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财类“小案”治理模式的构建与运行
2022-07-30田博博
田博博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由于警察打击犯罪职能不断增强,严重暴力犯罪日趋减少,使得社会秩序日益稳定。然而,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侦查治理领域的矛盾随之也发生了变化,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在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特别是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二是犯罪侦查治理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相当突出。[1]研究表明,杀人、纵火、抢劫等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更多地是引起公众的猎奇心理,而非影响公众安全感的主要因素,当下真正影响社会安全感的因素是对公民的财产安全保护,[2]投射到现实社会中,其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便是侵财类“小案”(1)对于小案的认识,学界尚未达成统一认识。本文以为,大案小案的区分是相对的,其没有一个固定的界限,它是一个相对变化的动态的人为的区分,具体标准要根据不同时期案件的发生状况、危害性以及特定时期的社会背景来决定。正如郑海教授所言:“小案与其说是一个量的概念,还不如说是一种理念的表达。”。从侵财类“小案”发展的现状来看,“小案”发案数量的庞大,日益成为影响一个城市治安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这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和满意度差距过大。[3]在此,对侵财类“小案”的发案机理、治理困境、治理模式进行反思与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侵财类“小案”特点之实证考察
(一)前科、惯犯、累犯比例高
前科、累犯在使得作案率跃升的同时,还使得行为主体的反侦查能力增强,进而导致侦查打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对H市公安机关2019年所抓获的“盗抢骗”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在“盗抢骗”案件中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约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0%,其中,有一次前科的犯罪人员约占总犯罪嫌疑人员的45%;有两次以及两次以上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约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54%,职业化犯罪表现趋势十分明显。作案成本低,见效收益快的特点,使得犯罪分子多次、重复作案。同时在监狱改造过程中,由于各项条件的有限性,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造,反而出现了“交叉感染”的现象。监狱反而为偶犯、惯犯与累犯提供了交流场所,在改造关押的过程中,对其反侦查能力的提升与作案手段的交流提供了较大的帮助,使得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有了更充分的了解,从而使得侦查活动难以有效推进。
(二)团伙化、规模化、跨区域流窜作案特征明显
团伙作案已经成为侵财类“小案”犯罪主体的一个主要特征,而地缘性则又是犯罪团伙的一个伴生特征。为了保证作案的成功率,大多数侵财类“小案”的作案主体都是以团伙的形式出现,其各个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策划精细。从犯罪团伙人员构成来看,同一犯罪团伙的成员大多来自相同地域,以地缘、血缘、亲缘关系为纽带,以“传、帮、带”的方式相互传授作案方法,在作案过程中分工配合、相互掩护,形成较为稳固的犯罪群体。[4]再者,跨区域流窜作案特征明显,这主要是由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入罪标准所决定,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选择经济发达的城市实行犯罪。较低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涉案财物价值是侵财类“小案”的典型特征,虽然就个案而言并不会产生过于严重的后果,但是当将其至于特定的地域与时间段中,某类数量较大的高发案件会导致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对社会秩序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规模化的犯罪网络,将犯罪环节、分工日益细化、明确且完整,严密的犯罪结构,也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逃避打击提供了有利条件。再加之互联网的加持,使得上下游的犯罪分子之间的关联性逐渐减弱,使得传统的“盗抢骗”案件逐渐转向发展为非接触性犯罪,[5]尤以当下电信诈骗案件的特征最为明显,其往往由于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
(三)作案销赃方式多样
互联网的隐蔽性与虚拟性,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提供了一定平台,使其在准备作案工具、学习、交流作案手段方面也越来越方便,导致作案手段多样、犯罪迭代加快。例如,网上购买电子解码器、万能钥匙以及传授破解电子锁和机械锁等各种犯罪工具。对于电信诈骗,则更不用说其手法变化升级之快。随机诈骗与精准诈骗相互交织是当下的电信网络诈骗表现的主要特征,其以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交友诈骗、退款诈骗、信用卡贷款提额诈骗、刷单诈骗、疫情防控等为主要表现形式。另外,在与一线办案人员进行交流时还了解到,电信诈骗的手段方法还在不断更新。加之,销赃方式的隐蔽性与多样性,物流业、网络支付、网店的兴起,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更为多样且隐蔽的选择。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网络交易平台、论坛等,发布销赃信息,寻找买家。同时在物流业的辅助之下,不仅赃物的转移速度被加快,而且赃物的流向也更为宽泛。另外,销赃方式已由原来的线下本地销赃,也更多地转化为了线上异地销赃,使得追赃难度加大。
(四)案件数量大,破案率低
发案基数大是侵财类“小案”最为显著的特征,在2000年至2008年之间,其案件占比基本上都在78%左右,其中在2007年、2008年,甚至超过了80%。虽然在公安机关的不断努力下略微使得侵财类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但是以盗窃、财产诈骗为代表的侵财类案件,在近些年依旧占比较高,尚未出现拐点(详见表1)。发案率高破案率低之所以能成为小案侦破的症结,其原因主要有:第一,该类型案件的“低投入高收入”特征,诱使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第二,违法犯罪手段没有技术难度,简单易学,这就导致人多案多;第三,违法成本不高,很大一部分仅仅是进行了治安处罚(主要以行政拘留、治安罚款和批评教育的打击处理方式为主),只有小部分行为人被刑事处罚;第四,具有相对固定且多样的产业链条,使得多数传统的“盗抢骗”案件转化为非接触性案件,侦破难度大幅度上升;第五,公安机关不重视,对小案的侦查资源投入少。
表1 2013年—2019年全国侵财性案件占比(2) 相关数据参见《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7(2019)》。
二、侵财类“小案”侦破之困境
(一)传统侦查观念滞后
重视大案轻视小案,这一观念主要体现在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各种制度设计上。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制度安排进行分析,主要是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传统思维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重视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最为典型的便是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6]公安部2020年12月9日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全国命案积案侦破情况。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现行命案破案率达99.8%,有25个省区现行命案全部侦破,全国命案发案也降至历史最低位。除此之外,对于命案积案的侦破也取得了显著成果,这充分表明我国目前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已经具备相当强的侦破能力,但是对于侵财类“小案”的侦破率却一直处于低位。以H市近三年的侵财类案件侦破情况为例,其破案率常常持续在20%左右(详见表2);第二,激励机制的倾向性。公安机关关于立功受奖的倾向性规定导致大多数侦查人员“重大案,轻小案”;第三,侦查资源配置不均。在侦查资源的配置上大案要案,不管是在人员、技术手段、经费还是基础设施方面,都远远超过“小案”的侦破的资源配置;第四,小案代表的是区域犯罪态势,如若不加重视,即可能延伸成为大案。“小案”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以其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为必要条件。某些“小案”的犯罪手段本身就构成了另外一种犯罪风险源,在某些情景的刺激下,“小案”也会构成刑法规定的转化犯类型,而这些转化后的犯罪都是刑法视野中的大案。[7]因此,如果治安案件不能很好地被控制,则会演变为刑事案件,甚至是大案要案。笔者认为,对于侵财小案的长效治理,更能有效实现对侵财犯罪的社会治理,否则对于刑事案件的打击仅是停留在“治标不治本”状态;第五,将治安案件与小案在认识上予以割裂。实践中,许多刑事案件的侦破线索,都是来自于治安案件。最为常见的情况就是刑事案件的侦破或者刑事案件线索的发现,大多数都是来自于对治安案件的串并。这充分说明,对于“小案”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刑事案件的范畴。在某种程度上,治安案件也应该被算作是“小案”的一种。因此,不应该在理解小案这一概念时仅仅只是做范围上的划分。
表2 H市公安局2018—2020传统“盗抢骗”案件发案及其侦破情况
(二)侦查体制机制固有障碍
1.侦查资源配置机制失效
2013年至2019年以来,全国关于传统“盗抢骗”案件的立案数量在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总数中的比例,基本上都徘徊在60%左右,考虑到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实际的立案数量应该是要高于60%。(3)相关数据参见《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7(2019)》。这充分说明这类侵财类“小案”一直占据着主体地位。另外,由于近几年电信诈骗案件的迅速增长,更使得案件的侦破难度进一步加大。在现有侦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还要将更多的侦查资源分配给大案要案,导致在技术手段的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方面,小案与大案相差悬殊,这也是“小案”侦破率、追赃挽损率处于低位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由于大量的侦查资源被公安部与省、市级公安机关占有,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这些资源却只对有限的大案要案提供方便。基层公安机关虽然承担着大量的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但是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却始终依靠传统低效的侦查方式,使其在情报获取、技术支持方面缺少必要的支持。
情报信息与侦查实战之间脱节。[8]这主要体现在情报信息资源和相关资源利用的权限上。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尴尬境地,即掌握相关信息、技术权限的部门却不承担侦查破案的职责,而承担量大面广、任务繁重最需要信息、情报、技术支持的基层公安部机关却没有相应的获取信息、情报等的权限。面对作案手段灵活、高效,销赃渠道隐蔽、分散的“小案”,侦破质量与效率自然很难达到理想状态。
2.侦查体制运行不畅
我国现行的侦查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侦查部门受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侦查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为主,这种侦查体制则会导致严重的地方主义倾向。[9]“各扫门前雪”会成为不同区域公安机关工作的主要形态。对于暴力犯罪以及辖区犯罪,这种侦查体制无疑有着自身的优越性,但是对于目前高发的“盗抢骗”以及日益高发的电信诈骗等非接触案件而言,则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
3.常态侦查机制尚未形成
常态侦查主要应对的案件形式为一些犯罪情节轻微、较为多发、刑罚后果较轻,很多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数额不大,或其他带有轻微暴力的“小案”。[10]我国之所以到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常态侦查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固化思维,导致认识偏差。犯罪结构与形势已经发生了转变,小案日益成为人民安全感、幸福感的衡量标准,但是侦查人员在思想上还保持着“重大案要案”的传统思维;第二,警力配置不规范,没有形成“专警专用”的资源配置机制,经常出现“一警多用”的现状;第三,公安机关现有的各个警种职能分散、定位交叉,资源壁垒日益严重,技侦、网侦、视频侦查和刑事技术等,主要为刑侦提供技术支撑,没有形成有效的合成作战机制。[11]
(三)侦查运行困境重重
1.取证难
“小案”自身具有的案件发生速度快、隐蔽性强、持续时间短等特点,导致了在现场勘查可获取的有效痕迹物证数量极为有限。加之,犯罪嫌疑人多属于有前科的累犯,其反侦查能力极强,即使在人赃并获的前提下,其也百般狡辩,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据了解,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还存在翻供的情形。这就导致了在一些侵财类案件中,出现了口供方面难以突破,物证痕迹不足以形成证据链的僵局。最终便陷入了一种“抓了放、放了抓”的死循环中,使得这类案件屡禁不止。除了案件自身所具有的特征导致取证难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侦查人员以及侦查机关自身的原因导致取证难。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不重视“小案”的现场勘察。许多一线侦查人员对于“小案”的现场勘查都是草草了事,一旦有案件出现,首先想到的便是看是否有视频监控;第二,基层从事现场勘查工作的侦查人员业务能力不强。这就导致本来能提取、收集到的痕迹物证,由于自身的操作失误或者大意使得相关痕迹没有被及时提取而毁损灭失;第三,基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人员少,刑事技术装备落后。那么,使得侦查人员在分析案件时,难以全面获得案件的全部信息。
2.余罪深挖难
深挖余罪、深挖团伙要比单一的起诉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控制上的效果更佳,这是因为深挖余罪、深挖犯罪团伙不仅可以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起到刑法上特殊预防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实时更新刑嫌人员,深度清理犯罪环境。[12]但是在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惯犯累犯居多,由于这些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机关的工作流程相对而言比较清楚,与公安机关对抗的经验丰富、心理素质较强,在审讯时避重就轻,只是交代现行犯罪,拒不交代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团伙人员,甚至在人赃并获的情况下,也是百般狡辩,拒不认罪。[13]
3.小案串并难
以个案打击为主,仍是当下“小案”侦破的主要形式,尤以量大面广的“盗抢骗”案件最为典型。虽然已经进入了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但是在小案的串并方面,却还停留在最原始的人工串并的时代,这就导致打击效率低下,串并精确性不高。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立案信息未能全部如实录入相关案件系统,从而导致案件在最终进行串并时,缺乏相应的数据支撑;第二,部门与部门、警种与警种、区域与区域之间没有形成完善的协查机制。侦查壁垒的存在,导致案件之间的串并仅停留在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利用的基础之上。再者,一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串并案件时,没有将治安案件纳入案件串并的范围。治安案件除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刑事案件之外,也连接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纽带,不仅对于侦破刑事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案件的串并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追赃、控赃难
随着各种网络交易平台的兴起,现有的销赃方式已经与传统的销赃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违法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物流业等其他有利于销赃的手段,加快了赃物的流动速度与拓宽了赃物的流动范围。除此之外,还形成了固定的、层级化的赃物流动改造链,即形成了赃物收购——赃物收购——赃物改造——赃物销售赃物流转链条。再加之移动支付的普及,使得销赃交易进行更加隐蔽。在我国目前还尚未建立全国赃物布控系统的情况下,这无疑加大了赃物追缴、控制的难度。
(四)现有管控模式局限
相对于专案专办、发案即侦的大案侦查模式,与“小案”侦查相对应的侦查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适时集中打击模式,其是小案侦查组织形式的过去时;二是动态串并案件侦查模式,其是小案侦查组织形式的现在时;三是个案当即快速侦查模式,其是小案侦查组织形式的将来时。[14]在实现由现在的动态串并案件侦查模式向个案当即快速侦查模式转型中,有三种最具代表性的成功转型模式,即以“江干模式”为代表的一步到位式转型模式;以“西安模式”为代表的条件累加式转型模式;以“晋江模式”为代表的类案扩展式转型模式。
不管是小案的管控的“西安模式”“晋江模式”,还是小案管控的“江干模式”,虽然对“小案”管控起到了显著作用,但是不得不承认,当下以侵财型为主的“小案”仍然数量庞大,且发案频率仍然居高不下。譬如,以某市公安局近三年来的“盗抢骗”案件打击为例,就尤为突出的表现出来这一特征(详见表2)。这三种模式虽然在小案管控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也不能忽视在全国范围内“小案”发案数量占比依旧颇高的事实。这充分说明,这三种模式并不具有普适性。主要由于各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相应的资源配置、犯罪结构与犯罪形势不一,很难实现统一范式。其次,犯罪手段与方式的迅速升级与更新,以及愈来愈产业化、专业化的犯罪团伙的形成,使得犯罪打击仅仅依赖现有的管控模式,无疑会显得十分被动。再者,忽视了对“小案”有效管控的长远机制建设。现有的管控模式更多是对于打击手段的探索,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预防的重要性。而且,就当下的社会发展程度而言,在短时间内肯定是难以消除犯罪,如果仅仅依靠打击来进行管控,到最终也只能是阶段性控制,不能从源头上解决“小案”难题。最后,“小案”现有的管控模式,缺乏在追赃挽损方面的探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相关侦查人员认识上的不足。案件的侦破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核心,而不是为了案件的侦破而侦破。案件的及时侦破,仅仅是公安工作的基础,能成功追赃挽损,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幸福感提升才应该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与重点。
三、侵财类“小案”治理模式的构建与运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5]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提出是有深刻的历史背景与现实逻辑的。侵财类“小案”作为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与影响社会安全感的重要因素,创新侵财类“小案”的治理模式已经已经成为当下最为紧迫的任务。针对当下“小案”管控的瓶颈,理念的转变将是突破当下困境的有效路径。如果以“小案必破、小案零容忍”等的侦破理念去进行管控,则会使侦查机关负荷过重且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针对“小案”的有效控制首先必须在数量上、发案类型上对其有一定的控制,从而逐渐收网形成合围之势,最终达到理想效果。其次,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合理配置各种治理资源,科学评价治理绩效,显著提升治理效能,推进犯罪治理智能化。[16]当然,这里并不是否定小案管控的有效成果,只是需要在小案有效管控的基础之上,引入治理的理念,使得管控与治理双管齐下,这既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也是未来违法犯罪治理的必然趋势。
(一)深化警民联动
侵财类“小案”治理模式的构建主要是在“小案”现有的管控基础之上,借鉴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及优势,在源头进行矛盾化解、犯罪预防。因此,健全群防群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共治。“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在赋予社会群体必要的治理职责同时,也将极大减轻国家政府的治理压力,有利于促进治理的权威性与治理职责的合理分配。[17]在实践中可以将政策、法规、技术、警力等相关治理要素下沉,借鉴枫桥经验,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实现民意民情的上通下达。再由基层派出所引导,整合社会相关行业的力量,建立基层自治力量,制定并出台相应的规范化机制,使每个主体能参与到日常生活中的非警务化处理。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为例,其通过依靠饿了么、美团的相关工作人员,譬如外卖骑手,凭借其流动性强、接触面广等优势,配合警方共同展开防范电信诈骗等宣传联动;第二,构建智慧安防网络,通过开发相应的指挥应用平台,使案件、警情、人员、基础、执法等场景实现可视化、可查询 、全程留痕形成闭环式全程服务。另外,充分发挥各行各业相关主体的自身优势,构建严密且精准的前端感知系统;第三,借助数字化警务的优势,精准投放警力,确保各类案件都有相关的负责人,保证人随案走。与此同时,建立可视化分析模型,发挥数字优势,实现全域覆盖,实时共享,以达到矛盾处理及时、预测精准的效果;第四,形成严密的网格治理体系。在实践中应畅通信息渠道,构建专门的信息研判中心,通过信息研判,将警情分类分流,重大警情由民警负责,一般警情直接可以将其流转至网格员,由网格员直接解决矛盾纠纷。对于传统的“盗抢骗”以及当下的新型网络诈骗犯罪,可以通过网格员对新型诈骗手段进行宣传,从而提高防范意识。另外,由于以网格为单位的治理模式,将会产生以网格员为中心的微型熟人社会,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纠纷矛盾,另一方面则可以及时掌握网格区域内的各种动态,及时排查各种隐患和发现各种风险。
(二)加强数据管控
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推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大数据、人工智能作为新时代最具代表性的产物,能很好弥补“小案”侦破资源的局限性。数据的流动不受时空的限制,这正与小案的案发特点、侦破困境相契合。在案件发生时,一方面可以整合案件发生现场的痕迹信息、被告人、知情人提供的线索以及案件发生的相关时空等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对相关信息与刑侦数据库进行检索、分析、碰撞,提取相关证据与有价值的线索,进而快速锁定、缩小案件侦查范围。其次,利用大数据进行案件的快速串并。侵财类“小案”一般都具有系列性、多发性的特点,案与案之间往往都具有关联性,具有串并案件的条件与基础。传统的侦查模式面对这种跨区域、流窜作案的案件,往往难以发现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只能就案论案,打击效果自然也就大打折扣。最后,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手段,整合类案信息,发现案发规律,做好预判精准预防。对于常发性侵财类“小案”,应该分门别类,针对不同的案件进行梳理,找出案件发生的共性规律,组建类案的专业侦破队伍,以专业打击应对职业犯罪。根据相关的类案信息,进行精准预警,减少犯罪机会,增加犯罪成本。
侵财类“小案”的违法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属于惯犯、累犯或者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对于这些特殊人员需要重点管控,建立高危人群数据库,即对其进行数据的全面采集,包括其基本身份信息、面部信息、行为轨迹、社交关系等。一方面在案件发生之后可以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监控录像等相关信息,与高危人群数据库中相关人员的行动轨迹、通信轨迹等信息进行比对、碰撞,进行排除或者确定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数据库中有关高危人群的各种数据信息实施实时动态监控,对于有异常活动轨迹的高危人员,可以通过走访调查摸底,既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也能及时了解行为人的行为动机。
(三)突破机制障碍
合成作战机制是小案侦破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的前提。当前,对于小案的打击局势之所以不乐观,一方面由于侦查资源的有限性,另一方面则是资源配置问题。我国现有的侦查部门相对比较完善,但在实践操作中却需要各种审批程序,而且这些部门合成作战机制的形成大多数是为了侦办大案要案。在“小案”的侦办过程中,一般是不具有这些资源的使用权,针对目前新的犯罪形势,我们必须打通程序与部门之间的壁垒,形成多警种联合作战机制,积极协助配合小案侦破。针对小案的打击困境,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完善的大数据侦查协作机制。传统的侦查协作体制在实践中总是由于各方面因素,导致其在运行中远远不能达到理想的运行状态,进而产生了一种“犯罪无边界,侦查有壁垒”的局面。在大数据时代,由于数据的跨时空性突破了其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使得侦查协作所面临的壁垒有了新的突破径路。因此,可以建立由公安部领导的侦查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大数据侦查协作,突破侦查壁垒。[18]具体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给基层公安机关下放数据平台权限;另一方面,发挥主办侦查人员制度的优势,谁主办谁负责,既能责任到人,又能提高数据资源利用率,加快案件侦破。除此之外,基层民警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建设中,其作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突破口,在预防犯罪与突发性事件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以警察作为纽带的社区心理服务组织建设,不仅可以弥补普通社会心理服务结构凝聚力的不足,突破没有问题解决意识的困境,同时还可以带动社区一起参与社会心理服务并形成合力,对高危人群与潜在的犯罪分子进行心理疏导,在引导其走向正途同时也为社会心态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四)完善赃物布控
赃物既是被害人的诉求,也是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重要来源。然而,面对当前层出不穷的销赃手段,使得公安机关控赃、追赃难度剧增 。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在控赃、追赃方法上进行创新。首先,应该加强网络阵地控制。加强网络阵地控制主要原因在于,销赃渠道已从线下走向线上,而且物流快递系统已经散布全国各地。这就要求侦查机关既要加强对二手市场、废旧回收站等物理空间阵地控制的同时,也要对虚拟空间中的各种网络交易平台、物流快递进行严格监控。具体而言,在平台建设方面,应建立全国性的被盗抢骗物品信息系统与犯罪嫌疑人易涉足的物品交易系统,并且实时联网、全国联网,通过全网碰撞、比对、及时发现赃物去向,从而以物找人、以物查案。[19]其次,应该对各类网络交易网站进行监管。具体集中在商家是否手续齐全、具备资质,交易商品来源是否正当,交易商品否有合法手续,对于与市场价格明显不符的商品交易平台要进行严格的排查。最后,利用物品流动的大数据平台,对寄件人进行倒查。同时还应该规范寄递平台操作流程,在对寄递物品进行拍照留底,询问寄递物品来源属性,对于存在可疑情况的物品应该进行标记备案,继而对其流向进行轨迹追踪。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转型与发展,犯罪结构与犯罪形势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这也使得对于社会安全风险的防范控制转向中观、微观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为了能更好地顺应这种趋势,必须要从社会管控的理念转向社会治理的理念,当下小案管控的瓶颈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加之,在互联网日益普及且成为每个人刚需的背景下,各类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升级,使得仅仅通过打击手段已难以实现对新型犯罪与传统“盗抢骗”案件的有效控制。面对当前这种现状,只有转变理念,借鉴基层治理经验,才是突破瓶颈的有效路径。要在对小案保持有效管控同时,更加注重对基层小案治理防范自治力量的培养,从而实现风险隐患的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