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内外监督打造公开透明红十字会
2022-07-21李伟
李伟
上海是中国红十字运动的发源地、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地。1995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本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6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对《条例》作了修订,并于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形式上由原来的不分章调整为章节结构,条文数量也由26条增加至42条;内容上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统一,对红十字会组织、职责与保障、管理与监督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为进一步推动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遵循。
深化改革体现发展新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指出,“我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红十字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希望中国红十字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人道救助,真心关爱群众,努力为国奉献、为民造福”。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一系列政策举措。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群团组织改革要求,《条例》明确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2017年,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明确“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这是红十字会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推进红十字会组织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为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条例》对本市各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的产生、职责和工作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市、区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监事会日常工作的人员。
细化职责促进依法履职
红十字运动起源于战地救护,初衷是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随着红十字事业的不断发展,红十字会的职责也在不断拓展。《条例》根据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了本市红十字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并对履职具体要求作了细化规定。
应急救援职责。《条例》明确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中开展抢险救灾、现场救护、防疫消杀等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参与灾后重建。
人道救助职责。《条例》明确红十字会应当建立人道救助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人道服务工作;在突发事件中募集、调拨救灾款物,开展紧急人道救助。
应急救护职责。《条例》明确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应急救护阵地建设,普及应急救護和防灾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和演练。
参与、推动“三献”工作的职责。上海的“三献”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1982年在全国率先开展遗体捐献工作,1992年率先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招募工作。《条例》明确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
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的职责。1996年,市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首创“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成为本市少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条例》明确市红十字会会同市教育、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制定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有关政策,市、区红十字会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
凝聚各方力量支持发展
《条例》梳理了近年来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举措,以及红十字会与相关部门在协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红十字事业,形成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
《条例》明确提出“六个纳入”的要求,促进红十字会工作融合发展。将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将红十字服务总站和红十字服务站等红十字会基层服务平台纳入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志愿服务工作,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体系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数字化转型工作,提升红十字会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实现备灾救灾、人道救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等工作,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条例》还在加强舆论宣传、资金保障、正向激励等方面明确一系列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在加强舆论宣传上,明确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的周为本市“红十字博爱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告经营者应当安排一定的版面或者时段,用于红十字公益宣传。在资金保障和费用减免上,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必要资金,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车站、机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宣传等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在正向激励上,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聚焦“公信力”加强监管
聚焦红十字会“公信力”这一生命线,《条例》对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处分捐赠财产、实施公益项目等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红十字会应当完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以保障捐赠人权利为核心,进一步规范募捐活动。红十字会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处分捐赠财产,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以分账管理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账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督查,以及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捐赠财产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以信息公开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受理社会对红十字会在接受、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