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伦理之维
2022-07-13余卫东柳明
余卫东 柳明
摘要:社会治理本身蕴含伦理要求。从社会治理主体的伦理角色定位来看,政党具有主导型功能,是主流伦理道德规范的制定者和倡导者;政府具有服务型功能,坚持人民至上,以为人民服务为旨归;社会具有协同型功能,以便协商各方关系,实现协同共治;公众具有参与型功能,以便彰显主体自觉,担当主体责任。社會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主要伦理原则表现为:目标上的公平正义原则,手段上的协商共治原则,责任上的共担共建原则,权益上的共享共荣原则。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伦理进路主要表现为:增强赋权转能,以多元共治秩序为基点;拓展理性内涵,以关照人文精神为支撑;回归治理本位,以德法协同治理为方式;强调公共价值,以善智与善治互构为目标。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实质上也是一种伦理共同体的构建。
关键词: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伦理;伦理共同体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深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共建共治机制及其风险预判研究”(18ZDA166);湖北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湖北大学研究基地课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研究”
中图分类号:D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2)07-0067-06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意味着在“共建共治共享”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建设多元联结、相互依存的治理网络,广泛凝聚社会治理伦理价值共识。面对良政善治的治理模式要求,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概念应当包括治理主体的伦理意蕴、多元主体的有序参与、技术理性与人文精神的统一等应有之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实质上也是一种伦理共同体的构建。
一、社会治理主体的伦理角色定位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就社会治理主体而言,政党、政府、社会、公众是四个层面。社会治理伦理共同体的构建,离不开这四个层面的伦理角色定位。
(一)政党:主导型功能选择
作为人类政治变革和人文精神的产物,政党的产生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内容,体现着深厚的价值意义。① 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其执政理念深深植根于人民,“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使得共产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获得了深厚的社会认同基础和制度化的正当性、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主导型政党的伦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治理中政党的权力边界划分问题。伦理的存在在于人伦(族权)关系需要调整,而所谓的关系是以分界为前提的,即行为的利益主体之间是有区别或界限的。② 由此,政党的政治权力具有不可逾越性和不可替代性。二是社会治理中政党的党群关系处理问题。党群关系即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在政党政治条件下,政党执政合法性、政治正当性的唯一来源不是政党领导权本身,而是依靠人民群众,暗含人民群众利益至上的政治伦理原则。前者表现为要坚持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后者表现为坚持人民至上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具体过程中,政党是伦理规范的制定者、倡导者,当然其本身也是伦理规范的实施者和保障者。就我国而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作出的正确选择,也是基本的伦理原则之一,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倡导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等伦理原则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当然,作为执政者的中国共产党也有加强自身伦理道德建设以及自我监督、自我革命的自觉。对于所有社会成员而言,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遵从政党制定和倡导的基本伦理原则;对于执政党自身而言,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忘初心、勇于自我革命是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要求。
政党的主导型功能选择意味着政党是主流道德观的制定者和倡导者,要旗帜鲜明地对一切非主流道德观进行范导或批判。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文化是主流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基本的伦理要求或规范,并为中国共产党所制定、提倡、实施和保障。但是在社会上,除了主流道德观之外还存在非主流道德观,比如中国传统文化道德观和西方道德观。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元素值得我们继承和弘扬,但是传统文化中也有一些糟粕的东西,这些东西虽然冠以“道德”之名,实际上可能属于封建迷信的内容。同样的,西方文化中有积极的成分,也有消极的成分。比如西方的“自由”就不同于我国语境下的“自由”,西方的所谓“普世价值观”也是我们需要批判的。这些非主流道德观需要加以范导或批判,承担这一工作的社会主体只能是执政党。简言之,执政党制定主流道德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并加以倡导、实施并提供保障,对于一切非主流道德观要加以范导乃至批判。
(二)政府:服务型功能选择
在经济全球化、数据海量化的新时代,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是提供基本福利和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手段,包括基本人权、言论自由和法治。③ 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服务型伦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坚守行政理念,即人民本位。作为社会治理中最重要的主体,政府坚持人民本位,就是要贯彻“人民至上”的价值观、“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执政为民”的政绩观、“服务为先”的行动观,引导和约束行政系统的运行机制和行政管理者的行政行为。二是保持角色定位,即服务者。政府应在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的引导下,通过伦理规范限定行政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使行政过程趋于民主化、程序化、规范化。可以看出,服务型政府蕴含的伦理功能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合规性保证。
政府的功能选择之所以要体现出服务性,是因为“为谁服务”对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制定具有根本性意义。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服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所有党员干部以及公职人员的根本宗旨,为人民服务就是其最高的道德原则。因此,一个伦理型政府必然是一个以人民为服务对象的政府,必然要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价值理念。政府负责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必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在具体工作中坚持“执政为民”的政绩观和“服务为先”的行动观。政府的服务功能并不意味着其主体地位的削弱,因为在多元主体中,政府是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管理者。以服务为指向,政府同时也需要通过法治基础上的德法兼治来保障社会稳定以及主流道德观的贯彻弘扬。就德法兼治而言,法治是最根本的治理方式,德治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手段。对主流道德观的提倡不仅能增进德治的效能,同时也能为法治的实施提供有益助力,而法治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前提下能够以有效手段协调社会各方关系,为德治提供有力支撑。
(三)社会:协同型功能选择
社会治理不仅需要政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实施,而且需要社会(群体)的协同。社会是一个复杂多样的整体,社会的协同治理能够促进公共伦理精神及其价值观的树立,能够凝聚社会共识,有效缓解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如伦理精神的社会认同、对治理对象及层次的差别对待等,从而转变传统的“控制秩序”为“共治秩序”,形成治理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激发多元共治的治理效能。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强调“控制”,有着集中统一的优点,但是也有着自身的不足,难以充分发挥社会的作用;现代“共治”模式下的社会治理,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社会群体或团体)的积极性,由此也更加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
当前社会治理主体的协同型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发展的依托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科学技术及其相关价值观在社会领域的影响逐步加大,人们逐渐意识到人的主体性在社会发展中日益式微的风险。因此,人们要反思如何在不可逆的科技和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适应并凸显人的价值的问题,使人的主体性得到足够的尊重和充分的实现。这实际上是主流道德观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影响问题,只有充分发扬主流道德观所高扬的“真正的人的解放精神”,才能消除科技和经济时代可能产生的人的异化。换言之,社会发展的最大依托是坚持主流道德观、有着主体自觉意识的社会各界人士。二是社会议题的引导功能。在社会治理时代,推动社会议题的良性循环,除了关注政府在宏观层面治理中的顶层设计,以整体的应用场景作为政策设计的前提,还应着力关注治理中微观层面的个体活动和社会主体的充分参与,这样才有利于促进伦理道德观的传播并获得普遍认同。由于社会本身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系统,社会上的价值观(道德观)纷繁复杂且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在推进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社会群体或团体应当与政党、政府一起进行协同治理,通过对社会议题以及各方面价值观的引导或协调,保证主流道德观在社会场域中的传播,从而构建具有多样性的和谐社会环境。
(四)公众:参与型功能选择
马克思曾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④ 因此,从终极意义上来说,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才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治理虽然可以分为政党、政府、社会、公众几个层面,但这几个层面的核心都是“人”,只不过政党的主体是党员、政府的主体是公务员、社会的主体是公民(团体)。因此,社会治理最终需要每个人(所有公众)的积极参与,而且只有参与得彻底,社会治理才真正具有全过程民主的意义。在当代中国,坚持人民至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最高的工作原则和组织原则,也是最高的价值原则和伦理原则。因此,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让公众充分参与进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个环节,是彰显公众的主体自觉,提高公众的主体担当意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在这一过程中,公众参与型伦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效夯实公众的参与性主体地位。要通过赋权民众,提高民众的监督意识与问责政府的积极性,从而不断提高公共治理与公共服务的反馈效率,提高社会治理的最终效能。在这方面,政府应当通过一系列法规政策保证公众的参与性主体地位,提高公众参与的主体意识和积极性,并通过具体的途径有效引导和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从而为全过程民主提供政策指引和保障。二是有效关联公众的双重身份。当前的社会治理既是一种物理治理,也是一种数字治理。因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每个人都兼具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的双重身份,这两个身份应当高度一致且应当在数据上同步更新。不过在现实中却并非如此,尤其是在互联网难以监管的当下,公众的双重身份往往并不一致,甚至在人格上也不对等。这主要表现在主流道德观在物理世界中能够产生较好的影响,但在数字世界中却往往遇到较大的挑战。由于这两个世界本身是紧密联系且相互影响的,因此主流道德观在数字世界中遇到的挑战也必然反映在物理世界中。所以,有效关联公众的双重身份,是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因素。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伦理原则
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本身内蕴伦理要求,因此在坚持人民至上、实现最充分的全过程民主的方针下,共同体构建体现出至少四方面的伦理原则:目标上的公平正义原则,即社会治理的最直接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手段上的协商共治原则,即社会治理的根本手段是各方的协商共治;责任上的共担共建原则,即社会各方具有共同担当、共同建设的责任;权益上的共享共荣原则,即社会治理或社会发展的成果要实现各方共享。简而言之,就是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
(一)目标上的公平正义原则
就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来说,公平正义(公正)原则是总体性的目标原则。什么是“公正”?《美国百科全书》对“公正”的表述具有代表性:“公正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它不取决于人们关于它究竟是什么的想法,也不取决于人们对自以为公正之事的实践,而是以一切人固有的、内在的权利为其基础;这种权利源于自然法面前人人皆有的社会平等。”⑤ 这个定义一方面说明了公正原则对于人群关系的至关重要性,另一方面说明公正以权利为基础,所要维护的是每个人固有的生存及发展的权利。因为公正是如此重要,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代表了德性的整体,是所有德性的最高者:“公正最为完全,因为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所以,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⑥ 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而言,毫无疑问,基于法治的公正原则是最高原则。
从本质上来说,公正原则在社会治理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关系。“伦理治理作为人类精神生活史中无可回避的重大课题,经历着从超验形态向经验形态的现代性转变……其包括两种值得关注的倫理方式,一种称之为‘通天塔上的伦理’,出发点是‘整体’,依从的路线是‘从实体出发’;另一种称之为‘巴别塔下的伦理’,出发点是‘个体’,是一种追求个体自由的伦理”⑦。可以说,社会治理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是这两种伦理方式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如果两者能够保持适宜的张力,并实现协调统一,那就是实现了公平正义原则。不过就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而言,由于这两种伦理原则本身存在着冲突,因此两者的协调路径必然是以其中一种伦理原则为主导。西方社会往往坚持个体主义(由此也产生了人的异化等种种问题),而中国社会则始终坚持整体优先的伦理原则。从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政党和政府的角度来说,在当代中国就是要提倡集体主义的伦理原则,对于西方个人主义原则要加以辩证分析和批判引导,因为片面强调个体自由会损害整体利益。在社会主义中国,个人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代表整体的“中国梦”的实现与代表个体的“个人梦”的实现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但是中国梦的实现是处于优先地位的,因为中国梦的实现是个人梦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只有每个人都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中国梦和个人梦才能得到和谐统一。
(二)手段上的协商共治原则
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完美地实现公平正义,让中国梦和个人梦得到和谐统一。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商共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就需要社会各方的协商共治,只有社会各方协商共治,才能称之为治理共同体建设。当前党和国家提倡的治理共同体理念具有极大的先进性,因为这是对传统治理模式的扬弃和超越,最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代表了人民民主的发展方向。
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如何处理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既要保障集体利益的实现,也不能侵害个人正当权益,当然也不能为了个人利益的实现而损害集体乃至国家的利益。为了处理好这种关系,相对于传统控制式的治理模式而言,当代社会治理提倡的是协商共治的原则,即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寻求最大公约数,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哈贝马斯曾说:“就生活世界而言,我们所讨论的主题是社会的规范结构(价值和制度)。我们依靠社会整合的功能(用帕森斯的话就是:整合与模式维持),来分析事件和现状,此时,系统的非规范因素是制约条件。从系统的角度来看,我们所要讨论的主题是控制机制和偶然性范围的扩张。”⑧因此,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主体交互性,构建一种“商谈伦理”,是进行协商共治的必要过程。在传统治理模式下,政府占据了绝对的主体地位,社会各方面参与程度不高。这固然有其优越性的一面(譬如能够迅速处理重大事件),但也存在着民主程度有待提升、全过程民主较为缺失的弊端。“在政治的和重新从政治上建立的意志形成过程的一切层面上的交往,才是‘合理化’赖以实现的唯一手段。”⑨因此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党和国家充分重视、提倡并推动社会各方的协商共治,并在近年来的社会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效。
(三)责任上的共担共建原则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并将其作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显然,重塑“人人有责”的共同伦理价值认同、优化“人人尽责”的集体行动伦理规则、建设“人人享有”的利益共享伦理秩序,成为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问题。⑩ 社会治理需要各方的协商共治,体现在具体个体上,就是要求每个人都应当有共担共建的责任意识。这种共担共建的责任意识本身是一种道德规范上的要求,因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是一个涉及所有人(整体)的大工程,在共同体构建过程中,需要每个人摈弃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思想,为了整体建设而承担应有的责任。共担共建,意味着共同担当、共同建设,具体包括为社会的良善治理贡献力量,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法律权威,弘扬正能量,积极参与民主监督及献言献策等。在这个共担共建的过程中,追求个体自由的伦理固然重要,但是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为集体服务、为共同体建设服务的过程才是个体自由的实现过程。能够承担责任,才能享有权利,才能实现自由。
在政党指引、政府主导的主流道德观建设过程中,提倡责任意识,倡导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是共同体建设的必经之途。当前社会中非主流价值观仍旧有较大影响,尤其是西方所谓“普世价值”或“普世伦理”对个体主义以至利己主义思想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中西方文化本身有着巨大的差别,自古希腊开始的个体主义思想在西方文化中有着深远影响,而自先秦以来的整体主義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主流地位。鸦片战争以后,传统文化受到打压,西方文化被追捧。改革开放以来,西方国家以“普世”之名大肆推销其价值观、道德观,对我国社会正确价值观、道德观的形成造成了很大的干扰。实际上西方价值观本非“普世”,而是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须臾不可分割的。因此,将一个完全西方本土化的价值观原封不动地搬到当代中国来适用,完全不顾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社会环境,这本身就是僵化的错误的做法。所以,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来说,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个体主义(利己主义)思想,弘扬集体主义思想,将责任上的共担共建原则贯彻到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正确方向。
(四)权益上的共享共荣原则
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来说,责任上的共担共建原则必然对应的是权益上的共享共荣原则。从伦理原则上来说,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治理的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社会各方的协商共治,也离不开每个人的共担共建,其最终的结果指向的是共享共荣,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现实落脚点。
和传统社会不同,也和西方社会不同,权益上的共享共荣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传统社会,看起来主张“民惟邦本,本固邦宁”{11},实际上“民”并没有获得主体地位,仍旧只是被压迫的对象,“民惟邦本”的背后是“君主至上”。在西方社会,看起来“主权在民”,实际上掌握社会权力的是占有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体现的是“资本至上”;看起来似乎是人民享有自由、民主、人权,实际上是资本享有这一切,没有资本的人是无法共享发展成果的。当代中国则不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是全过程民主,体现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群众在社会中真正实现了当家作主,是国家的主人。在社会主义中国,不是“君主至上”,也不是“资本至上”,而是“人民至上”。各方共治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也体现了这一点,社会治理的根本落脚点是为人民谋福利,是“以人民为中心”,是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和社会的共同繁荣。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伦理进路
“共同体”的社会治理,意味着在“共建共治共享”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建设多元联结、相互依存的治理网络,以此凸显社会伦理价值和共同体治理共识。在这一逻辑关系下,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建构要求治理主体的伦理关系融洽、伦理行为规范以及形成治理价值共识等,这种构建依靠的是多元共治秩序、人文理性精神的弘扬、德法协同方略以及善智与善治的互构。
(一)增强赋权转能:以多元共治秩序为基点
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评估标准包括多元治理主体是否公平参与治理、是否合理共享成果、是否拥有平等权益等。可见,多元共治秩序的建立是提升社会治理成效的有力保证。在当代社会,社会治理的本质就是依托多元(信息)技术推动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助力多元主体的实质性参与以及政府的韧性发展,这不仅是有效治理的重要保障,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正如奥兰·扬所说,“一个治理体系是一个不同集团的成员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制定集体选择的特别机制”{12}。通常,我国的治理机制包括公共权威机制、社会自治机制、市场交换机制以及志愿服务机制等等,其复杂性、多样性和跨区域性使得单一治理主体无法应对,政党、政府、社会、公众的多元参与互动机制成为必然选择。由此,社会治理由政府单一主体逐步过渡到一个由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众个体等构成的行动者系统,具有了广泛性与包容性。正是在这种多元共治秩序下,主流道德观的弘扬以及具体伦理原则的实施才能得到良好贯彻,从而也能纠正在社会治理中出现的重效率轻公平、重个人需求轻公共精神等价值偏差。
(二)拓展理性内涵:以关照人文精神为支撑
当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要在技术理性和人文精神之间找到一种平衡点,两者保持一种适宜的张力以获得和解,从而共同服务于共同体的建设。具体而言,共同体建构要求手段层面的高效增能与价值层面的以人为本之间的融合贯通,从而找到人与技术之间的张力与平衡,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技术理性的应用,采用越来越技术化的精细管理,这种方式是具有合理性的。客观而言,技术理性的应用是社会治理以及社会发展的巨大进步,但是这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弊端,这突出表现为人文精神的弱化甚至缺失。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对人文精神的关照是共同体伦理属性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技术理性与人文精神之间,应当以关照人文精神为支撑,并将这种人文关怀融入到传统理性的内涵之中,从而实现技术与人文之间的和解。就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根本目标(秉承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实现全过程民主,一切成果为人民共享,增进人民福祉)而言,对人文精神的关照属于目的性价值,而技术理性属于手段性价值,两者不应当是对立的关系,而应当是相互融合、彼此共进的关系。就治理目标而言,技术理性应用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服务于人文精神,因此在当代社会,拓展理性内涵以凸显人文色彩是共同体建设的题中之义。
(三)回归治理本位:以德法协同治理为方式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3}。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从根本上来说,法治处于基础性地位,不过德治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实现法治基础上的德法协同治理是合理之道。社会治理追求一种良序社会,显然需要刚性的法治秩序和柔性的道德力量共同支撑。作为秩序控制的方式和手段,法律为社会治理制定程序规则,强调用统一的标准约束主体行为,以各种法律政策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范围,为社会治理提供强制性的约束机制;道德为社会治理提供价值牵引,强调治理主体的伦理自主和道德自觉,注重以道德标准、伦理原则培养治理主体的道德能力,树立正确的道德意识或价值观,建立良善的社会治理秩序。以法律的强制性进行社会治理当然有其优越性,有助于权责利的明晰和奖惩原则的明确,不过法律规范的领域是有局限的,因为社会上还存在诸多法律条规难以涉及或清晰界定的领域,这些广大的生活领域需要道德的软性约束、引导和规范。社会治理的基础是法治,超越传统人治的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典型特征,但是德治在现代社会同样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这是促使人们形成道德自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途径。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最终要回到德法协同治理的方式上来。
(四)强调公共价值:以善智与善治互构为目标
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应用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进行智慧治理。智慧治理绝非单纯的技术应用,而是旨在实现技术和社会的良性互动,蕴含着善智与善治的互构,蕴含着伦理关怀和价值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善智是智能伦理的价值追求,强调治理主体对信息技术的科学运用。技术的依附性特征使得智能治理中人的作用凸显,因此智慧治理要立足于人的主体性,在规范技术使用中予以人文道德关怀,形成智能化、信息化与社会主体的良性互动,以期解决社会治理的公共问题。另一方面,善治是治理伦理的价值追求,蕴含着公平、正义、友爱、互助等伦理原则。在善治伦理秩序中,各治理主体间是平等和协同的关系,以期形成基于自由、公平与效率的伦理秩序。“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14} 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需要建立技术与社会融合、治理与伦理融合的规范体系,通过智能技术应用促进治理主体的有效互动,通过治理主体的有效互动规范智能技术的理性利用,实现社会治理善治与善智的双重目标。
综上所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本具伦理内涵。无论是从治理主体的伦理角色定位,还是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伦理原则及伦理进路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实质上都是一种伦理共同体的构建。
注释:
①② 李建华:《政党产生发展的伦理自觉》,《湖湘论坛》2021年第4期。
③ [美]尼古拉斯·伯格魯恩、内森·加德尔斯:《智慧治理:21世纪东西方之间的中庸之道》,朱新伟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9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⑤ 程立显:《伦理学与社会公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⑥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0页。
⑦ 田海平:《伦理治理何以可能——治理什么与如何治理》,《哲学动态》2017年第12期。
⑧ [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⑨ [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⑩ 陈荣卓、金静:《主体性视角下社区治理信息化的伦理建构》,《湖北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
{11} 《尚书·五子之歌》。
{12} Oran Young,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in a Stateless Society,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4, p.26.
{13} 《孟子·离娄上》。
{14}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作者简介:余卫东,湖北大学农村社区研究中心主任,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62;柳明,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62。
(责任编辑 刘龙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