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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刷流量”引发欠款官司

2022-07-17戚剑

检察风云 2022年14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借条被告

戚剑

近年来,一些急功近利的主播或网络商家为吸引客户,不惜“暗刷流量”,即通过不正当的、非法的方式或技术手段提高其在互联网上的浏览量及数据交换量、信息共享等,进行数据作假。“暗刷流量”交易盛行的同时,伴随此类交易的纠纷也大量涌现,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结了一起因“暗刷流量”交易引发的诉讼案件。

2020年6月,黑龙江人王某某在Yami平台注册了歌厅包间,其注册的歌厅由进入的听众点歌产生流量,Yami官方按点击流量数向王某某支付报酬。

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王某某为提高其歌厅的人气,获取Yami平台的奖励,与福建人费某某通过微信达成口头服务合作协议,约定费某某有偿为王某某制造流量——王某某每向费某某支付1万元,费某某要为王某某制造“6万+”的流量,超过6万部分的流量归费某某所有。订立上述“暗刷流量”的协定后,王某某分别于2020年12月13日和2021年1月10日累计向费某某转账4万元,并将其在Yami平台注册的账号交由费某某操作。

在此期间,费某某陆续通过打赏王某某注册歌厅的主播、砸金蛋等方式为王某某制造流量。然而,费某某在刷流量过程中发现,按照Yami平台的规则,1万元最多只能在平台制造5万的流量,根本无法达到王某某要求的6万点击量,而中间的差额就只能通过刷流量过程中所产生的随机奖励来填补。由于这种随机奖励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双方间订立的口头协议客观上无法实现。

鉴于无法达到王某某约定的流量要求,赚不到刷单奖励,费某某遂主动放弃操作,并将其账户中的款项归还给王某某。因费某某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流量数,2021年3月4日,王某某要求费某某向其出具借条,同日,费某某按王某某要求,通过微信向其发送借条,内容为:“今欠王某某人民币8.2万元,欠合作流量349000(折合人民币4.6万元),并定于2021年4月11日全部归还,如若逾期未还,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借条写明上述总共12.8万元欠款包括以下部分:王某某支付给费某某用于制造流量的4万元;因费某某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流量数所欠流量(盈利部分),以及原本属于王某某的平台歌厅包间交给费某某管理的账号中流量(费用),累计折合人民币6.3万元;王某某借给费某某的钱款2.5万元。

因费某某未能按期向王某某归还欠款,王某某遂于2021年7月12日以费某某为被告,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费某某返还服务费12.8万元、差旅费及律师费2万元,合计14.8万元。诉讼中,王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费某某返还其服务费10.3万元,并支付差旅费1.55万元、律师费4500元。

原告王某某向法院出示了支持其起诉的证据,即上文所述费某某向其出具的借条。王某某认为,双方的行为不存在所谓网上刷单行为,其并未通过虚假信息与交易记录获取利益,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费某某辩称,双方间的口头约定及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因在Yami平台上开设的直播间没有人气,要求被告为其直播间刷流量,以增加直播间人气,并将该直播间账号交由被告管理,双飞约定刷流量所需要費用由原告承担,被告以刷流量过程中的随机奖励作为服务报酬。费某某认为,从两人的行为性质来看,原告企图通过刷单的方式产生虚假流量,从而骗取他人到其直播间消费,被告是通过这种不特定的类似于赌博的方式赚取平台奖励款项,两人之间的约定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均是一种通过欺诈方式损害平台或他人利益的行为,该种约定及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费某某同时指出,即使案涉合同客观存在且有效,也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因为双方均不熟悉平台规则所导致,并非一方故意违约,故不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借条记载的内容,费某某在诉讼中提出异议,指出借条的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所记载的金额并非真实结算,而是原告将未达到的流量数换算成人民币的计算结果,实际并未发生。费某某表示,自己仅收到原告支付的4.5万元,其中2.5万元系借款,只有2万元系用于刷流量的资金,且其将已收取的款项全部用于刷流量,甚至将刷流量过程中获取的奖励用于填补流量缺口。费某某解释称,双方从未约定关于刷流量的固定报酬,完全是通过碰运气来赚取奖励,更不存在截留原告所交付款项情况。费某某认为,所谓服务费应当是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后,被告未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才存在退还,但原告事实上根本未向其支付过任何服务费用。原告支出的款项性质,相当于购买被告刷流量所使用的“道具”费,由被告将款项换一种形式转入原告账户。

关于差旅费和律师费,被告费某某亦不予认可,称原告虽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但未提供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客观发生律师费,差旅费也未提供证据。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原、被告达成服务合同是否有效及是否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够反映出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及质量优劣程度,流量已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参数。鉴于本案原告王某某委托费某某制造流量的目的是提高其Yami歌厅包间的人气,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包间点歌,从而获取Yami官方的奖励,法院据此认为,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具有明显欺诈性质的“暗刷流量”的磋商交易行为,不属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费某某关于双方合同无效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由于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费某某返还服务费及要求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2年1月14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这就意味着,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暗刷流量”交易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并警示人们远离“暗刷流量”这种非法交易行为。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光要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还要通过现实案例向社会传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虚假流量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网络传播和经营秩序,危害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

尽管我国《民法典》鼓励交易行为,但前提是交易行为必须合法且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暗刷流量”的交易行为一方面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并据此向对方主张按约定应取得的合同利益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法院之所以未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这一行为本身违反了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制造虚假流量,如果法院判决返还欠款显然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悖,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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