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藏P.T.1190汉文书残片考释
——兼论发文机构与“肃州之印”的相关问题
2022-07-18赵耀文
赵耀文
(重庆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重庆 400044)
P.T.1190是一纸双面有字的残片,一面是藏文书函,一面是汉文文书 (图1),文书钤有“肃州之印”的印痕 (图2)。一般认为藏文书函面为正面,钤印的汉文文书为背面。①白玉冬先生说“另据大阪大学坂尻彰宏教授赐教,P.T.1190正面藏文文书为书信断片。”参见白玉冬《P.T.1189〈肃州领主司徒上河西节度天大王书状〉考述》,刘进宝主编《丝路文明》第1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08页注释。中华古籍资源库收录的图版,亦题为:P.t.1190书函。《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藏文文献》第11册收录图版,亦著录为“P.T.1190《书函》”与“P.T.1190V《归义军牒状 (汉文)》”。②图版见西北民族大学、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藏文文献》第1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65-166页。武内绍人与白玉冬释读汉文文书部分,认为“该文书是由肃州上给沙州归义军政权的公文”,并据“肃州之印”的印痕,拟名为《乾符年间 (874-879)肃州牒》。还结合其他文书形式,复原了该文书阙失的部分信息。③参见 [日]武内绍人《歸義軍期から西夏時代のチベツト語文書とチベツト語使用》,《東方學》第104辑,2002年,第106-124页。白玉冬《P.T.1189〈肃州领主司徒上河西节度天大王书状〉考述》,《丝路文明》第1辑,第108-109页。
图1 P.T.1190文书双面 采自中华古籍资源库
图2 肃州之印 采自P.T.1190
然而,仍有一些疑惑尚须开释。首先,这份残纸的正面与背面究竟如何区分?这并非无关紧要,而是关乎书函与文书形成次序的问题。其次,汉文文书的收文机构为归义军节度使无疑,拟名为《归义军牒状 (汉文)》似有不妥。最关键的是该文书究竟是什么机构发出的?发文机构与归义军节度使是什么关系?再次,文书钤用了肃州州府的官印“肃州之印”,但为何落款具官的职衔中没有肃州长贰的署名?甚至于文书的性质、内容等,亦有可待深究之处。兹略加考释,不妥之处,诚祈惠示。
一、P.T.1190汉文书整理与正反面推断
P.T.1190的藏文书函面应是一份私书或抄件,此处不再深究,现仅对钤“肃州之印”的汉文书面进行整理。主要是在白玉冬先生录文的基础上,结合中华古籍资源库收录的高清图版,厘定个别讹误,重新整理如下:
(前 缺)
1 □中院 (倒书)
4 三二百人同为守捉,度绝他虞,候兵马到日,留。具
5 事由闻 奏,事须牒 归义军。请详来牒
7 乾符□年正月贰拾壹日
8 判官将仕郎试太常寺协律郎
9 使兼侍御史牒
(后 缺)
如图1所示,第1行“□中院”三字倒书,似乎与本文书的内容没有关联,很可能是从其他断片粘连而来。白玉冬先生将该行文字复原为“肃州防戍都牒归义军节度使”,这在图版中无法体现出来,故不取。第4行“三二百人”与“候兵马到日”,白玉冬漏掉“三”字,并将“日”误识为“予”,今据图版乙正。第2行“无人守捉”与第4行“同为守捉”都提到了守捉的问题。第3行“牒归义军请”与第5行“事须牒归义军”,表明这份文书是发给归义军节度使的,要求节度使派三二百人担任守捉任务,承牒机构是归义军节度使府无疑。
第7行标明了文书发出的时间,即“乾符□年正月贰拾壹日”,知为874-879年中某年的正月二十一日,其时任归义军节度使的是张淮深。“拾壹日”三字上钤“肃州之印”(图2)。朱文方印,阳刻篆体。据《旧唐书·地理志》记载,武德二年 (619),分隋张掖郡置肃州;天宝元年 (742)改为酒泉郡,乾元元年 (758)复为肃州。①[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40《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642页。自后沿袭未改。该印亦见于藏文书函P.T.1189《肃州领主司徒上河西节度天大王书状》与汉文书S.389《肃州防戍都状》上。②P.T.1189钤印的问题,参见白玉冬《P.T.1189〈肃州领主司徒上河西节度天大王书状〉考述》,《丝路文明》第1辑,第108-109页。S.389的图版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英藏敦煌文书》第1卷,第179页;录文见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487-488页。又据白玉冬先生提示,浙敦114(浙博089)藏文残片上亦钤“肃州之印”的一部分,但黄征先生在解题时并未注明,姑且存疑。参见黄征、张崇依《浙藏敦煌文献校录整理》下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87-488页。因此,该印是肃州州级官府的官印。
《法藏敦煌藏文文献》与研究者均将该残页的藏文书函面定为正面,将钤印的汉文书面定为背面。若藏文书函面为正面,则钤印的汉文书便是将已经使用过的书函作为官府用纸,在其空白面书写了公文。
然而,从目前传世和出土的同类文书来看,不乏多面利用的情形,但基本上都是将正式的公文纸进行二次或多次利用,在文书空白处或背面书写其他的内容,尚未见将官方文书写在其他文献背面的情形。所以,将书函面定为正面而将钤印的公文视为背面,恐不甚妥当。唐代公文用纸自有规制,有专属官员管理,用纸需要向相关机构行文请纸。如大谷5839《开元十六年 (728)请纸牒案》包括西州兵曹、法曹等司请黄纸与河西市马使米真陁请纸笔事,最后西州都督府处理的结果是前者获批而后者未允。河西市马使在请纸文书中说“真陁今缘市马,要前件纸笔等。请准式处分”,都督府官员指出“河西节度买马,不是别敕令市,计不合请纸笔”。③大谷5839《开元十六年 (728)请纸牒案》,录文见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 (叁)》,东京:法藏馆,2003年,第207-209页。可见政府用纸管理之严格。所以,P.T.1190汉文书当然也是使用了官府用纸,当地官员恐不会贸然将公文写在一份书函的背面。因此,该残页的正面应是汉文书面,而背面是藏文书函面。
二、P.T.1190的内容与发出机构考
这份文书前后残缺,但可以确定是发给归义军节度使的文书,虽然钤有州印,却无肃州长贰的具官署名,这说明文书发出机构绝非肃州的州府,那究竟是什么机构发出的,要向归义军节度使传达什么信息?
第2行“无人守捉”的言下之意是某地防御薄弱,发文者有“恐有失事几”的担忧,所以向归义军请援。求助的具体内容是第3-4行“请□□□三二百人同为守捉”,即请求归义军节度使派遣守捉支援。同行的“候兵马到日,留”,似乎表明归义军节度派来援助的守捉将会被发文者留用。
文书第4-6行的信息隐约透露出发文者的身份地位。首先是“具事由闻奏”,行遣该牒的机构能够直接向皇帝汇报,所谓“闻奏”是也。就这种表述来看,发文者的职级似乎并不低,应与归义军节度使相垺,或至少要在州刺史级别,才有“闻奏”的资格。其次,“请详来牒合报”,即要求归义军节度使做出回复。就其内容而言,完全看不出发文机构隶属于归义军的痕迹,反而看到其可以指挥归义军派遣守捉的实际。
第7行是发文日期,仅知为乾符某年的正月二十一日。第8-9行的信息是判断发文机构的关键,尤其是“判官”与“使”的职衔标注,表明该文书是由某个使职组织发出。这种签署形式,也见于吐鲁番出土文书。阿斯塔纳188号墓出土一纸存7行文字的公文,唐长孺等拟名为《唐残牒》,并提示“一行上有朱印一方,印文不清”。①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54页。兹将该残文书的前4行移录如下:
(前 缺)
1 十二月九日典纪
2 判官凉府录事梁名远
3 副使检校甘州司马綦使
印痕所在之处正是文书的签发日期,而具官的职衔是典、判官、副使、大使。据考证,这是甘州刺史李汉通等人组成的市马使团向西州市马的文书。②刘安志《唐初的陇右诸军州大使与西北边防》,《吐鲁番学研究》2008年第1期,收入《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代西域史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11页。虽然比P.T.1190多出了典与副使的签署,但发文机构的性质相同,都是使职组织。这从《唐六典》的记载可得到确证,谓“凡别敕差使,事务繁剧要重者,给判官二人,每判官并使及副使,各给典二人;非繁剧者,判官一人。典二人,使及副使各给典一人。”①[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2《尚书吏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5页。有如此配置的机构只能是使职组织。由此,基本可以确认P.T.1190的发文者应是皇帝派出,能直接专达,能够指示归义军节度使的某个使职机构。
当然,文书之上钤“肃州之印”还提示了另一种可能,那就是行遣这份使牒的“使兼侍御史某”就是肃州防戍都的长官。只是因为“特敕定名”执行其他的使务,遂有“奏闻”的资格,才可以行牒指挥归义军节度使派遣守捉。即便如此,也应将使职组织与肃州防戍都的两个职务分开,因为他行遣使牒时具有特殊的身份,即便他是肃州防戍都的长官,但没有以长官的名义行文,而是以某个使职组织的名义行文。
因此,将P.T.1190拟名《乾符年间 (874-879)肃州牒》是值得商榷的。该文书的发文机构应是朝廷派往肃州的某个使职组织,遇到突发情况,才借用肃州之印行牒归义军节度使。所以,应命名为《乾符年间 (874-879)某使牒归义军节度使为派遣守捉事》,是一份借印行遣的使牒文书。
三、“肃州之印”相关问题考述
如前所论,这份文书不是由肃州长贰发给归义军节度使的牒式文书,而是某个在肃州执行使务的使职组织发出的,那该文书为何钤“肃州之印”?
唐代规定“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考其事目,无或差缪,然后印之。”②[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1《尚书都省》,第11页。肃州州府的官印由当州勾官录事参军负责,《唐六典》载其职曰“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乣正非违,监守符印。”③[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30《上州中州下州官吏》,第748页,肃州录事参军即是肃州的“监印之官”,“肃州之印”钤于P.T.1190文书上,必是肃州录事参军所为。
《唐会要》载长庆二年 (822)八月御史台奏置“行从印一面,出使印两面”,铸印的原因是“比来御史出使推按,或用废印,或所在取州县印文状。伏以使臣衔命推按,事须用印,无非且要,既于所在求印,事以漏泄,伏请令有司铸造。”④[宋]王溥撰《唐会要》卷62《杂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567页。提到御史出使时会用废印或借用州县印,颇为不便,所以奏铸新印。“肃州之印”钤在一份使职组织发出的文书上,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肃州之印”被当做“废印”使用,即朝廷取缔了肃州的建制,礼部收缴了州印,然后配备给某个使职组织使用。但唐朝并无废罢肃州的行为,所以不可能是作为废印使用。二是身处肃州的某个使职组织并没有专印、也没有颁赐废印,所以在紧急情况下,借用肃州的州印来钤印文书。
据刘子凡先生研究,唐代使职行遣文书需要用印时,或使用废印,或借用州县印,借用州县印“并不是借出官印,而是将文书送到其他官府用印”。①刘子凡《唐代使职借印考——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敦煌吐鲁番学研究》第16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211页。所以,这份文书必然也是被送到肃州,然后由州府的监印之官用印。事实上,与这份文书一同送到肃州府衙的应该还有一份请印文书。吐鲁番阿斯塔纳221号墓所出《武周典齐九思牒为录印事目事》即是这样一份请印文书,内容为:
1 敕慰劳使 请印事
2 牒西州为长行駞为不足事,一牒为乘驮案事。
3 右贰道
4 牒录印事目如前谨牒。
5 四月廿九日典齐九思牒
6 贰道 使郎将张如庆
7 贰道勘印方泰 示
8 廿九日②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33页。
这份文书是敕慰劳使和典齐九思向方泰所在的官府请印的文书,要求在两件发给西州的文书上钤印。第2行即是需要钤印的两份文书的“事目”。刘子凡推测可能是“敕慰劳使向西州的官府借印”。③刘子凡《唐代使职借印考——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敦煌吐鲁番学研究》第16卷,第211页。若是向西州的官府借印,则两份关于长行駞与乘驮的文书本身就是发给西州的,何必再请印?因此,敕慰劳使请印的机构当不是西州,而是西州下属某个有官印的府衙或邻近西州的某个官府。
P.T.1190是需要钤印的文书,肃州已经予以钤印,而与这份文书相伴的请印文书未见,但可以推断定然与上述敕慰劳使请印的文书相似。发这份文书给归义军求援的使职组织没有废印,遇到突发情况后,军情紧急,遂借用肃州之印而行牒归义军节度使,还在文书中言明,事情结束后会“闻奏”。所以,P.T.1190文书钤“肃州之印”是使职组织借印钤文书。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藏P.T.1190正面的汉文书残片是发给归义军节度使的,但不是肃州防戍都发出的公文,而是在肃州执行某项事务的使职机构发出的文书。文书内容是向归义军节度请援,要求节度使派遣守捉相助。钤用“肃州之印”不能证实该文书是肃州府衙的公文,结合落款签押,可知这份文书是没有辟置印鉴的使职机构借用肃州的官印发遣的文书,而与该文书相配套的应还有一份发往肃州官府的请印文书,表明了使职机构履职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