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的历史演进及现代化发展意义和思路
2022-07-06易紫璇
易紫璇
摘 要:义工经过近两百年的发展,形成了特定的服务领域、服务内容和相关的法规政策。义工起源于社会问题,将会随着社会问题的更新而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新时代的社会问题向着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变化,要求义工的发展在原有的基础上继往开来,形成一定的时代特色以回应时代的特定要求,这就要从国家、社会、志愿组织三个方面着手改革,为义工的发展建构更好的时代环境。
关键词:义工;志愿者;历史演进;现代化发展
义工,也叫志愿者,都来源于英文单词“volunteer”,因为每个地方的翻译不一,因而各个地区对其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中国内地和海外被称为“志愿者”,在台湾被称为“志工”,义工是来自香港的说法。真正意义上的义工“Volunteer”1985 年才出现,其标志为“国际义工日”的产生。
一、“义工”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于义工或之原则的定义还未形成统一标准。国外学者玛丽认为志愿人员就是向他人贡献出自己的时间或知识,为他人服务而不索取回报的人。《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将志愿者定义为依靠良心、信念和责任而不是实质性报酬,愿意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志愿人员。香港义务工作发展局将义工定义为:任何贡献自己的时间和精神,提供服务以改善社会而没有物质回报的人。综上所述,无论是西方学者或是国内学者对于义工或志愿者的定义都聚焦于“非物质性”、“自愿性”以及“服务性”,因此,笔者将义工定义为:经过登记,资源将自己的时间、精力、知识及资源贡献出来,不以物质回报为目的的服务于社会及他人的义务工作者。
二、历史演进
现代意义上的义工,最早起源于义务扶贫救困,其发展可追溯至19世纪的西方。在工业文明大发展的背景下诸如失业、贫困等一系列社会现象涌现,带动一批有道德水准的知识群体,自发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和社团服务。他们中间有学者、有学生、有先进思想的商人,甚至有有爱心和利他精神的贵族阶层。
(一)国外历史演进
国外义工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萌芽阶段。义工起源于19世纪初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英国建立了协调政府与民间各种活动的“慈善组织会社”,为了反抗宗教迫害从欧洲移民到北美的难民,他们为了克服困难互相帮助,逐渐形成了志愿帮助别人的精神。这些具有慈善之心的人们,构成了义工的最早来源。
首先,从社会需求来看,义工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所产生的大量的非生产性事务、边缘性事务、衍生性事务带动的,如战争救护、家园重建、弱势救助、环境保护等社会工作均属此类。而从社会分工来看,这部分工作又属于社会责任盲区,于是对志愿服务的呼唤就成为必然。其次是在志愿者主体精神上,与志愿者自身的奉献意识、慈善意识、公民意识、结社精神的觉醒有关,以此为架构,形成与政府、企业相犄角鼎立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即非政府性机构组织(NGO)。第三,志愿服务的出现必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这种支持多以财政税收的扶持、政策及法律保障为主要形式。
第二,发展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等初步完成了第一次工业化的国家,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社会福利法案,这些法案除了需要大批具有敬业精神的社会工作者之外,还需要征募大量的志愿人员投身到各项服务工作之中。
第三,规范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国家的义工服务进一步规范化,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成熟,义工也就进一步为社会所广泛接受。
(二)国内历史演进
中国的义工服务远远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根据有关研究表明,在我国的注册志愿者人数只占到总人口的1%,而以挪威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平均达到了35%左右,美国达到了40%左右。并且,国外义工服务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作为活动的切入点,而我国还停留在劳务服务的淺层次上面。龚万达博士在《国外志愿服务研究综述》一文中指出,目前我国对于义工的研究尚停留在初级阶段,处于外国志愿服务状况、志愿服务心理与管理、实证与案例等内容的层面。而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广泛涉及义工组织和义工服务的研究,并且深入研究义工服务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
早期的志愿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经济生产和民众生活领域。党政中心工作和社会需要是志愿者开展大中型志愿服务活动(占各地青年志愿者服务行动的50%以上)的主要关注点。早期开展的“一助一”和有行业特色的志愿服务,立足于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取得了显著的规模效应和社会效应。
2001年11月14日,国际志愿者协会(IAVE)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了第十六届年会,通过了《全球志愿者宣言》及《全球行动方案》,从此,志愿者行动开始进入全民化时代。而2008年成立的以中央宣传部为主导的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2008年成立的以共青团为主导的广东省省级志愿者联合会,2005年成立的民间性质的组织机构中华义工联合会,2011年成立的以中央文明办和民政部为主导的中华志愿者协会,标志着我国社会的志愿服务事业已开始突破“条块分割、行业限制”的体制障碍,进入整合各领域的志愿服务资源,实现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社会化大联合时代。
三、现代化发展意义
志愿服务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风向标。作为道德实践活动,志愿服务充分彰显了无私、奉献、团结、友爱的利他主义精神。志愿服务既是凝聚各阶层群众的重要行为载体,也是基层治理的柔性力量,有利于降低治理成本,提升基层管理实效。
志愿服务有利于培育公共精神。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尤其是模范人物的榜样作用,激励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从而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奉献意识。各级宣传部门、文明委系统通过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者服务项目以及优秀志愿者的评选增进社会公众对志愿服务的了解。民政部门通过社会组织评估对优秀志愿组织进行表彰。各类志愿服务赛事以及交流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推动志愿服务人才培养和组织建设。
志愿服务有利于社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我国自古就有抚恤孤老、扶危助困的优良传统,传统治道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民本主义情结。市场经济规则和全球化发展进程带来了社会思想的变革,产生了新旧价值观的碰撞,如集体意识变淡、个体意识变强,互助意识淡薄、竞争意识浓厚等,使得底线思维变弱。《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学雷锋和志愿服务是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途径。”志愿服务既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和发扬,也充分体现了传统美德与现代文明的完美融合。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核心的志愿服务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占有重要位置。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丰富,人们也有了更高层面的精神追求。志愿服务所倡导的“人人参与,人人奉献”的精神对于实现个人全面发展以及社会融洽和谐具有重要价值。
四、现代化发展思路
使义工的发展更加符合现代的时代要求,需要从国家、社会、志愿组织三个方面着手。
(一)政府
第一,完善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法律及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各级人大及党政机关纷纷出台法律法规对志愿服务事业进行支持。由于志愿服务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以及管理部门的多元性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口径不一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既有法律法规体系之间的协调、统一以及落地实施还具有较大的挑战性。进一步推动《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及地方性志愿服务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切实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提供優良的制度环境。
第二,优化志愿服务管理体系机制。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志愿服务管理机构包括文明办系统、民政部门、商务、文化、教育以及群团组织等。志愿服务资源分散、多头管理问题比较突出。在发挥民政部门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作用的同时,需要加强对志愿服务资源的整合,尤其是需要实化和深化精神文明指导机构、共青团系统、商务部、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与民政部门的合作机制。
(二)社会
第一,积极把握社会的发展脉络,谋求志愿服务的不断创新。2010年2月,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会议强调要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积极推进社会管理理念、制度、方法创新,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第二,通过志愿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坚持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志愿服务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培育志愿服务组织、搭建志愿服务平台,到创新综合监督体制、弘扬志愿文化,始终把“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服务理念贯穿全领域、全过程,让每个人都可以把志愿服务作为提升生活品质的一种方式,让共享志愿服务成为每个人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因和品质。
(三)志愿者组织
第一,志愿者组织要提升组织治理水平,增强资源整合和汲取能力。志愿组织要积极构建学习型组织,通过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关注国家政策走向,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志愿服务组织要通过优化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完善民主协商机制,增强自身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志愿者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第二,提升志愿者及志愿组织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建设。提升志愿人才的素质既是新时代建设的需要,也是志愿者自身发展的需要。要大力发挥各类高校以及培训基地的资源优势,突出针对性和专业性,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少投入、多产出地开展志愿者培训。国家应该鼓励广大的志愿者积极参与专业培训,并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各主管部门也可依据志愿服务时间为志愿者提供免费的在线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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