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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角下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研究*

2022-07-25余丽生蔡超梅占泽英

经济研究参考 2022年7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税率税务

余丽生 蔡超梅 季 拓 占泽英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1)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EB /OL].新华网,2021-08-17.税收是国家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同时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一种重要工具。完善的税制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进而通过收入分配调节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

一、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促共富的实践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政府职能发挥作用的政策工具,浙江省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工具,调节收入分配关系,不断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和推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一)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做法

1.对中小微企业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顶格实施

浙江省是一个民营经济大省,在全省企业中,小微企业占了总数的95%以上。小微企业作为创业和富民的主要途径,在增加就业和收入、改善民生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受益对象上来看,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点是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从政策类型来看,主要包括退税、减税、缓税和免税四个方面。

(1)退税政策。退税政策以增值税留抵退税为主,一方面对小微企业给予扶持,加大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力度;另一方面重点扶持制造业等行业,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享受的范围。2021年实行的大规模留抵退税,把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部退还的政策范围扩大到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退税资金直达企业,真正为企业“输血、活血”,纾困解难。

(2)减税政策。减税政策包括“六税两费”的减半征收。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的政策延续实行。减半征收政策适用主体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扩围执行、叠加享受,意味着可更大力度惠及小微企业。浙江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第一时间明确对适用主体按50%的幅度“顶格享受”减半征收政策。2019~2021年,浙江执行“六税两费”减免,分别为企业减税67.51亿元、65.48亿元、54.27亿元,(2)② 预计今年可为小微市场主体减负137亿元[N].浙江日报,2022-03-22.是对小企业扶持的再加力,为小微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减税政策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即小型微利企业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税负由10%降至5%;二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三是对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些政策旨在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培育壮大创新动能。

(3)缓税政策。缓税政策主要指继续实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政策。第一,对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照之前的政策已经延缓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再延长6个月;第二,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6个月。这将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压力,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宏观调控作用,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4)免税政策。免税政策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对小规模纳税人,实施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以上政策的组合发力和叠加效应,对中小微企业起到减负担、促发展的作用。在政策红利的激发下,浙江省企业数量及规模不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户数从2018年末的350.4万户,增至2021年末的411.8万户,共增长17.5%。而同期小规模纳税人年申报应纳税额则由128.8亿元降至63.9亿元,下降了50.4%。②由此可以看出,浙江省通过顶格落实国家各项政策,切实为中小型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助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2.深化数字化改革,全面实施精准监管

实现高质量发展,数字化改革是重要动力。浙江省的政府数字化转型走在全国前列,数字就业、数字医疗、数字交通、数字教育等新业态新生活不断涌现。在税收征管服务方面,浙江省也积极推动数字化改革,为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效益。

浙江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开展“精准监管”试点。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构建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体系,加大了对虚开骗税、逃避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打击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了对非居民纳税人和跨境利润转移行为的监管。税警关银四部门联合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圆满收官,稽查查补82.5亿元,保持对税收违法严查快处的高压态势。

近年来,包括网络直播在内的新经济新业态迅猛发展,在保护新业态蓬勃发展的同时,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不断通过税收大数据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税收风险核查。2021年某知名主播偷逃税被罚13亿元,体现出近年来浙江省税务部门对于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管理的重视。税务部门对于网络主播存在的涉税风险,及时开展风险核查,加上大数据的分析评估,再进行深入的税务检查。监管部门对平台经济向来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对于网络主播的涉税问题整治和查处将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同时,浙江省加快推进税费共治保障立法进程,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实行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动真碰硬开展重点风险领域专项整治,巩固发展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在税务人才方面,浙江省积极实施“人才工程育俊杰”,从百年党史中汲取力量,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使得浙江省的税务领军人才保有量居全国第一。

3.聚焦便民惠企,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浙江省税务部门于2018年率先建成全国首个规范、安全、高效的税务征纳沟通平台,实现宣传培训精准化、咨询解答智能化、在线直播场景化。为了让企业尽快获得税收政策优惠,税务机关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政策红利直达快享。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6000多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纳税人满意度在连续六年保持最优的基础上又获全国第一。

(1)大力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近年来,浙江省税务部门立足建设“重要窗口”,积极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认真领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真抓实干实现199项税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100%全覆盖。税务部门主动对接企业需求,提供政策直播辅导、发票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让办税更加便捷。2021年以来,浙江税务部门围绕“学党史、办实事”,进一步推出30条创新举措,形成10大类31项112条便民办税服务举措,率先在全国实现跨省实时缴税,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浙江省税务部门还联合省市场监管局不断优化企业开办环节,实时共享企业登记和发票申领信息,推动办证领票“一体化”“零资料”“全程网上办”,新办企业领购发票时间压缩至半小时以内,企业开办“一日办结”。除此以外,还给纳税人办税提供了便利,如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政策,税费优惠享受“零备案”,进一步优化纳税人缴费人税费优惠的享受方式。聚焦便民,统筹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和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不断健全完善服务体系。2021年,网上综合办税率保持在98%以上,自然人社保费缴费业务掌上办税率保持在99%以上。

(2)深入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数字化赋能税收领域改革,构建“四横四纵五跑道两门户”的税务数字化体系架构,建设“一体两翼”的浙江税务大脑,打造“浙里办票”数字化改革重点应用场景,在全国率先开展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全流程无纸化应用,发票电子化率居全国第一。

(3)精准推送税收政策与红利。浙江省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利用“浙江税务大脑”,对政策的适用对象进行筛选匹配,并在税务征纳沟通平台上进行“一对一”的个性化“政策礼包”推送。通过减税降费归集系统,对“红利账单”进行实时核算,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就能查看,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此外,还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在线税务培训等服务,让纳税人尽早了解并运用相关的政策。税务部门还对电子税务局的功能进行了优化,将税收优惠享受条件嵌入纳税申报环节。对符合优惠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过程中会自动弹出税收优惠提示,并引导纳税人及时办理,保证纳税人一次就能看懂、一次就能办好。

4.服务乡村振兴,聚焦重点区域

2005年,浙江省在全国第一批取消农业税;2015年,取消山区26县GDP总量考核,鼓励当地发挥种植养殖优势,积极发展生态经济,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近年来,浙江持续探索重塑城乡关系、推进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支持山区跨越式发展的税收政策积极发力。

山区26县因为资源禀赋和发展条件的限制,是浙江省域发展中相对而言的“短板”。浙江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瞄准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进行社会变革,山区26县的发展事关全局。为促进山区26县的发展,税务部门结合发展的需要,与乡村大力开展结对帮扶、派出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多位税务干部担任农村指导员、开展山区26县税收经济分析、全周期服务“山海协作”项目、运用税收大数据为农产品牵线搭桥,精准助力脱贫助农、乡村振兴。

为了推进山区26县整体跨越式发展,浙江省提出“生态经济+公共服务”的共富之路。在推进生态经济的过程中,生态农业已成为山区26县的特色产业,也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优势所在。税收也从环保角度发力,环保税通过正向激励点“绿”成“金”。引导企业通过引进环保装置,提高企业的废弃处理率。目前的环保税与之前缴纳排污费相比,整体费用下降明显,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助力生态经济的发展。

(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取得的成效

1.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了财力支持

2021年,伴随经济复苏,居民收入持续增加,浙江省税收收入稳步增长。全省在2021年实现税收总收入15041.1亿元,同比增长18.53%;其中税务部门组织收入13736.7亿元(见图1),同比增长16.87%。在绝对值上比2020年新增了近2000亿元,在全国排名第五。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体现出浙江省在过去一年中经济上取得的成就和产业的活力。作为国家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省的税收收入名列前茅,为共同富裕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在注重整体税收收入增长的情况下,浙江省还切实为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减税降费,努力“提低”“扩中”。2021年浙江省累计新增降本减负超2200亿元,办理出口退税1553亿元。(3)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的税收征管走在了全国前列,组织绩效考核居全国前茅。

图1 2021年税收收入排名前十位的省份税收情况 注:不包含海关代征和进口税收。资料来源:各省份税务部门。

浙江省2021年的各税种的收入分布情况与全国整体上相差不大,主要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其中流转税占比45.67%,所得税占比37.3%。在流转税中,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在浙江省的税收收入中也占了最大的比例,为39.32%。(4)浙江省税务局。

在衡量一个省份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薪酬水平时,个人所得税常常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参照标准。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中高收入群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分红、房地产转让等,与高薪岗位提供、经济发达程度等有直接关系。浙江省在2019年共取得个人所得税收入817.33亿元,在全国位列第五。在浙江省的个税收入中,最主要的所得性质为劳动所得和财产性所得。其中,55.62%来自劳动所得,36.39%来自财产性所得。(5)《中国税务年鉴(2020)》。浙江省的个税所得分布比较均衡,经营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个税收入较高,反映出全省的整体市场活跃度。浙江省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个税也比较突出,这与浙江省的民营经济特色相关,民间市场活跃,个体经营户收入高。

2.各市税收收入稳定增加,增速差距不大

从浙江省各大城市的税收情况看,2021年各市组织税收收入都达到250亿元以上,相较于2020年的税收收入,舟山市的增幅是最大的,其余各市增速也都达到10%以上,体现了浙江各市相对较为同步的发展趋势。从绝对值来看(见图2),杭甬两市是浙江省的领头羊,2021年底国内税收分别超过4000亿元和3000亿元。而且在如此大的基数上,杭州市和宁波市的税收收入增幅分别达到了19%和16%,从这一点来看,这两个城市在经济活跃度、效益产出方面也都在全省位居前列,与国内同类城市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舟山市的税收收入增长快速,主要是因为舟山市的石油化工产业的投产,在留抵逐渐扣除完后,税收效应开始显现。但石化产业主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对于地方留成并不大,因此舟山市的税收收入并没有比丽水市和衢州市高出很多。

图2 2021年浙江省分市税收收入和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 资料来源:浙江省统计局。

3.税收收入的增长,带动了浙江省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

税收收入的增长,加上浙江省在其他各方面的组合发力,使得浙江省的整体发展水平都走在全国前列。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较,浙江省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较小。2021年浙江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1.94,比上年缩小0.02。而浙江省11个地级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高于4万元,均超过全国平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线(35128元),仅有2个城市农村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达到全国平均线。(6)国家统计局、浙江省统计局。

省内各市相比,杭甬高速发展,带动全省经济发展,同时浙江省正在积极缩小各市间的收入差距。如图3所示,在11个地级市中,以杭甬为首的5个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都达到了6万元以上,而嘉兴市首次超过了6万元,且嘉兴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最小(1.61),堪称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以温州市为首的4座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5万元;而衢州市和丽水市2个城市处于4万元水平,其中丽水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值最大(2.02)。以整体平均水平来看,有6个城市比全省总体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57541元)高,湖州市57498元仅相差43元未达全省平均水平。在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方面,衢州市总体增长率最高,达到了12.5%,舟山市增长率最低(9.0%)。同样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最高的仍是衢州市(10.7%),增长率最低的仍是舟山市(8.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最高的是丽水市(11.6%),增长率最低的是嘉兴市(9.5%)。从增长率上看,无论是衢州市还是丽水市,都是后劲十足,与省内其他市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

4.山区26县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

山区26县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点、难点、关键点。从浙江省的发展看,1998年成为全国首个消除贫困县的省份;2002年,在全国率先消除贫困乡镇;到2015年,家庭人均年收入4600元以下贫困现象全面清零,是全国率先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省份。浙江加快落实“八大行动”“一县一策”,山区26县多项指标增幅均高于全省,浙江省区域差距进一步缩小。

2021年,山区26县全体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139元、53710元和27619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0.9%、9.8%和11.1%,增速分别比全省高1.1个、0.6个和0.7个百分点。其中,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965元,比上年增长15.6%,增速比全省高0.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稳步缩小。山区26县取得了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不俗成绩。(7)共富路上山区26县加速跑[N].浙江日报,2022-02-10.

图3 2021年浙江省各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资料来源:浙江省统计局。

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并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税收自主权。浙江省在自主可调整的范围内,已经顶格实施落地,也促进了浙江省的经济发展。但是,税收制度是国家统一的,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来看,我国的税收制度并不完善,仍有可改善的空间。

(一)税种设计不合理,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

1.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待优化,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有待发挥

按照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要素参与分配政策制度的要求,保护劳动所得是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2018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这次改革实现了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的转变。这样的设计,使得以不同收入形式作为主要收入的人群,能够较为公平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实施不同级次的税率,也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因此,这次改革对提升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均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新税制下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仍未得到突破性的加强,促进共同富裕的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不同类型所得税负不公,对不同类型之间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小。通过对浙江省2019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构成分析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中来自劳动所得的税负明显比来自经营所得和财产性所得的税负重。个人所得税中大体可归为劳动所得的三个税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在2019年贡献的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为55.62%。相比之下,经营所得贡献的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为5.85%,财产性所得贡献的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为36.39%。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收入排名前十位省份的比较分析可知,浙江省的劳动所得个税其实并不高,反而是财产性所得个税的突出,使得浙江省排到了全国第五的位置(见图4)。这与浙江省的民营经济特色、市场活跃度高等有较大的关系。但是可以明显看到,其他省份的个人所得税几乎都是劳动所得占了很大的比例,财产性所得和经营所得较少。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之间在税负上存在较大差距。

图4 2019年个税收入排名前十位的省份分类所得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2020)》。

新税制只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个项目纳入综合所得,范围比较窄,与其他所得项目相比可能会存在税负不公平的现象。综合所得与其他所得的边际税率差异较大,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在综合所得中,又以劳动所得为主。经营所得的税率最高为35%,而财产性所得和其他所得,如通过企业分红收到股息、红利的税率是20%,财产转让所得也是20%。这会导致在相同的较高收入水平下,以劳动所得为主要所得的人群税负会远大于以财产性所得为主要所得的人群。

(2)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难以实现对高收入人群的调节。税率结构方面的问题表现为税率级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收入再分配效果不明显。且较高的几档税率因适用人数较少而难以发挥对高收入者的有效调节,影响了纵向公平效应的发挥。一是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不利于吸引高端人才。适当调低最高边际税率有利于国家和地区吸收以劳动所得为主要所得的高端人才,进而推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二是对居民收入的调控作用不大。目前我国居民收入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而最高边际税率的适用人群又比较少,这就导致高税率的设定很难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这会使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待调整优化,以增加中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直接针对教育、医疗、养老等人民生活支出,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考虑到了其实际纳税负担差异,如果在专项附加扣除方面持续发力,对于调节收入差距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首先,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地区差异。我国由于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各地的房价亦不同,不同地区的家庭承担教育费用的能力和购房贷款的压力也存在差异,我国目前的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未能体现这种差异。而且,子女教育在不同教育阶段的支出也具有显著的差异,幼儿园、高中的教育负担远高于小学和初中的义务教育阶段。而我国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只考虑到以受教育子女数量为扣除依据,并没有按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来加以区分。用同样的标准来推断不同教育地区和不同教育阶段的子女是不公平的。其次,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没有考虑赡养老人数量不同造成的负担差异。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现象日益严重,在目前医疗费用较高的情况下,一位老人的养老和医疗费用投入倍增,对家庭支出的影响非常大。如果不考虑老人数量差异来制定定额扣除的政策,将会给中低收入家庭带来较大的负担,不利于税收的公平正义。

2.尚未建立完善的财产税制,难以实现对财产收入的分配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财产税体系,当前符合财产税定义的税制要素设置仍有待完善。我国的房产税也仅处于试点后的起步阶段,尚未完成立法,其他财产性税收如赠与税、遗产税等的制度缺口有待进一步完善。

就房产税而言,目前的房产税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国目前的房产税征收范围小,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我国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然而,一些高收入群体往往通过资本的积累拥有多处房产,且不用于营业,这样就符合规定中所说的免税情形。这就使得房产税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不力,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十分有限。其次,目前的房产税主要针对两类情况征收:经营性用房和出租住房,存在一定程度的累退性。而在出租住房方面,房东可轻易地将出租房产的房产税转嫁给租客,而租客一般情况下都属于中低收入群体,在房价很高的情况下,对于租房往往是硬需求,这使得房产税的征收违背了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其发挥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存在局限。

财产税体制不完善还体现在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缺位。遗产税和赠与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整我国的代际收入分配差距,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起点公平。此外,对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一些税收减免,也能激励高收入人群积极参与慈善,从而推动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遗产税,但目前在我国,关于遗产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评估体系尚不健全,相关税制要素的设计仍需进一步考虑。因此,我国可以参考其他已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结合我国实际,在时机成熟时制定和完善我国的财产税制度。

3.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抑制了消费者的消费水平

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国家提出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有一定提升。从浙江省税收收入的情况来看(见图5),2018~2021年的税收收入增长,主要也是由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增长。间接税的一大特点就是其税负可转嫁,实际负税人是消费者,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消费性支出反而边际递减,人民更多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这使得间接税的总体表现为累退性。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势必会使居民的生活成本不断上涨,对内需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的活力。

图5 2018~2021年浙江省税收收入情况 资料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1)增值税制度仍不完善,难以实现税负公平。首先,虽然增值税税率从原来的四级调整为三级,税率也有了很大的降低,但是增值税在税率上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且最高档13%的税率,从各个国家的税率对比来看,仍属于较高的水平,再加之间接税可以转嫁的特点,目前的税率设置对于大部分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利的。其次,增值税作为我国现阶段第一大税种,还未实现立法,其主要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法律层级与地位不相适应,削弱了增值税立法的整体效力层次。再次,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仍不健全。2020年1月,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021年4月,对先进制造业的留抵退税又做了进一步的明晰。但是,从政策本身来说,我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在税务部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难以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最后,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发展,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趋势进一步凸显,数据正在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改变着传统工业社会下的资源配置和价值创造方式,也对现行税制带来深入而广泛的影响。目前增值税只对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和服务征税,对一些新产业还没有完善的制度和征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不利于社会公平。

(2)消费税制应与时俱进,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消费税对一些国家认为应该加以限制的消费品或行为征税,不仅可以抑制不良消费行为,而且能够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进而推动共同富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消费税税目的设置也需要做出调整。现行消费税没有把一些高端消费品和高端消费行为,如别墅、私人飞机、奢侈品、高档会所等纳入征税范围。这些是高收入人群的消费品,对这些商品和行为征收消费税,相当于是对高收入人群征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而现行消费税的税目中,还有一些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的一般消费品,如小汽车,对这些税目仍然征收消费税,且生产者又可以将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这将会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降低其消费水平。

(二)税收征管不规范,缺少对新兴高收入行业的征管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显得有些乏力,也给税务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该法在执法范围、执法条件等方面尚有未明确内容,这导致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

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力度需要加强。在中等收入群体收入中,劳动所得占比较高;但在高收入群体中,资本所得占比较高。劳动所得税负显著高于资本所得税负,同时,较少纳税人适用45%的最高档税率。部分明星网红偷逃税金额十分庞大,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些高收入行业中仍隐含着税收征管问题。因此,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管力度有待加强。

三、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促共富的思路和建议

税制改革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之一,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作用,财富分配是建立在财富创造基础上的,所以,税收如何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税收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进而推动财富的产生。税收制度的优化,有利于促进公平、提升效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以后,深化税制改革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性工作,也是“十四五”规划中的工作重点。

(一)初次分配中的税收政策选择

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提高中等收入人群的比例,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客观要求。这将有助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收入分配问题,有助于确保社会的公平和长期稳定。初次分配是一种最基本的分配关系,它首先关系到货币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仅规模庞大,其受众亦十分广泛。初级分配若出现严重的不公平,政府的再分配就较难转变,进而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因此,税收对初次分配的贡献主要集中在降低垄断生产要素的影响上,以及对“人”的作用上,旨在将人力资本政策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创造一个更公平的环境,以增强各个群体的发展潜力,为更多人致富创造机会,并创造一个人人都参与的发展环境。

在增值税的改革中,首先,我国增值税税率目前分为三档,很多生活必需品仍然适用13%的最高档税率,由于增值税很容易实现税负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因此,应适当降低如食品类的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这是因为上述支出是我国居民支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低收入群体消费支出中的食品类支出占比相对高收入人群较大,因此,降低食品制造业的增值税税率可以让低收入群体受益,最终实现收入分配的改善。其次,现行增值税政策较为烦琐。增值税在我国税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加强税务管理,财政、税务部门多次联合发布了多份文件、公告,使得增值税变得繁杂,这提高了企业税务人员的遵从成本及国家税务人员征管成本,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效率和有效性,而且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国家监管成本。因此,应进一步简化增值税。再次,增值税抵扣政策还没有完全实现。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简易计税以及一些正常的商业活动支出仍不允许抵扣。例如,对银行向企业贷款征收的附加利息税,虽然可以实现监管,但仍未放开抵扣。虽然我国增值税抵扣政策正在慢慢拓宽,但仍有优化空间。最后,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近年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的发展,而相应的税收政策尚未完全到位。例如,目前,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共享行业,企业一般在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考虑从企业所在地原则向消费性原则的价值转变,以激励地方政府专注于服务业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上述减税降档是未来我国增值税发展的趋势,也是进一步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手段。

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通过影响价格来达到初次分配调节的目的。深化消费税改革,必须以加快构建新的发展模式为重点,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全面促进消费,扩大内需,进而推动我国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消费税要适应我国消费转型升级的需要,及时调整消费税的税收环节、税收范围和税率,进一步提高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首先,改革的目标是将高污染、高能耗以及危害环境的产品,如电池、塑料制品等有害物纳入消费税的范围,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经济杠杆和引导消费的作用,推动消费和经济结构转型,推进节能环保“两型社会”建设,促进绿色发展。一方面,加大对高消费的调节力度,将奢侈品、私人飞机、高档鞋服等高端产品以及高端会所等部分高端娱乐服务消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另一方面,调整消费税税率:对直接危害人类健康、污染大气的消费品、不可再生消费品维持或提高税率;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一般消费品的税率应该降低,以促进消费。消费税应集中在奢侈品、高消费品和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上。以此能够把消费税的负担转移到高收入者身上,同时,还能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助力实现绿色税制改革。此外,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应从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转变。在保证“可控征管”的前提下,注重消费引导与收入稳定。

站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应注重优化资本要素、劳动要素的分配制度,降低资本要素的当前收入份额,逐步提高劳动力要素参与者的收入份额,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社会财富创造的积极性。此外,相应地调整以中型企业为主要征收对象的所得税结构,通过所得税推动对大型企业收入的调整;及时探索适合国情的所得税最低税率,适度降低企业名义税率,减轻中小企业税负;建立公平、适度差异化并存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提高一些需要调节的行业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夯实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物质基础。

(二)再次分配中的税收政策选择

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的直接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个税改革将直接影响整体税收制度、优化整体税收结构的全局。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于消除不同收入类别之间的税负不平等起到了较大作用。专项附加扣除的减免注重改善民生,此外免征额提升等方式大幅降低了居民个人的税收负担。然而,我国个税仍然有劳动所得税负较重、资本利得税负不均等问题。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包括继续扩大综合所得税范围、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发挥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优势等改革措施。此外,专项附加扣除应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儿童抚养费等方面增加支出扣除范围。改革应当逐步增加医疗费用扣除范围,提高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医疗费用扣除限额,降低家庭成员门槛,进一步减轻家庭医疗负担。最后,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共同富裕鼓励勤劳致富、创新致富,不搞“杀富济贫”,因此要保护合法收入,防范偷税漏税行为;在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同时应注意不能打击高净值人群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所得监管。

当前,我国房产税在交易环节征收,且该税种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较低。房地产税还处于试点阶级。若房地产税正式在全国开征,应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持有环节,此举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调控,也是共同富裕中实现“房住不炒”的必要手段,不仅能够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也有利于在财产持有环节对多套房产的持有者增加税收,发挥“调高”功能。应积极推动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和试点工作。房地产税改革必须坚持“受益原则”,税收制度的结构必须考虑统一性和灵活性。房地产税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其可行性,在满足各项条件后适时出台,建议区分刚需住房与投机性炒房,合理出台以家庭为单位的人均免税面积,保证群众的住房需求,让房地产回归民生,坚持在持有环节征收、减少交易环节税收的大方向,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让房地产税更符合共同富裕的要求。

(三)第三次分配中的税收政策选择

第三次分配方式是通过捐赠和其他方式在单位和个人之间分配收入和财富。与再次分配相比,第三次分配具有转移性、自愿性,不仅能够弥补初次分配、再次分配的不足,形成“先富帮后富”的理想社会分配格局,更实现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直接效应,此形式将有力助推共同富裕的进程。第三次分配以社会机构主导,需要国家通过税收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适度的指导和激励作用。我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公益捐赠活动,即通过给捐赠者提供税收政策优惠的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财富进入第三次分配。

税收对第三次分配乃至共同富裕,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越位。毫无疑问,税收对第三次分配产生了积极的激励、指导作用,但同时,我们必须科学认识到税收对慈善事业激励作用的局限。从2016年9月1日起,企业能够将捐赠超过利润的12%的部分在未来三年结转,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此外,随着近年网上捐赠在我国的流行,仅2020年募集82亿元,占社会捐赠总额的4%。但绝大多数网上捐赠都没有对应的减税政策。因此在未来的公共捐赠优惠税制改革中,应该考虑到网上捐赠。

在制定和完善慈善税收激励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国内税收制度,还要考虑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和我国税收的征管能力。为实现税收激励政策效果最大化,一方面,在短期内,要注重突破政策实施效果的阻碍点,加强政策实施的效果。针对社会组织发展尚不成熟,行业自律和监督能力有待提高的情况作出努力,健全社会公益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行业规范性。为有效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有利的环境,规避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另一方面,要继续优化税收政策体系,满足税制改革和慈善事业长期发展的需要。从长远来看,随着社会组织整体管理能力的提高,需要税制改革与之相适应,税收政策体系应不断优化和完善。总而言之,既要做大蛋糕,又要分好蛋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要加强福利和慈善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自愿基础上的第三次分配的激励作用,鼓励高收入个人和企业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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