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与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协同推进
2022-07-25文宗瑜梁小甜
文宗瑜 梁小甜
股份制是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驱动力,国内国际证券市场是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助推器。从国有企业自发地搞定向募集股份制到出台第一部《公司法》的依法股份制,到“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政策突破而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再到以混合所有制改革而更大力度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为资本混合融合的股份制公司,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在股份制改革的驱动下步步推进,随着更多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国际证券市场上市,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力度也不断加大。中国公司治理改革是由易到难的不断演进,中国公司治理改革正在触及多个重点难点问题;这些重点难点问题如果能够有所解决,会推进公司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推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从增长速度向增长质量的转型,能够力保在复杂形势下的利用外资稳定增长;2018年以来中国推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公司治理改革要顺应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进行攻坚克难,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而实现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若干突破。
中国公司治理改革萌芽于国有企业尝试搞股份制的探索。在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中,通过实施国有企业承包制、探索国有企业定向募集股份制而启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经过近10年定向募集股份制的探索,为推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提速并规范已经存在的若干定向募集股份制公司而出台了《公司法》,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出现在《公司法》里,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序幕正式拉开并不断演进。从其内在的逻辑看,国企股份制改革与民企股权融资是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驱动力,国内国际证券市场是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助推器。
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几乎是与股份制改革同步推进。国有企业从尝试搞股份制探索开始就已经朦胧意识到“股份制公司应该有新规则进行约束”,这应该就是公司治理准则的萌芽。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不仅对股份制公司进行了规范而且明确了股份制公司的治理准则要求,正式拉开了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序幕。此后,2005年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与2006年版《公司法》加快了公司治理改革进程,2013年开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公司治理改革力度,2018年以来中国实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对公司治理改革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不断演进。
推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不仅把计划经济的国有工厂转为国有企业,而且把国有企业推进市场实行自负盈亏。国有企业基于融资的需求尝试探索搞定向募集股份制,各地定向募集股份制公司不断出现及数量增加,定向募集股份制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如何保护及各自如何行使权力等问题日渐凸显,为了规范定向募集股份制公司及解决定向募集股份制公司所凸显的问题,开始着手起草《公司法》,《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简称1993年版《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开始实行。1993年版《公司法》除了规范股份制公司的设立,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相关要求,还对股份制公司的相关治理准则进行了规定。就相关治理准则的内容看,明确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并通过股东(大)会行使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董事会受股东委托,行使公司运营管理的监督权与控制权,董事会具有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等责任。1993年版《公司法》对股份制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等责任权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奠定了公司治理准则的基础,正式拉开了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序幕。
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不仅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激发证券市场的活力。2005年4月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次实现非流通股的股份流通,有效解决国企股份制改革上市中存在的同股不同价、不同权、不同利的问题,结束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权分置的状态,确定了上市公司大小股东平等及股东结构治理的法理,推动上市公司加快完善治理。为了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确定的相关治理要求法制化,2006年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力度修改并开始正式实施(较大力度修改后的《公司法》称为2006年版《公司法》)。2006年版《公司法》加大了公司治理准则创新的力度,推动了中国公司治理准则的更大国际化,其创新性的内容包含:一是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确保交易的安全性,防止公司被滥用;二是新增监事会罢免建议权、股东(大)会提案权等,明确了监事会主持方式;三是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并设置相应的风险防范制度;四是设立董事回避制度及董事会秘书制度等,规范化信息披露机制;五是增强股东权利及法定代表人制度等。除此以外,2006年版《公司法》进一步规范了董事会制度,避免出现关联方交易,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设计减少内部人控制问题,通过加大监事会权力与设立独立董事等,增强对公司的监督作用,新修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权力义务,加快了公司治理改革的进程。
混合所有制改革包括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与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是推进国有企业控制经营或垄断经营领域向外资民资开放,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是推进国有企业实施引入非公资本的股份制改革。2013年开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到一个新高度,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所在领域产业经营同时向外资开放,外资既可以参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也可以参与国有企业所在领域产业开放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当然,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外资开放的同时,也对民资开放。向外资民资开放与引入非公资本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了公司治理改革力度的加大。就2013年开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看,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公司治理改革的影响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国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善了董事会治理,混改后外资民资股东通过委派董事促进了董事会决策机制的转变,强化了董事会的制衡监督作用;其二,国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善了管理团队治理,混改后管理团队的部分成员实行公开招聘,程度不同地促进了管理团队的职业化;其三,国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善了经营机制,混改后的经营更加市场化,依托市场竞争加快国企所拥有资源的产业化进程。
着眼经济发展方式从增长速度向增长质量的转型,力保在复杂形势下的利用外资稳定增长,中国2018年以来推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推动中国企业公平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对公司治理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要能够自觉遵守竞争中性原则。面对“关于国有企业扭曲市场竞争”的国际舆论压力,中国政府公开向全世界承诺“中国国有企业将会遵守竞争中性规则”。竞争中性原则要求赋予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平等市场地位,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政府避免通过国有企业干预扭曲市场作用,限制政府给予国有企业无形支持或有形补贴等。竞争中性规则已被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接受,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中国国有企业将会遵守竞争中性规则”的中国政府承诺,意味着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某种意义上,只有加大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的力度,才能让国有企业自觉遵守竞争中性原则。当然,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的提升,也会带动民企公司治理改革的提升。
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在内力与外力的共同影响下不断演进。就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内在逻辑看,国企股份制改革与民企股权融资是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驱动力,国内国际证券市场是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助推器。可以说,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遵循着先股份制改革再国内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内在逻辑而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从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不断演进的内在逻辑看,股份制是内在驱动力。国企股份制改革是政策推动的,民企的股份制改革是基于满足其内在股权融资的要求而推进的,股份制必然会触动公司治理改革。国企股份制改革与民企股权融资会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引入的新股東都会要求进行公司治理改革,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之间的监督制衡机制。就股东之间的博弈对董事会的影响而言,通过提名董事并经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成员互补的董事会;如果董事会的董事成员结构合理,会形成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博弈,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当然,国企股份制改革与民企股权融资后,国有股东或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的情况也经常存在,导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制衡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造成董事缺位的新问题。但是,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只要实行了股份制,公司治理改革都会有所推进,只是推进的程度存在差异。可以说,国企股份制改革与民企股权融资是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驱动力。
无论是国企实行股份制改革,还是民企进行股权融资,往往都会朝着国内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目标迈进。国内国际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有统一的公司治理完善要求,股份制公司只有满足国内国际证券市场的公司治理完善要求,才能相对顺利地上市;国内国际证券市场驱动着向上市目标迈进的股份制公司进行公司治理改革,加快了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进程。就国内国际证券市场对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驱动而言,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应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等,并在董事会外部化方面强制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促进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二是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公开披露,应当向公众提供充足、及时准确的财务信息以及治理结构信息,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迫使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披露信息,解决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大上市公司接受公众监督的力度,降低经营管理层的自利动机并按照法律要求规范化经营,加快上市公司的治理改革进程;三是上市公司必须满足相关交易所上市条件,不允许拥有内部信息的经理、董事等进行证券交易,有利于弱化大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利益损害,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产生正向激励作用。可以说,国内国际证券市场是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助推器。
混合所有制改革包含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与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简称“两个混改”)。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是推动国企所在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国企引入非公资本发展成资本混合融合的股份制公司;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倒逼国企更加关注公司治理完善,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促使国企加快公司治理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推动了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更加深入。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与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同步推进,形成了“两个混改”的相互促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本质是开放,把国有企业控制经营或垄断经营的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会促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加快。具体而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持续推进,会吸引更多的非公资本进入这些领域,加剧竞争而打破国有企业控制经营或垄断经营的状态,从而倒逼国有企业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改革;与此同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使这些领域吸引了更多的非公资本流入,为该领域的国有企业引入非公资本进行改革创造了条件。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本质是如何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通过国企改革改制吸引非公资本而加快资本混合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会促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具体而言,当国有企业控制经营或垄断经营领域的国企加快混改进程,这些领域会流入更多的非公资本,与此相适应,该领域纯粹或占比极高的国有经济与其他非国有经济的混合力度也就越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与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改革相互促进,既有利于国有企业控制经营或垄断经营领域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动能,也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控制经营或垄断经营领域产业的生态繁荣。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而“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加快了国有企业控制经营或垄断经营领域国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混合,降低了国有经济的占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不仅改变了国有企业控制经营或垄断经营领域国有经济的经营状态,而且使国有企业控制经营或垄断经营领域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国有企业要与进入这些领域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对国有企业控制经营或垄断经营领域竞争格局的改变,会倒逼国企关注公司治理完善。在某种意义上,控制经营或垄断经营领域“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后,这些领域国企仍拥有资源优势,国企与进入这些领域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竞争短板是公司治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相对更高水平的公司治理,不仅具有适应市场变化而快速决策、加快产品或服务调整完善的竞争优势,而且具有用市场化的方式招聘人才甚至是从国企“挖人”的竞争手段;国企只有加大公司治理改革力度,补公司治理的短板,才能使其拥有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竞争力。当然,面对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竞争的“公司治理短板”,国企会关注研究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转变理念,增强国企公司治理改革的迫切性。在某种意义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优势会促使国企更加关注公司治理完善。
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是国有企业通过引入非公资本、允许非公资本控股参股而加快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面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向非公资本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市场竞争的加剧,国有企业必须要加快推进引入非公资本的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把关注公司治理完善的迫切性转变为公司治理改革操作性。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促使国企加快公司治理改革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引入非公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革后非国有股东的要求。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促使不同资本的融合,积极引入公司治理水平更高的非公资本,外资民资股东必然会要求进行相应的公司治理改革,通过提名董事并进行股东(大)会选举使其在董事会占有席位,推动董事会决策机制的转变,完善委托代理的授权管理、行政议事的决策机制,促进市场化用人选人的制度改革、实行管理团队成员社会化招聘、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公司治理改革进程。二是引入非公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革后的公平市场竞争的要求。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与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协同推进,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国企不再具有市场竞争的特殊性,国企引入非公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革后,只有着眼进行公司治理改革而形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自我约束,才能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把其打造成真正的公平市场竞争主体。三是引入非公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革后的国内国际证券市场上市的要求。非公资本在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中对国企控股参股,一般都有改制后加快上市的附加要求,只有加快公司治理改革,逐步满足证券市场的公司治理完善要求,才能实现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后的国内国际市场上市目标。在某种意义上,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会促使国企加快公司治理改革。
中国公司治理改革是由易到难的不断演进,如果说2013年开始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前的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相对容易,那么2013年开始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后的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则是在攻坚克难。2013年开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公司治理改革力度,国企民企尤其是国企民企股份制改革完成后的公司治理有了较大完善;但是,随着公司治理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中国公司治理改革正在触及到多个重点难点问题。这些重点难点问题如果能够有所解决,会推进公司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国企民企股份制改革后的股东结构大多表现为“一股独大”,甚至在国内国际证券市场上市后仍是“一股独大”。与民企改制后的“一股独大”相比,国企改制后的“一股独大”更影响股东的行权规制。具体而言,国有大股东通过提名董事及股东(大)会选举,在董事会拥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席位;国有大股东往往是通过控制董事会影响国有控股公司的决策独立性,甚至通过与国企进行关联方交易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在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的治理架构已具备的现状下,仍要围绕约束国有大股东的行权越界而加大公司治理改革探索力度。国有大股东大多是通过影响甚至干涉董事会而行权越界,应着眼公司章程的修改,对国有大股东进行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国有大股东要在股东(大)会行使权利,通过一股一票的表决权体现其大股东意志;二是对大股东提名董事的人选进行限制,无论是国有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国有大股东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人选不超过董事提名总人数的40%;三是国有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也可以提名董事长人选,无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都可做董事长人选,董事长人选在董事会实行一名董事一票的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如果这些限制国有大股东行权越界的探索能够推进,可以逐步实现股东包括国有大股东自觉遵守行权规制。
在股份制公司的组织形式中,实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董事在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权利的治理准则,股东包括国有大股东与董事是平等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使是国有大股东提名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其也不是受大股东领导、接受大股东的指示、贯彻大股东的意志,每一名董事包括大股东提名董事都应该是代表全体股东利益而行权。当下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中,国有大股东提名的董事往往占据董事会的绝大多数席位,国有大股东提名的董事要接受大股东领导的意识,直接影响着董事的行权及董事会行权规制的完善,导致董事会许多重大议案如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管理团队绩效考核方案等的决策监督要体现大股东意志,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及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管理团队的制衡关系被严重弱化。只有按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关系,定位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平等地位,强化股东包括国有大股东与董事的平等,每个董事包括国有大股东提名的董事才能真正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可以尝试探索国有大股东实行按持股比例进行董事人选的等额提名、小股东及小股东联合进行董事人选的超额提名并實行董事差额选举,促进股东包括国有大股东与董事的平等。
董事会外部化程度是公司治理完善的标志之一,当大多数董事会成员与股东没有利益关联时,能够有效避免董事成员与经理人员的高度重合,减少内部人控制。国企民企股份制改革后虽然设立董事会,大小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分配提名董事席位数,除了多数董事是大股东提名,少数董事是小股东提名,董事成员与股东的关联度高,董事会外部化程度较低;国企民企股份制改革上市后,也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改组董事会,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基本上不会突破三分之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为其他国企退休高管、民企控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也多是控股的大股东提名,整体而言,上市公司董事会外部化程度也不高。着眼董事会外部化程度提高,应引导及鼓励上市公司、国企控股公司、民企控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独立董事数量不低于董事会所有成员三分之一的条款,具备条件的可以明确规定独立董事成员占比不低于50%;公司章程修改除了提高独立董事的占比,还要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提名的规定,细化独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使独立董事的成员结构更合理。逐步增加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数量,可以直接提高董事会的外部化程度。除此以外,还要引导非上市的国企控股公司、民企控股公司在董事会设立多个专业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治理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以及投资委员会等,各个专业委员会按照自身的职能划分,公开选聘满足职能需求的人员,扩充董事会成员中非董事类外部专业人员的数量,也可以间接促进董事会外部化程度的提高。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是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管理团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权主体,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管理团队地位平等;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管理团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就多数国企民企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与部分上市公司而言,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大多数形式上的,实质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建立起来,甚至在一些“一股独大”的国企控股公司与国有控参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团队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管理团队成员仍是任命制。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按照委托代理关系履约,更有利于董事会、管理团队的相对独立行权及相互制衡,也更有利于加快管理团队职业化与市场化的进程。实现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委托代理关系的履约,董事会是关键;董事会必须转变理念,能够聘任到高水平的管理团队既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能,也是董事会最重要的绩效。因此,要着眼董事成员互补而加快董事会的差异化多元化,董事人选的提名要兼顾到董事成员政策、法律、金融、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背景的差异,不同背景的董事成员能够提高董事会的专业化水平与决策前瞻性,可以为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履约创造条件。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按照委托代理关系履约,董事会可以聘任管理团队并对管理团队进行考核激励、可以对不能有效履职及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管理团队解聘。与民企控股公司和非国有上市公司相比,国企控股公司及国有控参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团队聘任与解聘带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国企控股公司及国有控参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团队成员形式上是董事会聘任,实质上是行政化的任命,管理团队成员仍对应国有股东的行政级次而享有行政级别。着眼管理团队聘任去行政化,董事会要打破任命制的思维,对管理团队成员提名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体系内部,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广泛收集经营管理人才的信息,依托结构合理动态更新的“管理团队人才信息库”而公开选聘;随着职业经理或职业企业家市场的逐渐成熟,董事会也可以直接面向职业经理或职业企业家市场挑选管理团队成员,把经营管理企业当作终生职业的人聘任为管理团队成员。董事会对管理团队成员的聘任,要签订聘任合约,通过合约对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委托代理的权责进行明确规定。从任命管理团队成员转到聘任管理团队成员,要实行市场化的绩效考核,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如果管理团队成员绩效考核达不到要求,董事会也要对未能完成目标的管理团队成员进行淘汰,按签订的聘任合约进行解聘。
推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从增长速度向增长质量的转型,能够力保在复杂形势下的利用外资稳定增长。2018年以来中国推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公司治理改革要顺应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进行攻坚克难,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而实现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若干突破。
公司治理与现代产权制度紧密关联,高水平的公司治理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国有独资集团设立董事会、国有绝对控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达到三分之一就可以完善公司治理,是带有行政意志的主观设想与假设。只有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把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真正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框架内,才能发展出高水平的公司治理。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包括国企在内的公司治理改革,要依托构建现代产权制度框架而推进。具体而言,一是通过改革改制实现“归属清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多元化以“归属清晰”为条件,改革改制中既要明晰国有产权的归属,也要明晰非国有产权的归属;二是通过治理准则实现“权责明确”,多元股东结构中依赖治理准则明确各个产权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各个产权主体相互依存与相互制约;三是依法依规实现“保护严格”,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各个产权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各个产权主体的权益平等受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种合约等的保障;四是通过落实同股同权规则实现“流转顺畅”,包括股权形态在内的产权享有平等的交易權,产权交易不受所有制性质股东大小等要素的约束。
股权是公司产权资本化金融化证券化的形态。股权可以划分为所有权、表决权、收益权、分割权、交易权等具体形态,表决权、收益权、分割权、交易权等以所有权为依托而衍生。股权的具体形态之间可以相互分离,所有权与表决权的分离对完善公司治理更重要。公司股权的表决权依据股东出资比例对公司的重要事务进行投票,使得持有较高比例的股东长期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引发内部人控制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不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允许所有权与表决权适当分离,能够强化公司治理,减少股东“一股独大”引发的低效率决策行为。为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允许创始人股东或者具有较强决策能力的管理团队所持股份拥有比其他股东更高或倍数的表决权,从而形成对大股东的相对制衡,减少大股东对公司运营的过度干预或关联交易;二是通过股东间的协议允许小股東把持有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持股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如CEO,强化管理团队与董事会、大股东之间的制衡关系;三是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允许某个股东自愿把所持股份的全部或一部分转为优先股,享受按固定分红率的优先分红权利,与此同时,优先股的股份放弃表决权。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组织规则及活动规则,是公司合规运营的“宪章”。但大多数的公司章程是对《公司法》的复刻,拥有较多的格式化条款,对公司治理完善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束缚。着眼公司治理改革的突破,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与特征增加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完善的非格式化及法无禁止的条款。就尝试增加的非格式化及法无禁止的条款而言,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讨论批准而增加相关条款,如《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该条文并未对如何选举作出具体规定,公司章程中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公司发展阶段及自身特征增加如何选举的具体规定;再比如《公司法》对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并未表明非股东不得担任,公司章程可增加相应条款,扩大董事、监事的成员类别。通过公司章程增加非格式化及法无禁止的条款,会产生多种效应:一是激活公司的活力,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多数公司需要根据市场变化不断优化内部业务流程,但往往存在法律层的时滞,在公司章程中增加非格式化及法无禁止的条款,有利于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更新流程,提高决策效率;二是削减相关契约限制,在对外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往的条款大多是公司单方面预先设置、对方不参与条款的制定,使得对方被迫屈服于预先设置的限制性条款,不利于合约的顺利达成,在公司章程中就签订合同过程增加非格式化及法无禁止的条款,能够将对方合理化的需求契约化,有利于合约的顺利达成。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双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董事会行使公司运营控制权和监督权、管理团队行使公司运营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权格局,存在着董事会与管理团队、董事会与CEO的较量及制衡。通过增加更多的独立董事加快董事会外部化、依赖提名方式创新挑选专业化的独立董事,可以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团队的监督,支持管理团队有效地行使公司运营经营权与管理权。着眼董事会外部化与独立董事专业化的推进而采取多方面措施:一是应当依照经济利益独立、人事关系独立这两大标准进行甄别,挑选具有真正独立性的董事,进而在质询批评管理层,以及获取公司相关信息方面不受利益驱使;二是建立董事素质评价制度,如董事的专业能力、对公司运营的熟悉程度、决策能力、风险偏好等,为董事成员结构优化提供参考;三是制定合理且规范化的独立董事提名标准,如年龄、职业背景、专业能力、从业信用记录等,优先选择具有较高经济地位的专家学者、会计师与金融从业者、优秀职业经理人等作为独立董事的提名,为董事会决策带来更多的异质性信息,提高决策的精准性;四是独立董事占大多数,突破三分之一的规定,达到50%甚至75%时,能够真正代表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促使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受任何一方股东意志的影响,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断,并对管理团队进行专家性和内行式的监督,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五是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举制度,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划分为几个数量段,对不同数量段的股东赋予不同的选举权重,削减大股东运用自身优势操控董事选举的程度,保障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及效率性。
依据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要实行董事会聘任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负责公司运营的治理模式。管理团队的职业素养是公司运营有效性与可靠性的保障。很多“一股独大”的公司,管理团队成员往往与大股东之间存在着关联,大股东私下提名再履行董事会的聘任程序,阻碍了管理团队职业化与市场化进程。因此,要依法实现管理团队的职业化与市场化。就管理团队的职业化而言,一是强化董事会独立聘任管理团队的规则及机制,不容许股东包括大股东参与或干涉董事会的行权;二是完善管理团队成员任用的职业资格与能级认定制度,采用法定程序确定管理团队的学历、资历、管理能力等条件,根据阅历与能力划分不同的经营能级;三是加强对管理团队成员的绩效考核,按照任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四是明确解聘程序,管理团队成员业绩未完成或出现重大违规行为,董事会可以按照程序进行解聘。就管理团队的市场化而言,一是董事会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筛选管理团队,把选聘到优秀的管理团队当作董事会的重要职能之一;二是实现选拔市场化,通过市场化机制选拔管理团队成员,履行董事会聘任的程序;三是实现报酬市场化,对管理团队成员实施差异化的薪酬制度,以市场化原则与绩效目标导向相结合确定管理团队成员的薪酬标准。
作者供职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