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视角下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
2022-07-20魏永奇
[摘要]数字版权治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基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及其特有的数字签名等技术,数字版权管理体系可以逐步进行革新,实现简化认证流程,降低确权难度等目标。“区块链第一案”为区块链技术对数字版权的认定、使用、交易全过程进行保护提供了很好的例证,使区块链相关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具有了实践说服力。拓宽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领域,能够进一步更新和完善数字版权领域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数字版权治理;数字版权保护
随着数据交换等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传统版权保护意义上的图片、文字、视频等内容以数据的形式快速传播,产生大量的数字版权侵权现象,这些数字侵权行为存在隐匿化、类型化等多种问题。加之数字版权的权属难以确定、侵权证据容易灭失、损害后果难以认定,给数字版权企业和权利人权益造成巨大损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数字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1]。如何面对数字技术对版权保护领域带来的挑战?将新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领域是有效的应对方法之一。区块链技术为数字版权的确认权属、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和提高维权效率等提供了可行的技术方案,为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新方法。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困境
根据《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1)》,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市场规模已达到11847.3亿元,首次突破一万亿元。网络版权内容整体呈现“视频化”与“价值向”的发展趋势。同时,据12426官方网站显示,截至2019年4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监测作品总量超过812万,监测覆盖平台量超过10万。由此可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数字作品的创作门槛逐步降低,作品的发布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依托互联网传播的数字作品在传播方式上与传统的著作权作品相比具有更为便利的流通条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数字作品的侵权纠纷数量激增,侵权行为难以监测,版权保护问题亟须解决。《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报告》显示,“剑网2020”专项行动期间,国家版权局共删除侵权盗版链接323.94万条,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2884个,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724件,调解网络版权纠纷案件925件。可见,当前数字版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目前,传统版权保护机制已无法满足数字版权保护的需求,加之现行著作权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权属认定难等问题,部分数字版权诉讼仍然存在沿用传统著作权法来解决数字版权纠纷的情况,这些都进一步增加了数字版权保护的难度。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设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但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数字版权保护仍然面临以下问题。
(一)数字版权的确权
虽然现行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针对专利、商标等规定了明确的认定手段和方法,但是数字版权的权属确定仍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内容创作者完成创作时即可获得版权,但此时作品的版权并未为外界所知,若发生侵权纠纷,就存在确权证明的难题,即使基于著作权登记,也可以确认权利归属,我国版权登记主要通过国家版权局与各省版权中心进行,一般要经历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三个阶段[2],但传统版权登记的周期过长,流程繁复,从提交材料到获得证书需要1到3个月不等,甚至利用中国数字版权中心进行数字登记也需要30个工作日,极易出现版权认证尚未完成就已经被侵权的情况。同时,作品进行登记的成本较高、专业难度大。这些问题使部分数字作品创作者放弃版权登记。综上所述,传统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已无法满足数字作品的创作者和权利人的版权保护需求,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权属若无法确定,权利保护就无从谈起。因此,数字版权确权的过程应当引入更为先进的确权技术。
(二)数字版权的维权
一般数字版权纠纷以网络为载体,电子数据成为数字版权维权的主要证据形式,但是电子证据具有易销毁、易篡改、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损失价值较难评估的特征,使权利人取证困难、取证成本高。一方面,权利人利用截图、拍照等方式将侵权证据进行固定与存储的做法仍无法避免侵权人在侵权被发现后快速删除侵权数据信息,并利用PS等技术篡改侵权记录;另一方面,权利人利用公证等方式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又受限于公证程序的烦琐,导致取证时间滞后,造成证据灭失的结果。同时,我国法律要求版权权利人不仅要第一时间发现侵权行为,而且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侵权证据存储责任。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数字版权确认权属难、存证成本高、侵权行为认定难等问题,使权利人难以维权,其合法权益也难以获得保障。可见,传统版权保护制度无法解决数字版权维权所面临的亟须解决的困境。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区块链技术始于中本聪在2008年发表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论文。其本质是建立共享数据库,营造可以追溯、修改留痕、公开透明的坚实的信任基础[3]。区块链技术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运用点对点数据传输方式的分布式数据存储节点系统,其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最大价值是,利用各个节点的“自我监督”能力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版权管理成本。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技术免除了中心化平台的集中控制,使每个交易的用户主体可以在没有信任关系的环境中作为中心来完成交易,也就是说,每一个节点都可以作为中心,但不会存在中心控制功能,从而实现提升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保證数据公开透明等目的。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模式保证了存储在各个区块中的版权信息无法被篡改,便于监管,且区块链的公开透明性也使交易的过程更具安全性。同时,区块链的时间戳技术可将每一次交易流程存储在区块上,当版权纠纷或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可以利用区块链中存储的数据链证据进行维权。目前,去中心化的互信机制正在有序建立,有望推动数字版权保护机制的创新。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实现了“信息去中心化到价值去中心化”的过程,为当前数字版权的价值保护提供了全新的数据记录功能,区块链技术的天然适配性也为数字版权保护领域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这相较于传统版权保护的手段更具安全性。
(一)“区块链存证案”:数字版权保护的新工具
2018年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公开宣判。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对涉案的文字作品以及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在独立运营的网站上登载未经原告及其作者授权的著作权作品,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删除所发布的侵权作品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利用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数字证据并主张权利,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该案的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和真实性可从三个角度进行审查。一是存证平台的合法性问题;二是提取数字侵权证据样本技术的准确性问题;三是区块链数字证据的可靠性问题。在该案中,通过区块链技术筛选的侵权数据经法院审查后予以采纳,该判决确认了区块链存储的数据证据效力。可见,区块链的留痕技术为权利人利用区块链技术存证提供了明确的参考,区块链技术存储证据实现了现实应用。
(二)区块链技术为数字版权确权创造新优势
区块链技术可以提高数字版权登记的安全性和效率,降低确权成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都享有著作权。我国法律虽然不以登记作为认定著作权取得权利归属的要件,但是绝大多数的作者都会通过国家版权局以及版权认定中心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整个登记流程繁复冗杂。然而,区块链技术可以在确权、授权、维权三个阶段录入所需要的信息[4],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网络版权登记,权利人可以实现“注册即确权”,并简化确权登记流程。该流程将注册记录的时间形成唯一编码,利用区块链入链数据不可篡改的特性来确定真实的注册上传时间与权利归属,提高版权安全性,再通过时间戳功能将数字版权注册、发布、交易的全过程连接在一起,实现数据追根溯源的目的,且区块链技术在构建信息可信度上的天然优势催生了版权确权透明平台的建构[5] ,通过建立具有信任机制的注册交易平台,对数字作品的流通过程进行完整准确的记录,这为数字作品低成本确权提供了新路径。同时,区块链的数字签名功能使区块链技术服务商可以为每一位作者上传的文本提供独一无二的电子密钥,并通过时间戳技术加以验证,进而达到将数字版权数据信息永久保存的目的,形成建立在多层次和多角度上的长期和完整的保障机制。整个验证流程都是基于计算机的程序运行,大大节约了版权登记的成本。
(三)区块链技术为数字版权维权创造新优势
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维权方面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利用时间戳功能与链上数据交叉验证功能实现侵权证据的固定与侵权结果的评估。在同等条件下,区块链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使区块链证据的证明力远高于其他数据。例如,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权利人可通过上传在FACTOM区块链上的哈希数值与法院和鉴定机构查询到的哈希数值比较,以此确认存放内容与举证证据的SHA256值一致,从而获得法院支持。区块链的时间戳技术通过生成唯一的不可篡改的专属交易记录来认定数据的权属,形成不可逆的“证明标签”,当该标签所记录的数据产生异常变动或者数据违规转发时,数据的变更就会被区块链所记录,生成不可篡改的区块链证据,并利用算法机制对数字版权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区块链平台管理者可以直接将未经权利人授权发布的侵权作品下架、删除,且将数据变动过程的信息记录生成文件报告,为权利人维权提供证据支持。这在本质上实现了固定电子证据的目的,使数字版权产业链的每一个主体都能够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安全的交易。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路径
第一,更新数字版权领域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律手段规范数字版权领域,明确版权人的数字版权,实现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利用区块链技术提供数字版权规制的概念和范围,现行的我国著作权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可将自身与区块链的技术特点相结合,明晰权利登记流程和侵权处理办法。一方面,规定区块链的入链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证据基础、在证据认定方面做出相应的规范和调整、明确区块链数据的权利归属,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能够依法将区块链数据作为证据加以认定。另一方面,确认区块链确权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将区块链确权证书纳入我国DCI数字版权数据库。数字版权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应在法律的规制内,由法律加以背书。
第二,创新数字版权管理机制,将区块链技术的技术模式与数字版权的治理模式相结合。这就要求通过多节点共同建立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系统,利用该系统构建透明安全、去中心化形式的共信机制。在此种共信机制下,数字作品从创作到上传登记的所有信息都可被区块链所记录,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实现实时确权简化程序、降低成本,从而有效地解决传统版权登记存在的程序冗长等问题。
第三,建立区块链技术电子证据存证机制。区块链技术构建存证机制能够大大解决著作权人维权难的问题,区块链在数字版权存证方面的应用模式以区块中记录的作品数据信息为证据。链式结构的每个节点都存储着作品摘要、作者信息、上传时间等哈希数值,且相邻节点可利用算法将节点前后链接验证,实现版权信息的加密。由此可见,区块链技术存储数字版权作品及其信息可以不受其他节点数据的影响。因此,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建立可以准确定位和导出数字版权的全部信息,为权利人在诉讼中取证和举证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提高对电子存证真实性的技术判断,而只有注重对区块链技术专业人员的储备,才能防范系统安全风险。
第四,鼓励区块链技术正向发展。这就是说,通过多场景的技术应用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加快形成数字版权领域的数据应用核心自研技术,实现数字版权保护和完善法律监管为导向的监管机制,推动产学研政相结合,加快进入区块链3.0时代。同时,国家政府机构也应加大对建设区块链技术生态圈的投入,促进版权机构之间的合作,鼓励多主体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使数字版权发展环境治理获得技术支持,最终实现万物互联的新生态,营造高效的数字版权保护新环境。
综上所述,区块链技术为数字版权管理和个人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管理模式。文章通过研究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困境、数字版权保护的确权、维权等问题,从数字版权保护的确权保障、权利维护两个角度分析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新技术优势,并从法律规制、管理机制以及技术创新层面提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新发展路径,以探求符合我国国情的覆盖全产业的数字版权保护网络生态,推动数字版权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赖利娜,李永明.區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保护的机遇、挑战与发展路径[J].法治研究,2020(04):127-135.
[2]毛宁,张小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版权保护[J].图书馆论坛,2019(08):90-95,145.
[3]张辉,王柳.区块链下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21(06):114-120.
[4]廖柏寒.区块链在版权存证上的技术优势与未来应用:基于“版权链+天平链”协同取证第一案的启示[J].出版广角,2021(21):84-87.
[5]赵磊,石佳.依法治链:区块链的技术应用与法律监管[J].法律适用,2020(03):33-49.
[作者简介]魏永奇(1997—),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