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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熵值法的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比较研究

2022-07-18

中国市场 2022年17期
关键词:竞争力模板贸易

(苏州大学 东吴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1 引言

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指出,要“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将发展服务贸易作为推动进出口协同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方面。

而在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数字服务贸易作为信息技术与传统服务贸易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对于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已愈发显著。根据CAICT于2019年12月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影响白皮书》显示,2018年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约占全球服务贸易总出口的50.15%,数字服务贸易在一国服务贸易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主体一直是以加工贸易为主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较弱且发展迟缓。在我国数字产业高速发展的当下,通过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带动服务贸易发展,充分利用数字经济带来的红利,是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及发展水平的较好选择。

本文从2015—2019年全球GDP排名前十位国家的经济贸易数据出发,以熵值法为基础,构建衡量一国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水平的综合指标体系。基于该指标体系,本文将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竞争力提升的相关政策建议,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一定参考。

2 研究方法

2.1 数据来源

由于2020年的国际经济数据存在尚未更新、难以获取的情况,本文选取了美国、中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印度、意大利、巴西以及加拿大十国2015—2019年的相关经济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本文所选取的数据主要来自于UNCTAD及世界银行相关数据库,数字服务的定义参考了《数字贸易发展与白皮书(2019年)》中的定义,即可以通过数字技术远程交付的服务。

2.2 熵值法

本文借鉴了蓝庆新、窦凯(2019)的研究,采用熵值法构建竞争力综合评价指标。熵值法是一种常用的赋权方法,主要利用熵值来判断指标体系中每一个指标所包含的有效信息量,并根据有效信息量的大小来确定每一个指标的权重。熵值法下,熵值越高,则无序度越高,有效信息越少,所占权重也越小。其主要步骤包括:

①指标选取:设存在

r

个年份,

n

个国家,

m

个指标,

x

为第

θ

年第

i

个地区的第

j

个指标。②指标标准化处理:不同指标间的量纲不同,因此需要进行标准化处理。本文采用了离差标准化的方法:正向指标标准化:

x

=(

x

-

x

)

/

(

x

-

x

);负向指标标准化:

x

=(

x

-

x

)

/

(

x

-

x

)。本文选取的指标都是正向指标,故只使用正向标准化。③计算第

j

项指标下第

θ

年国家

i

案例所占比重:

y

=

x

/

x

。④计算第

j

项指标的熵值:

e

=-

k

y

ln

y

,其中,

k

>0,

k

=1

/

ln(

r

×

n

)。⑤计算第

j

项指标的信息效益值:

g

=1-

e

。⑥计算各指标的权重:

w

=

g

/

g

。⑦计算各国家的综合得分:

H

=∑(

w

x

)。

2.3 指标选取

俞裕兰、杨靛青(2020)在其研究中使用了竞争优势指数(TC)、显性竞争优势指数(RCA)、国际市场占有率(MS)以及Michaely波动指数(MI)作为描述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主要指标。李昌南、陈默(2007)在其研究中将贸易依存度指数(FTD)作为反映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本文借鉴上述研究方法,选取了TC指数、RCA指数、MS指数、MI指数以及FTD指数作为构建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始指标。其中,TC指数

侧重于受进出口结构对贸易竞争力影响,RCA和MS指数侧重于出口的相对规模,FTD指数侧重于对外开放程度,MI指数则侧重于进出口贸易的平稳程度。如果将一国的数字服务贸易进口额记为

M

,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记为

X

,贸易总进口额记为

M

,贸易总出口额记为

X

,该国GDP 记为

G

,全球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记为

X

,贸易总出口额记为

X

,则数字服务贸易下,各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TC

=(

X

-

M

)

/

(

X

+

M

);

RCA

=(

X

/X

)

/

(

X

/X

);

MS

=

X

/X

;

FTD

=(

X

+

M

)

/G

;

MI

=(

X

/X

)-(

M

/M

) 受文章篇幅限制,本文仅附上2015—2019年中美两国的相关指标数据,见表1。

指 标国 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TC指数中 国0.04-0.02-0.010.030.06美 国0.260.250.260.270.26RCA指数(%)中 国0.320.330.340.400.41美 国1.681.671.751.711.69MS指数(%)中 国3.693.593.634.294.50美 国17.6217.6017.7716.8016.73FTD指数(%)中 国1.621.701.691.841.90美 国3.873.944.093.943.94MI指数中 国0.00-0.010.000.000.00美 国0.100.110.110.110.11

数据来源:根据UNCTAD及世界银行数据库相关数据整理计算获得。

3 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的评价结果与分析

3.1 各指标的熵值及权重

表2是计算所得的各项指标的信息熵及权重。各指标按权重由小到大排列分别为:MI指数、TC指数、RCA指数、MS指数以及FTD指数。

指 标TC指数RCA指数MS指数FTD指数MI指数信息熵ej0.960.920.890.930.94权重wj0.120.220.300.200.16

3.2 评分及分析

经熵值法计算所得的2015—2019年美日中等十国数字服务贸易综合评估得分及排名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2015—2019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得分主要在16分上下波动,排名为第8及第9,得分和排名情况较差。这说明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较弱,仅强于排名第10位的巴西以及在部分年份排名第9位的意大利。从平均成绩上来看,中国5年来的平均得分为16.30分,高于意大利平均成绩的15.80分,在十个国家中排名第8。虽然从横向比较上来看,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弱,但近五年来,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水平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从2015年的15.66分上升到了2019年最高的18.76分,年平均增长率为4.62%,且2016—2019年连续四年持续增长,这可能是近年来我国数字产业高速发展的结果。

此外,据表3可得,英国是所选国家中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最强的国家,得分保持在80分以上,其次是美国,其后依次是印度、法国以及德国,巴西的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在10个国家中最弱。英美的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较稳定,近5年来变化不明显,平均得分分别为82.10分和64.38分。日本的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5年来不断增强,得分由2015年的21.45分持续增长到2019年的24.06分,排名也由第7位上升到了第6位。

国 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得 分排 名得 分排 名得 分排 名得 分排 名得 分排 名美 国64.34264.23265.75264.01263.582中 国15.66814.46914.83917.80818.768日 本21.45722.19722.54722.60724.066德 国36.15536.94537.83537.04536.445英 国80.16182.56182.50182.65182.611法 国41.66442.92440.19441.09439.434印 度58.47356.32352.95353.89355.983意大利15.17915.40816.44816.26915.749巴 西8.41106.99105.46106.42106.2010加拿大23.64623.56623.33623.34622.897

3.3 政策建议

3.3.1 依托较成熟的数字信息化产业加快相关贸易内容数字化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弱,这很大程度上是中国文化、金融、知识产权等传统服务业领域长期积弱造成的结果,短期内,这些传统服务贸易内容的问题很难根本解决。因此,想要较快地促进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就不能只将重心放在服务业上,而是可以从我国较成熟的数字信息产业出发,利用跨境电商发展优势,加快传统贸易内容的数字化。传统服务贸易内容的数字化不仅有利于降低传统服务贸易的渠道成本,也有利于扩大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同时也便于为我国数字信息产业的发展寻找新的增长点。

3.3.2 推广相关城市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先进经验并加强试点

当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较不均衡,地域间、省份间、城市间都存在较大差距。政府可以将数字服务贸易设置为服务贸易发展试点的主要主题之一。在深圳、杭州等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较好的城市进行有侧重的试点,归纳出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可行模式,并将先进经验推广到其他地区。

3.3.3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并加快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

雷辉、聂丽娟(2020)研究发现,当前,国际上认可度较高、发展较完善的数字贸易规则主要有美国主导的“美式模板”和欧盟主导的“欧式模板”,且“美式模板”已占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高地。而我国参与制定的区域性贸易协定中,有关数字服务贸易的条款较少,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的发展极不成熟。当前的数字贸易规则偏向于对跨境电商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行为进行限制,这对数字服务贸易实践的影响尤其强烈。在“欧美模板”下,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实践将使包括数据跨境流动、数字税以及信息安全监管在内的诸多领域受到限制,这将极大地影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速度和深度。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数字贸易“中式模板”的构建,以减少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的规则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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