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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再探究
——域观取向的现实观察

2022-07-09金碚

社会观察 2022年6期
关键词:范式规则中国共产党

文/金碚

在当代,中国国有企业的影响力和所受到的关注,是世界性的;所产生的现象和涉及的问题,也是复杂的和深刻的。如果我们不能深刻理解中国国有企业,就无从真正深入地认识中国经济机制和经济制度的底层逻辑和现实理据;而如果不能全面客观认识中国经济,就不能把握今天世界经济格局的巨大变化。对国有企业的再探究,必然深入到中国经济机理的最深层,进而剖析中国经济制度的内在机理。为此,绝不能仅仅拘泥于传统主流经济学,即微观-宏观范式的思维框架,必须以新的范式承诺取向认识和刻画中国国有企业的特质、地位、运行机理,及其世界性影响。

关于中国国有企业性质的再思考

20世纪50—70年代初,我国处于实行体制改革之前的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经济主体或生产主体的性质不是“企业”,而是计划经济的执行单位(附属机构),称为“国营工厂”,每一家国营工厂都有正式的行政级别。当时,国营工厂或国有单位在理论上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经济主体形态的演化趋势是,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作为公有制低级形态的集体所有制生产单位,将逐步升级为作为公有制高级形态的全民所有制生产单位。由此可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民所有制生产单位是具有普遍性的生产组织形态,从方向上看,所有的生产单位都要“升级”为国有性质的全民所有制组织机构。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经济主体的性质从计划经济的执行单位,转变为市场经济主体,即“企业”。国有生产单位的性质就成为国有企业,企业的使命不再是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竞争主体,存亡兴衰取决于其竞争力的强弱。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认识论上理解和刻画企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理论形态是什么?

改革开放后,中国几乎无可选择地引进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微观-宏观体系,并作为经济学范式基础。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微观-宏观体系的理论逻辑认为,生产性经济组织的行为目标的一致性和同质性,是经济学逻辑推演的假设前提。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被人们有意无意地想象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是使其行为目标“理所当然”地确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由此,国有企业就成为同所有的企业,特别是同民营企业一样的逐利企业形态。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除了所有者性质不同,资产归属不同之外,所有企业的性质和行为均同质。

笔者和一些学者历来不赞成此观点。这样的认识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可能做到。20世纪90年代,笔者曾撰文著书提出并论述这一理论认识,基本判断和主要观点一言以蔽之——“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中国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新情况,国有企业也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问题。国有企业作为特殊的企业不仅必须与时俱进,而且要有新的战略意识。

国有企业在经济学范式承诺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学尽管是一门较年轻的社会科学,但对认识世界乃至构建世界经济秩序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现代经济学的范式在很大程度上承诺接受了近现代物理科学的隐喻,被认为具有“科学”的实证性和理论逻辑的严密性。在由西方主流经济学体系的范式承诺所建构的想象世界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有企业在经济体系中的存在,是难以被接纳的。在西方经济学范式框架中,根本没有政党角色的地位,只能对其视而不见。微观主体的经济形态就是企业,宏观行为的执行者就是政府。中国共产党的角色职能最多只能被装进“政府”的概念盒子里,作为“宏观”调控的组织行为主体被观察。那么,国有企业的行为目标究竟是微观自利性的,还是宏观公利性的呢?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有企业,是要求国有企业追求自利目标——利润最大化,还是要求国有企业行为必须服从社会性目标?中国共产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既不是“微观”,也不是“宏观”的组织行为,而是体现了“中国特色”的中国经济域观特质。人们若以传统主流经济学的微观-宏观范式取向认识和刻画中国国有企业,则必定会处于矛盾之中。

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以往的微观-宏观范式,是将世界想象为由同一性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传统微观-宏观范式承诺下的经济模式,并非天然就是唯一合理的模式。经济世界并非由同质性的微观经济主体所构成,而是具有系统异质性的域观世界,经济世界是由不同域类特质的经济主体所构成;各种企业域类的共同存在,才是现实经济世界的真实状况。以这样的域观范式承诺观察中国经济,就非常不同于以往的认识和对经济形态的刻画;在新的域观范式承诺中,国有企业就可以是一个经济学系统框架中的合理存在。

中国国有企业的制度前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具有独特域观特质的经济形态,而中国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特殊域类企业群体,即具有独自特质的企业类型。中国国有企业的存在数量和规模都远大于其他国家公营经济的国有企业,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众所周知的特色。国有企业行为归根结底,是取决于其所有者——国家意志。

国有企业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如果按一般民法原则,国有企业也是企业,当然也定义为营利性组织,则“赚钱”是其本分。一方面,在经济分析中,国有企业“利润最大化”(利润率、收益率)也可以作为其效率要求和国际竞争力要求的显示性指标;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赚钱与一般企业相比,又有其显著的特殊性。这是由国有企业的使命性质及其出资人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所决定的,并且无论是从本真理性,还是从工具理性意义上说,利润最大化都不是国有企业的私利目标;不仅不是特定私人的获利,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不能拘泥于国有企业自身的获利,而“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有时,国有企业承担国家的使命,也许即使没有盈利,甚至必然亏损,也必须进行生产。在理论逻辑上,国有企业服从于其产权主体国家的利益目标定义;在组织行为中,国有企业并没有产权性质所支持的私人性利益目标的系统性制度要求和制度安排;在理性目标上,私利性不是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理性目标,越轨谋私利行为属违法乱纪。

这并不意味着盈利对于国有企业是不重要的。相反,从国有企业的整个域类群体来说,实现盈利是十分重要的。国有企业改革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国有企业绝不能作为企业却没有盈利能力,企业利润是企业效率的显示性指标。一般来说,国有企业若没有盈利能力,则表明其效率缺乏;国有企业在经济上不能“造血”,反而需要“输血”,显然不符合所有者意愿,甚至成为国家财务负担,谈何对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贡献?国家设立了各种类型的组织机构,而国有企业的组织类型区别于其他类型组织机构的重要特质及使命,就是必须有盈利,或者说获得盈利是其本职。国有企业尽管是特殊企业,但仍然是营利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计划经济的实质性特质;同时,国有企业作为营利组织,实现盈利赚钱,是实现国家使命和人民利益的基本经济手段。因而,国有企业不盈利是不行的,但只赚钱也是万万不行的。

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不仅要有盈利能力,而且要努力做强做优自己。从此意义上说,国有企业有自己的竞争实力目标,是实实在在的利益主体,不仅具有自利性,而且还是其生命力和竞争力的条件和动力。因此,在法律地位上,国有企业是自负盈亏、具有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从国有企业制度的底层逻辑看,既然国有企业的制度本质和行为使命是维护和获得国家和人民利益,那么就必然要有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代表的实体组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者,没有自己的私利或其他特殊利益,其宗旨就是代表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

因而,中国共产党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和不断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在中国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中具有内在性、系统性和渗透性,既不是外置性的,也不是局部性的,而是企业制度安排和机制规则的全面性内在机理,党的因素是国有企业的有机成分。

中国经济制度是独具特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国有企业,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突出的结构性制度特征之一。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这三者紧密相关,互为表里,在制度逻辑上形成不可分割的相互依赖性。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国有企业的这种独有特质,体现在其企业组织行为和组织关系的所有重要方面,并具有渗透性特征。这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企业组织行为系统。在经济学的范式承诺中,中国国有企业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域观存在体,而中国共产党在国有企业的组织行为系统中,成为其内在机理的有机组成因素,并发挥着决策系统的核心作用,即企业决策系统的核心角色是中国共产党,此非个人或个人集团,而是党的正式组织体系。

国有企业毕竟是经济组织,在市场竞争和事业发展中面临千变万化的复杂形势,其业务行为和组织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博弈性。中国共产党本质上是政治组织,原则性和方向性是其组织行为的首要使命。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国有企业的组织构架是具有高度嵌入性和渗透性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如何通过改革设计和创新磨合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企业制度安排和组织文化建设上的重要任务。

中国共产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既是一个独特的制度优势,可以增强国有企业的组织协调性,同时也是参与国有企业管理的一个创新挑战。

中国国有企业与世界市场规则的相容协进

市场经济活动是高度开放性和国际性的。中国国有企业与世界各国各类企业广泛交易、同场竞技,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需要有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同时,中国经济发展也非常需要加入各种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协定体系,而协定意味着各方一致同意;中国国有企业的机理规则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但也需要与经济全球化的普遍性规则接轨、挂钩、协调。世界正处于百年未遇之大变局时期,规则博弈成为全球经济及不同国家交易行为的核心问题。中国不仅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而且要争取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规则更加严格的国际自由贸易协定体系。这表明,中国改革开放的方向是更高程度地融入全球经济,而融入全球经济,必然要实现国际通行规则与中国国有企业制度的顺畅相容。中国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不是封闭的“关门革命”,而是肩负重大使命的开放性举措;不是向后看,而是向前看,是不断探索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

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演化路径是多元的进步过程,经济发展也是丰富多样的进步过程。各国处在不同的市场经济形态中。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最大挑战和艰巨工程,不仅是自我行为协调和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则秩序现代化,实现能够适应中国国情的企业体制和市场规则,而且要努力实现与不同国家各具特色的秩序规则相容和对接。在世界市场经济中,有些制度规则须相同无异,并一致遵守,避免了双重规则或多重标准导致冲突、混乱和不公平;但有些制度规则却因各国主权原则和具体国情有异,必然有所区别、各具特色,不可能强求完全一致。因此,各国之间就必须相互理解、相互协调,以保持和维护“和而不同”的全球秩序。总之,规则博弈和规则协调,将是人类世界所面临的最深刻、最复杂的挑战。

国有企业与市场规则尤其是世界市场规则的衔接相容,是人类不同文明形态的相容问题。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和人民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正以一种人类文明新形态融入人类文明大家庭。

当今世界的各种文明形态竞相完善自己,是文明时代的重要特征;在各文明形态的演化中,共生性和互鉴性是优秀文明形态的生命力标志;不同文明形态共存互融,相互间基因交织,物质、人口、思想的相互流动,是人类发展历史进程中的文明进化动力。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之所以如此丰富多彩,正是得益于多种文明形态的共存。

不同文明形态的共存,必然是不同制度和治理方式的共存。这就需要通过全球范围的制度再安排和国际合作,即通过谈判、妥协、合作、谅解等形成各种协议体系,适应在文化多元和利益交织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新发展和大局演变。国有企业与世界市场的规则相容协调,是当代文明进程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具有深刻而长远的历史意涵。中国国有企业与世界市场经济规程的相容协进,也是在多种文明形态共存条件下,基于多样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行动实践和理想实现。这既是中国面临的一个新挑战,又是全人类发展的一个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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