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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平台发展的垄断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2-07-20蓝庆新史方圆

理论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监管用户

蓝庆新,史方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北京 100029;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北京 100029)

互联网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载体,重塑了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在提高社会便利化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平台所具有的典型多边性特征,发展过程中亦存在着数据泄露、算法和数据滥用以及平台间的恶意性排他等行为,带来诸如隐私安全风险、公平竞争受损、网络效应发挥受限等负面影响。鉴于此,本文拟分析我国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现状,并阐述此过程中存在的垄断问题以及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互联网平台发展现状

(一)各类互联网应用平台快速发展

信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和互联网接入环境的持续优化,为平台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网络支撑。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5.36亿户,其中光纤化改造已全部完成,光纤用户接入规模达5.06亿户,占固定宽带接入用户的94.3%;5G网络快速发展,累计建成5G基站142.5万个。同时,网民数量也在稳步提升,为平台企业提供了扎实的用户基础。截至2021年底,我国网民规模10.3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10.29亿,占比高达99.7%,已基本完成移动互联网全面渗透。数字平台灵活高效的特点日益凸显,各类应用蓬勃发展,用户规模及使用率呈现普遍增长态势。网信中心报告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应用用户规模超过9千万的有即时通信类、网络视频类、短视频类和网络支付类应用,用户规模分别为100666万、97471万、93415万和90363万。疫情使人们的工作、生活和消费习惯发生了很大变化,以“无接触”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在线医疗、在线办公、外卖平台等迅速发展,增长率分别高达38.7%、35.7%和29.9%(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互联网应用发展情况(2020—2021年)

(二)互联网平台集中度高

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呈现集群化发展态势。截至2021年,中国境内外互联网上市公司较2020年增加8家,总数达155家,增长9.5个百分点;互联网独角兽企业较2020年增加12家,总数达219家,增长5.8个百分点(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gywm/xwzx/rdxw/20172017_7086/202202/t20220225_71724.htm。,均创历史新高。平台企业已成为中国重要微观市场主体,有近四成市值超万亿元上市公司为平台企业,排名前两位的也均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分别为腾讯(46794亿元)和阿里巴巴(36815亿元)(2)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互联网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https://bg.qianzhan.com/。。在地区分布上,平台企业集中度较高。数据显示,按照企业工商注册地划分,北京市和上海市集聚着超五成互联网上市公司和独角兽企业,其余多集中于广东省、浙江省等东部沿海省份。在行业分布上,平台企业亦表现出较高的集聚性。全国互联网上市公司中,网络游戏(20.6%)、电子商务(14.8%)、文化娱乐(14.2%)、网络金融(11.6%)四种类型企业占比达61.2%。与之相似,全国六成以上的互联网独角兽企业集中分布在企业服务(17.8%)、电子商务(11.9%)、汽车交通(11.9%)、先进制造(10.5%)和医疗健康(9.6%)五大行业,影响着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头部互联网平台优势显著

有专家测算了代表性强且发展较成熟的互联网领域市场集中度情况,发现在即时通信、搜索引擎和网上购物领域,榜首企业用户覆盖率均已过半(3)苏治、荆文君、孙宝文:《分层式垄断竞争: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特征研究——基于互联网平台类企业的分析》,《管理世界》2018年第4期。,细分领域内存在“数一数二、不三不四”现象(如图1所示)。作为长期在以上三个行业居首的腾讯、百度和阿里,更是早已布局移动互联各赛道,用户规模渗透率分别高达91.3%、94.6%、95.9%(4)Quest Mobile研究院:《2020中国移动互联网年度大报告(上)》,https:∥www.afenxi.com/82391.html。。2021年,中国互联网行业广告收入为5435亿元,其中,腾讯、阿里、百度、字节跳动TOP4企业市场份额提升至78%,TOP10企业市场份额提升至95%(5)中关村互动营销实验室:《2021中国互联网广告数据报告》,https:∥view.inews.qq.com/a/20220329A0CMF500。。以2021年12月部分应用的MAU数据为例:电商领域,淘宝作为“领头羊”领跑整个行业;移动社交领域,微信和QQ稳居第一梯队,远超排名第三的钉钉;短视频领域,抖音继续领跑,快手、抖音极速版紧随其后;视频领域,爱奇艺及腾讯视频稳居第一梯队;移动音乐领域,酷狗及QQ音乐稳居第一梯队;新闻资讯领域,字节跳动系的今日头条MAU用户超4亿,以绝对优势位居榜首,日均使用时长77.9分钟(6)Trustdata移动大数据检测平台:《2021年中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分析报告》,http:∥finance.sina.com.cn/tech/2022-01-23/doc-ikyakumy2162673.shtml。。

图1 互联网代表领域用户覆盖率

(四)头部互联网平台利用流量优势覆盖诸多服务领域

2020年3月,蚂蚁金服宣布把拥有12亿用户的支付宝从金融支付平台升级为数字生活开放平台,预示着服务业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美团致力于打造本地生活服务生态体系,依靠其庞大的流量资源,不断丰富APP平台服务功能,现已涵盖餐饮、住宿、出行、旅游、购物、娱乐等生活服务诸多领域。微信充分利用其在移动社交领域的优势地位,协同各大品牌不断强化自身电商实力。随着流量增速的趋缓,围绕数据主体应用时长的博弈日益激烈。其中,“短视频+直播”产品形态优势更为凸显,头条系及快手系APP使用时长占比相比同期提高3.1%和3.4%。抖音、快手作为短视频领域头部平台,它们的第三方合作平台重合用户占比继续提升,短视频平台正发挥其引流作用,并推动电商领域形成短视频电商、微信小程序电商与传统电商鼎足之势。

(五)互联网平台服务不断向下沉市场渗透

一方面,下沉市场需求旺盛。在月活跃净增用户规模排名前十的行业中,有8个行业在三线及以下城市比重超五成,分别为医疗服务(61.5%)、移动购物(57.1%)、办公商务(56.3%)、金融理财(56.1%)、移动社交(54.2%)、移动视频(53.1%)、汽车服务(52.4%)、生活服务(50.0%)。另一方面,消费端需求旺盛也加速了平台服务向下沉市场的渗透。2021年,位于中国移动互联网应用领域前三的是社交、电商和短视频,这三类应用的城市等级分布中三线及以下城市比重均超55%,其中,短视频领域下沉市场穿透力更强,比重高达64.1%,超过电商领域的55%和社交领域的55.5%。作为主流短视频应用,快手(极速版)下沉市场占比最为显著,34.3%用户分布于三线城市,高达40.7%用户分布在四线及以下城市,远超其他主流短视频应用(如表2所示)。

表2 2021年主流短视频应用用户城市等级分布

二、互联网平台发展存在的垄断问题及危害

作为平台构建者,平台企业搭建起“信息桥梁”方便产品或服务供需双方交流,进而居中撮合交易达成。它们是促进交易的媒介,其业务是经营市场。这使得平台类企业具有典型的多边性特征并能轻易在自己运营的市场上扮演“守门人”角色,在平台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容易衍生出垄断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危害。

(一)双向扩张,实现垄断自我强化

平台巨头横向扩展自身业务,资本呈现无序扩张趋势。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各平台的点击量、浏览量得以准确计算,进而使“注意力”这一抽象概念在互联网时代得以有效识别。该特征使平台企业可以凭借获取用户注意力(或称流量)赚取商业利益,一定程度上造就了注意力在互联网世界中的“通货”地位,使当今互联网经济表现为注意力经济(7)侯利阳:《互联网资本无序扩张的反垄断规制》,《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年第20期。。在注意力经济中,企业不以主营业务作为盈利来源,而是致力于获取更多注意力并将其作为主要盈利来源,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平台企业间的竞争由物质资本竞争向“粘性用户”以及接入渠道的竞争转变,助推平台跨业经营。此外,互联网发展带来的交易成本下降,也使平台互联互通网络结构的形成成为可能。相较小型互联网平台,大型互联网平台用户数量更多,信息交易量更大,平台得以搜索、收集到的数据更为丰富。与此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能够使平台深入挖掘数据背后隐藏的信息,进而掌握进入某一市场的先发优势。因此,大型互联网平台凭借市场地位、先进技术和数据集中优势,通过向用户提供新产品或服务进入新市场,从而更容易将自己在一个领域内的垄断优势传导至其他领域。与此同时,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数据具有通用性。通过数据共享,大型平台在进入新领域之后可以为原来的相关市场提供反向支撑。凭借此种形式的双向传导,市场间反馈机制作用的发挥将有利于大型平台实现垄断自我强化。目前几乎每个行业其背后总能看到熟悉的巨头平台身影,资本在整个互联网平台的无序扩张需引起重视。在横向跨界过程中,平台巨头有动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垄断协议、捆绑销售等手段“排挤”新市场上的竞争者。这将提高新进入企业面临的壁垒,对潜在竞争者形成威慑,减弱其市场进入意愿,从而将大大降低行业总的创新动力。

平台巨头纵向扩展自身垄断领域,利用双重身份进行“自我优待”。作为平台架构者,平台向用户提供信息、促成交易;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可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平台和平台内用户的双重身份使平台在数据获取上拥有天然优势。当要做出是否进入市场的决定时,平台可以利用平台内商户前期销售数据,通过算法模拟自身市场行为,大幅度降低损失;当与第三方商家竞争时,平台可以运用算法优势,通过调整排序、流量引流等方式为自营产品提供更为优厚的竞争条件。以上行为违反平等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打击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创新动力,长期而言,甚至还将损害整个互联网平台行业创新,并对技术升级带来不利影响。

平台为巩固垄断地位,“扼杀式并购”“掐尖并购”现象频频出现。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具有丰富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如今,数据资源参与资本积累并可实现持续价值增值,已转化为数字经济时代一种新的资本形态,即数字资本(8)贺立龙、刘雪晴、汤博:《平台垄断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数字资本的视角》,《管理学刊》2022年第2期。。数字平台作为数字资本产生、增值的载体,后者除为平台创造价值和利润外,更重要的是对流量的预期投机,即在以“流量”为核心的价值衡量体系中,使互联网巨头更能赢得资本的“青睐”,得到更充足的基础资金。凭借资金优势,互联网平台巨头相较小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具备更强的车轮并购能力。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过去十年内我国共计发生互联网企业并购事件542件,2018年高峰时期发生97起,之后,并购热度虽有所下降,但2020年仍高达65起(如图2所示)。其中,像银泰收购开元、腾讯收购猿辅导、蜂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等互联网巨头大量投资或直接并购初创型企业的现象引发大众普遍关注。此种现象,可看作是头部平台采取的防御措施,在预防自身垄断地位受到潜在竞争者破坏性创新冲击的同时也使巨头平台垄断地位不断得到巩固,同时经营者过度集中还将抑制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长期看亦必将扼制社会创新活力,并损害消费者权益。

图2 互联网企业并购情况(2010—2020年)资料来源:根据企查查官网数据整理

(二)数据泄露,各种隐私安全面临风险

据UNCTAD发布的《数字经济报告(2019)》,2002年全球数据流量仅为每秒100GB,与1992年全球总流量持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智能互联将使未来全球数据流量继续爆发式增长,预计2022年全球数据流量每秒将高达150700GB(9)UNCTAD.Digital Economy Report 2019:Value Creation and Capture:Implcati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EB/OL].https:∥unctad.org/webflyer/digital-economy-report-2019.。另据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预计贡献全球23%的数据量(10)《中国数据产生量占比约23% 2022年全球大数据储量分析》,https:∥www.askci.com/news/chanye/20220223/1636371745374.shtml。。数据在助力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平台对个人数据的过度采集,个人隐私、社会和国家安全或将面临威胁。依据能否识别到某位特定个人,可将个人数据划分为可识别性和不可识别性。互联网头部平台通过横向、纵向拓展市场以及并购等行为,对数据进行聚合,之后,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模糊个人数据在可识别与不可识别间的界限,提高非可识别数据转化为可识别数据的概率,从而提升形成精准数据画像的可能,对个人隐私将造成很大侵犯。此外,各级政府部门力图抓紧数字机遇,优化政府职能,也会积极寻求与互联网平台尤其是互联网巨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此种“强强联合”使互联网平台在各自业务领域构筑垄断生态圈的同时,有更大动力将发展触角向教育、交通、金融、出行、医疗等众多民生领域延伸。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数据不仅具有个人属性,还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社会公共属性,平台未经允许过度采集用户隐私信息并通过售卖或其他非法渠道泄露用户信息的现象近年来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损害个人隐私安全,更为甚者还将危及社会或国家安全。

(三)算法滥用,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算法调整涉及平台各方,但算法调整权仅掌握在平台手中,并更多体现平台利益,其他参与方对于算法调整只能被动接受,知情权、选择交易权受到损害。出于巩固市场地位、提高市场份额的考量,平台企业有强烈动机以垄断协议方式为自身平台的商品争取一定程度的价格优势。在垄断协议控制下,平台可以实现价格垄断和算法合谋。价格垄断将会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一方面,平台商户为迎合低价竞争需要,被迫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对低成本生产的需求;另一方面,在流量竞争的驱动下,企业若要开拓线上市场,必然花费更多资金购买“流量”,这也将使实体企业减少用于提高产品质量的研发投入,从而形成对高质量产品的“挤出效应”。两者共同作用下,平台商户将逐渐形成对低价低质竞争的依赖。此种“逐底竞争”路径,不仅损害线上市场的创新环境,长期而言还将使企业陷入“低质量陷阱”(11)程虹、王华星:《互联网平台垄断与低质量陷阱》,《南方经济》2021年第11期。,有损中国实体产品创新,阻碍其质量的提高。

所谓算法合谋,是指与商家签订价格协议后,平台通过跟踪商家价格数据,将平台内的商品价格通过人为干预方式与其他平台保持一致,通过强迫用户定价,利用算法优势弱化其他平台影响力,维护自身优势地位。此外,由于算法的及时性、准确性,数字平台实施的算法合谋行为普遍存在于平台业务所涉及的各行业各等级。相比传统经济中的垄断合谋,其行为更加隐蔽,对商家的监督更加透明,惩罚也将更为严格。算法合谋一旦达成,其危害将超过传统合谋,不仅有损其他平台正当发展的权益,还将对平台商户正常经营带来很大危害,严重破坏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氛围。

(四)数据滥用,价格歧视备受诟病

基于个性化营销策略的流行,在算法、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支撑下,平台经营者根据消费者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对用户进行定位描摹形成精确用户画像进而所实施的“大数据杀熟”行为被人诟病。在平台搭建初期,由于功能不完善等因素,平台用户较少且易发生转移。但伴随平台的发展,各类服务将不断完善和优化,越来越多的用户会进入平台。交易习惯的形成,使用户在平台间转移面临较高的学习成本,用户黏性会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平台企业也尝试利用各种手段试图将用户与数据捆绑进而极力锁定用户,从企业层面进一步强化用户黏性。较高的用户黏性使互联网平台有更大机会封锁需求,凭借算法等信息技术以数据识人,基于同一产品或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对象区别对待,千人千价,从而将消费者剩余最大程度转化为平台收益。2019年,北京市消协曾作过有关“大数据杀熟”的专项调查,结果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存在,其中有56.92%的消费者曾被“大数据杀熟”(12)《北京消协称飞猪和去哪儿网涉嫌大数据“杀熟” 去哪儿网:不存在的》,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9130088099938687&wfr=spider&for=pc。。

除了区分新老客户以及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制定不同价格外,手机品牌也可能将被算法识别,进而得到不同“待遇”。复旦大学科研团队以网约车平台为对象开展针对性调查,结果发现苹果手机用户备受平台“宠爱”,他们被更舒适、更昂贵车型(如优享、专车等)接单概率要比非苹果用户高出2倍,然而,所能享受的平均优惠以及每单所享折扣却只有非苹果用户的一半。除此之外,在非苹果手机用户中,打车费用亦与手机价格正相关,即手机价格越贵,打车费用越高(13)《“大数据杀熟”仍存 破除“隐蔽性”是难题》,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21-08/05/c_1127731081.htm。。作为完全价格歧视在平台领域的特殊应用,“大数据杀熟”行为具有智能性、系统性和隐蔽性等特征,不仅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而且会带来不必要的消费者转换,降低效率,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公共福利,造成无谓的福利损失。与此同时,该行为隐含着封锁需求,将有损平台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自由竞争的有效实施。此外,还应注意到该行为下消费者与平台间的信任机制若遭破坏,从长远看还将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形成阻力。

(五)恶意排他,网络效应发挥受限

平台业务是经营市场,在自己经营的市场上,平台天然地扮演着“守门人”角色,拥有一定的规则制定权。一是平台“二选一”问题。一方面,平台要求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只能在竞争平台间“二选一”并通过相应协议、算法等予以保证,网络外部效应的存在必然使商户选择大平台(14)王晓晔:《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几点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小平台将被不断边缘化,甚至直接威胁其生存,平台生态惨遭破坏;另一方面,平台利用低成本和低价格优势,诱使产品或服务需求方只在本平台消费。结果是,未获得机会的“交易相对人”并非通过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品种等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发挥被驱逐出市场,而是由于人为排除因素被强制挤出市场。该行为实质是平台利用自身“守门人”的身份规定谁可以参与市场,它带来的垄断影响涉及产品或服务供需双方在平台间的选择。从反垄断角度,由于该行为暗含排除和限制竞争因素,可将其归入限定交易类行为。2010年“3Q”大战便可视为互联网领域最早的“二选一”案件。数字平台发展至今,排名前几名的电商平台几乎都在实行“二选一”行为。二是平台间屏蔽和不兼容问题。平台通过拒绝在其平台上提供处于竞争位置的平台链接以此来保障自身竞争优势。从反垄断角度,可将其归入拒绝交易行为范畴。流量为王,数据制胜,平台竞争的核心是数据竞争。当平台垄断流量入口,进而对某种数据享有控制权时,平台凭借对所得数据的再分析、再处理以得到更有价值的信息,便可能在市场进入环节就阻碍其他同类型平台进入市场以获取某种垄断优势。在梅特卡夫定律(15)梅特卡夫定律即网络价值等于网络内结点数的平方。根据该定律,网络价值随其连接用户数量的增加而递增。的作用下,平台因创造尽可能多的链接而更具价值,与此同时,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性,平台另一端用户数量亦可视为提供给当前端用户的服务“质量”。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和劳动力、资本、土地等一样参与到价值创造过程。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数据在生产效率提高层面具有更强的乘数作用,其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数据流动。而以上两类问题的存在,导致数据在收集源头就被“挟持”,不仅直接损害公平竞争秩序,而且限制了网络效应的发挥,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抑制创新、降低效率。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数据认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一是加快数据确权。数据是平台竞争的核心,它的多重价值性使其兼具权益性和资产性且二者相互交融。因此,明确个人、企业、行业、社会、国家各类型数据分类及范围,在数据全要素周期中界定数据主体与数据记录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是数据要素化面临的首要问题。目前《数据产权法》尚未出台,现有法律对数据要素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亦均无明确规定,未来如何填补此部分法律空白值得研究。二是规范数据收集与使用。消费者保护、市场竞争、数据保护密不可分,要从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治理责任角度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社会效益间的关系,规范平台企业对数据收集和使用的任意性,禁止滥用数据与算法优势对用户数据过度挖掘。三是构建激励数据公开制度。可运用法律对价思维,借鉴专利对价理论的有益做法,建立“以公开换取垄断”制度,激励平台公开其数据资源,解决数据收集源头的垄断困境,促进数据流通,提高数据配置效率。四是完善数据交易制度。健全数据估值定价办法,多元数据交易主体,完善数据交易规则,不断扩大数据交易流通规模。五是完善数据收益分配制度,发挥市场优势和再分配机制的作用,加快出台数字税等法律法规,确保各类主体按贡献获取收益。

(二)发挥法治护航作用,加强法律与其他政策工具间的配合

一是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要体现数字平台发展的特点,不断修订、完善这部“经济宪法”。第一,把控监管者介入市场经营的程度,适时引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政府过度行使公权力所带来的干扰、排除、限制市场正常竞争的行为扼制于萌芽。第二,平衡好鼓励平台企业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间的关系,可以在《反垄断法》已增加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基础上增加隐私安全保护条款,发挥法律宣示作用,为后续相应法规修订和司法实践提供引导。第三,对相关市场认定、算法合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新兴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可适时在《反垄断法》中增加必要设施原则,强制大型平台共享其数据,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消费者福利。该原则目前已在《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中得到认定,但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适用的度,对该原则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仍值得探索。第四,明确反垄断赔偿标准,提高市场主体反垄断积极性。二是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致力于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与隐私安全,但并非准予个体对其信息行使绝对意义上的完全控制权。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直接立法目的,防止个人数据滥用,更好地发挥个人信息规范化利用在促进数据流通、推动数据共享、破除平台数据霸权、推动创新中的作用。三是强化法律与其他政策工具间的配合。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间的衔接。应充分考虑执法成本和执法收益,在类似资本无序流动、隐私保护等问题上,可以通过设置相关规则、标准来预防。

(三)完善监管体系,补齐监管滞后短板

行政管制在短期内可以发挥作用,但长期而言,要补齐监管滞后短板,完善监管体系。一是贯彻积极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应明确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并非要扼制平台发展,而是要纠正平台发展中的不良现象并引导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应摒弃包容审慎不监管理念,拒绝监管缺失和监管过严,坚持积极的包容审慎监管(16)孙晋:《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打破“不管就乱,一管就死”的监管悖论。二是把控监管力度。监管通常指市场活动中公权力的介入,其核心问题是正确并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坚持政府干预是为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营造良好环境的初衷,通过行政权力的实施促进和保护平台健康高质量发展。三是实施中立性监管。互联网平台多以民营和外资企业为主,在监管过程中应中立公允地实施监管权力,拒绝歧视性对待,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将同步提高监管结果的可预期性。四是监管重点前移。实行事前合规、事中调查、事后惩罚相结合的全链条动态监管,重点关注事前和事中监管两个阶段。强化事前监管制度的建立,明确具体监管机构,规范权力行使范围与界限,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降低平台各细分领域的进入门槛,引入竞争,从源头预防垄断;事中应加强市场调查,正视平台垄断结构的关联性和延伸性,充分利用技术、数字手段仔细甄别结构和行为意义上的垄断,对垄断问题早发现、早预防,将垄断问题消灭于萌芽。五是分类监管提高效率。对比监管收益与监管成本,针对“三类六级”互联网平台应制定更精细化的监管措施,通过技术赋能,广泛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平台内容进行分类监管。巡查抽查平台企业管理情况,对超大平台应实时关注其经营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六是协同共治。整合各级各领域监管部门的资源,共定政策、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加快形成多维立体的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内容监管机制,推动解决行业与专业监管交叉所导致的监管碎片化问题,助力平台“互联互通”。七是拓展监督渠道。当前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大多仍是政府进行的以事后、静态和强制性惩罚为主的监管,对政府监管不完全的情况,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信用的影响,利用市场信誉评价等机制,健全信用约束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奖励或特殊待遇的方式激发平台自我监管;另一方面要将社会公众纳入监管主体范围,提高反垄断意识,关注下沉市场以及重点人群,畅通民众观点表达、权益保障渠道,切实形成良好的反垄断社会氛围。同时要开发第三方监督渠道,充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对互联网平台实现全方位、多角度、高效率的监督,培育多元监管新生态。

(四)推动“国民共进”,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数字资本扩张不再以提高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为目的,而是聚焦数据占有,这使得数据资本不满足于单纯的消费空间占领,而是将目光投入医疗、交通等更多领域。伴随数字资本与数字技术融合程度的加深,作为支撑数字资本重要载体的平台企业,其业务触角已伸向国民经济各领域,其健康发展影响着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对此,应积极推进平台治理领域的“国民共进”。一是坚定支持大型民营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鼓励此类平台企业利用资金优势,发挥规模效应,加强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同时,也应制定相关激励措施,促进其技术共享,从而有效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此外,还要引导平台企业树立正确的数据安全观,提高数据泄露打击力度,坚定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二是鼓励国有资本进入基础性、战略性数字经济领域。在平台治理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国有资本参与大型平台的投资决策,从源头扼制平台利用垄断势力、数据及算法优势谋取资本红利,损害社会利益,以此筑牢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防线。

(五)借鉴先进经验,推动建立多元治理框架

作为新型经济形态,平台经济已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与之相关的平台垄断治理问题更是引发多方关注。平台经济的全球性和数据要素的流动性,促使一国要用更为开放的视野看待平台发展中日益凸显的垄断问题。一是要借鉴欧美等国经验,确立反映中国实际的反垄断策略。美国和欧盟互联网行业发展较早,在平台反垄断领域亦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经验丰富。相比欧美国家,中国数字经济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快,平台企业作为重要的数字载体更是保持较快增长。如今,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拥有大型数字平台最多的国家。对此,中国应持开放态度,积极学习欧美在相关市场界定、垄断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关系协调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并将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从而确立能反映中国互联网平台发展特色的反垄断策略。二是要发挥中国智慧,推动建立多元共治框架。作为数字大国,中国提出的“四项原则”“五点主张”已成全球共识;提出的“全球数字安全倡议”等中国主张亦在全球获得广泛支持。未来,中国国内要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进行平台反垄断经验探索,同时还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借助G20峰会、中非合作论坛等多边交流平台,在数字平台治理上积极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推动国际层面数字平台多元共治格局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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