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影响浅析
2022-07-21王进李茗
王进 李茗
摘 要:欧洲议会在2021年3月启动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意在补充现有欧盟碳交易机制,以解决欧盟成员国碳泄漏风险增加的问题,该机制的发布和实施将对我国出口欧盟相关商品的产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这一新机制的诞生、运行及其影响亟待深入分析和研究。本文回顾了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发展历程,阐述该机制下欧盟进口商品的碳足迹核算方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状,分析我国生产企业在该机制下的碳证减免条件,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欧盟碳边境税;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碳关税;进口商品碳足迹;碳足迹核算
本文索引:王进,李茗.<变量 2>[J].中国商論,2022(13):-010.
中图分类号:F75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7(a)--07
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旨在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欧洲绿色协定》(European Green Deal),该协定意在重塑欧盟的未来发展战略,将欧盟打造为一个资源高效利用、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经济体。为了确保《欧洲绿色协定》中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至少55%的方案目标顺利完成,欧盟委员会提出《减碳55%》(Fit for 55 Package)一揽子提案,涵盖气候变化、能源、交通和税收各方面内容。欧洲议会于2021年3月通过决议,公布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立法提案。CBAM机制作为《减碳55%》一揽子提案的核心部分,意在解决欧盟成员国因碳泄漏所带来的风险问题。
在CBAM机制出台之前,欧盟成员国通过欧盟碳交易机制(EU ETS)下碳配额免费分配制度和间接排放金融补偿机制解决碳泄漏问题(Agency EP, 2003)。然而在ETS机制下,碳配额免费分配制度无法准确反映碳交易的真实市场价格,导致碳交易价市场信号失真,使得投资人对碳中和产业的未来投资意愿下降(European Commission, 2021)。欧盟委员会早在2010年就提出基于碳边境税调节机制的主张,并通过全球均衡模型证明该机制在欧盟实施的优越性(Burniaux et al, 2010)。 George (2021) 进一步证明了CBAM机制在降低碳泄漏及抵消欧洲能源产业由于碳税而导致竞争损失方面的优势。虽然我国有学者关注欧盟绿色复苏的动力、障碍及潜在壁垒等问题(杨成玉,2020),但由于CBAM机制在2021年3月才正式通过决议,目前我国鲜有专家学者对该机制进行详细研究。本文回顾了CBAM机制的发展历程,阐述该机制下欧盟进口商品的碳足迹核算方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状,分析我国生产企业在该机制下的碳证减免条件,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1 CBAM机制的发展历程和核心思想
2015年12月签署的《巴黎协定》(The Paris Agreement),致力于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以内。为达成此目标,欧盟委员会研究和制定了《欧洲绿色协定》,于2019年12月发布。为了配合《欧洲绿色协定》的实施,2020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首部《欧洲气候法》(European Climate Law)提案,将205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纳入欧洲法律框架体系,致力于通过节能减排、强化绿色技术投资和保护自然环境等措施,实现欧盟区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目标。2021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行动计划:实现空气、水和土壤零污染》(EU Action Plan: Towards Zero Pollution for Air, Water and Soil),该行动方案是《欧洲绿色协议》的一项关键性成果,围绕2050年碳中和愿景,行动计划制定了到2030年的实现目标,并按照此目标提出一系列措施。为了确保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至少55%的行动方案顺利实施,欧盟委员会在现有政策和法案的基础上,于2021年7月提出《减碳55%》一揽子提案,涵盖气候变化、能源、交通和税收各方面内容。
欧盟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也对因自身不断升级的气候政策而导致碳泄漏(Carbon Leakage)风险的增加产生担忧(European Commission, 2021)。碳泄漏是指由于欧盟国家与非欧盟国家在气候变化政策及目标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不同国家对碳密集型(Carbon intensity)商品的市场制约条件不同,严格的市场制约条件迫使欧盟某些行业或厂家将生产线转移至市场制约条件较低的非欧盟国家,或通过从这些国家进口类似商品进行替代。目前看来,碳泄漏风险的增加来自三个驱动因素:(1)各国气候变化政策目标差异。(2)欧盟在气候变化方面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3)欧盟对现有碳泄漏解决方案的重新定位。首先,《巴黎协定》各缔约方根据不同国情和能力,制定了符合自身发展规划的碳减排方案,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义务,意味着短期乃至中期内缔约方对气候变化的态度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而差异直接导致各国在碳排放定价方面的差距。就欧盟而言,其雄心勃勃的温室气体减排决心和目标势必会限制碳排放上限,降低碳配额总量,碳配额总量的下降会直接导致碳交易价格的上升,进而使其他国家产生更大的差异,同时意味着碳排放免费配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乃至取消,欧盟成员国国内产业面临更高的生产成本。如果不采取行动,企业将生产转移至排放限制较宽松的国家,增加非欧盟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或本在欧盟生产的产品被非欧盟国家的高碳密度进口产品所替代,导致欧盟气候政策的有效性受到冲击,最终导致气候政策完全失效,甚至增加全球排放量,从而危及目前各国达到全球平均气温下降2℃的目标。更为重要的是,在CBAM机制出台之前,欧盟通过自身ETS机制尝试解决碳泄漏问题,即通过ETS碳配额免费分配机制及因 ETS 免费配额而导致电价成本增加的补贴政策两种方式来解决。然而,碳配额免费分配机制的主要缺点是免费配额减弱碳交易价格的市场信号,使投资人失去对欧盟未来碳中和产业的投资意愿,从而使资本市场缺乏脱碳动力。
CBAM机制作为《减碳55%》一揽子提案的核心内容,于2021 年 3月通过欧洲议会决议,在2023年正式实施。该机制的设计初衷旨在针对四个目标:(1)解决欧盟碳泄漏风险问题。(2)力助欧盟达到2050脱碳目标。(3)鼓励向欧盟出口的非欧盟生产商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提升。(4)确保进口欧盟的商品价格更准确地反映其碳含量。CBAM机制意在代替ETS机制,通过另一种方式解决碳泄漏风险问题,其设计理念是确保进口欧盟的商品碳抵消成本不低于ETS机制下相同商品支付的碳交易成本(European Commission, 2021)。CBAM机制在初始阶段选择了5个碳泄漏风险较高的进口商品行业进行试点,其中電力行业关系到直接向欧盟出口电力的国家,与我国关联性不强,因此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其他四种商品均涉及我国向欧盟出口,包括水泥、化肥、钢铁和铝四种原料(见表1)。
2 CBAM机制简介及CBAM证书申请流程
CBAM机制的直接参与方包括欧盟委员会、成员国主管部门和海关等政府管理和执法机构,以及授权申报人、核查员等市场参与者。欧盟委员会作为法定的核心管理者,承担着总体管理、监督和审查机制运行的责任,负责制定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情况,建立管理交易信息的中央数据库,修订和更新产品覆盖范围等法规内容,完善制度设计和及时纠偏,并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汇报情况。成员国将指定一个政府机构作为该国CBAM的主管机构,负责在本国境内履行CBAM的职责,包括建立国家登记处和数据库,管理和出售CBAM证书,并与海关、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检察官办公室保持沟通。作为进出口货物管理部门,海关对CBAM涉及的产品进行边境管理,并与成员国指定的主管机构保持沟通。CBAM采取申报制,欧盟的申报人通常为货物实际进口商或以其名义进行报关的机构,申报人在主管部门登记并申请获得授权后开设CBAM账户,即可开展CBAM涉及的货物进口报关程序。核查员需经过国家权威机构认可,作为第三方为申报人提供核查服务,根据法律规定的核查原则,对申报人汇报的总嵌入式排放量(Embedded Emissions)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CBAM机制的运行基于申报制,采取年度清缴。进口CBAM管制货物的授权申报人在本国主管部门登记申请授权,按规定提交经营范围、税务等基本信息,以及本年和下一年各类拟进口货物的估计价值和数量,这些数据将进入本国主管部门的数据库,并与欧盟中央数据库实现交换。每年5月31日前,授权申报人必须向本国主管部门提交前一年的CBAM申报,内容包括3个部分:(1)前一年中进口的每种货物的总量。(2)经过核查的各类型进口货物的总嵌入式排放量。(3)对已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进行扣减,并基于欧盟ETS免费碳排放配额进行必要调整后,向主管部门缴纳与最终计算的排放量吨数相等数量的CBAM证书。CBAM证书价格与欧盟ETS体系碳配额周成交均价挂钩。根据规定,授权申报人账户中应购入必要数量的CBAM,即每季度末账户中的CBAM证书数量不少于当年进口所有货物按照参考缺省值估算的嵌入式排放量的80%。每年6月30日前,国家主管部门将注销所有CBAM账户中前一年出售的证书,如果授权申报人进行CBAM证书申报和缴纳后账户中仍有剩余,则可在6月30日之前申请国家回购,国家回购数量不超过上一年该授权申报人购买证书总数的三分之一。
如果授权申报人没有在5月31日前足额缴纳CBAM证书,则视为超额排放,面临100欧元/每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处罚,主管部门将在授权申报人提交CBAM申报的四年内进行审查,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主管部门发现授权申报人申报的CBAM证书数量错误或未进行申报,则要求授权申报人补缴还应缴纳的证书或向其退还多缴纳的证书。海关在CBAM管制产品进口清关时核查申报人是否获得主管部门的授权,如未授权或被取消授权则不予通关。海关定期向各成员国主管部门通报授权申请人的CBAM管制货物进口数据,将与CBAM有关的风险纳入欧盟共同风险指标和标准,从而帮助各成员国海关识别可疑申报。
CBAM机制的落地将遵循由点到面、由宽到严的渐进式路径。首批纳入CBAM机制的行业为水泥、钢铁、铝、化肥和电力,正式实施后欧盟可能根据实施情况和成员国意见,进一步增加行业和产品的覆盖范围。根据立法提案,CBAM机制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这3年期间,CBAM管制产品无需缴纳CBAM证书,但必须履行报告义务,申报人需要每个季度向进口国主管部门进行一次CBAM报告,内容包括货物总量、嵌入式排放总量、间接嵌入式排放量及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等规定的信息。过渡期内,海关负责在不晚于放行货物之时,通知CBAM涉及的申报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向进口国主管部门通报相关进口货物信息,主管部门将每季度报告信息汇报给欧盟委员会,并对未提交报告的申报人进行劝诫性处罚。申报人的登记和授权程序于2025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为结束过渡期做好准备。2026年1月1日,CBAM机制的过渡性条款终止,进入正式实施
阶段。
在CBAM机制框架下,欧盟申报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实际上延伸至货物生产设施所在的第三国。第三国设施的经营者必须在欧盟中央数据库中进行登记,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1)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详细的联系方式。(2)每个设施的位置,包括地址及以经度和纬度表示的坐标。(3)该设施在第三国的主要经济活动。第三方经营者必须按照欧盟设置的方法计算其产品的嵌入式排放量,经过欧盟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核查后将相关记录完整保留4年备查。欧盟申报人会要求第三方经营者披露其生产货物的嵌入式碳排放的详细信息,以履行申报义务。
3 CBAM机制下进口商品碳关税模型
3.1 碳关税核算模型
CBAM机制下进口商品g碳关税总额核算公式为:
式中,是进口商品g碳关税总额,单位为欧元;是CBAM机制下进口商品g CBAM证书(CBAM Certificate),一份CBAM证书代表一吨碳足迹;是进口商品g单份CBAM证书价格(Price of CBAM certificate,CBAM证价),单位为欧元/。
CBAM机制设立的初衷是消除进口商品与欧盟区本地商品在碳抵消成本方面的差异,故CBAM机制下碳证书价与ETS机制下碳配额交易价密切相关。CBAM机制目前设定碳证价每周更新一次,每周碳证价按照前一周ETS每日收盘价的周平均值为标准基线设定,如出现一周内无交易发生的情况,则按照两周前每日收盘价的周平均值作为标准基线,依此类推。
CBAM证书是CBAM机制下进口商品碳足迹的衡量单位,CBAM机制下商品g按照年度进口总量进行碳关税申报与结算,以减少每批次进口商品频繁申报所产生的工作量。CBAM机制允许进口商申请商品g的碳证减免,而碳证减免的前提是商品g生产商在原产国采取了欧盟认可的碳足迹抵消措施。比如,生产商在原产国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对其年度碳足迹进行抵消,或通过购买碳信用的方式进行抵消等。符合减免条件的进口商可在商品g进口时进行证书减免申请,商品g CBAM证书核算公式为:
式中,是商品g在进口申报期内(CBAM机制下的碳关税缴纳期限按进口之日起一年时间计算)的年度进口总量,单位为吨商品;是商品g生产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单位直接(CBAM机制下直接碳足迹特指在生产过程中因电耗、能耗、热耗等产生的碳足迹)碳足迹,单位为吨CO2当量/吨商品;是指在进口申报期内,商品g生产商在原产国采取碳抵消措施被欧盟进口国相关机构认可的年度碳抵消总量,单位为吨CO2当量。
3.2 进口商品碳足迹核算边界与方法
国际上对商品碳足迹的核算通常采用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法(Carbon Footprint Life Cycle Assessment CFLCA)。CFLCA方法是通过对商品整个生命周期各环节电耗、能耗、热耗等产生的碳足迹进行累加,从而得出商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碳足迹总量。全生命周期,即从源头到尽头,涵盖商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开采、原材料加工生产、原材料运输、商品自身加工生产、商品物流运输、消费者使用、商品报废处理各环节。而CBAM机制下,进口商品碳足迹的核算边界并不涵盖整个生命周期,仅聚焦生产环节,如此边界定义的主要原因是确保与ETS机制下商品碳足迹核算边界一致。
CBAM机制将进口商品分为两大类,即简单商品(simple goods)与复杂商品(complex goods)。简单商品是指商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零排放标准的原材料和燃料;复杂商品是指商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其他“简单商品”作为原材料,两者在实际碳足迹核算方面的方法有所差异。
简单商品g碳足迹核算公式为:
式中,是商品g生产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直接碳足迹总量,单位为吨CO2当量;是商品g在进口申报期内原产国的生产总量,单位为吨商品。
复杂商品g碳足迹核算公式为:
式中,代表用于生产商品g所消耗的原材料在其自身生产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直接碳足迹,单位为吨CO2当量,其核算公式进一步表示为:
式中,是商品g生产过程中第i种原材料的消耗量,共计n种,单位为吨商品;是商品g第i种原材料自身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单位碳足迹,单位为吨CO2当量/吨原材料i。目前,ETS机制正在考虑将商品的碳足迹核算邊界延伸至运输环节,假如此项提案通过,则CBAM机制为保持碳足迹核算边界的一致性,亦会采取同样的措施。相反,只要运输环节不纳入ETS机制下进口商品碳足迹核算边界,CBAM机制也将维持现状。
如果申报人无法确定实际排放量时,则采用参考缺省值估算排放量。每种类型产品的缺省值根据出口国该类型产品的平均排放强度经加价后确定。如果缺少出口国的可靠数据,则缺省值使用该类产品表现最差的10%欧盟企业排放设施平均排放值。
4 我国相关出口商品CBAM证书减免问题
CBAM机制下存在两种生产企业碳排放减免方式,满足其中之一即可申请CBAM证书减免:一种是国家层面(Country Level)碳交易机制互认,另一种是商品交易层面(Transaction Level for Individual Consignment)碳税补偿认可(European Commission, 2021)。根据我国国情,本文对两种减免方式进行探讨。
4.1 国家层面碳交易机制互认
国家层面碳交易机制互认是指表1中出口商品原产国的全国碳交易市场与欧盟ETS市场是否互认。CBAM机制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实施豁免,包括参与欧盟ETS市场的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与欧盟碳市场挂钩的瑞士,以及布辛根(Büsingen)、黑尔戈兰岛(Heligoland)、利维尼奥(Livigno)、休达(Ceuta)和梅利利亚(Melilla)五个欧盟海外领地,上述地区生产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不受碳边境调节机制约束。目前,欧盟仅对参与或接轨欧盟碳定价体系的国家和地区实施豁免,因其碳交易价不低于欧盟,因此CBAM机制认为无碳泄漏问题存在。但由于全球很多国家的碳定价政策具有显著差异,CBAM机制如何实现与非欧盟定价体系的国家实现互认,成为各国广泛关注的问题。
在《京都协定书》框架范围内的国际强制性碳抵消机制下,碳抵消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机制(简称碳交易,Carbon trading)和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机制(简称碳信用,Carbon credits)。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机制主要是《京都协定书》附件中缔约国之间通过碳配额转让方式达到减排目的,国际上通常称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其碳核证减排量的衡量单位是AAU(Assigned Amount Unit)。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又分为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两种。清洁发展机制(CDM)是缔约国提供资金和技术与非缔约国(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用于完成缔约国减排目的,其碳核证减排量的衡量单位是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联合履行机制(JI)是《京都协定书》附件中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缔约方转让或从其他缔约方获得由缔约方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各种源的足迹或增强各种汇的清除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其碳核证减排量的衡量单位是ERU(Emission Reduction Unit)。在《京都协定书》国际强制性碳抵消机制下,原则上只有发达国家可以购买发展中国家CDM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用于发达国家履约,我国无法通过该机制购买缔约方国家CDM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用于抵消我国企业在国内产生的碳足迹,所以此方法目前无法作为我国生产企业用于CBAM机制下进口商品的碳抵消方式。
国际自愿性碳抵消(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机制有别于京都协议体制内的强制性机制,是与其CDM机制平行的碳抵消交易机制,是对CDM机制的补充。在VER机制下,企业、个人、政府、非政府组织等均可通过购买经过认证机构核证的项目用于抵消自身产生的碳足迹。VER机制下,项目根据不同减排标准可分为黄金标准(GS)、自愿碳标准(VCS)、自愿性核实减排标准(VER+)等不同种类,而项目类型包括可再生利用能源、能效提高和燃料转换、农业甲烷利用、煤矿甲烷利用、垃圾填埋气利用、森林碳汇、臭氧消除物质化解或其他CDM接受的项目。目前,国际上许多企业采用此类项目抵消其产生的碳足迹,而CBAM机制下的商品交易层面碳税补偿认可则仅关注生产企业碳抵消成本与CBAM碳证价的关系,对于VER项目种类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和规定。换言之,假如生产商利用VER项目对其商品进行碳排放抵消,只要每吨碳排放抵消成本高于CBAM机制碳证价,现有CBAM机制并不能对其拒绝认可。
我国碳交易市场从2011年开始进行地方性碳交易市场的试点工作,截至目前,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个试点省市展开,主要目的是通过地方性碳配额交易体系的建立和碳交易活动的开展,为后续我国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地方性碳配额交易体系只允许地方性企业相互间交易,不支持跨省市企业间的碳配额交易,具有地域约束性。截至2021年6月,各区域碳市场覆盖钢铁、电力、水泥等20多个行业共计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2017年,我国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筹备工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上线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中心设在上海,初期仅限发电行业的2000多家控排企业参与。但根据我国“3060”双碳规划的要求,全国碳交易市场最终会覆盖包括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航八大行业。由于业务范围和针对交易对象的不同,全国碳交易市场在启动后7个地方性交易市场将继续运营,继续承担体制机制与政策的创新探索任务。由于目前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处于早期起步阶段,市场仅限于发电行业而不涵盖表1罗列的商品生产行业,同时我国碳交易市场没有与欧盟ETS交易市场开展实质性的业务合作,更没有开启与ETS机制的深度对接,所以我国目前不在CBAM机制认可的国家范围内。
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是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属于碳信用范畴),企业、个人、政府、非政府组织等均可购买经过认证机构核证的自愿性碳减排项目下的碳减排单位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来抵消其在核算期内的碳足迹。与VER机制下的项目相比,我国备案的CCER项目方法学较少,目前涵盖风电、光伏、垃圾焚烧、秸秆發电、沼气发电、林业碳汇等领域,经过备案、评估、开发等程序,最终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减排量。由于各种原因,2017年后我国CCER项目暂停签发,但之前签发的减排量仍然可以交易,其中部分在区域碳市场上进行交易用于强制减排,也有部分用于碳中和。与VER项目类似,虽然目前我国许多生产企业采用CCER项目抵消其产生的碳足迹,但CBAM机制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企业碳排放抵消成本上,即在CCER项目下每吨碳排放的抵消成本与CBAM碳证价的差异。
4.2 商品交易层面碳税补偿
商品交易层面碳税补偿是指生产商在原产国所支付的碳足迹抵消成本(欧元/吨CO2)(CBAM机制下汇率(欧元/原产国当地货币)按照年度平均值进行核算)低于CBAM证书价格,该机制认为碳泄漏问题存在,需要进口商在商品进口至欧盟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碳税补偿。相反,假如生产商在原产国所支付的碳足迹抵消成本不低于CBAM证书价格,则该机制认为无碳泄漏问题存在,进口商可申请碳证减免。
欧盟对生产企业在我国实施碳抵消措施是否认可,其核心指标是碳价差异。CBAM机制下,碳价减免看似具有公平性,但并未考虑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碳市场交易供求关系的差异。如图1所示,以中国为例,碳交易市场成交价格反映我国碳市场供求关系,2021年9月24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收盘价分别为44.36元/吨和41.39元/吨,同日欧盟ETS碳交易即期收盘价为62.48欧元/吨,按当日中国银行折算价1欧元兑换7.5862元人民币计算,欧盟碳价在我国的十倍以上。在不考虑免费配额的情况下,中欧碳价差距明显,给碳密集型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带来了巨大挑战,碳税补偿成本高。
基于以上两种减免方式,目前CBAM机制下,我国生产企业申请碳证完全免除的唯一条件是该企业在我国采取碳抵消措施的成本大于等于其在CBAM机制下购买CBAM证书的成本,前提是碳抵消措施及相关的碳抵消成本价格必须合理有效并由欧盟认可,且不享受出口退税和其他出口补贴。如果该企业碳抵消措施的成本小于其在CBAM机制下购买CBAM证书的成本,在碳抵消措施及相关的碳抵消成本价格得到欧盟认可的基础上,需要进行碳税补偿。图2整理和归纳了我国生产企业在CBAM机制下碳边境税减免的判定流程。为了解决碳泄漏问题,CBAM机制的核心关注点是碳抵消成本与碳证价的差异,对碳税补偿的核算方法和对应措施并没有涉及具体内容,可以预计,这一系列问题将成为我国与欧盟未来在碳关税机制方面展开对话的核心内容。
5 结语
欧洲议会于2021年3月启动CBAM机制,意在代替现有的ETS机制解决欧盟碳泄漏风险增加的问题,该机制的发布和实施将对我国与欧盟相关外贸产业的发展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回顾CBAM机制的发展历程,阐述CBAM机制下欧盟进口商品的碳足迹核算方法,分析我国生产企业在CBAM机制下的碳边境税减免条件,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依据。对我国相关部门而言,虽然CBAM机制于2023年正式启动,但尽早开展前期调研和布局,确保我国出口企业顺利对接,意义重大。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快出口商品碳足迹核算方法的标准研究和制定。形成一套既有我国区域性特点,又符合国际标准的碳足迹核算体系,简化企业核算流程,降低企业核算成本。应特别考虑参照欧盟等国际和区域通用的核算方法,避免出口企业面临两套差异较大的方法而增加核算成本。加强技术咨询机构建设,为企业提供科学可信的碳排放核算技术支持、审定核证和第三方验证服务,帮助企业构建可靠的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
二是加大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群体的宣传与教育。积极开展各类行业峰会、座谈、论坛等活动,及时分享相关政策变化,引导企业强化自身碳排放核查能力,鼓励节能减排措施,提早准备和应对可能的贸易风险,减少企业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不必要损失。特别关注受国际政策影响较大的出口导向型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帮助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碳排放数据,保持稳定的出口合作关系。
三是加快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一方面,持续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稳步有序的发展,逐步减少免费配额发放,进一步调动企业采取低碳环保生产技术和相关投入的内在驱动力。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对接和合作。宏观层面提前布局,在碳关税政策正式落地前尽可能与相关国家在简化流程、采取统一的核算方法等方面达成一致,从而更加从容地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国外碳市场政策影响。
四是加强我国高能耗行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提高力度。通过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加强精细管理与操作,积极开发新型节能设备等手段和措施,提高能效利用率。引进先进技术,在更广泛的领域采用清洁能源,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比例。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探索减排的创新型技术路线,将绿色低碳与产业跃升战略紧密结合,增强中国制造业的低碳竞争实力。
五是加深与欧盟在碳关税机制方面的对话。密切关注欧盟碳边境税法案的最终文本和实施动向。推动欧盟以公平贸易为前提,在尊重发展中国家减排努力和发展权益的基础上,审慎划定目标产品和核算范围,采取包容、科学、合理的实施方式,避免过于激进和苛刻的政策对双边贸易和全球贸易产生冲击。力争在碳抵消种类、方式、内容,碳抵消成本差异补偿的核算方法等方面达成实质性共识,为我国出口企业赢得有利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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