犯罪财产刑配置及其司法的方向性问题——毒品增加,罚金反而减少,这是非常极端的情况。它比高位运行、罪刑僵化(反应不足)的堰塞湖危害更大。
四、余论
通过有关样本毒品数量、刑罚、文化等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和线性关系的对比分析,我们发现毒品犯罪的行为类型、罪刑轻重、量化结构等方面出现了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未必能解释毒品犯罪越禁越多的现象,但肯定削弱了刑法反应及其刑罚配置的合理架构,不利于毒品犯罪的系统治理。
第一,独立设置运输毒品罪的行为类型。在有关毒品犯罪行为——刑罚指数的相关性研究中,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与刑罚指数(包括自由刑指数、罚金刑指数)的相关性最差。存在于罪因不明、罚不当罪、罪刑失衡等层面原因导致运输毒品罪的刑法规制进退失据,亟待重新界定。在此之中,作为一种明显具有工具意义的犯罪行为,去工具化的反应应当优先瞄准驱使他们运输毒品的有关因素——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的人与需求,贫穷带来的不得已犯罪的窘况。很显然,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具有更为突出的主导性,它们才是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根本所在。因此,运输毒品是有别于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类型,罪因、罪质相差甚远,不可混同于相同的罪刑配置。
第二,承认毒品犯罪的经济本质,完善财产刑配置以刑止刑。《刑法》对毒品犯罪的介入存在两条进路: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法益介入,或从毒品犯罪的经济特征出发。确立毒品经营的经济本质或特征,消解毒品犯罪的极端性质,完善以罚金、没收财产为主的财产刑配置,以刑止刑,限制、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若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角度介入,毒品数量越禁越多,毒品问题愈演愈烈,势必存在罪刑加码的冲动。认识到毒品的食药本性,具有合理使用的药理基础和历史传统,是人类对毒品的滥用危害了人类社会自己,而毒品经营更是毒品滥用的催化剂。研究现有的毒品犯罪,居于主导地位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无不是依托毒品市场非法经营毒品的行为。从毒品经营等角度来看:非法持有毒品是毒品经营的必备行为;对制毒物品与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规制源于毒品经营预备行为的危害,均因非法经营毒品入罪;吸食毒品侵犯自己法益,仅具有施加保安处分的必要性,相关引诱、教唆、容留、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更要根据行为自身的性质进行甄别。认识到毒品犯罪实乃非法经营毒品的本质,财产刑的作用急剧上升。毒品犯罪现有的罚金刑配置,全部采用“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处罚金”或“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堪称“极不确定的罚金刑立法”。与之相反,广泛运用于经济犯罪的数额罚金、倍比罚金制度并未得到采用。这些都是罚金刑与自由刑、毒品数量相关性差的重要原因。
罚金刑的改善将对毒品犯罪治理起到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强化财产刑的指引,限制、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改善毒品犯罪的刑罚结构。但从量化研究的结果来看,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配置甚至出现了毒品数量增长罚金反而减少的逆相关特征,违背罪刑配置的基本要求,尚不足以支撑废除死刑后的毒品犯罪治理需求,亟待改进。另一方面,罚金刑的强化将抚平它与没收财产刑之间的鸿沟,形成相对连续的财产刑反应体系。在罚金刑的量化研究中,经常出现罚金指数低端集中的现象,这是罚金刑适用不足的表现。低端集中的罚金指数与没收财产指数之间形成巨大的空档,形成财产刑指数的断裂式反应。断裂式存在的财产刑有悖罪刑阶梯与犯罪治理的系统性要求,需要通过罚金刑的强化去衔接、弥补。
第三,拓展自由刑空间,打破刑罚配置的隔板。在毒品数量与自由刑指数的相关性研究中,出现了样本聚集于刑罚指数15 呈直线分布,相关性严重不足的形态。不妨将刑罚指数15 称作自由刑的隔板。在隔板之上,依然存在零零星星的样本。关键是样本聚集于自由刑隔板层面的现象反映了自由刑的线性配置在此受阻的问题。很显然,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自由刑空间的拓展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自由刑空间的拓展存在两个方面的主要路径:其一,刑罚指数15 代表的有期徒刑期限需要适当延伸。这是打破自由刑隔板,形成自由刑线性反应的自然要求。其二,数罪并罚自由刑限制加重的制度也是阻止自由刑线性反应的隔板。在死刑立法与执行数量居高不下的条件下,自由刑隔板的打通抑或自由刑空间的拓展不算是难以接受的重刑。更何况,这也是限制、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重要条件。从毒品犯罪越禁越多的情况来看,毒品犯罪的死刑配置既没有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还招致了大量的批评,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