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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立法加速

2022-07-18宋奇波

宁波经济(财经视点) 2022年7期
关键词:惩戒条例诚信

■宋奇波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信用建设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

在国家层面,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这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继国务院发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之后,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全面系统安排的又一部重要政策性文件。

在地方层面,多地社会信用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据初步统计,目前已有20 多个省(市、区)完成了社会信用的立法工作。多数省份在社会信用立法中,都将激励诚信惩戒失信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同时将政务诚信建设放在了重要位置。

运用信用理念解决难点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

《意见》 围绕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23 项具体内容。

《意见》 提出,要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等工作要求。

首先,《意见》 专门部署了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工作,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加强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互联网、个人的诚信建设等。“诚信和信任是个体的道德品质,是社会的伦理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支撑和聚拢作用。”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实现伦理信用和制度信用的相互促进、高度融合,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次,《意见》 将信用建设对于民生保障和改善方面的功能放在了重要位置。《意见》 强调,要打造诚信消费的投资环境,鼓励探索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乃至市场禁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从严查处各类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意见》 对诸多重大民生问题的关切,诠释了信用服务于民生保障和改善方面的重要功能。

此外,《意见》 还强调了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以及经济活动两个方面的信用要求。这些举措将诚信价值观进一步转化和落实到各项制度中,是诚信价值观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集中体现,从而为进一步引领市场诚信建设,夯实经济领域的信用基础,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信用支撑。

各地加快信用立法进程

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湖北省走在了前列。

2017年3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据悉,该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明确界定5 种严重失信行为和7 种特别惩戒措施。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者,将受到7 种特别惩戒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别惩戒措施。

3 个月后,上海市对社会信用立法也进行表决。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媒体披露称,为了做好这部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上海市相关部门此前进行了3年的调研和起草。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实施后,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这部法规也得到了高度评价,“具有很强的创新性、针对性和适用性,为地方社会信用立法探索提供重要参考,也为全国社会信用立法实践提供重要支撑,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和深远意义。”。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对惩戒失信和社会信用信息保护进一步细化。根据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将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相关行业、担任相关职务、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等; 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加工、使用、传播、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明确信用主体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尤其注重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湖北、上海、浙江、河北、陕西、河南、山东、广东、江苏、海南、吉林、辽宁、天津、黑龙江、内蒙古、湖南、山西等20 多个省份对社会信用进行立法。其他一些省份今年正在对社会信用立法草案进行审议,还有的省份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各地对地方信用立法的名称并不一致,主要有 《社会信用条例》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三种类型。如上海市、湖南、山西等省市名称为 《社会信用条例》,而湖北和河北等省的名称为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社会信用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应当看到,这些年来,我国的信用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全覆盖,告知承诺制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力支撑“放管服”改革,信用贷款大幅度增加,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有序推进。针对推进实践中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规范性不够等问题,2020年国办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着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与此同时,地方社会信用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不少地方出台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创设一系列重要的制度规则,显著提高社会信用的法治化水平。

从省级层面看,除上海制定第一部地方综合性信用立法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之外,湖北、河北、浙江、陕西、辽宁、山东、河南、天津等地也陆续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此外,南京、厦门、宿迁、台州等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信用立法,还有不少地方正在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社会信用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一方面,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等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 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也为制定社会信用法提供重要参考。全国人大财经委在2021年的相关报告中也建议,有关部门发挥积极作用,深入研究论证立法涉及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立法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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