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场所哺乳权的法律保护
2022-07-06王玉江
摘 要:母乳喂养符合婴幼儿的最大利益,能够有效促进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公共场所哺乳权的法理依据是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不同层面、从多个角度立法保护女性的公共场所哺乳权。当前,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展类似的立法工作,亟需从制定法律法规、规制权利和义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等方面推进对公共场所哺乳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女性;公共场所;哺乳权;法律保护
无论国内外,女性在公共场所哺乳,经常会遭到无礼打量,甚至被认为是“袒胸露乳”,有损形象、有伤风化,遭到驱赶、制止。前几年,一位年轻母亲在北京地铁上哺乳的照片在微博上被曝光,并被批“裸露性器官”“不文明”。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女性的乳房既是哺育婴幼儿的器官,为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营养价值丰富的乳汁,同时又是第二性征,通常情况下需要隐藏起来,不得在公共场所裸露。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女性是否拥有公共场所哺乳权。
一、乳房的属性
要确定乳房的属性,必须要先厘清人体的隐私部位和性器官各自的范围及所指的对象。人体的隐私部位或秘密部位是指基于礼仪、受尊重和隐私等方面的考虑,不希望他人看见,通常用衣物遮盖的位置。在不同时期,在不同文化中,其范围不尽一致,例如我国古代的士大夫很长一段时间内把妇女的缠足看作隐私部位,非洲和南太平洋一些地区并不认为女性乳房是隐私部位。英语国家把隐私部位叫作private parts(私处),指的是体外的生殖和排泄器官。在某些西方文化中,隐私部位还包括臀部等令人性兴奋的器官。性器官则指的是人和高等动物的生殖器。很明显,隐私部位的内涵比性器官的内涵要丰富很多。
汉字“乳”是一个会意字,最早见于甲骨文,在甲骨文中分为爪、子、乚三部分,“孚”像以爪抱子哺乳的形状,“乚”是一種玄鸟。它最初指“(人类和鸟类)生产、生子”,目前有两个基本意思:一是分泌奶水的器官,例如“乳房”;二是乳房中分泌出来的奶水,例如“哺乳”。乳房是人和哺乳动物特有的器官,其最初的、最主要的功能是哺乳。直立行走之后,女性的乳房才成为性敏感区,具有了某些性的含义。人体的某些部位虽然在特定的时期和文化背景中具有某种性的内涵,但是并不能列入性器官的范围,例如女性的脖颈在日本,女性的臀部在加勒比地区都被认为具有强烈的性内涵。因此女性的乳房只能列为隐私部位,不能算成性器官。进而言之,女性的乳房在通常情况下是隐私部位,但是在哺乳时,其隐私方面的含义被极大弱化,它们成为了婴幼儿的营养物质来源,发挥着保障婴幼儿生命健康的重大作用。
二、公共场所哺乳权的法理依据
上述表象的深处潜藏着一对矛盾体,矛盾的一个方面是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另一个方面是公共场所的既定或假定秩序。矛盾的最终解决取决于人们对两者的价值判断、价值取舍和价值平衡。
在大多数文化中,乳房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功能是哺育后代,为婴幼儿提供食物,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公共场所哺乳权的法理依据是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权和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宪法保护,是人类享有的最根本的权利和自由,是一切权利实现的基础。[1]生命权是以维持生命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是最高的人身利益。健康权包括器质健康、功能健康、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四个方面,其基本要求是公民个人躯体机能正常、精神状态良好,能够很好地适应社会。生命是健康的前提,生命权是健康权的基础。对人格权的保护是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的标志。[2]人格权是以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的权利,对人格权的保护必需回到人的最初的生命情感状态这个起点,全社会应该为母乳喂养提供充足的便利条件。
从人格权和生命健康权可以自然延伸到婴幼儿的食物权。按照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发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食物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根据自己的饮食习惯和文化传统获得足够食物的权利。[3]它包括食物必须满足热量和营养需求,安全无毒无污染,在文化上具有可接受性等主要内容。母乳富有营养,且含有抵御疾病的抗体,对婴幼儿的生长发育很有好处。母乳喂养符合婴幼儿的最大利益,能够有效促进婴幼儿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不但可以为他们提供必需的营养物质,增强他们的免疫力,而且可以安抚他们的心理情绪,加强母婴之间的亲密关系,例如在飞机上给婴幼儿喂奶可以平衡他们的咽鼓管的压力,缓解气压变化造成的耳部不适。公共场所哺乳权保障的是婴幼儿的人格平等权。为了维持生命,确保健康,成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食,通常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婴幼儿拥有同样的权利,没有必要等到母亲找到一个“不被人看见的”地方才能开始吃食母乳。更进一步说,婴幼儿由于某些身体机能没有发育成熟,胃容量小,与成年人比较而言,他们更容易感到饥饿,更需要“少食多餐”,因此他们吃母乳的时间和地点通常也没有规律可循。哺乳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按需喂养,母亲应该在婴幼儿需要吃母乳的第一时间哺乳孩子,不论是否在公开场合。
三、有关国家的立法
世界各国由于文化、宗教、习俗各异,对于在公共场所哺乳的行为(包括挤奶),看法也不尽一致。近些年来,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女权主义者发起了形式多样的,以身体自主权、个人隐私权、言论自由权为主要内容的“解放”运动。与乳房有关的运动包括“焚烧胸罩”运动、“裸胸权”运动、“哺乳自由”运动等等。其中,“哺乳自由”运动的实质就是争取女性在公共场所的哺乳权,这类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美国
美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开始立法保护女性的公开哺乳权,截止目前49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制定了相关法律。例如,纽约州1994年5月通过的法律规定,一个母亲“有权在任何地方喂哺婴儿,不论它是私人场所还是公共场所,也不论她喂乳时是否遮掩乳头。”
(二)英国
英国议会2009年通过新的法案,允许母亲在餐馆和公交设施等公共场合母乳喂养6个月以下的婴儿。该法案更进一步规定,普通图书馆、政府单位办公室、小型酒店餐馆等小型场所要提供不小于75平方尺的育婴室;体育馆、商场、会议展览场馆、中央图书馆等大型场所则要配备120至250平方尺的育婴室,而且育婴室需独立设置。英国政府2010年颁布《平等法》规定,若女性哺乳时受到不当待遇,则等同于性别歧视。英国苏格兰地区2005年颁布《母乳喂养法》,保护女性在公共场所的哺乳权,规定阻碍女性在公共场所喂奶的举止是犯罪行为。该法要求所有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例如10000平方尺以上的商场,200人以上的饮食、娱乐或聚会场所,必须设置最少15平方尺的独立母婴室并附设相关设备。
(三)加拿大
《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规定,母乳喂养可以在任何场所、任何时间进行。英属哥伦比亚省和安大略省出台了多项法令全方位保护母乳喂养权利,其中主要涉及何时可以在公共场合进行母乳喂养,在公共场合进行母乳喂养的方式方法以及公共场所如何设置母婴室等内容。
(四)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立法不仅保护公共场所哺乳权,而且还保护公共场所挤奶权。该国1984年制定法律允许女性在公共场所哺乳,并在2011年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正,规定任何人在任何场所都有哺乳的权利。该国随后在2006年出台规定,要求所有新建的或变更用途的建筑物必须配备育婴设施,例如,1万至2万平方尺的商店要有200平方尺的育婴间;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尺的公共设施及社区中心要有100平方尺的育婴间。除了独立的哺乳空间外,还要有预备食物的工作台、清洁设备以及足够的通风系统。
(五)日本和新加坡
日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个场所超过5000平方米,且婴儿会逗留,那么这一场所必须配置1个以上附设有婴儿床和座椅的母婴室。新加坡2002年制订《建筑物无障碍通道指引》,要求商场、休息及文化娱乐场所在洗手间附近设置独立的育婴间。
很显然,上述各国主要从两个方面,通过两条路径对公共场所的哺乳行为进行保护,一是表明女性拥有在公共场所哺乳的权利,二是要求公共场所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哺乳设施。
四、我国的规定
我国台湾省的立法机构2010年11月9日三读通过“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规定女性在公园、商场、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哺乳时,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或妨碍,若有违反,可处6000元至3万元新台币罚款。“条例”还规定,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政府机构和公营事业单位,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铁路车站、航站楼、捷运站以及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百货公司、零售商店,必须设置哺乳室,否则将处以6000元至3万元罚款。台北市议会2010年4月通过“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其第四条同样规定“妇女于本市公共场所哺育母乳时应予尊重,任何人不得有禁止、驱离或其它干扰其哺育母乳之行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09年通过《商业楼宇提供育婴间设施》和《育婴间设置指引》,要求把设置育婴间作为大中型商场项目的投标条件,现有的大型商场、百货公司和酒店等要增设育婴及哺乳使用的设施。2017年,新颁布的政府卖地条款规定,任何待售商业发展项目,包括办公场所、商店、餐馆等,必须提供育婴间设施和哺乳集乳室。
当前,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尚未通过立法来明确保护公共场所的哺乳权,只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江苏苏州、淮安,广东广州等地制定了一些促进公共所场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我国国内关于公共场所哺乳现象的争论大多是从道德角度、情感层面表达观点和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应当建设母婴室的公共场所及母婴室的建设标准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指导意见要求,到2018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2016年11月的《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规定,火车站、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母乳哺育室面积4平方米以上,层高2.6米以上,宽度1.5米以上。淮安市于2018年11月发布了《淮安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其相关内容与苏州市的促进办法大致相同,只是对其中一些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场所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限定:景区为AAA级以上,市民广场为10000平方米以上,商业零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的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以上。
苏州市和淮安市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没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在这一方面,广州市则出台了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9年10月29日通过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促进母乳喂养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干涉女性进行母乳喂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者每日人流量超过10000人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公共场所应建而未建母婴室的,应当补建。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稍显欠缺的是,该条例没有明确表示保护女性的公共场所哺乳权。
五、几点思考
权利只有依靠法治的机制和力量,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4]與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相比,我国大陆对公共场所哺乳权的保护力度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综合来看,我国大陆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女性的公共场所哺乳权的保护。
(一)制定出台法律法规。女性的公共场所哺乳权是婴幼儿生命权、健康权的自然延伸和拓展。虽然我国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我国大陆少数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一些加强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的措施,但是它们都没有旗帜鲜明地表达保护女性的公共场所哺乳权这一立场。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大陆急需出台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明文保护女性的公共场所哺乳权。相关法律文件既可以是专门性的,所有条款均规定保护女性的公共场所哺乳权;也可以是兼容性的,只有部分条款规定保护该哺乳权。
(二)从权义两个方面进行保护。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可为模式”,规定人们有权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权利即义务,对女性公共场所哺乳权的保护,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制定条款和规则,不能偏废,缺一不可,既要明确女性享有在公共场所哺乳的权利,又要规定其他人不得无端干扰、阻挠女性在公共场所母乳喂养婴幼儿。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起对女性公共场所哺乳权的基本保护机制和体系。
(三)突出对违规行为的惩罚。社会规范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强制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很多方面要高于普通的社会规范,它们代表着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是它们的后盾和最后保障手段。适格的规制性规范具有明确化、具体化和强制化的特征,具体化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就是处分处罚。[5]违反者必将受到制裁,为了确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制裁性要素或者说制裁性条款必须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女性公共场所哺乳权的保护,除了规定人们可以做、应该做、不得做某些行为之外,还要针对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只有这样方能彰显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预防作用、指引作用和强制作用。
六、结语
保障公共场所的哺乳权,任务艰巨。政府机关、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公共场所和单个家庭需要构建有机的联合体系,共同行动,首先要从人权的角度,通过立法来调整相关主体的关系,保护妇女的公共场所哺乳权这一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其次要建设健全公共基础设施,加大资金投入,深化人性化服务,为女性在公共场所哺乳创造良好的条件。两个方面的措施必须协调推进、持续发力,不可顾此失彼。
参考文献:
[1]吴鹏飞.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211.
[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93.
[3]龚向和.人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180.宁立标.民生视野下公民食物权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28.
[4]何海澜.当代哺乳权的保护:兴起、结构与实现[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2):189.
[5]朱虎.规制法与侵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128.
作者简介:王玉江(1976—),男,漢族,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副译审,文学学士、法学学士,研究方向:法律和情报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