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味书屋中的法律漫谈
2022-07-27文/袁琳
文/袁 琳
提到三味书屋,我们往往会联想到鲁迅,它是鲁迅童年时读书的私塾。无论是人教版初中《语文》中收录的鲁迅的散文《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还是苏教版小学《语文》中收录的吴伯箫的《早》一文,都写到了鲁迅在三味书屋的读书生活。今天,让我们一起通过这两篇文章,走进鲁迅的童年和三味书屋,聊一聊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吧!
走进三味书屋
鲁迅在《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中写道:“我不知道为什么家里的人要将我送进书塾里去了,而且还是全城中称为最严厉的书塾。”三味书屋是一家私塾,教书的老先生叫寿镜吾,是一位渊博的宿儒。从此,鲁迅告别了百草园的蟋蟀、覆盆子和木莲们,开始了正式的读书生活。
鲁迅的父母很重视对鲁迅的文化教育,所以将他送到书塾读书。然而,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还有很多儿童没有机会进入学堂学习。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非常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除了《民法典》《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外,我国还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专门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为了保障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教育,法律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小学、初中阶段不向学生收取学费、杂费。此外,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教书先生的“戒尺”
三味书屋中的教书先生“是本城中极方正,质朴,博学的人”,也很严厉。《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里写道:“他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普通总不过瞪几眼,大声道:‘读书!’”
戒尺,是旧时教师对学生施行体罚时所用的木板。在教学活动中,无论是使用戒尺还是实行罚跪,都是对学生身体施加的伤害,有辱学生的人格尊严,这些做法都是现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师如果存在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情形,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而且,如果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桌上的“早”字
如果说《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是鲁迅对幼年时童真童趣的追忆,那么吴伯箫的《早》则为我们展现了鲁迅珍惜时光、严格自律的一面。《早》是吴伯箫追寻鲁迅幼学足迹、探访三味书屋而写的所见、所闻、所想。
《早》中提到,鲁迅的书桌上刻了一个“早”字,这个字有一段来历:鲁迅的父亲生病后,鲁迅一边上学,一边帮家务,天天奔走在当铺和药铺之间。一次,他上学迟到了,寿镜吾先生严厉地说:“以后要早到!”鲁迅回到座位后,在书桌上轻轻刻了一个“早”字。从此,鲁迅再也没迟到过。
鲁迅在书桌上刻“早”字,是为了提醒自己时时早、事事早,之后他也确实做到了。不过,大家如果也想效仿鲁迅在书桌上刻字的话,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然可能会侵权。
书桌是鲁迅自带的,还是私塾提供的,文中对此并没有提及,但这个问题的答案很重要。从民法角度分析,如果书桌是鲁迅自己的,他在桌上刻字并无问题,因为他作为书桌的所有权人,有权处置自己的财物。但如果书桌是私塾提供的,那么私塾主人才是书桌的所有权人,未经私塾主人同意,鲁迅不能随意处置私塾的财物,当然也不能在书桌上刻字或涂画,否则就侵害了私塾主人的物权。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今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也在努力保护每一个未成年人能够接受教育。因此,我们应积极行使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要珍惜在校园内的读书时光,将“早”字刻在心中,莫负光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