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机制与对策研究
2022-07-21邹鹆擎
摘 要:东南亚和拉美地区是我国对外签订区域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发展经济体,近年来我国对外签订区域服务贸易协议的重心逐渐由客户向货币转移。在制定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过程中,我国引入多个创新机制,如在协议中服务贸易规则及投资规则分别设立、提出建立服务贸易紧急保障制度、服务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设置及要求特定地区的缔约对象提供服务原产地证明的规则。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开篇之年,在新发展阶段中服务贸易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变化,为使服务贸易更好为我国对外开放服务,应从国内规制改革及服务部门开放顺序选择多个方面做好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区域服务贸易;贸易自由化;机制;对策
本文索引:邹鹆擎.<变量 2>[J].中国商论,2022(13):-075.
中图分类号:F75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7(a)--03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优化,服务贸易规模逐渐扩大,其中外贸占比逐年增加,截至2019年,我国服务贸易额达7400亿美元,同期在对外贸易总额中占据14.9%,且连续5年我国服务贸易规模居世界第二。然而,在服务贸易竞争力提高及市场空间拓展方面存在不足,由于长期存在贸易逆差及贸易结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基于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利用数字经济以改善当前国内服务贸易现状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此外,结合商务部有关资料显示,当前我国与28个国家建设自贸区,其中有10个为已签署区域贸易,包括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等。与此同时,我国与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等签订亲密经贸关系,与台湾地区签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我国对外签署区域贸易业务中,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当前的重要内容。
1 基于区域服务贸易下国内服务贸易自由化特点
我国在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过程中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主要面临的服务贸易缔约对象为亚洲周边国家或区域和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如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巴基斯坦及东盟各国,主要受我国地缘政治影响。我国位于东亚地区,与亚洲尤其是东盟国家在经济、政治领域都有紧密的合作与关联。此外,考虑到与拉美地区的经济发展及战略合作,该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体也是与我国签订区域服务贸易的重要伙伴,包括智利、哥斯达黎加等。第二,2006年之前,我国区域贸易自由化呈现货物贸易先行,再以相关货物贸易自由化为基础来推进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从本质来看,我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滞后于货物贸易自由化2~3年时间。近年来,我国参与区域贸易自由化呈现货物、服务并行,也就是服务贸易协议谈判与货物贸易谈判同步开展。第三,从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上已具备GATS+。
2 区域贸易安排下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创新性分析
当前,我国服务业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虽然已于2013年首度超过工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6.1%,但是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服务业发展仍滞后,且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基于此,我国在进行服务贸易国际化进程中,应结合自身发展特点作出一系列创新性举措。
第一,在对外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签署过程中,严格遵循GATS模式,明确界定服务贸易规则及投资规则,形成分立架构态势。在GATS模式下,投资规则融合于服务贸易规则中。然而,我国在其参与的区域贸易安排中,投资规则与服务贸易规则采取的是分类架构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种:(1)基于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下,服务贸易协议与投资贸易协议被称为协议+协议模式,比如中国-东盟FTA。(2)区域贸易协定中设置投资与服务贸易章节,比如中国-新加坡、新西兰缔结区域贸易安排。(3)区域贸易协定中设置投资章节,单独进行区域服务贸易协议的设置,比如中国-巴基斯坦FTA。由于充分考量服务贸易规则与投资规则的分类架构,因此服务投资行为和服务贸易规则会受到两种约束:商业存在条款约束和区域贸易协议中投资规则的约束,缔约方采取任何服务贸易措施时会受到区域服务贸易规则的约束。在处于区域贸易安排框架下,我国设置的服务贸易规则与投资贸易采取分类架构的方式,其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决策的可信度及透明化。
第二,进行紧急保障制度的设置。服务行业具有特殊性和敏感性,GATS允许成员采取不同的紧急保障措施。GATS第10条明确指出,成员应当在非歧视下对紧急保障措施实现多边谈判,如果其中一方存在分歧,那么基于GATS框架下紧急保障措施无确切的谈判结果。而基于区域贸易安排框架下,我国在服务紧急保障措施制度构建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包括参与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的“服务贸易协议”第9条款中,针对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该条款在设置时内容相对粗糙,且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制定紧急保障措施制度能够协调我国和东盟服务贸易法律关系,同时是有效推进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制度保障。从区域角度来看,我国多次进行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定,这对开展多边框架条件下制度实施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三,设置服务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在WTO规则体系中,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一种多边贸易协议,此机制可以帮助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从而帮助成员遵守多边贸易协定规则及承诺,以促进多边贸易实现平稳运行。基于区域贸易安排框架下,相对多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来说,我国所参与的服务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较为严格,設置了更加高远的目标。区域服务贸易审议机制最终是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监督透明度,以确保多边贸易体制实现平稳运行。多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审计内容,包括成员方贸易政策及政策透明度,需要定期追踪审议内容的执行并对贸易环境进行回顾。而对于区域服务贸易审议机制来说,审议对象包含缔约各方同意列入审议范围的事项,具有灵活的审计周期,可定期开展多边贸易政策审议,通常每年可举办一次区域服务贸易,在地方统一的基础上可随时开展不同级别的审议。由于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因此使区域贸易审批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第四,对特定地区采取服务原产地规则。结合WTO提出的《原产地规则协定》,该协定仅用于货物,无法用于服务。根据GATS有关规定,服务提供者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者,从自然人认定角度来看,GATS给出两项评判标准,具体为自然人居住于该成员国或居住成员国所属国土范围内,属于另一成员国的永久居民,GATS针对合格自然人提出居住地和归属权两项要求。对于法人服务提供者,GATS指出区域法人为结合某成员法律组建,任意成员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通过商业服务可分为两种类型:第1种是由该成员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法人。第2种由确认该成员的法人拥有或控制法人。
3 我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对策
鉴于当前服务贸易结构性失衡的问题,我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除了需要设计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外,还对国内各个部门开放顺序进行合理规划,以确保服务对外开放能够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宜,起到调整结构性失衡问题的积极作用。本文可从服务部门竞争力及国内规则两个方面提出我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对策。第一,合理选择和确定国内规制。结合国外研究学者 Aditya Matloo按照国内规制,分析服务提供成本影响,可分为4种类型:(1)营销服务能够提供可变成本规制。(2)影响服务提供固定成本规制。(3)对服务提供实施数量限制规则。(4)对服务提供沉没成本和顺序规制进行影响。由于服务贸易具备特殊性,尤其是对于所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政府可通过多种方式放松缔约方服务提供者管制,比如在技术资格、从业资质方面进行适当放松限制。对于外国机构,如果持有本国企业所有权或设立分支结构,对此可进行适当放松,对于服务产出的贸易提供者可适当放松数量限制,对部分服务部门准许区内服务提供者可提倡优先进入。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内规制适用于不同部门,对此产生的效应也存在较大差别。本文针对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按照有关部门放松相应规制。医疗、教育专业服务等相关部门,应减少服务提供者可变成本,进一步提升自由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行政管理成本,提升总福利水平。除此之外,国内相对敏感且需适度保护的服务部门,可通过降低市场准入许可等方式,影响服务提供者的固有成本。通信金融行业传播成本较高,并且属于网络外部性部门,不能在区域方面提出较多GATS+承诺,主要用于通信、金融市场中服务提供者存在同时进入或有序进入的差异,因此设定区服贸易协定会呈现特定贸易转向效应。第二,缺乏服务部门竞争力判断。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服贸业进口数量和出口数量在世界占比逐年提高。商务部有关数据显示,1992—2019年,我国服务贸易平均增长17%,服务贸易规模快速发展,然而国内服务贸易逆差仍然较大。基于此,在安排对外缔结区服务贸易中需谨慎,对待产业竞争力分析不同服务部门的竞争水平,测算竞争力指数,通过结果可以发现,国内服务贸易不同部门竞争力发展不平衡,有关数据显示,建筑行业、计算机信息服务、旅游业等服务贸易竞争指数呈正值,表明这些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中旅游业是我国服务贸易的优势行业。近年来,国内服务外包范围逐渐扩大,其中信息服务计算机成为优势项目,也逐渐成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部门。然而,金融行业、保险行业、运输行业等高附加值部门,贸易竞争指数呈负值,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竞争力较低,可优先对外开放区域贸易协定已承诺开放的部分部门。针对缔约对象提出超越现有区域贸易协定的诉求需要高度重视,我国应结合服务业特点,灵活确定相应的开放策略,比如可在一些部门优先开放试点或采取个案审批开放的方式,针对敏感部门可拒绝实施对外开放。
4 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自由化分析及政策建议
20世纪50年代,我国与巴基斯坦建立了贸易关系,一直以来,巴基斯坦都是我国南亚地区的重要合作伙伴。截至2011年前,中国和巴基斯坦双边贸易发展速度较快,且以30%的速度递增,由于中巴经贸合作关系日益紧密,2003年中巴启动区贸易合作进程,2006年中巴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后,正式标志着中巴自贸区成立。中巴自贸协定实施之后,两国逐步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基于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快速动荡变化,经济增长明显放缓的背景下,双边贸易仍具有良好的增长势头,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为两国企业带来更多商机。巴基斯坦人口较多,劳动力整体文化程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服务贸易竞争力弱,因此巴基斯坦希望通过扩大服务贸易范围,提高本国的经济效益。签订高度自由化的服务贸易协定,能够为我国和巴基斯坦开辟新的服务业市场,从而为国家经济转型在服务贸易方面的需求积累有价值的经验。结合中巴自由贸易协定可以发现,最终的目标是在短时间内,使各自零关税产品占税号及贸易量达90%,并且缔约双方应当在协定谈判结束后,开展服务贸易谈判,进一步实现自由化,以取消缔约方面临的歧视或禁止针对服务贸易采取歧视措施。由此可见,两国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协定是早在计划中的签署,这种协定能够使两国构建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区,同时是对中巴自由贸易协定实现高度自由化的有效补充。
除巴基斯坦外,我国还与更多经济体缔结区域服务贸易,在此过程中需要在已有实践中总结经验:第一,选择合适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开放服务部门时,应当采取肯定列表承包方式,进一步引入ESM机制,合理把握对外开放节奏,采用与GATS一致的原产地标准,能够有效防止区外投资者侵蚀国内特惠待遇,强化我国与其他成员贸易谈判的地位,坚持投资规则与服务贸易规则分类架构,规范投资活动,从而保障政策透明化。在争端解决机制权的过程中,如果缔约方少,建议尽可能选择协商等柔性机制以提高解决效率;如果缔约方较多,建议采用司法手段进行解决,将政治需求與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融合。我国对邻国主要考虑政治需求,作为多个国家的重要贸易伙伴,与其他国家缔结服务贸易安排在经济方面收益不高。然而,我国与其他国家构建良好的友谊,在政治上对我国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从一定程度上来看,与邻国或小国缔约可以变相给予国家特殊待遇,从而拉近两国关系,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政治地位。
5 结语
我国签订区域服务贸易协议逐渐由货物先行向货服并行转变,在设计区域服务贸易资源化技术过程中,应当引入创新性元素,包括明确界定投资规则与服务贸易规则分类架构,构建服务贸易紧急保障制度,设置服务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针对特定缔约对象采取一定的服务原产地规则。本文从开放选择和国内规制改革两个角度提出我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的对策,同时以巴基斯坦为例,阐述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因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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