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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状况及防护对策研究

2022-07-28李德鹏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2年5期
关键词:入海排污口海域

李德鹏

(营口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辽宁营口115000)

1 引言

辽宁省是我国最北部的沿海省份,东临黄海,南濒渤海湾,海岸带东起鸭绿江口,西至辽冀海岸分界点,海岸线全长2 900 km,省辖海域面积约4.13 万km2。辽宁省内河流分布七大流域,分别是辽河流域、大凌河流域、小凌河流域、浑太河流域、辽东半岛诸河流域、渤海西岸诸河流域以及鸭绿江流域[1]。沿岸两侧直接入海河流有60 余条,其中有19条河流流域面积大于500 km2。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辽宁近岸海域的入海河流综合治理,进一步保护和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十三五”期间,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通过陆海统筹、协同共治,辽宁省各项污染防治攻坚战完美收官。但随着生活污水、农田排水、畜禽粪污、垃圾或工业污水等污染物的排入,严重影响了辽宁省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治对策加以防范。

2 近岸海域水生态环境现状及主要问题

2.1 近岸海域水生态环境现状

“十三五”期间,辽宁省委、省政府把海洋环境治理攻坚“质”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扎实推进,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建设海洋强省、打造美丽海洋的总目标,坚持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恢复海洋生态系统功能为主线,持续组织渤海黄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近岸海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到“十三五”末期,辽宁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92.3%,较“十二五”末期提升了10.4%[2]。其中,一类海水占比80.0%,二类海水占比12.3%,三类海水占比2.7%,四类海水占比2.0%,劣四类海水占比3.0%。渤海优良水质比例为80.3%,其中,劣四类海水主要集中在辽河和辽河入海口附近海域,其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十三五”期间辽宁省近岸海域水质状况见图1。

图1 “十三五”期间辽宁省近岸海域水质状况

2.2 近岸海域水生态环境污染来源

近岸海域水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一是雨季降雨量增加携带面源污染集中直排入海;二是仍有少量企业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入海;三是城镇生活污水直排入海,没有显现应有的总氮削减成效;四是近岸海域沿岸两侧的畜禽养殖污染;五是农药、化肥的非科学施用导致的农业面源污染。

2.2.1 工业源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辽宁近岸海域工业废水直排企业主要为铝压延加工、水泥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大部分企业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源通过管道、沟渠、河流以及地面径流等方式直接入海,是海洋水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2.2.2 生活源

近岸海域沿岸两侧生活污水主要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污水两方面。

城镇生活污水是指未经城镇污水处置设施处理的城镇居民日常家庭用水及公共服务用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不足、街道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的建成区散排、溢流污水现象仍然存在。以大连市瓦房店市为例,瓦房店市主城区和乡镇中心区域污水收集处置设施尚未实现全覆盖,截污纳管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污水截流、收集问题未能全部实现,回头河中下游部分污水尚未有效收集;复州城镇污水管网配套设施建设尚不完善,珍珠河仍然存在污水溢流问题;祝华工业园区等个别区域还不能实现雨污分流,雨季对龙山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产生较大冲击[3]。

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生活废水[4]。现阶段,我国农村生活环境仍然存在基础配套设施薄弱,生活垃圾、生活生产废水污染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的情况。当前,我国北方地区绝大部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仍不均衡,部分乡镇中心村污水尚未得到及时有效收集,居民生活污水大都未经处理直接入河;部分乡镇由于垃圾回收费用大、终端处理难、清运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河道内生活垃圾倾倒堆放现象比较严重。

2.2.3 养殖源

我国北方地区畜禽养殖量大面广,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养殖专业户比较多,大都以农村分散式畜禽养殖为主,产生的粪便等垃圾含有大量的氮、磷等有机污染物,采取粗放式堆肥、露天堆放或直接还田。由于畜禽粪污污染治理设施尚未实现全覆盖,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较低,处理能力不足,大量畜禽养殖垃圾通过溪流进入海洋,使水质混浊,同时消耗大量氧气,出现富营养化现象,严重污染近岸海域水质。同时,海水养殖尾水直排海也是近岸海域水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

2.2.4 农业种植污染源

入海河流沿岸两侧主要为农田和果园,农村技术水平低,管理相对落后,缺乏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农村种植业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的不科学使用和处置产生的污染物,通过降雨冲刷、农田灌溉排水和地下渗漏等多种途径直接或间接进入水体,造成农业面源污染。

2.3 近岸海域水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十三五”期间,辽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近岸海域水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依然存在。

2.3.1 渤海河口海域劣四类海水改善不明显

辽宁省近岸海域四类和劣四类海水主要集中在渤海河口、海湾及城市附近海域,“十三五”期间,全省消除四类和劣四类海水1 858 km2,但从2020 年监测数据看,辽东湾顶部海域四类和劣四类水占全省比例达到88%,辽河口水质改善压力大。

2.3.2 陆源污染治理成效不稳固

沿海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还未补齐,农村、农药等面源污染治理滞后。河流入海断面水质未能稳定达标,除国控入海河流外,部分小型河流未消除劣五类水体;入海排污口数量众多,散排口、无主排放口、农业排放口达标排放率较低,整治难度较大。

2.3.3 海域污染治理进程缓慢

围海养殖规模大、密度高,过度依赖近海养殖,传统养殖比重较大,养殖尾水监管难度大。海洋塑料垃圾比重大,河口、岸滩垃圾污染严重。渔港污染防治基础薄弱,特别是小型渔港、弃管渔港、无主渔港长期缺乏有效监管。船、港、城设施衔接和船舶垃圾精细化管理程度不高,私排、偷排问题监管难。

2.3.4 典型海洋生态系统长期处于亚健康状况

锦州湾、辽河口等典型生态系统长期处于亚健康状况,海岸线开发利用率高,优质自然岸线保护面临压力;河口生态系统部分受损,滨海湿地衰退;海洋生态资源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围填海等人类活动对自然岸线的侵占,对河口、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导致滨海湿地大面积衰退,海洋生物生境丧失。

2.3.5 优质亲海空间品质不高

近年来,辽宁省砂质岸线等优质岸线资源退化;围填海、非法构筑物等导致公众临海亲海空间被挤压;滨海旅游同质化问题凸显;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滨浴场等综合环境质量差;整体亲海区域环境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2.3.6 现代海洋环境治理体系不完善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滞后,部分标准缺失,陆海统筹污染防治体系不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手段仍依靠传统模式,现代化监测能力不强,公众参与机制不完善。

3 近岸海域水生态环境污染防护对策建议

3.1 实施入海河流综合治理,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

加快推进沿海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补齐城市建设短板,有效削减城市面源污染,推动入海河流综合治理,逐步消除劣五类水体。实施美丽河湖建设,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共治。加强入海排污口监测监管,建立入海排污口分类管理工作台账,规范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开展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行动,清理“两类”排污口、取缔违法排污口、整治超标排污口,建立入海排污口综合治理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入海排污口排水稳定达标排放。

3.2 加强港口污染防治,提升亲海空间品质

定期开展渔港码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巩固渔港码头环境污染治理成果。加强渔港码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开展巡察,指导督促企业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提高渔港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能力,严格管控船舶塑料垃圾入海问题,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现场作业监督检查。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提升海上环卫能力。加强公众亲海空间治理与管控,提高公众对“美丽海湾”的获得感、对临海亲海的幸福感。依据不同海区海域的自然特色、地貌特征、文化底蕴等开展亲海空间的顶层设计与谋划布局,力求充分体现空间的差异化和发展的多样性。同时,定期组织开展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滨浴场垃圾清扫活动,实现海岸滩干净整洁、近岸海域海面漂浮垃圾明显减少、区域入海垃圾得到切实防控的总体目标。定期开展重点海水浴场监测,确保浴场水质稳定向好。

3.3 实施海洋生态治理和修复,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

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加强红线区内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以河口、海湾为重点,实施退养还滩、退养还湿、退围还海工程,改善水动力环境,恢复和提升湿地、海湾生态系统功能,提升污染物削减能力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能力。建立生态调控健康养殖模式,持续推广健康绿色养殖。巩固发展碳汇渔业,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严格实施渔船“双控”制度,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推进捕捞限额管理。制定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定期开展重点海域、重点区域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强化海水禁养区、限养区监督管理,制定严格的海水养殖尾水管控标准,推动海水养殖转型升级,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定期清理整顿,逐步扭转海水养殖过度依赖近岸海域现状。将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控充分融合,实现海洋生态和环境同步改善,海洋生态效益得到全面提升。

3.4 推进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积极防控种植业污染

加大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投资建设力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管控、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5]。加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管,扩大畜禽养殖户粪便污水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范围。强化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污染源头减量。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全流域推广科学技术种植,促进施肥结构调整,优化化肥农药播撒方式,推广科学施用,减产增值。加大研发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力度,积极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建设,减少不合理化肥的投入。加强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和农膜等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工作,按照“谁经营、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建立健全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6];加大农业农村秸秆回收储运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秸秆原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和燃料化,多元化利用。推进河道两侧拦截坝建设,有效控制农田水土流失及残存农药化肥流入河道水体,逐步削减农业种植面源污染。

3.5 加强重点源监督管理,构建现代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以畜禽养殖、水泥制造、铝压延加工、污水处理厂等企业为重点,建立重点监督管理工作台账,加大日常巡查执法力度,强化对重点监管单位的环境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要加强与同级海警机构的统筹协作及共治共管,实现海陆联动、信息共享。定期检查入海河流两侧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状况,排查入海排污口排水达标状况,开展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取缔关停严重污染企业。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夯实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各类主体责任,完善体制机制,规范制度运行,形成全社会合力,强化源头治理,为推动全省近岸海域水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美丽辽宁”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建立统一的监测体系与标准,实施“湾长制”“河长制”,构建陆海统一的协同治理模式,全面加强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管网络化体系,构建入海排污口监测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环境质量、污染状况、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管全覆盖。健全共建、共治、共管、共享协同体系,构建协调顺畅的海洋环境监管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渠道,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建设,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

4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保障措施

4.1 加强组织领导

近岸海域水环境治理工作涉及环保、住建、水利、国土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渤海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强化落实生态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地方涉海管理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横向联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配合协调的管理体系。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压实主体责任,以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4.2 强化法制建设

建立健全地方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支持沿海地区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全面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监督。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大力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用海单位和个人的法律素质,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法制保障。

4.3 加大资金投入

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鼓励地方设立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与融资难度。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多元化投入体系,整合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等资源,共同打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产业融资公共服务平台,从而加大社会资本和银行信贷资本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4.4 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基础科学研究,针对不同海域和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形成机制,开展海洋岸线生态修复、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等专项研究。完善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政策和环境管理机制。鼓励创新财税机制激励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有关海洋生态保护科技成果的提炼、推广与应用。

5 结语

随着近岸海域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在逐步完善,沿岸地区污水治理配套设施相继投运,重点入海排污口水质得到有效提升。在近岸海域水环境治理中,要继续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确保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海岸带生态景观进一步改善,公众亲海空间进一步拓展,为助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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