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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比较和思考

2022-07-09曾泉海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专属保险公司养老保险

曾泉海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一、引言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揭示了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程度提高、速度加快、城乡和区域差异扩大的新变化,这表明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1]。当前,我国虽然已初步构建起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但各支柱发展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第一支柱高歌猛进,一柱独大;第二支柱后来居上,砥砺前行;第三支柱还存在不足[2]。截至2020年年底,商业养老保险只有19 家保险公司出单,仅有4.9万人参保,累计保费收入约4.3亿元[3]。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应成为新时期我国养老工作的重要突破口。

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决定自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4]。2022年,中国银保监会再次决定自3月1日起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在原有6家试点人身险公司的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5]。截至2022年1月底,6 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近5 万件,累计保费4亿元,其中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近1 万人[6]。可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社会反响良好。探讨6 家试点保险公司在专属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的试点方案,一方面,有利于了解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特色,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建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为新一轮全国范围的试点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基于此,本文以人口老龄化为背景,对6 家试点保险公司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地比较和分析。

二、原有试点方案基本内容的比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中规定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4]以及6 家试点保险公司制定的有关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说明书,本文主要从参保对象、缴费方式、保障责任、年度保证利率等方面对6 家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进行分类比较和综合分析。

(一)参保对象

这6 家试点保险公司有关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方案,对参保对象的规定存在差异,如福寿年年、岁岁金生、太保易生福、卓越优选都对参保对象的年龄范围做了明确要求;国寿鑫享宝虽然没有对年龄范围做要求,但要求参保对象必须身体健康。相较于一般的商业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明显扩大了参保对象的范围,更贴近人民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被纳入保障之中,能够有效缓解灵活就业人员未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而带来的老年生活风险。各试点保险公司规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如表1所示。

表1 试点保险公司规定的参保对象

(二)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关乎参保对象的参保能力,如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不稳定,无法一次提供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保费,以至于常常被排除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之外。基于此,6家试点保险公司提供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都提供了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包括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期交保险费和追缴保险费,各试点保险公司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参见表2。这大大缓解了暂时遭遇缴费困难人群的参保压力,有利于更好地推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此同时,区别以往传统型商业养老保险基于年龄大小来确定缴费额度的方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所缴费用固定、利息固定、领取固定。被保险人参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后,所缴费用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根据所选择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进一步降低了费用成本,这也成为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吸引居民参保的一大亮点。

表2 试点保险公司规定的缴费方式

(三)保障责任

区别于传统商业养老保险的单一养老保障,专属商业保险的保障责任不仅包括养老,还提供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各试点保险公司规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责任如表3所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多样化的保障责任考虑到了疾病、失能等老年风险,更能满足当前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也是对目前正在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一种响应,契合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表3 试点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障责任

虽然6 款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在传统商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但仍旧存在一些不足。第一,保险公司普遍规定,一旦保障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满足领取条件,本合同终止,同时注销个人账户,这意味着对于多项保障责任,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的一项。第二,对于失能或伤残老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主要是养老金或伤残保障金,而缺乏相应的服务项目。当今,“有钱买不到服务”的现象越发普遍,这也是今后保险公司开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四)年度保证利率

养老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商业养老保险完全积累性质的个人账户需要进行基金的积累与投资,若年度保证利率偏低,甚至低于物价上涨水平,则会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传统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类型主要分为收益确定、收益保底和收益浮动三种,收益率普遍不高。而正在试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6 家保险公司均采用“保证+浮动”的双账户管理模式,并提供稳健型和进取型两种投资组合账户,在扣除初始费用之后(一般不超过3%)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各试点保险公司规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年度保证利率如表4所示。“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是对传统商业养老保险收益模式的一种完善,在保证被保险人基本收益的基础上创造更多收益,有利于提高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表4 试点保险公司规定的年度保证利率

资料来源:根据6家保险公司试点方案整理所得。

三、原有试点方案存在的问题

这6 家商业保险公司试点方案取得的实施效果为新一轮全国范围的试点奠定了基础,为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体系的构建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参保对象覆盖不全,偏向身体健康者

从这6家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来看,参保对象在范围上虽然明显扩大,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专属养老保险要求参保对象必须身体健康。在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现实背景下,老年人身体机能不断退化,患病和失能的老年人将越来越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大致1.9 亿老年人有慢性病,另外还有4000 万失能老人[7]。显然,将患病和失能老人排除在外显然不符合银保监会推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初衷。

(二)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性有待提高

当前,这6家试点保险公司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虽然在保障内容上较传统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更为丰富,也契合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但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一方面,同质化的产品会使保险公司之间区分度不大,在抢占市场份额时加剧了保险行业的竞争;另一方面,同质化的产品会导致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减弱,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消费需求。

(三)以经济保障为主,服务保障缺乏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保障方式,主要是通过提供养老金和伤残保障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老年风险,其本质上属于经济保障。随着我国老龄化和高龄化程度提高、速度加快,老年人群体疾病护理、失能照料等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但服务供给不足。一方面,由于受到“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老年人更倾向于依靠子女来安享晚年生活;另一方面,由于市面上缺乏相应的养老服务产品,失能老人的护理需求无法得到保障。

(四)投资收益率不高,竞争优势不明显

目前,我国养老金市场发展缓慢,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率甚至达不到传统的银行储蓄利率。如目前市场上在售商业养老产品的内部收益率没有一款高于4.025%①,而商业银行各种短期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都能轻松高于4.025%,商业养老保险和其他储蓄投资型产品相比不占优势[8]。同样,通过整理当前6 家保险公司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方案,发现6款产品中稳健型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3%,进取型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0%—1%,竞争优势不明显。

四、对进一步开展全国试点的建议

(一)将患病和失能老人纳入保障范围

受多年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化政策等因素影响,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式微,老年人的疾病和失能风险将由家庭风险转变为社会风险。为此,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组成部分,应发挥其完善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强化养老保障的功能,不应该将已经患病和失能的老年人排除在参保对象之外。在新一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全国试点中,各大保险公司试点方案应当重点考虑将患病和失能老人纳入保障范围,以应对我国当前以及未来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发展需要。

(二)建立拥有各自特色产品的保险公司群体

在新一轮的试点中,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具有不同公司特色的养老保险产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建设:第一,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共同开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基础上,由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指示对新开发的产品进行市场分配,形成拥有各自特色产品的保险公司群体。第二,加大对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财政补贴力度,调动保险公司研发新产品、完善已有产品保障内容的积极性。由于各大保险公司是在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共同研发,一方面,可以减少分头研发造成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可汇聚各大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人才,有利于提高产品研发的效率。

(三)真正凸显“专属”特性,拓展服务范围

当前,我国只有为数不多的、专门针对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而且这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主要集中在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者中,只有少数试点涉及城乡居民。在新一轮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中,应考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结合,有效弥补当前长期护理试点参保对象覆盖率偏低的问题,充分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专属”特性。这个“专属”包括产品责任和给付服务的多样化,如针对城乡居民的养老服务和疾病医疗服务,为残疾和失能老人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等。

(四)进行保险精算匹配,确定合适的最低保证利率

当前试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率普遍不高,很难有效对抗通货膨胀的压力。在新一轮的试点中,各大保险公司应积极组建专业的保险精算团队,对居民未来的收支状况进行预测,同时对基金未来的收支平衡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有效预估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程度,进行保险精算匹配,在不超过银保监会规定的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最低保证利率。

[注 释]

①原保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定了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预定利率考虑上浮后的上限为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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