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推进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2022-07-22杨根乔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政协协商制度日益健全、不断完善,协商民主呈现新格局、迸发新活力、取得新成效,但在协商制度、协商程序、协商立法、协商主体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协商文化培育滞后、协商机制不完善、协商主体协商能力不足、思想认识不到位。完善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必须充分发挥党委主导作用,着力提升政协协商质效,大力培育政协协商文化,不断完善政协协商机制,切实增强协商主体能力。
关键词:人民政协;民主协商;协商制度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2)03-0105-008
人民政协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拓展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空间与舞台,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到党的十九大提出“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再到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坚持统一战线”作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之一;从出台《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不断完善人民政协协商制度,着力创新民主协商形式,实现了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机统一。这些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新时代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建设情况,2021年7月至9月,调研组先后到安徽铜陵、宿州市委党校全市政协系统有关专题培训班、区属部门、乡镇、社区内设机构负责人进修班、初任公务员培训班开展问卷调查,共计发放问卷430份,回收有效问卷418份(有效率97.2%)。同时,调研组还对有关市、县相关部门党员干部和政协委员数十人进行个别访谈,获得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笔者梳理分析了新时代推进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建设的现状、问题及成因,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新时代推进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
人民政协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实践的重要载体和中国特色政治协商的重要平台。2019年10月7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要以宪法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建立健全以政协章程为基础,以协商制度为主干,覆盖政协党的建设、履职工作、组织管理、内部运行等各方面的制度,形成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这里提出的“以协商制度为主干”中的“协商制度”,是指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制度。推进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建设,不仅是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战略选择,也是切实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客观要求。
(一)立足顶层设计,加速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人民政协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地方实际,认真贯彻全国政协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政协协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中共安徽省委制定了《关于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对政治协商的原则、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论述,2020年1月首次以中共安徽省委名义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及全国政协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十二届省政协的创新做法写进文件,用制度形式加以固化和传承,为进一步明确新时代人民政协“是什么”“怎么干”“干什么”提供了科学指导。各市县也配合省委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1]之后,在省委深改委年度工作要点中,又列入加强政协协商成果反馈机制建设并着力推进。2021年,安徽省又印发《省政协协商成果办理规程》,政协协商制度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从制度上确保了在党委决定、人大通过、政府实施之前进行重大决策协商,使协商成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必要程序和重要环节。调研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比较关注和认同近年来安徽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建设工作,“比较了解”占20.57%、“知道一些”占62.44%,两项之和达到83.01%;“不清楚”“从未听说过”仅占16.27%和0.72%;评价“好”占40.00%、“较好”占45.7%,两项之和达到85.7%;“一般”仅占14.3%。
(二)打造“专”的品质,稳步提升协商议政的特色、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以更好地“专”出特色、质量和水平。一是服务发展大局,“专”出質量。安徽省政协工作自觉围绕省委“十四五”规划、下好创新先手棋、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打造“三地一区”等中心工作确定协商议题,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努力做到政协履职随党委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而跟进。二是保证协商频次,“专”出特色。为了支持人民政协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安徽省政协工作打造了省委书记来督办、书记省长来协商、广大网民来参与等品牌。省政协月度协商会着眼社会民生,形成“1216”年度重点协商新格局。指导和督促市县政协围绕解决民计民生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增加协商频次,创新协商形式,如合肥市政协建立了“社区协商议事厅”“线上协商议事厅”“政协委员工作室”等基层协商平台,实现与基层协商全方位、多形式的有机结合。三是营造协商良好氛围,“专”出水平。完善协同履职制度机制,保障各协商主体正常开展履职活动。组织开展走访联谊活动,畅通与社会各界交流的渠道。健全与党外各界人士沟通联络机制,不断扩大政协工作的“朋友圈”。融合专委会组织优势和界别专业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履职活动。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对安徽各级政协协商议政工作表示“满意”占53.59%、“基本满意”占37.80%,两项之和达到91.39%,而“一般”占6.2%、“不满意”占0.00%、“不了解”占2.15%,三项之和仅占8.35%;受访者认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作用很大”占74.4%,“有作用,但不起重要作用”占24.64%,“基本不起作用”仅占0.48%。
(三)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拓展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平台。各级政协组织结合各地实际,不断创新协商工作机制,优化协商形式,努力增强委员政治协商的服务、组织、管理和联络功能。一是完善协商机制。健全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和实施年度协商计划,完善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协商落实机制,对规定需要政协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明确协商的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二是构建网络议政机制。安徽省政协工作推动省市县三级联动,着力打造全方位覆盖政协机关办公、委员履职服务、社情民意等方面的信息化网络协商平台,全面建成“1238”整体架构的综合性网络议政平台,即一个全省政协履职数据中心,安徽政协网和机关信息网、“安徽政协”微信公众号两大门户,履职服务、机关办公和移动智能三大平台,政协履职核心八类数据库(涵盖委员履职、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大会发言、会议、活动、政协信息和文史资料);形成“四个一”模式,即设计一份调查问卷,撰写一份问卷分析报告,搭建一组互动问答,发布一场图文直播,着力打造汇聚智慧民意的收集平台、建言资政的数据支撑平台、凝聚共识的讨论交流平台、扩大影响的即时宣传平台,得到了全国政协领导的批示肯定。三是健全党的领导体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创新开展“一入四建”(以全体委员编入专委会,建强专委会分党组、建立委员小组、建立委员党小组、建立委员联系机制)工作,出台和修订专委会工作实施意见与专委会通则,制定推深做实“一入四建”工作若干意见,进一步增强了专委会履职活力,提高了履职成效。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这些创新工作机制的重大举措,得到了受访者的充分肯定,受访者认为近年来这项工作“有明显改善”“有所改善”分别占36.36%和61.00%,两项之和高达97.36%;“没有改善”“比以前还差”分别占2.4%和0.00%,两项之和仅占2.4%。
(四)强化责任担当,着力建设政协委员和机关干部两支队伍。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八成多受访者认可这项工作,认为所在市、县(区)党委和政协党组对加强两支队伍建设“重视”的占52.15%、“比较重视”占32.3%,两项之和高达84.45%;“一般”“不重视”“不了解”占比分别为7.9%、0.24%、7.00%。从具体情况看,一是加强思想武装。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委员学习培训管理,不断丰富委员学习形式。利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席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培训会议、“安徽政协书院”等形式,采用引领学、集体学、专题学、集中学、常态学等方式,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论述,把学习所思所得转化为服务安徽改革发展的真知灼见,推动委员更好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二是增强履职能力。完善委员学习培训、知情明政、联络协调、服务管理机制,采用学习研讨、专题报告、委员讲堂、委员读书活动、专题视察考察、调查研究等形式,教育引导委员在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实践中建功立业。三是优化服务管理。健全委员履职服务和管理机制,加强正向激励和纪律约束,强化委员履职管理,把好委员入口关,对履行职责不力或不履行职责者,依据不同情形做出相应处理。[2]四是狠抓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政协党组自身建设,切实发挥政协党组领导作用。建强主席会议班子和常委会,发挥好引领表率作用。做深做实“一入四建”工作,不断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努力实现专委会工作与界别工作有机融合。切实加强模范机关建设,大力开展“学习提升年”活动,统筹推进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努力提升政协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3]
二、当前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刚性的顯著提高,政协政治协商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更加彰显。但从总体看,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与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期望,以及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的民众政治参与积极性还有不相适应之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当问及“您认为当前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受访者选择“一些领域协商重形式轻内容,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缺乏具体制度规定”占70.13%,列四个选项的第一位;“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程序化相对薄弱”,落实“三在前三在先”原则仍不够到位”占46.31%,列四个选项的第二位;“政协协商立法不够健全,协商过程与结果的法律效力不强”占40.00%,列四个选项的第三位;“协商主体行为不够明确和规范,有些协商活动随意性较大”占33.22%,列四个选项的第四位。
(一)一些领域协商重形式轻内容,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缺乏具体制度规定。调研组访谈时,有的政协委员反映,一些协商注重“仪式”,虽在形式上与政协进行了协商,但实际上也仅在决策前与一些中共党员委员进行了讨论;有的在协商过程中,存在随意协商、以通报代协商、临时突击性协商问题;有的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排除在协商之外,往往“大事不开会,小事开大会”;有的以组织安排代替政治协商,“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不经政协协商,就提交党委决策、人大和政府通过。从《宪法》、政协章程和中央有关文件看,虽然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协的合法地位,但是这种合法性未能在实践中转化为将政协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制度刚性。如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但现有的协商民主制度决策原则缺乏刚性,在决策过程中如何切实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作用,确保科学决策、纠正决策失误;在决策执行环节如何确保决策实施中的政治协商成为政协经常和自觉的行动;在决策执行结果上如何确保政协就执行决策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政府部门采纳等问题,亟须从制度化层面加以解决。从党委议事规则、政府工作条例等规章看,与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匹配、对接不够,缺乏具体和刚性的约束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协商的不协商、该征求的意见不征求、该讨论的不讨论等问题。又如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专门协商机构和多党合作的议政平台,需要从制度上统一与规范其各级组织机构。但从全国各级人民政协的组织机构、专委会设置、人员配置情况看,目前不统一也不完善,更缺少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关可操作性具体规定。
(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程序化相对薄弱,落实“三在前三在先”原则仍不够到位。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时代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建设,制定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徽各地积极贯彻文件精神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为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在具体操作实践中,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的规定过于笼统,如哪些内容应该纳入决策程序、怎样纳入决策程序、未纳入后的监督机制等,并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具体的操作规程以及完备的制度机制,存在着协商时间、步骤、程序不规范,规则不清晰等问题。又如《意见》第19条规定“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大会发言、参加会议分组讨论协商等工作规范”。由于没有形成硬性制度要求,没有相应的具体规范,参会随意性问题时有发生。再如,要做到实实在在地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根据协商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和调整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但因各地对需要政协协商的事项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以及对协商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落实“三在前三在先”原则仍不尽如人意。
(三)政协协商立法不够健全,协商过程与结果的法律效力不强。在我国现行体制中,人民政协组织是民意表达机构,而不是政策决策机构,又没有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相关法律确保其地位和作用,人民政协协商制度的运行,主要依据宪法、政协章程和党的文件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1982年颁布的第四部宪法首次把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写入宪法序言,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先后经历了五次修订),对人民政协作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作了界定,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作为补充条款写进宪法。从此,人民政协协商制度便有了制度上的最高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协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4]但作为我国最高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还未正式启动政治协商法的制订工作,以对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政治功能和运作方式等进行法律规范,政治协商的过程以及结果缺乏法律保障。党的文件虽然对协商议政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严格地说,仍然不具备法律效力。正因如此,问卷调查显示受访者对“党政是一线,人大是二线,政协是三线,搞搞统一战线”的说法,“赞同”的占33.01%、“基本赞同”占22.01%,两项之和为55.02%。有的党员干部在接受访谈时表示,如果只依靠党的文件和政协章程保障履职,而不将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政治功能和运作方式等进行法律规范,就难以对决策部门“想协商就协商,没意愿就不协商”“有时间就协商,没时间就不协商”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四)协商主体行为不够明确和规范,有些协商活动随意性较大。协商主体的确定是推进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和机制建设的基本环节。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看,人民政协协商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界别政协委员。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协政治协商的效率如何,有赖于协商主体的行为是否规范。从访谈了解的情况看,协商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行为规范问题。一是缺位。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本应由党委出题和安排的专题协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政协确定协商议题、主动邀请和联系党政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二是不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到有关协商会议指导或通报情况、参加讨论、听取意见,但有的地方只有政府领导受邀参加协商会议,黨委领导却很少出席。三是错位。对“和政协”协商与“在政协”协商问题把握不准,党委和政府本应是协商主导者,却处于不主动过问的被动状态,没有从“要我协商”转变为“我要协商”。四是不平等。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中,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协及各界代表人士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决策者和决策参与者、协助者的关系。从政治和组织上看,各协商主体虽然是平等的,但因为他们所处地位的不同和所掌握信息的不对称,事实上又是不平等的,后者往往发挥的是咨询与建议的作用,而不是决策参与作用。这种不平等现象,也体现在开展协商活动的政协委员之间,如有知识和经验、能力较强的委员往往主导甚至控制着协商活动。[5]
三、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建设存在问题的成因探析
以上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制度短板,也有能力不足;既有制度机制落实不力,也有文化因素的影响。问卷调查结果也印证了这一观点,当问及“您认为哪些因素制约人民政协协商制度的完善”,受访者选择选项排列一到四位的顺序分别是:“协商文化培育滞后的约束”占50.00%,“协商机制不完善的制约”占46.31%,“协商主体协商能力不足的局限”占45.30%,思想认识不到位的影响”占44.63%。
(一)协商文化培育滞后的约束。协商文化,是政协工作的灵魂。习近平总书记对协商文化建设提出了“平等协商、有序协商、真诚协商”的要求。《意见》明确要“培育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大力培育人民政协协商文化,对于增强政协协商民主的内化熏陶和外化支撑、推动人民政协协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从安徽实践看,政协协商文化培育仍面临着轻视化、滞后化、简单化、贫瘠化等挑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8%的受访者认为党委政府重视培育政协协商文化“一般”,说明党政部门重视和支持政协协商文化培育工作力度尚有较大提升空间;只有29%受访者“非常了解”政协协商文化,说明一些地方重协商活动组织、轻协商文化培育,协商文化培育落后于履职工作推进;56%受访者认为政协协商文化培育的方式方法“一般”,说明一些地方从政协协商文化发展规律、载体抓手等方面进行培育的工作亟待加强;82%的受访者认为当前培育政协协商文化的社会氛围“一般”,说明“有事好商量”“遇事要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等理念还未深入人心。
(二)协商机制不完善的制约。一是从法规层面看,全国人大尚未开展政治协商法制订工作,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政治功能和运作方式等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问卷调查40.00%的受访者认同这一观点。二是从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看,能对政协协商民主活动发挥重要指导作用,但不具备法律效力,难以对决策部门协商的随意性实施有效制约。三是从协商制度体系看,与人大选举民主相比,选举民主法律、体制和机制比较健全,人大基层选举、地方选举与国家选举民主层次比较清晰,各项工作能够依法有序进行。而目前政协协商民主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运行机制,从而做到与选举民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此外,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的联系协调、有效衔接机制还不够完善。四是从人民政协制度看,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和政治协商机构,其本身并不具有权力。但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人民政协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职能履行对象——客体都具有权力。这种主体与客体在权力配置上的不相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商建言的质量和参政议政的成效。五是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具体制度看,协商工作的领导、协商对象的补充、协商内容的确定、协商意见的反馈、协商程序的规范、协商成效的保障和协商成果的运用等,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6]问卷调查结果也印证了这一制约因素的存在,受访者认为当前排前三位最需要完善的具体制度分别是:“协商成效的保障制度”占68.90%,“协商程序的规范制度”占58.37%,“协商成果的运用制度”占52.87%。
(三)协商主体协商能力不足的局限。一是协商意识欠缺。访谈时有的政协委员说,协商意识对于推动政协协商民主的发展至关重要,但在开展政协协商过程中,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商意愿并不十分强烈,有的仅把协商作为政府行政立法或政府决策合法性的必要形式,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有的政协委员反映,有些党政领导协商意识更为淡薄,受传统决策和管理方式的影响,或顾虑问题复杂而不想协商,或担心影响决策效率而不愿协商,致使“协商方积极,决策方消极”、协商随意性或流于形式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协商能力匮乏。目前一些协商参与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协商工作的新要求。从协商参与成员总体看,有的缺乏参与协商的相关知识,对事关全局的协商事务做不到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有的缺少实践经验,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难以作出科学评估和价值判断。从作为政协工作主体的政协委员看,有的从党委、政府一线因年龄关系退下来的领导干部进入政协后,受“政协政协,干到正职就歇”习惯思维定式和政协实际上“虚职”地位的影响,缺乏协商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的虽有热情但因受自身素质和能力所限,建言献策独到见解不多,所提提案质量不高,委员主体作用发挥不够;有的受时间和精力所限,调查研究不深入、议案准备不充分,所提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难以解决实际问题。从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县级政协看,普遍存在着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不足问题,难以在协商工作上大有作为。三是协商成果对决策的影响力不够。政治协商形成的成果能否被决策部门采纳,既取决于决策部门自身,也取决于协商成果的质量。有的协商主体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质量不高,常常未被采纳。
(四)思想认识不到位的影响。如果不从思想上真正廓清以下认识问题,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在实践上的困境也就难以得到根本疏解。一是对政治协商主体定位的认识不清晰。在个别访谈中,多数人都清楚党委、民主党派、政协的各界别是政治协商的主体,而对人大、政府、人民团体也是协商主体则了解不多;在认识上对政协本身是协商主体还是协商平台存有分歧,有的认为党委是唯一的政治协商主体,有的认为政协是政治协商的主体,有的认为政协委员是政治协商的主体,有的认为谁举事谁是主体,有的认为应根据协商内容确定协商主体等。这些模糊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商主体作用的发挥。二是对人民政协协商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这就使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负责人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会议,抱着有空就参加、忙时就不参加的态度。有的即使参加了,也缺少与政协委员真诚对话与平等协商,导致政协委员思想上有顾虑,主动参与、配合积极性不高,以致有的委员以“不做不够意思,多做不好意思,做多没啥意思”来自我解嘲,有的协商议政会开成了情况通报会,有的地方政协成为党委和政府的研究室或调研室。三是对政治协商必须从不同政治层面和不同层级政协组织实际出发的认识有偏差。这就导致基层政协组织在协商形式上套用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的办法,在协商内容上仅限于情况通报和琐事协商。
四、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协商制度的几点思考
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推动人民政协协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是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将其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的战略全局中加以推进。这既需要人民政协自身的主观努力,也需要党委政府等外部力量的有力推动;既需要规范的制度作保障,更需要不断进行实践探索与理论创新。问卷调查结果也印证了这一观点,当问及“您认为当前完善人民政协协商制度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受访者选择排在前三位的选项分别是:“充分发挥党委主导作用”占66.44%,“着力提升政协协商质效”占66.27%,“大力培育政协协商文化”占65.77%。
(一)充分发挥党委主导作用。开展人民政协协商活动,各级党委既是领导者和参与者,又是协商的主导和对象,完善人民政协协商制度,需要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政府的大力支持,也需要政协的积极主动。首先,要坚持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始终保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政协协商制度建设工作,履行领导责任,把这项工作纳入各级党委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定期听取政协党组、政协常委会工作情况汇报。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政协党的各项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对党员委员、政协委员的全覆盖。加强政协党组、机关党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建设,发挥好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党员委员的带动作用。其次,要增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在政协平台进行协商的积极主动性。要按照协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和魄力,就各地的重要政策、重要举措以及一些重要工作推进实施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来自各方面、各界别的不同意见、合理建议。要把是否重视和推进政协协商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治水平与民主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党政、部门以及政协组织的绩效目标考核。再次,要争取党委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明确政协协商方向和重点,堅持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主动把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常委会工作报告、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政协党组重要工作等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与党委、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营造互联互动的良好氛围。
(二)着力提升政协协商质效。一要完善协商内容、拓宽协商领域。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与全局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群众生产生活难点、社会治理焦点,精选议题,深入调研,形成高质量研究报告、政协提案和意见建议。二要规范协商程序、提高协商实效。首先要确保协商议题、协商活动、协商会议、协商成果等常规程序有效运转,将其细化并作出明确要求,做到有制可依,有规可循。其次要抓好协商议题的提出与确定、协商意见的实施与监督这个重点环节。在前一环节,尤其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制度,以明确各协商主体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权力和责任。在后一环节,必须明确规定落实政协意见建议办理的时限要求、反馈方式等,健全协商议政质量评价体系和监督工作方法,深化评价成果运用。三要丰富协商形式、激发协商活力。完善会议协商形式,增加协商密度,拓展协商深度和广度,提高协商成效。完善网络议政、远程协商新型协商形式,搭建常态化网络议政平台,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利用信息化沟通交流方式,提高协商民主开放性;建立网上征求民意机制,畅通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拉长凝聚共识半径;打造“网上议政厅”等“互联网+”履职新载体,疏通网络民意通道,实现互联网优势同政协协商特色有机结合,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借鉴基层治理和群众自治中涌现出的协商民主的有效制度形式,引导和支持各市县政协在社区、乡村搭建协商平台,探索委员进部门、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就群众关心的具体问题开展面对面协商,使协商更加生动活泼和快捷有效。
(三)大力培育政协协商文化。立足新时代人民政协性质和定位,将协商文化所倡导的思想理念、价值追求、思维方式、工作方法等贯穿于政协工作各方面。一要坚持传承创新,丰富协商文化内涵。深入挖掘蕴含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之中的和合精神、义利观念、民本思想、中庸之道、谏议主张等协商理念,大力弘扬中国共产党的协商传统和新时代的协商精神,正确认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合理借鉴其中的有益成分,培育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政协协商文化。此外,利用省社科规划项目等研究平台,借助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研究力量,深化对政协协商文化功能、作用和机理、政协协商制度的科学内涵、基本要素和结构体系,以及协商文化建设与政协工作制度创新之间内在联系的研究,通过健全和完善专门协商机构制度体系,让协商文化体现和凝结到协商制度规范之中。[7]二要坚持与时俱进,凝练协商文化价值。总结提炼各地协商实践的创新经验,凝练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政协协商文化丰富内涵、精髓要义和时代特色,正确认识和区分政协协商文化与政协文化、统战文化,形成全社会的价值认同。三要坚持分类指导,着力彰显特色。坚持从各类协商活动实践和互联网发展的实际出发,涵育不同协商形式的独特文化元素,使政协协商文化既反映政协协商的共性又体现出不同协商内容的个性。四要坚持各司其职,营造协商文化氛围。引导政协委员保持“理性有度”的履职意识,支持政协组织营造“自由平等”的工作氛围,争取党政部门创造“开放包容”的民主环境,发挥各类媒体在宣传新时代协商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营造协商的良好氛围。
(四)不断完善政协协商机制。从外部机制看,当前要逐步形成以《宪法》和《政协章程》为核心的科学管用、配套齐全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应尽快启动政治协商法的制订工作,对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政治功能和运作方式等进行法律规范,使人民政协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二是制定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或条例。探索制定人民政协组织条例、地方政协委员会工作规则,使政协工作既有政策依据又有法律保障。三是完善党委、人大、政府、社会与政协协商有效对接制度。健全有关部门重大情况通报和重要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知情明政机制。坚持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订年度协商计划制度,构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民主监督制度。从内部机制看,要从政协党的建设、履职工作、组织管理、内部运行等方面,着力构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运转协调、科学高效的制度体系,不断推进制度创新。一是完善落实党对政协工作全面领导制度,严格落实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与重点提案党政主要领导批办、分管领导领办、政协领导督办制度,确保政协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重要部署。二是完善政协履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制定加强和改进政协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促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推动协商成果落地生根。三是完善政协委员和常委服务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发挥政协委员作用、加强政协常委会制度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维护政协组织和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8]
(五)切实增强协商主体能力。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履职能力建设”[9]要求,首先,要增强协商意识。将协商民主“三化”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公务员、学员培训之中,切实增强党政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的协商意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健全政协委员学习培训、履职考核、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教育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为国履职、为民尽责,切实增强参政协商意识。政协委员应正确认识并积极适应专门协商机构的定位与职责,不断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从全局角度提出务实管用的意见建议。其次,要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既要求协商主体拥有丰富的知识储备、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也要求协商主体具备一定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鉴别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永远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做到“站位准”;提高调查研究能力,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真言、献良策、立高论,切实做到“说得对”;提高联系群众能力,站稳群众立场,关心群众疾苦,有效引导和服务群众,切实做到“联得通”;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善于相互包容、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切实做到“商得和”。
参考文献:
[1]聂扬飞.中共安徽省委出台《实施意见》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N].安徽日报,2020-01-19(01).
[2]李锦斌.奋力谱写新时代安徽政协事业发展新篇章[N].人民政协报,2018-12-16(1).
[3]张昌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安徽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N].安徽日报,2021-1-28(3).
[4]戴激涛.新时代人民政协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理探析[J].甘肃政协,2021,(4):13-18.
[5]刘菊香.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主体的探讨[J].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3,(3):58-61.
[6]杨根乔.协商民主“三化”建设问题探析[J].唯实,2015,(9):44-47.
[7]葛慧君.培育与专门协商机构相适应的协商文化[J].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20,(4):33-36.
[8]李国忠.切实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J].中国政協,2020,(2):32-33.
[9]习近平.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9-9-21(2).
(责任编辑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