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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杀人犯罪的归因与防控路径探析

2022-07-20许桂敏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犯罪人杀人激情

许桂敏,张 莹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通过考察38 个激情杀人案例后发现,激情杀人犯罪的偶发性背后潜藏着一定的必然性和规律性。例如,激情杀人的犯罪人的情绪演化机制高度相似;个别犯罪相关因素反复出现在不同的激情杀人案件中,可见其对诱发激情杀人起到重要作用。本文试图从罪因角度分析激情杀人的影响因素,探讨防控激情杀人犯罪的有效路径。

一、激情杀人犯罪的概念厘定

概念是探寻问题的逻辑起点,在厘清其概念的基础上,才能深入阐释激情杀人犯罪的归因,并提出有效防控的科学路径。“激情杀人”术语运用广泛,但学界的认识尚未统一。在刑法学视域中,有些地区将激情杀人的特殊情状单独设罪。如美国刑法规定,满足激情杀人的四个要素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谋杀罪,而是非预谋故意杀人——激情杀人。[1]我国台湾地区的现行“刑法”则规定了义愤杀人罪,其与普通杀人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2]在刑罚方面,各地区都倾向于判处激情杀人犯罪人相对较轻的刑罚。例如,美国刑法将激情杀人列为法定的减轻事由;我国《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①明确激情犯罪与预谋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②第二十二条规定“基于义愤引发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由于构成激情杀人往往意味着从宽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刑法意义上的激情杀人犯罪更注重审查刺激的作用方式和强度、激情状态的形成和维系,激情杀人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激情杀人的范畴受到限缩。犯罪心理学着重探讨激情杀人的罪因,强调愤怒情绪是激情杀人行为产生和发展的主导力量,或者愤怒情绪的催化激增直接导致犯罪的发生,或者伴随其他因素共同导致犯罪的发生。[3]犯罪心理学重视情绪的驱动作用,对本文激情杀人犯罪的归因分析具有借鉴意义,但仅从情绪视角出发未免管窥一豹,难以对激情杀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全方位探讨。犯罪被害人学以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为出发点,考察激情杀人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过程。[4]

本文在更宽泛的犯罪学视域内考察激情杀人犯罪,从一体化视角力避不足,确立兼容并综合反映其内在属性的概念。据此,激情杀人是指犯罪人在难以抑制的情绪驱动下当场瞬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首先,此概念反映出激情杀人行为的情绪激烈程度,需要特别矫治的及时介入。激情杀人行为的支配情绪是愤怒,但不是所有的愤怒情绪必然达到激情杀人的程度。正常情况下,愤怒情绪是为了保全自身而存在的本能情绪。在人类的进化史中,愤怒情绪与人体的“战斗或逃跑”反应系统关系密切,使人类具有瞬间“爆发”(准备反击或者逃跑)的能力,可以在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对抗敌人或逃脱敌害。[5]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愤怒情绪作为防卫情绪,仍然属于人的正常生理反应,但如果愤怒情绪达到异常激烈的程度,即呈现高强度、高频度、持续性、攻击性的特征,就会对犯罪人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其行为反应显著延迟、反应冲突监控和随后的行为抑制脑活动增强、加工过程变慢。[6]换言之,在难以抑制的情绪驱动下,犯罪人的认识活动范围显著缩小,出现“意识狭窄”现象,很容易使犯罪人产生攻击欲望和越轨行为,从而导致激情杀人的发生。因此,激烈的愤怒情绪会减弱犯罪人的理智分析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需要及时辨别和特别干预。其次,此概念反映出激情杀人行为的当场瞬时性,需要深度梳理犯罪原因。无论是突发性激情杀人还是积蓄性激情杀,都具有当场瞬时性,即犯罪人在受到刺激和实行致命打击之间不存在足以使激情冷却下来的时间差,犯罪人尚未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作进一步思考就在激情的驱使下实施了杀人行为。在突发性激情杀人行为中,犯罪人在犯罪前没有计划和预谋,通常也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和目标,杀人行为是其陷入激情状态后即兴而为;在积蓄性激情杀人行为中,虽然犯罪对象相对明确,但从整体的发展情况来看仍然区别于预谋杀人,因为犯罪人无事先准备,且在长时间的矛盾期内努力保持理性和克制,往往是受到突发情境因素的猛烈刺激引发对立情绪,继而实施杀人行为。因此,犯罪人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犯罪原因,不同层次、不同维度的罪因要素共同驱动犯罪人实施激情杀人行为,需要对其中的强作用因素进行深度归因。最后,此概念反映出激情杀人的暴力违法性,需要惩治与教育的综合治理。激情杀人是不良情绪猛烈释放后骤然实施的、不计后果的行为,难以抑制的激动情绪增加了犯罪行为的暴力程度,会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损害,使激情杀人呈现出盲目性、残暴性和严重的危害性。由于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危害结果,需要动用刑法严厉地惩处犯罪人,但激情杀人行为的愤怒情绪也可能源于法律和社会认可的正向价值观念,如自尊、爱情、友情、成就等,即情绪最初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部分激情杀人的犯罪人在恢复理智后懊悔不已,选择主动接受刑事处罚并积极配合教育改造。例如,本研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选取的激情杀人案例样本中,自首的犯罪人占63.2%,坦白的犯罪人占15.8%。由于激情杀人中暴力违法性与事后悔过性并存,因此可以结合多种综合治理手段,实现预防与控制激情杀人行为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二、激情杀人犯罪的主要归因

激情杀人的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多结构的复杂体系,犯罪综合动因论将其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部分,主体因素主要包括性别、激素、染色体、不良心理情绪等,主体外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差距、群体偏见、暴力亚文化、犯罪情境等。上述各种因素互为动力、相互作用,共同导致行为恶变。在激情杀人相关犯罪因素中,本文主要从生物学因素、酒精诱因、情境刺激、愤怒情绪四个方面进行归因。

(一)生物学因素

激情杀人犯罪问题的归因不可回避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所产生的作用。犯罪人的性别、体型、激素、酶和染色体等生物学因素促动犯罪行为的发生。根据本研究的案例样本数据统计,激情杀人犯罪人的年龄集中在30 -42 岁之间,其中男性占89.5%,女性占10.5%。显而易见,激情杀人犯罪人中,男性的数量远多于女性。男性和女性在生物特征上有明显区别,男性比女性表现出更明显的攻击倾向,存在更多的冲动情绪。参照犯罪体型说的类型划分,激情杀人犯罪人多属于骨质型,即易激惹、体能较强的男性。除此之外,激素和酶在激情杀人犯罪中的犯因性作用也十分重要。例如,主要存在于大脑皮层质及神经突触处的5-羟色胺(又名“血清素”)对情绪调节起着重要作用。当大脑额叶中的5-羟色胺不足时,个体对挑衅引起的攻击就会缺乏抑制力。单胺氧化酶主要影响神经传导,如果单胺氧化酶不足,个体就更容易实施暴力犯罪。[7]再如,睾酮是一种男性和女性都可以合成和分泌的类固醇激素,其作用路径是影响大脑中的杏仁体——产生情绪、识别情绪和调节情绪的脑部组织,增强杏仁体的反应性或者减少前额叶皮质来影响攻击行为。高支配性人群、相对独立的自我建构人群和较低的自我控制能力人群中,个体睾酮水平影响着其攻击性。[8]染色体异常也是激情杀人犯罪的生物学因素之一。当染色体的数目和结构出现异常时,人的机体和行为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多一条染色体的XYY型人群,呈现易激惹的特征,倾向于实施攻击性行为。对染色体异常导致控制能力变差的犯罪人而言,更容易在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冲动状态,导致激情杀人。

(二)酒精诱因

酒精会使饮酒者产生强烈的生理、心理依赖,容易酒后闹事、发酒疯,对于饮酒者个体、家庭以及社会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根据本研究的案例样本数据,犯罪人案发前饮酒的占18.4%。例如,罗某华醉酒状态下杀死向某键一案中,罗某华与被害人向某键经常聚在一起喝酒,酒后二人又经常发生争执甚至动手打架。案发当天,被害人向某键已经醉酒,罗某华将其接到家中,二人继续喝酒,期间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受酒精刺激的罗某华骑在被害人身上并用床单将向某键闷死。③

酒精对犯罪行为的刺激作用是复杂多变的。一般而言,少量饮酒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兴奋作用,中度饮酒则会抑制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过程,使做出判断和抽象思维的大脑中枢失去知觉。我国刑法规定,醉酒者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大多数饮酒者能够克制自己的行为,陷入醉酒麻木状态也是自己愿意喝酒造成的;在没有喝醉之前,行为人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刑法将该阶段上的自由行为与酒后精神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一并评价。不可否认,在酒精的刺激下,行为人“酒品”确实有高低之分,与常态相比,醉酒之人更多表现为口无遮拦、辱骂互殴、冲动型鲁莽行事等。社会上对醉酒者的认知期望评价值也在降低,一旦发生酒后杀人事件,常常评论道“喝酒惹的祸”“冲动是魔鬼”。其实,这不是公众替行为人酒后攻击行为寻找借口,而是对酒精激惹下容易产生激情极端行为的普遍认知。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攻击行为是酒精的药理作用、个体的想法和信念,以及外部诱因交互作用的结果。[9]可见,饮酒、酗酒与醉酒等酒精刺激,是激情杀人犯罪的外在诱因。

(三)情境刺激

情境刺激因素的归因从行为人与其所处环境的互动关系出发,探讨形成激情杀人犯罪心理和诱发激情杀人行为的一系列外部客观情况。情境刺激是解释激情杀人行为的外在原因之一,其内容较为丰富,司法实践中常作为事出有因的酌定量刑情节。在激情杀人犯罪原因上,情境刺激主要包括作案工具、被害人言行等。由于徒手激情杀人的概率较小,除非行为人在体力和身高上占有绝对优势。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会借助犯罪工具杀人。比如,足以危害人身生命安全的管制刀具,便于随手拿取使用的棍棒、石块、板凳、榔头、斧头、绳索等,行为人在激情状态驱使下容易借助这些工具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的言行刺激也会影响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情绪,导致行动逐步升级,甚至以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结果告终。例如,于某杀死董某案中,董某先在于某家门口辱骂于某,逐渐演变为双方对骂,然后于某持斧头多次击中董某头部,致董某死亡。④在这一过程中,董某首先挑起事端,单方面辱骂于某。由于被害人与行为人存在言行上的交互刺激,一方挑起矛盾后,对方会给予强度相似的反击。作为回应,第一个发出挑衅的人会进一步增加挑衅的力度。通过逐步升级的方式,双方由言语上的争吵、辱骂发展为身体上的报复和暴力。在被害人言行刺激犯罪情境中,犯罪人的行为受到其影响,容易出现与之相匹配的情绪化、冲动化倾向。

(四)愤怒情绪

愤怒情绪是不良情绪之一,对激情杀人行为起着心理支配作用。毋庸讳言,愤怒情绪的生成和演化一定程度上推动激情杀人行为的实现。一旦激情杀人行为实施完毕,行为人的不良情绪立即获得释放和舒缓,特别是愤怒情绪很快消失,行为人大脑一片空白后,理智、忏悔与不安接踵而至。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要不断经历各种评价,由此会产生情绪上的反馈心理,形成个体与社会之间刺激、反应、加工的关系。正是在社会与他人的多层次评价、反复认可中,凝练出个体的情绪心理活动。正常情绪心理是平和、温厚、宽容的;反常的情绪心理是不良的心理状态,呈现为暴躁、易怒、激烈的情绪化反应,也可称之为负面情绪。负面情绪产生后,个体倾向于按照内心意愿选择性接收外界信息、做出偏执与偏离性解读,使不良情绪与外界环境中的消极因素进一步结合并异化,直至走向愤怒情绪的突破口。可见,当外界刺激信息的输入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犯罪人内心的不良情绪会引发心理失控,表现为受愤怒情绪支配,陷入激情状态,恣意实施伤害或者杀人的行为。

此外,愤怒情绪在情感互动中具有高感应力和高活动力。正面积极的情感互动逐渐形成健康正常的心理情绪,遇事不会频繁发怒;失败消极的情感互动则逐渐形成阴暗不良的心理情绪,一点小事就会动怒发火。根据本研究的案例样本数据统计,日常琐事引发的激情杀人案件占31.6%;情感纠纷引发的激情杀人案件占57.9%,其中婚内出轨的案件占比23.7%。情感互动失败会衍生出不良愤怒情绪,比如夫妻感情不和、家庭矛盾激化、人事关系失败等。如果人们无法进行积极的情感互动,案发前双方又发生争执、打斗,无疑进一步激发愤怒情绪,增强行为人的暴力袭击倾向。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个体产生不良情绪,在不同程度上加速个体人格异化的过程,导致个体趋向于进攻性行为。[10]

三、激情杀人犯罪的防控路径

激情杀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复杂的原因网络表明,对应的防控策略是多方面、多维度的,应当在整体反应的基础上把握关键环节,多部门联动参与,形成综合融通的预防和管控机制。

(一)强化愤怒型犯罪人的心理预防

激情杀人犯罪进程中起控制作用的情绪是愤怒。一般而言,愤怒是人的本能心理反应,个体可以通过自我调节和行为缓冲机制实现心理平衡。[11]现实社会中,受各种条件限制,确实存在个别易躁易怒群体,但并不是说,这些人群就被打上激情杀人的标签。问题在于,激情杀人因怒而起,对此需要加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对愤怒型犯罪人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具体而言,宜在相关精神卫生职能部门协助下,进行心理矫正前的人格调查,即运用心理量表全面评价犯罪人的各项心理学指标,相应地建立服刑人员心理档案,以他们不良情绪的强度、频率、持续性、攻击性为标准,逐一个案深度研判,及时进行专业辅导与全面治疗。比如主动自首或坦白的激情杀人犯罪人,其内心往往存在悔罪感,因此,可以引导其反思愤怒情绪的致害后果,促使其心理发生良性转化,实现自我觉醒和悔悟,改变不正确的社会态度,重塑健全的人格,形成不再犯罪的心理机制。

此外,根据情绪的生成模式,愤怒属于人的第二次情绪,其背后还隐藏着很多其他的负面情绪,如不安、痛苦、寂寞、悲伤、难过等,这些隐藏起来的情绪为第一次情绪。当第一次情绪无法顺利表达,人们才会使用愤怒情绪来表达。[12]因此,在对愤怒型犯罪人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过程中,专业矫治工作人员应当关注其隐藏在愤怒之下的第一次情绪。通过了解犯罪人的生活背景,找到其愤怒情绪的源头,配合情绪稳定性训练和控制能力训练,帮助其维持正常的情绪紧张度,使其满足社会适应性的要求,早日重新融入社会。

(二)优化社会交往中情感的互动方式

虽然被害人与犯罪人分属对抗的两极,但本研究的案例样本数据显示,激情杀人的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均存在社会联系,其中家庭成员关系约占50%,朋友关系约占28%。(见下图)由于社会主体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因此,可以从优化情感互动方式出发,增加情感能量的积极回报,减少不良情绪的滋生。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统计图

在家庭这个微观环境中,各成员属于相似价值观的团体,具有情感转让和情感融入的共同基础,偶然争吵一般不会影响家庭的团结。但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比较频繁,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偶发问题,在未来重复出现的相似际遇中,矛盾的激烈程度会渐渐加深,导致愤怒情绪不断累积。在普遍缺乏正向情绪、情感交互多次失败的情况下,犯罪人难免一时冲动,甚至可能实施激情杀人行为。因此,可以从强化家庭共有信念、优化家庭组织结构、深化家庭成员沟通、培养良好家风等方面增强家庭抗逆力。部分家庭通过沟通、和解与行为转变,能有效应对家庭危机,而消极应对的家庭依靠自身韧性的支撑,或者需要重要的第三人介入来达到积极结果。对于长期存在感情不和、酗酒、家暴等缺陷的家庭,以及无法自我消解矛盾的家庭,可以通过社会机构的情感治理来弥补家庭功能的不足。

在恋人、普通朋友、同事、邻居等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中,情感互动表现为有意识地关注对方的一言一行,而且彼此都能够通过言语和行为实现相互影响。[13]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人经常处于焦躁、慌张状态,持续地抱怨某件事或者突然翻旧账向他人发火,则要警惕其可能出现的攻击性愤怒;发现有人粗暴地使用物品甚至破坏物品,意味着其愤怒情绪郁结心中,攻击指向可能由物品转向无辜的他人,应与其保持必要的距离。在矛盾激化、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尽量避免与其单独接触,同时寻求社会调解、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切勿盲目冲动自我处理。如果个体察觉到自身存在愤怒情绪,可以尝试把注意力放到其他需要集中精神做的事情上,暂时缓解愤怒情绪;或者强迫自己改变行为方向,冷静地坚持自己的想法,而不是怒气冲冲地反对他人;也可以通过理性情绪想象的方法,回想愉快的经历和美好的感觉,尽量使这种感觉胜过对他人的敌意。在社会互动中应当掌控自身情绪,保持健康的社会人格,与周围人群积极互动,追求正向的情感认同,避免做出搬弄是非、挑拨离间、见利忘义、背信弃义等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搭建正式与非正式社会控制方式的互融通道

正式的社会控制主要用法律、条例、规章等来约束社会成员,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则依托人们的共同意识和认同感。通过融合多种社会控制力量,可以实现制约和限制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目标。本研究样本中的文化和职业数据显示,激情杀人犯罪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多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职业薪资较低且稳定性不高,多为务农、无业状态,没有普遍意义上薪资丰厚、社会地位高的职业类型。由于犯罪人缺少良好的教育经历,其确定生活目标、形成生活方式、接受社会规范等社会化过程受到不利的影响。

按照犯罪学的紧张理论,个体将时间和精力投入传统的社会活动,尤其是置身于教育和职业发展会使得个体对于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进行更审慎的取舍。[14]因此,可以通过教育手段培养社会成员的健康人格,在公共教育计划中普及心理教育课程,帮助社会成员树立清晰的自我意识,形成积极的心理状态。针对失业人群和低收入水平人群,可以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着力解决与衣食住行相关的民生问题,畅通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尽可能消解引起人们产生不良情绪的社会因素。通过提供适当的社会支持来调整利益关系、公平分配合法的成功机会,改变社会边缘人群的行为方向,减少对社会不利的行为。此外,大众文化中的暴力亚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成员,比如部分电影中存在风格化的“暴力美学”、部分网络游戏渲染英雄崇拜和江湖帮派、部分网络小说中充斥着血腥残酷的暴力气息。因此,文化教育职能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文化作品中暴力的表现方式,控制高强度暴力场景的出现机率;把握网络游戏开发的界限,消解其中隐含的黑帮文化,弱化暴力画面的恐怖和血腥程度;严格治理暗网中传播暴力血腥文化的行为;引导社会成员反思和批判暴力,培育崇尚和平、反对暴力、追求正义、注重团结的和平文化。

(四)加大智能化情境预防措施的推广应用

情境预防注重改善可能诱发犯罪的微观环境,在人工智能的时代浪潮中,情境预防的具体措施向自动化、智慧化方向发展,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应整合现代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报警技术、安全检测技术,加快智能公安、智慧警务的建设步伐。比如,大数据驱动与可视化技术可以将公安各部门、各警种的数据联接整合成数据绿洲,据此分析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热点区域,建立和完善动态的犯罪地图。同时,可以查看各区域警力分布、在岗状态,进行单方调度或多方协同调度,实现警务资源管理可视化。而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可以通过数字图像处理和分析技术,使系统理解视频画面中的内容,实现对视频运动对象的智能描述、跟踪和行为分析。在本研究选取的激情杀人案例样本中,案发地在户外的共有7 件,都属于社会监视和控制力量薄弱的犯罪盲区。在此类区域布设智能视频监控系统,不仅能够弥补犯罪防控盲区的空隙,而且在其逐步取代传统人工监控后,还可以将安保人员从监控室中解放出来,投入异常情况的人工核查、人流密集场所的秩序维护,有效提升社会管控效能。[15]在犯罪热点区域,如设有舞池、气氛较为活跃的娱乐型酒吧,智能视频监控系统中的愤怒表情识别功能可以自动进行风险识别和及时预警,引导警方开展治安调查;大数据和可视化技术可以自动分配警务资源,优化出警路线,提升紧急事故的响应速度。此外,还可以在治安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建立和完善各地的酒业自治协会,整改各酒品消费场所的内外环境,提升场所的整洁度和卫生程度,如清理墙壁涂鸦、改善街道照明等,减少“破窗效应”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节假日客流高峰期,合理安排各场所的营业时间,分流酒吧聚集区域的人群;为醉酒顾客提供叫车和代驾服务,避免醉酒者在公共场所长时间逗留。总之,要综合运用多种情境预防措施,减少犯罪发生的有利因素,尽可能消除犯罪发生的机会。

注释: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4 号文件)。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 号文件)。

③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0)粤18 刑终251 号刑事判决书。

④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0)冀05 刑初21 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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