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云间谳略》看晚明女性的社会生存空间
2022-07-07张涛
张 涛
(四川文理学院 政法学院,四川 达州 635000)
女性,特别是中国古代的女性,在史籍中的形象向来是模糊不清的。尽管妇女史研究者积极搜求相关历史资料,力图还原女性的真实生活,但情况并不乐观。中国古代官修史书中的女性以后妃、节烈为主,私人著述虽将目光转移到了中下层妇女,但能够被书写的女性仍然是有限的:或贞女节妇,或悍妬恶妇,或娼伎,或荡妇。男性写史者掌握着书写的权力,无论史籍中的女性形象是正面还是负面,都是对父权制下女性社会角色的塑造标准——“三从四德”的有力印证。这种道德审美观书写下的女性显然不能代言古代女性的真实生活。
近年来,判牍等司法档案在法制史研究过程中的重要性日渐凸显,这些材料无意间为人们展示了古代妇女社会生活的真实样貌。不少研究者从此路径入手开展妇女研究,如:吴欣通过考察诉讼档案发现,清代妇女的民事诉讼权利在实践层面是存在的,而不是受到法律限制;[1]阿风的《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充分利用明清徽州契约文书和台湾“淡新档案”考察妇女在家庭内外部的权利和地位;[2]黄宗智、尤陈俊主编的《历史社会法学中国古代的实践法史与法理》收录的部分文章利用巴县档案、宝坻县档案等文件讨论了妇女的权益在法律文本和实践两个层面的状况;[3]毛立平则以《南部县衙门档案》为研究标本,聚焦于司法档案中女性形象的建构问题。[4]诸如此类的成果为研究古代妇女的真实社会生活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路径和重要资料,本文即沿袭此法,通过观察《云间谳略》中的女性相关案例探寻晚明女性的真实生活场景。
一、毛一鹭和他的《云间谳略》
《云间谳略》是明人毛一鹭的著作。毛氏最为人熟悉的形象侧写来自晚明复社领袖张溥的《五人墓碑记》。天启年间,党争激烈,阉党大肆打击迫害东林党人物。六年(1626)三月,缇骑前往苏州逮捕周顺昌,引起苏州民变,即开读之变。依张溥所写,“以大中丞抚吴者为魏之私人,周公之逮,所由使也。吴之民方痛心焉,于是乘其厉声以呵,则噪而相逐,中丞匿于溷藩以免”。[5]毛一鹭在张溥笔下十分不堪,加之后来依附魏忠贤并为其建生祠等事,导致名声不保,为清流士人鄙弃。史籍中有关毛一鹭的记载并不丰富,学界对他的研究也很少,只有李蒸的《〈云间谳略〉与晚明司法实践》一文通过梳理有限的史料大致还原了毛氏的行迹。[6]该文考证,毛一鹭在万历三十二年(1604)考取进士后不久即赴松江府任推官,即俗称之司理(李),六年后离开松江赴京担任监察御史,后被任命为巡漕御史。明熹宗即位后,毛又奉命督察吴中学政,天启二年(1622)被擢为大理寺右寺丞,旋迁右少卿。后阉党作乱,毛一鹭依附魏忠贤,于天启五年(1625)升右佥都御史,巡抚应天,次年便发生了“开读之变”。
本文无意于讨论毛一鹭的政治操守和道德表现,仅就其所著《云间谳略》来看,毛氏的专业素质是值得肯定的。他所担任的推官一职,始设于洪武三年(1370),其职为“理刑名,赞计典”,[7]尽管品级不是很高,但责任重大,不仅要复查州、县呈报的案件,还要审理本府初审案件,有时也要承审上级批发案件。此外,推官在实际工作中还负有一定的监察职责。[8]毛在担任松江府推官期间的表现不俗,除去何三畏为其所写传记的印证,其亲自编撰的《云间谳略》更是生动体现了办案的专业、细致和自信,从中我们能够清晰地感受到科举成功人士深厚的学养和司法者扎实的业务功底。毛氏用自己的笔锋向我们展示了司法者在断案、拟罪的过程中的技巧、方法和态度,同时也为我们勾勒出晚明社会众生相。
本文所使用的《云间谳略》来自杨一凡、徐立志主编的《历代判例判牍》丛书第三册。该书收录了作者担任推官期间撰写的判语和公牍,所记录的案件均发生在万历三十六年(1608)之前。该书明代刊本十卷,今第五、六卷缺佚,仅存八卷,前九卷为毛一鹭为所审各案的判语(谳语),第十卷为公文。[9]6-7前九卷所收录的案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除杀人、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外,继承、债权、婚姻等民事纠纷亦不在少数。其体例,每则案例前列有简单的标题,如“一件出巡事”“一件陷盗抄没事”“一件人命事”等,此类标题仅对案件大体内容进行了概况;有些标题十分夺人眼球,如“一件侵国杀命事”“一件惨杀三命事”“一件杀母剿孤事”等,实则系原告为牵累被告而在状词中采取的修辞策略,甚至是捏造;还有些情感色彩较浓厚的标题,反映出编者对案件的关切或情感态度,如“一件恳天严提正犯等事”“一件飞祸事”等。标题之下,列出案件来源,格式多为“(盐院、按院、抚院、兵道等)某(姓氏)批(发、发问、驳问、批驳、批发)某(县、厅)某人状”。府推官承办上级官员批转的案件属于本职,其中某些案件因上级持有不同看法或疑虑发回府重审,所以会有批驳。案件来源说明之后,便是毛一鹭所作的判语,多以“前件审得”开始交待大致案情和审理过程,而这部分最能体现毛一鹭的文笔和司法业务水平。毛氏对案件的处理既看重犯罪事实是否清楚,也关注犯罪行为的定性和拟判,同时注意把握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平衡,用该书张九德序言中的话来说,“公名能文章,擅雕龙绣虎之称,顾独明习法令。每一牍上,片言立剖,即老吏咸咋舌退而文无害”。[9]399
在现存的为数不多的明代判牍中,《云间谳略》的价值不言而喻。它所保留的丰富的原始司法档案材料既是研究明代司法程序运作的鲜活样本,也是窥测中晚明江南地区活跃的商品经济社会的孔径。在这部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亲族之间为争夺田产、继承权利而互相伤害、攻讦,无业流氓、打手包揽词讼、敲诈勒索,私盐贩子暴力抗法、走私食盐,强盗海寇劫杀抢掠,刁奴恶仆欺凌主家,粮长小吏上下其手、中饱私囊……在此生动、真实的社会生活长卷中不乏女性身影,这就为我们观察此一时期女性的社会生活实态提供了可能性。
二、作为加害者的女性
梳理《云间谳略》可以看到,在现存的183件案例中与女性相关的案例有71件,约占案件总数的38.8%。女性相关案件内部的构成情况比较复杂,此处我们依照女性在案件中的身份粗略做出如下划分(表1):女性加害者(被告)的案件仅4例,占比很低;受害者为女性的案件有56起,约占女性案件总数的78.8%,这些女性中只有一部分以原告的身份走进法庭,更多的则是在案件中自身利益被侵害的沉默者;另有11起其他类案件中的女性,既非加害者亦非受害者。
表1 女性相关案件分类统计(单位:起)
《云间谳略》中的4则女性被告案例有3件与性相关,基本案情均是女性与人私通进而侵害他人利益,另1件为女性干预家内婚姻事务。走进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更多的信息。
卷8“一件巡警事”记录中的杨氏是这些案例中的典型,毛氏对其口诛笔伐不遗余力。据称,杨氏“狐媚宣淫,十年七易夫,且又人尽夫也。或与厮仆通奸,或与亲邻构丑;……甚至不问姓字,即通情于乌合,不顾伦常,漫伙淫于麀聚”。宋国曾娶杨氏为妾,去世后杨氏据其养子为己出,又将宋国遗产“半为买奸倩淫之费”,后招揽李用宾父子,“积奸成盗,而国遗券契尽被窃匿”。身为司法官员、儒家道德体系的维护者和男权制受益人的毛一鹭十分愤慨,其对杨氏之仇恨、对诸男子之鄙夷毫不掩饰,措辞辛辣,称杨氏为“妖妇”“淫妇”“老蚌”“万丑具备”,斥李用宾等“附膻逐臭”“淫棍奸胥”。毛氏的判决意见是,杖责不足以惩戒李用宾,“仍请加责示惩。杨氏……宜即逐出宋门,暂着亲弟杨曾继领归别嫁”“情甚可恨,法无可加,姑照旧拟罪”,宋国遗产由其两养子平分,但要追究养子宋承祖闺门疏纵之过,承祖外父“贪利许女,致为淫妇左袒,卑鄙甚矣,与承祖各杖”。为杨氏通奸说合的钱喜娘“令人切齿,坐罪照提”。[9]546—547
与杨氏不同,卷9“一件奸占杀命事”中的宋氏并非因丰富的性经历卷入诉讼风波。材料称其“寡而悍,素逆其翁”,其次女李三姐已许配潘伯登为媳,其与翁父收下潘家茶礼,定下婚约。但宋氏受长女婿翁元炯撺掇,私下收纳吴家聘礼,将次女改嫁吴文彦。此处,宋氏的罪过即目无长辈,破坏翁父已与潘家定下的婚约。毛一鹭的态度在判词中十分清楚,“宋氏之司晨,固目中无翁;而元炯挟刁孀而强委禽,亦不知有分,并不知有法也”。案件中的另一名女性李三姐毫无表达自主意见的空间,毛氏认为,依照情理,潘家定婚在前,“三姐与文彦合断离异”,但潘家已不愿再娶此已婚之女,三姐既然与文彦成婚已久,姑断完聚,由吴家再付潘家茶礼。至于元炯,“本应申戒,念其弱冠,志在进取,止科不应,许其自新”。宋氏胆敢忤逆老翁且破坏妇人从一而终的道德律条,吴体元为娶孙妇破坏他人婚约,并行杖责。[9]575—576
其他2起案件案情大体相似,已婚妇女与其他男性发生了婚外性关系后联手杀死亲夫。对于这种严重违反法律伦常的案件,司法者的判决结果可以预见。卷3“一件出巡事”并未记录主犯许氏的判决结果,但依照《大明律·刑律二·人命》“杀死奸夫”条之规定,“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10]152许氏的结局大约如此。而此案中的另一名老年女性王氏,似乎也卷入了谋杀。前审认为王氏有在谋杀过程中以石击碎阴囊的加功行为,因此主张处以绞刑。毛一鹭根据法医鉴定结果结合常情推理驳回了前审意见,改拟为杖刑。[9]459卷8“一件地方人命事”中顾魁、唐氏二人行凶杀夫时曾恐吓垂髫小儿、儿媳不得声张,四邻闻声而至,唐氏闭户灭灯掩护顾魁逃走。唐氏的审判结果很明确——凌迟,毛一鹭在判语的最后写道:“细磔氏肉,庶慰(郑)周魂”,[9]532其愤怒溢于笔端。
这些被告席上的女性所犯罪行明显是对男权社会道德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公然挑战,无论是私人性生活还是家族内部事务,女性的自主选择空间和表达方式仍是逼仄的。传统婚姻制度受到社会道德习俗和法律的共同维护,但男权制下的婚姻始终以男性意志为主,并不将女性视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与男性对等的生命体,女性仅仅是宗法体制下延续一姓香火的生殖工具。如果女性试图突破这些规范,必须面对严重的后果——法律的严厉打击,传统道德观的讨伐,社会的鄙夷,随之而来的是日益困窘的生活。
三、作为受害者的女性
(一)走进法庭的女性原告
《云间谳略》中,以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的女性受害者很少。仔细考察9起案件,其中4起的女性原告走进官府并非完全出于个人意愿,而是被人挑唆或利用。如卷4“一件买和人命事”,杨鸿被胡应忠殴伤后不久身亡。官府审理过程中,棍徒黄显道等人前后反复,“昔证殴死情景逼真,今证误伤情景亦酷肖”,气焰嚣张,杨鸿之子杨寿、杨天兄弟二人更为滑稽,一人“苦称父由病死,曾扶其母告免检”,另一人则“苦称父由殴死,又屡扶其母告亟检”。棍徒扰攘,兄弟矛盾,为了各自目的多次将鸿妻曹氏拥上大堂告状。[9]504-505与之类似的另外3起案件中,女性原告同样是被裹挟着进入了诉讼程序,寡妻、老母等身份成为某些男性通过诉讼谋求私利的绝佳工具。
有趣的是,某些女性恰恰是在意识到自身在法律上具有部分身份优势的情况下主动发起诉讼,进而谋求个人利益。卷9“一件劫烧事”中的告妇张氏在丈夫和两子皆亡后抚养长孙,其夫侄孙吴芳觊觎张氏家产已久。张氏仆人吴迅某日牵牛不慎将吴芳禾苗踩坏,吴芳遂率人痛笞吴迅,张氏得知后“遂以剿寡鸣县”。此后张氏厨房失火,“遂以烧抢赴控”。[9]575尽管官府对张氏也作出了惩罚,但显然她已经通过这场官司获得了官方对个人财产权利的确认和声明。
(二)沉默的大多数
女性案件中占比最大的是女性非原告受害者案例,这些女性虽未出现在原告席上,但其人身、财产、名誉等权益确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统计(表2)可知,买卖、拐卖妇女案件占比最大,性犯罪案件次之,仅此两种案件已经超过总数的四成;因婚姻、家庭和财产纠纷遭受侵害的案件亦为数不少,超过三成;抢夺妇女案件占比不高,但对女性的侵害也不容忽视。
表2 女性非原告受害者案件案由构成情况(单位:起)
尽管明代法律明令禁止略卖人口,[10]144但事实上拐卖、买卖妇女的情况屡见不鲜。卷8“一件欺奸弟妇事”载,沈显好赌,将妻诸氏卖与沈霓。三年后沈显向沈霓索取卖妻加价遭拒,遂以欺奸之名捏告沈霓。上海县断沈显当初卖妻已是绝卖,此时追要加价实属无理,判决杖责二沈,并要求沈霓追加白银二两。中人陆义阻挠沈霓付银,导致沈显再次捏告。最终,毛氏判令杖责买卖双方和中人,案件的女主诸氏被断给沈显完聚,幼女交由沈霓收养。[9]538-539其他类似案件中的被卖女性(包括幼女、仆妇、贼妻、婢女、妓女等)所遭遇的情况与此无二,即男性出于各种目的拐带、售卖女性,无论女性受害者是否知情,是否自愿。
性犯罪案件对女性身心的侵害尤为严重。在9则案例中,强奸、轮奸、奸占等情况十分普遍。卷9“一件恳天严提正犯等事”中的沈绍伊最为典型,其不仅烝奸族叔妻妾和父妾,且强抢、奸占他人妻女寡嫂,甚而毒杀、殴死平民,“罄竹决波难,难穷罪状者矣”。以沈氏为首的棍徒团伙尽管领受了严厉的刑罚,但被侵害女性中未亡者的不幸才刚刚开始。[9]577-579而某些男性则将女性视为牟利工具,以出卖女性肉体攫取私利,如卷3“一件肃害事”之令妻卖奸[9]471,卷9“一件督抚地方事”之买娼卖奸[9]563-564等。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除1例为婆媳矛盾外,其余案件均因婚姻纠葛而起,究其实质多关涉财产纠葛。卷2“一件书捕枉诈事”,沈洪以女招赘,郎惠以子郎京入沈门,并称“愿将田十亩付洪为赡儿外父母之资”。后郎惠官司缠身,颇费家资,遂将前述田产变卖,又拉子归宗,“欲白得洪女为媳”。官府认为,沈洪无子赘婿已十分可怜,而郎惠此举令沈洪人财皆空,且捏告沈洪赖婚,“六礼未行,诈变百出”,遂断令郎京带田四亩携妻回归沈门,侍奉终老。[9]448-449其他逼迫寡嫂再醮、撺掇已婚妇女改嫁、挑唆婚姻关系等案件,均是借婚求利,案中女性任人摆布,遑论维护权益。此类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属同质,差别无非是后者撕去了婚姻的外衣,更直接地呈现出利益关系,如卷2“一件为抢劫事”,龟子杨魁曾向张海借贷,张海索债甚急,杨魁遂携妓远避,张海率众抢夺杨魁妓女阿桂为人质,逼迫杨魁还债。[9]445-446妓女阿桂莫名充当了无赖与龟子债务纠纷的筹码。
抢夺妇女案件数量不多,内容多是以暴力手段将女性占为己有,受害女性主要是寡妇、娼妓、仆妇、犯妇等,兹不赘述。总的来看,上述各类案件中的女性都是被忽视的,她们的个人意见和权利没有发声的空间和可能性。甚至在审判者眼中女性也是被物化的,完全忽略女性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如上文所述沈霓妻诸氏仅仅被看作是一种可以处置的物品,在无需征询女性个人意见的情况下任由法庭裁断归属。作为受害者的女性,在人身权益和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的同时,在经过官方审理之后其独立人格的丧失更为彻底,由此沉入了无声秘境。
四、晚明女性的社会生存空间
司法是一种技艺,它要求司法者熟练使用专业技巧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社会现实问题,而法律本就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因此,毛一鹭的《云间谳略》既是一部司法操作手册,也是一部社会生活记录。从这些女性案件的记录我们能够看到晚明女性真实的社会生活图景。
相较于明初,晚明女性有了更多的机会走入社会公共生活。毛一鹭担任松江府司理的时空节点恰是晚明商品经济的活跃期的江南经济圈。这一时期,海外白银源源不断涌入中国,进出口贸易的繁盛刺激着东南沿海地区的商品经济蓬勃发展,进而扩展至以松江、苏州、嘉兴、湖州为代表的江南地区,乡村农业经济的商品化趋势愈发猛烈,推动了市镇的形成及市镇经济的迅猛发展。[11]在此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和社会互动更加密切频繁,传统道德观念在经济浪潮冲击下发生了转变。《云间谳略》中近四成案件牵涉女性,涉及田土、婚姻、遗产继承、性犯罪、买卖拐卖等多个领域,足见晚明女性卷入社会的程度。考虑到诉讼制度对女性的诸多限制和诉讼成本问题,法庭之外的女性深度卷入社会的情况应该是更加普遍的。这一点已经得到了研究界的印证:明代中期以降,大家闺秀不满足于封闭的家庭生活,纷纷显露才学,结成女性文学社团,举行多彩的社事;[12]普通妇女除家庭和田间劳作外,不少人游走城乡,从事“三姑六婆”的行当;[13]伴随市镇的兴起,妓馆青楼林立,娼伎人数众多,其中才色俱佳的名妓更是与士大夫群体形成了文化共同体。[14]需要指出的是,晚明女性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应当注意到地区差异,以江南为代表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以外的世界依旧存在着市场化活动并未充分展开的地方,小农经济和传统道德使妇女仍主要困守于家内和田间。
与上述情况相对,晚明女性并未获得可以自由施展拳脚的文化许可——传统道德和法律并没有为晚明妇女的社会活动提供充分的保障。《云间谳略》案例中走进法庭的女性原告和被告数量很少。从原告角度看,法律没有为妇女提供诉讼的便利,而是予以限制。《大明律》《大明令》规定,妇女不能因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亲自告状,必须代告,除非夫亡子死;“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10]179-180站在被告的角度,干预家长事务(“司晨”)和不正当性关系引发谋杀是妇女的两宗罪,这两种行为触犯的既是刑律也是传统女性道德戒律。妇女受到侵害时,法律不能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妇女违背传统道德时,法律予以严厉制裁。尽管学界注意到了晚明商品经济对传统道德观念产生的冲击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变动,但需要考虑的是,这种有限范围内的变动是男性的狂欢。在以奢靡、纵乐为特征的晚明世俗生活中,男性解放者的消费对象仍是女性。即便是传为美谈的青楼佳人,依旧是紧随男性审美趣味完成自我塑造,由此获得男性的欣赏和认可。如李贽这样的思想先锋提出的不彻底的、自相矛盾的激进妇女观,[15]也未获得社会的接纳而被视为异端。毛一鹭在女性案件中的判词以及请求朝廷旌表烈妇的公文都清楚地表明,晚明社会的道德和法律风向并没有大的改变,妇女在更广阔的社会空间里仍身披沉重的传统礼教枷锁,手脚仍被束缚。
当晚明女性戴着礼法镣铐走进日益商品化的社会公共生活时,迎接她们的不是更多的自主选择的机会,而是在晚明经济浪潮的裹挟下被加速物化、商品化。在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国古代男权社会中,妇女的职业选择空间很小,除去从事基本的农业、家庭手工业生产和家庭服务外,没有更多的收入保障。明中期以后商品经济的活跃创造了大量的市场需求,然而女性并不能在这种环境下获得与男性竞争的优势,除去冶铁、制瓷、造船等男性手工技艺外,原本是女性熟稔的纺织、烹饪等服务性技艺在市场化后也被男性占据了主要阵地。因此,晚明女性的职业生涯只能局限于“三姑六婆”式的低水平社会服务,另一条更悲惨的出路便是出卖身体沦为男性性剥削的对象。考察《云间谳略》所载案例(表3)可知,涉案女性身份为良人的案件超过总数50%,其余案件中的女性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寡妇和所谓的贱籍(其中妓女涉案占到总数的22.5%)。这意味着在当时的江南地区,妇女群体中有近一半的人处于社会底层,为人仆佃和出卖肉体是她们的主要谋生手段,若不是沦为土妓或于市井中谋生,便是养成“瘦马”或堕入妓院,所谓“名妓”仍不过是妓。良家女性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由于缺失独立的收入来源,她们的人身保障是依附父兄或夫家,且有可能被出卖或逼迫卖身,一旦丧夫寡居,便成为他人鱼肉。不可否认,当时确有上层士大夫家庭的女性凭借家族的社会资本构建起以文学交流为纽带的女性文学社团,但这一少数群体并不能代表晚明女性的整体境况,更多的女性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内腾挪。
表3 涉案女性身份分布情况 (单位:起)
综上所述,有关晚明女性多彩生活的局部细描不足以代表妇女的整体社会状况,传统的道德习俗和法律规范并没有因为晚明商品经济的活跃而松开捆缚女性的锁链,精英知识分子在哀叹世风日下的同时仍然坚持为女性打造华丽的牌坊。没有产业革命带来的社会深刻变动,只有初级的商品经济带来的局部市场繁荣,晚明女性依旧没有找到经济立足点。《云间谳略》所载案例已经向我们生动展示了被物化的女性是如何被利用、抢夺、典当、转卖、占有,从罪犯到法官都不会考虑女性的权益和诉求。除了已被性化、物化的身体,女性在男权社会中寻求安身立命之所仍是困难重重。
五、余论
恩格斯曾经推断,“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而这只有依靠现代大工业才能办到”。[16]今天的中国处于向后工业化时代过渡的阶段,当代女性的整体社会地位已有了很大的提升,择业范围和就职的地理空间更加广阔。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更多农村年轻女性成为流动劳动力转进至城镇。据官方统计,2017年在城镇非私营单位中的女性从业者多集中于制造业、教育业、卫生与社会保障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批发和零售等行业。其中制造业就业女性超过1800万,居于女性就业行业之首,其次为教育业,从业女性超过970万,仅此两个行业的从业女性人数就已占据了女性就业总人数的42.8%。[17]于此可见女性职业分布比男性相对较集中,职业性别隔离的情况仍旧存在。从职场现状来看,女性整体薪酬低于男性17%,但这种差距正在不断缩小;女性领导力被普遍认可,但女性领导者依然凤毛麟角;“职业性别”不平衡的情况仍然存在,男性多在技术岗,女性多在职能岗;女性在职场遭遇的不公正多源于性别,婚姻、生育、家庭等因素成为制约女性职场晋升和职业发展的主要瓶颈。[18]这表明,社会主义中国已经成功地将妇女从封建制度下解放出来,当代女性有了更广阔更自由的生存空间,经济上也日趋于独立。但嵌刻于传统文化基因中的旧婚恋观、性别观依旧存在于大众的头脑中,并时不时地以某种形态展示出来造成对女性的实际伤害。更需要警惕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财富的聚积,某些男性物化、性化女性的思想又沉渣泛起,一些女性则主动放弃个体独立人格,主动迎合,自我物化、性化。从这个角度看,今天的部分女性似乎再次面临着与晚明女性类似的尴尬境地。当代女性要获得彻底、真正的独立,仍然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