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遗产完整性评估的发展、困境与挑战
2022-07-06陈雪琦
陈雪琦,宋 峰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 100871)
近年来,关于世界遗产完整性的问题一直是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保护管理与评估工作的核心关注。在2021年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委员会就坦桑尼亚的自然遗产“塞卢斯禁猎区”是否从《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展开了激烈讨论,争论的焦点在于遗产地的完整性是否受到了损失。在本届大会上,对于濒危项目萨隆加国家公园、申报项目韩国滩涂、扩展项目喀尔巴阡山脉原始山毛榉林等多处自然遗产,也进行了有关“完整性”的类似讨论,引起了多方关注。事实上,自然遗产完整性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世界遗产委员会与世界遗产中心、咨询机构间意见上的差异与认知上的区别。如何科学地评估自然遗产的完整性,是否以遗产地规模、要素组合或生态完整性等定量指标为直接依据?在当前世界遗产完整性保护的大原则下,如何取舍保护与发展?是这一问题背后的根本性矛盾。完整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以世界遗产中心为代表的官方机构并没有为其提供明确的应用程序。在研究领域中,当前学界的普遍共识在于:对于完整性的认知应采用过程的、多学科的综合视角,而非基于纯粹的历史认识[1];因而,完整性指向的是遗产资源的保存状态,以及随时间推移,遗产价值和演化进程的一致性[2]。作为回应,近年来世界遗产中心与咨询机构、广大专家学者在研究与实践领域进行了许多探索,但整体上仍“雷声大雨点小”,以文化遗产的视觉完整性、官方表述的演变历程等内容为主[3-5],未能解决有关完整性方面的根本性问题,导致当下在实际操作中对“完整性”概念产生了一些误读。本文通过对本届大会上自然遗产完整性问题讨论的回顾,对完整性概念进行溯源、梳理与辨析,以更好地认知与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的完整性。
1 世界遗产“完整性”概念的回溯
1.1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前
有关遗产完整性的提及,最早可见于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包括“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古迹遗址必须成为专门照管对象,以保护其完整性”等有关论述[6]。可见:“完整性”概念的出现主要是针对文化遗产中的文物古迹类型,对于完整性的具体定义与评价标准没有明确表述。1967年的《内罗毕建议》(《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将完整性概念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结构和空旷地”,如史前遗址、历史城镇、传统村落等,周边环境包括与之相关的“动态、静态方法的、自然或人工环境”[7],在物质环境完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叠加了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8]。
1.2 《操作指南》中“完整性”概念发展回溯
在世界遗产领域,有关完整性的评估最早是在自然遗产中出现的概念。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并没有关于完整性的表述。1977年第一版《操作指南》,提出针对世界遗产的评估,自然遗产需至少符合4条突出普遍价值评价标准之一并满足完整性要求,同时针对每条评价标准均提出了相应的完整性要求[9]。至此,自然遗产与完整性、文化遗产与真实性有了对应关系。
1988年《操作指南》修订,在原有针对4条自然遗产提出的完整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增添了对于遗产地保护管理状况的关注,提出“提名地应当包含充分长期的立法、监管和机构保护……准备一个管理规划加以贯彻保证区域自然价值的完整性”[10]。在此后连续多次《操作指南》的修订过程中,均在完整性定义中逐渐加强了对于保护管理状况的关注[11]。与此同时,这一时期还表达了边界划定之于遗产地完整性保护的重要意义,对于完整性概念的认知开始由相对的、主观化评定,走向系统化、多元化认知,对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有了有效支撑与参考方案。
随着世界遗产自然与文化要素的隔阂日益受到关注,将完整性广泛应用于自然与文化遗产评估的趋势愈发明显。1992年文化景观作为文化遗产的特殊类型出现后,完整性标准开始逐渐介入文化遗产的评估工作中,开始论及文化景观的组成部分。1996年在法国召开的“世界自然遗产提名地主要评价原则和标准专家会议”、1998年在荷兰召开的“世界遗产全球战略自然和文化专家会议”,对世界遗产完整性评判标准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在真实性评估的基础上将完整性运用到文化遗产评估中[12]。经过世界遗产中心及咨询机构多次会议探讨,上述变化趋势在2005年《操作指南》修订中得以最终呈现,保护管理状况从完整性要求中独立出来,成为突出普遍价值(OUV)的3大支柱之一。保护管理工作成为独立章节后,完整性概念、评估与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认定均需满足完整性原则。《操作指南》提出“完整性用来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整体性(wholeness)和无缺憾性(intactness)”(第88条),并针对自然和文化遗产分别提出了完整性要求。评估需要包括以下3个维度:①所有表现其突出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②面积足够大,确保能完整地代表体现遗产价值的特色和过程;③受到发展的负面影响和/或缺乏维护[13]。
此后尽管针对完整性问题有较多讨论与研究,《操作指南》中有关完整性的表述没有进行大幅调整和变化,一直沿用至今。
从1977年完整性概念在世界遗产领域出现伊始,与本届大会修订后2021版《操作指南》中对自然遗产的4条突出普遍价值评价标准与其完整性要求进行归纳,结果如表1所示[9,14]。
表1 《操作指南》中突出普遍价值评价标准与相应的完整性要求对比
与突出普遍价值评价标准的屡次修订相比,完整性要求自1977年设立以来变化较小。标准(viii)的完整性要求在措辞上完全没有改变;标准(ix)(x)仅在原有对于遗产地规模、涵盖要素的基础上,结合标准表述与现有认识,对所包含的要素特征进行了限制性描述;仅针对标准(vii)的完整性要求有较大幅度的修订,关注重点从物种延续性的生态要素转向保持遗产美景的关键区域。
整体上看,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对于完整性要求的粗略修订,难以对突出普遍价值评价标准的修订构成回应,导致对OUV的深入理解难以在具体的操作和保护管理层面加以落实。已有关于完整性的修订,也尚且停留在主观、定性化的描述上,多使用“关键地区(essential area)”“必要要素(necessary elements)”“重要过程(key process)”等模棱两可的词汇。如何定义所谓的“必要”和“关键”,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为代表的官方机构未能加以进一步解释和描述,导致对于完整性的评估过程缺乏具体认识,加剧了世界遗产领域对于完整性问题的争论。
2 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有关研究
在世界遗产大会之外,有关完整性问题在多次国际学术和工作会议中有过讨论,世界遗产中心与咨询机构也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以对完整性要求加以细化,回应国际社会的相关研究和实践成果。整体上看,相关讨论在2005年对《操作指南》有关完整性要求的大幅修订前后最为集中。由于自然遗产完整性要求的相对稳定性,文化遗产特别是文化景观类遗产完整性评估的操作程序获得了更多关注,在学术界有较多探讨,有关认识与学术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与之相比,自然遗产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原地踏步”状态,相关讨论多是在综合性遗产会议上进行,基本没有专题性研讨或学术成果的出现。随着几年来保护与发展间矛盾的日益突出,自然灾害与气候变化形势的日益严峻,自然遗产完整性问题开始凸显,如何评估自然遗产完整性的损失逐渐受到了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关注,然而当前尚未有专题性成果出台。
从有关机构的参与情况上看,多数研究与国际会议主要由世界遗产中心和ICOMOS、ICCROM2大咨询机构主导,这与文化遗产相关学术成果较多相符;与此同时,IUCN以及自然遗产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在多次会议中均受邀出席并参与了成果的编制出版过程,却缺乏主导性工作,体现为这一时期对于自然遗产完整性认识的缺乏。
2.1 世界遗产资源系列手册
面对世界遗产日益全面、复杂的申报要求,世界遗产中心在2011年出版了《世界遗产申报筹备》,作为世界遗产资源系列手册的一部分,从技术层面上为《操作指南》内容提供必要补充。针对要求逐渐明晰了完整性审查程序,该手册对完整性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
其中,完整性概念被进一步细化为“整体性”“无缺憾性”“不受威胁”3个维度:整体性指“遗产中包含所有必要的属性”;无缺憾性指“所有必要属性仍旧存在,即没有任何属性消失,受到破坏或出现衰退”;不受威胁则指“任何特征都不受发展、退化或被忽视的威胁”。可见:整体性主要指向遗产地的边界划定和提名申报程序;无缺憾性和不受威胁则反映在后续的保护状况报告和评估工作中,主要针对遗产地发展、退化或受到破坏的情况。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自然遗产涉及的问题如表2所示,在申报材料中需一一给予回应[15]。尽管与《操作指南》相比,其对完整性评估的对象、遭受负面影响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得以对评估流程加以明晰,但没有将其与自然遗产的4条OUV标准相对应,因而在实操层面难以落实。针对自然遗产,该手册特别强调要关注物理或生态进程的完整性、自然性以及自然系统的完整性。可见,对于完整性特征的描述开始由要素单体转向系统性、整体性保护,体现出对于过程的强调和自然遗产认知的深入。
表2 自然遗产完整性评估涉及问题
针对边界划定与完整性问题,该手册进一步对遗产地内的人类活动表达了许可性与适宜性,只要其是“可持续性的并与遗产价值相协调”,但需在申报材料中对人类或其他因素对遗产现状产生的影响进行批判性评估,作为物种演化趋势或生态系统完整性数据的补充,为后续完整性评估和持续监测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在涉及自然遗产的其他2部世界遗产资源系列手册《世界自然遗产管理》 《世界遗产灾害风险管理》中,自然遗产的完整性问题也多有提及,并将其置于管理与灾害风险应对的重要对象,管理与风险缓解措施均以保护完整性为前提。但针对具体评估标准、管理原则、监测程序等方面没有更进一步的说明,而大多是强调完整性重要意义的泛泛而谈;仅针对自然遗产的灾后风险应对,提出要特别关注生境退化和非法狩猎对遗产地完整性和OUV的损失。
2.2 与自然遗产完整性相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早在1996年法国召开的“世界自然遗产提名地主要评价原则和标准专家会议”上,与会代表就对自然遗产的完整性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自然遗产的完整性应包括视觉完整、结构完整、功能完整3个方面。黎巴嫩认为:当下自然遗产完整性条件的应用过于严格,需对规模很大的遗产地完整性问题进行特殊考虑,并呼吁IUCN制定更为客观的评估标准[16]。
实际上,2000年津巴布韦举办的“基于非洲文脉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议”便意识到了自然遗产完整性问题同可持续发展间的矛盾。非洲地区自然与文化的紧密联系,使得对于完整性的理解应建立在文化景观概念的基础上,学者建议应将当地社区同其所处的生态系统共同视为完整性的组成要素,并将完整性概念扩展至“一个由拥有土地的社区管理资源的机制”。来自IUCN的参会代表也承认了非洲完整性概念同《公约》的差别,应从资源管理与维系的视角出发,将多元价值包含在完整性要素中。经会议讨论,自然遗产的完整性被概括为“功能性、结构性与可视化”3大特点,以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为重点,指向具体的管理实践过程[17]。会议还在此基础上对《操作指南》中完整性章节提出了修改建议,但最终未在世界遗产委员会上通过。
ICOMOS在2005年墨西哥召开的“关于美洲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议”基础上,整理形成了《关于美洲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全新观点》,IUCN也受邀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认为:完整性定义对于遗产边界及场所意义的界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完整性可看作是“各种元素或特征与它们所构成的整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将其归纳为社会功能完整性、历史-结构完整性、视觉/美学完整性3个维度[18]。从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和遗产领域的有关动向上看,这一认知具有明显的文化遗产倾向,除了将2000年津巴布韦会议确定的自然遗产完整性“关系论”扩展至文化遗产领域外,对于完整性3个维度的拆解也是在文化遗产的视野下进行的,几乎没有考虑自然要素及过程性。
2007年在西班牙召开的“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真实性和完整性国际专家研讨会”,会议主要围绕文化景观在提名程序、技术审查评估、遗产地管理监测等环节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标准,对于自然遗产的完整性问题也进行了一定关照。会议认为:与真实性相比,完整性评估更适合用于遗产地的监测与管理,判断同突出普遍价值相背离的程度,应该据此确定自然遗产在完整性方面可接受、不对遗产地OUV构成直接影响的变化限度,但并没有提出具体的限度标准,后续提出的《操作指南》修订建议也未被世界遗产委员会所采纳[19]。
整体上看,20世纪90年代就存在自然遗产完整性标准的讨论,如何处理完整性与遗产地内人类活动的关系已成为缔约国的主要关切。特别是在非欧洲国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自然与文化相互交融的特点使得自然遗产完整性问题更加突出。但在世界遗产委员会层面,这一时期未能形成协商一致的操作成果,有关自然遗产完整性的认识也仅停留在了学术认知层面。而随着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评价中完整性标准的介入,上述问题也被搁置下来。如何对完整性开展科学评估、完整性可接受的变化限度有多大,成为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共同关注的主要问题。
2.3 世界遗产系列出版物
世界遗产系列出版物是世界遗产中心出版的、以世界遗产为主题的系列出版物,包括相关研究成果、会议工作坊报告以及操作手册等内容,截至2021年年底,共出版45期。其中,有7期内容涉及遗产完整性问题,具体同自然遗产完整性相关的有4期,除对非洲地区自然遗产完整性评估结果外,主要涉及生态完整性评估、气候变化对遗产完整性影响评估2大管理评估程序。
作为世界遗产中心与IUCN共同编写的出版物,第23期以自然遗产管理成效评估为题,其中生态完整性作为自然遗产的重要评估工具,直接指向完整性问题。评估内容包括关键生境、规模、外部交换、连通性4项内容。关键生境旨在强调在划定遗产区边界时,应将关键物种在环境极端期以及季节性活动范围考虑在内。规模不再以面积的大小为唯一判断标准,文件虽对缓冲区的意义进行了强调,但同时也提出若周边土地利用兼容且景观特征稳定,为保护稀有物种也可以划定一些面积较小的遗产地。外部交换指遗产地受外部因素影响的程度,具体取决于边界、性质和周边土地管理3个方面,需对其加以综合性的环境影响评价。连通性指代原生植被斑块间的连续连接或“走廊”,又指景观的总体“渗透性”(组成部分距离较近且中间没有阻隔要素)。对于连通性的判断,需综合考虑不同物种间差异化的迁徙过程与行为方式、生态廊道自身的性质和可达性,而非仅仅关注OUV所涉及的关键物种[20]。可见:与《操作指南》相比,对于生态完整性的衡量呈现出极大程度的复杂性,绝对化的指标和数值不再是直接依据,而是在此基础上叠加了多方考量因素,变得更为科学,但与此同时强制性也在随之降低。
第22期和第37期主要讨论了气候变化对遗产完整性的影响,一方面强调了缓冲区设置和恰当的保护管理战略对缓解气候变化影响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从影响要素的角度,对完整性评估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评估对象进行了罗列与说明,具体评估内容如表3所示[21-22]。尽管评估以气候变化为主要对象,但从中可以看到以世界遗产中心为代表的官方机构对自然遗产完整性评估的认识,并第一次从官方报告角度对《操作指南》中确定的完整性要求进行了具体对象的细化。从评估对象上看,可以大体归纳为4类:①组成部分主要指向遗产要素的减少或消失,包括生物多样性以及遗产地内的点、线、面状要素;②规模主要指向边界和遗产地的完整性,包括景观连通度、关键区域和路线的缺失或破坏;③生态系统主要指向生物生态过程与生态关系,即对于系统性、整体性视角的强调;④特征转换则主要指向遗产地原有自然景观格局和土地利用性质的转换,包括植被格局变化、河流改道、人类活动影响等能够使用卫星影像图加以辨别的问题。从影响因素上看,又可分为自然和人为因素2大类,分别指向对于自然遗产不同的作用过程与机制,进而在完整性层面加以体现。
表3 气候变化对自然遗产完整性影响的评估内容
整体上看,进入21世纪后,随着文化遗产取代自然遗产在完整性问题上获得了更多关注,上述研究与文件的出台是与近年来遗产领域文化向自然的关注转向同步而行的,伴随着对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当下国际社会热点问题而出现。因而这一时期自然遗产完整性的评估,也具有较明显的国际热点趋势,以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为主要关注与研究对象,故上述完整性评估方法主要涉及突出普遍价值标准(ix)(x)。事实上,这些研究成果往往直接从热点问题出发,又直接指向自然遗产的管理过程,是独立于《操作指南》中的完整性要求而出现的,两者之间缺乏关联性与指导关系,且上述评估方法将涉及自然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评价标准、组成单元与影响因素进行了重新地拆分组合,也难以在提名—评估—保护管理—监测的全过程中加以落实。因而当下自然遗产的完整性研究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操作程序是脱节的。
3 涉及自然遗产完整性讨论的案例
在2021年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涉及自然遗产完整性的讨论主要集中于“7A 濒危世界遗产保护状况报告”“7B 世界遗产保护状况报告”“8B 世界遗产提名”3项议程。其中,争议重点涉及濒危遗产保护状况报告、世界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从《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的自然遗产项目。而无论是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还是对于自然遗产完整性的评价机制,尽管在《操作指南》层面有少部分修订,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体现为原有保护管理理念的应用。而正是这种关乎完整性讨论的“模糊地带”,给予了委员会、缔约国与咨询机构间磋商的可能,使得部分突出普遍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遗产地获得了某种意义上的“豁免权”;也使得部分遗产地因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突破《公约》保护要求在遗产地内“非法”开展建设活动。基于上述特点,本文对本届大会上涉及“完整性”这一模糊地带的项目进行了梳理归纳,对完整性的威胁因素、与会代表发言、决议情况等进行分析,共涉及12处有关项目。
3.1 涉及完整性讨论的项目概况
3.1.1 濒危世界遗产项目
在本届会议上,针对《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中18处自然遗产地提交的保护状况报告及说明性材料,世界遗产中心和IUCN在评估报告中对其中8处自然遗产地的完整性状况表示了关注(表4)[23]。这一数量较2018年世界遗产大会(麦纳麦)(17处自然遗产中仅3处评估报告提及有完整性)、2019年世界遗产大会(巴库)(16处自然遗产中有6处完整性表述)提升明显,遗产完整性问题已逐渐成为影响自然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重要因素。从完整性问题影响的突出普遍价值评价标准看,主要涉及标准(ix)(x),分别存在于4处、5处自然遗产地;而对于标准(vii)(viii)的评估,少有从完整性角度进行的讨论,更多是对OUV负面影响的直接表述。究其原因在于:标准(ix)(x)关系到地质生态过程、生物多样性2方面因素,当前已有较为全面的生态完整性研究成果,因而能够对上述2项标准对应的完整性问题在规模、数量等方面给予完整性不足的结论。从完整性问题涉及的具体影响看,主要集中在人类活动造成的完整性损失,包括偷猎、采矿、森林砍伐、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见:当地社区的生产生活发展是对当下自然遗产完整性的主要威胁,而这类影响也恰恰是最容易被监测和评估的影响类型,同样对完整性讨论涉及的OUV标准存在一定贡献。
表4 涉及完整性讨论的濒危自然遗产项目
位于刚果的萨隆加国家公园和坦桑尼亚的塞卢斯禁猎区进行了上会讨论。委员会肯定了萨隆加国家公园针对遗产完整性所采取的系列保护管理措施,使偷猎和非法侵占情况得到了大幅缓解,取得了良好成效,于本届会议成功脱离《濒危世界遗产名录》。而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磋商,委员会认为塞卢斯禁猎区的突出普遍价值没有受到水电项目等人类活动的影响,IUCN对遗产完整性问题的指控不成立,最终否决了咨询机构将该项目除名的决议。
3.1.2 拟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
本届大会对3处自然遗产和1处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列为濒危的决议进行了讨论,尽管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建议将上述4项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但经委员会讨论,均暂时保留在《世界遗产名录》中。其中,在W-阿尔利-彭贾里保护区和奥赫里德地区的自然和文化遗产2处遗产地的评估报告中,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对完整性问题表达了关切[24]。
从完整性问题涉及的具体影响类型看,根本性因素仍是人类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但由于2处遗产地社会背景上的巨大区别,导致影响机制存在较大差别。W-阿尔利-彭贾里保护区内的非法活动,是由于区域不安全局势致使保护管理人员大量撤出形成的,导致偷猎、季节性放牧等现象在遗产地内普遍存在,对生态过程与生态格局的完整性造成了影响,是否危及生物多样性则有待进一步反应性监测结果,因而主要涉及标准(ix)所对应的完整性要求。奥赫里德地区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则是因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开发项目、铁路等大型建设和基础设施项目,使景观格局和城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完整性损失主要来自海岸景观的变化和建设本身对于海岸环境的影响,同景观整体的视觉完整性是直接相关的,又由于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属性而与标准(vii)相关联。
相对而言,上述2处遗产地完整性的损害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地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相关,奥赫里德地区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项目更涉及有关文化遗产、文化景观类遗产完整性问题的讨论,在当下的完整性讨论中具有较大的特殊性。
3.1.3 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
在本届大会的申报提名类项目审议中,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对2处自然遗产项目的完整性问题表达了关切,认为当前的申报文件忽略了完整性要求及满足突出普遍价值的其他潜在区域,分别是韩国滩涂与喀尔巴阡山脉和欧洲其他地区的古老和原始的山毛榉森林(表5)[25]。其中,韩国滩涂作为申报项目欲以标准(viii)(ix)(x)列入,但IUCN因提名地规模较小、水鸟多样性不足、沿岸开发等多方面因素,认为3项标准的完整性要求均不满足;欧洲跨国山毛榉森林作为第三次扩展项目,评估认为在新提名的27处组成部分中,有13处不符合完整性要求,主要原因在于:提名地的森林规模较小,不能与列入部分形成生态联通系统与自然生态过程的统一体,且提名地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大型项目是生境破碎化和小气候改变的主要原因。
表5 涉及完整性讨论的提名自然遗产项目
经委员会审议,上述2处自然遗产项目最终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韩国滩涂仅以标准(x)列入。可以看出,与濒危相关议题所涉及的完整性问题所不同,提名项目中遗产地规模成了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的主要关切。原因在于:随着自然遗产保护与发展间的矛盾对遗产地完整性的影响愈加显著,为了给当下和后续发展预留建设空间,缔约国往往会将遗产地与缓冲区的面积尽量划小,以将潜在的建设项目选址排除在外,体现为缔约国与世界遗产委员会间的多方博弈过程。
3.2 塞卢斯禁猎区
塞卢斯禁猎区(Selous Game Reserve)因遗产地内偷猎导致大象数量的急剧下降,于2014年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2018年,委员会又将因水电项目进行的大规模采伐添加为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世界遗产中心和IUCN评估认为:朱利叶斯尼雷尔水电项目(Julius Nyerere Hydropower Project,JNHPP)是对遗产地影响最大的因素:12.5万hm2的林地会被水库所取代,周边还配建有发电站、交通和输电基础设施等有关项目,给自然植被、景观和下游洪泛区生态系统带来了巨大变化;而现有和计划中的采矿和公路项目,还将进一步影响塞卢斯生态系统的生态完整性。因标准(ix)下生态和生物过程完整性不可逆转的损害,IUCN建议该项目除名[23]。
针对这一项目涉及的完整性问题,委员会对有关完整性评价标准和除名程序进行了激烈争论。尽管IUCN在评估中使用数据和卫星影像等资料,对标准(ix)的完整性损失提供了数据佐证,但由于长期以来完整性评价标准可信度、科学性的缺乏,委员会从多个方面进行了回应。21个委员国中,17个委员国对此项目发表了观点,除挪威代表团支持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的决议外,其余代表团均表达了反对意见。
以尼日利亚、乌干达、埃塞俄比亚、中国、沙特阿拉伯、匈牙利为代表的委员国提出,涉及12.5万hm2的水电项目仅占遗产地512万hm2的1.8%,对于剩余98.2%的关键区域来说,对于OUV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澳大利亚、南非、巴西等国从塞卢斯禁猎区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保护区的角度,也支持了委员国的前述观点。尼日利亚、中国、南非、阿曼等国的代表从生物多样性视角,强调2018—2021年航空观测的数据显示:遗产区内没有出现象群数量受损的情况,咨询机构对于完整性的指控不成立;建议将该遗产地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主要原因,认为应当赞赏缔约国做出的努力,不同意因此将其除名的决定。在IUCN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坚持强调已有评估结果以保护遗产地突出普遍价值和完整性后,埃塞俄比亚、乌干达、马里等非洲委员国指出:不能孤立地看待自然遗产完整性的问题,需要将其同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等事件相关联;让非洲国家在保护遗产的同时维持贫困是不公平的,需要加强全球合作强调大国责任。危地马拉、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上述观点也表示了肯定。
3.3 韩国滩涂
韩国滩涂(Getbol,Korean Tidal Flats)为2019年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决议中的建议申报项目,因其同中国的候鸟栖息地在同一迁飞路线上而提名。IUCN评估认为:提名地的完整性在整体性和无缺憾性2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在整体性方面,提名地只是相对完整的妥协的小区域,对候鸟具有国际重要性的几个潮滩及其腹地、多个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地没有被包括在内,不仅难以体现生物多样性价值,也缺乏足够的规模来涵盖完整的潮间带泥滩系统;在无缺憾性方面,许多地区受到大规模土地开垦的影响,31%的海岸线已变成堤坝,填海工程也改变了原有的岸线结构,使得提名地被城市、工业、农业景观所包围。因不满足标准(viii)(ix)(x)相应的完整性要求,IUCN做出了重报的建议[25]。
针对这一提名项目的完整性问题,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在本届会议前进行了大量前期调查工作。本届会议上,委员会也对韩国滩涂的完整性进行了讨论,主要集中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完整性定义上。其中,如何定义提名地是迁飞区内候鸟最多的栖息地是主要关切。17个委员国对此项目发表了观点,除危地马拉支持原来的决议操作以遵循《操作指南》外,其他委员国一致对标准(x)及其完整性要求表达了赞同。
吉尔吉斯斯坦、乌干达、沙特阿拉伯等国代表从候鸟多样性角度出发,对提名地的候鸟种类、濒危鸟种、候鸟数量等指标进行了陈述,强调其是很多濒危和特有物种的重要栖息地,对于很多濒危鸟类而言具有重要的完整性意义。巴西指出90%的鸟类栖息地已包括在申报区域中,缔约国可以通过后续的边界修改加以补充完善。澳大利亚、泰国、中国作为东亚-澳大利亚候鸟迁飞路线上的委员国,赞赏了缔约国通过合作伙伴和国际合作开展的系列保护管理工作,指出该遗产地的列入对于提升整个系列遗产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俄罗斯、阿曼、巴西、尼日利亚等委员国也从迁飞路线角度对提名地完整性表达了支持。与此同时,也注意到部分委员国对作为OUV3大支柱之一的完整性认知不足,在讨论过程中“避重就轻”对完整性问题进行了回避,仅从保护濒危候鸟重要性的角度,对列入的修正案表达了支持,如埃塞俄比亚、波黑、南非等国。在讨论的最后,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2025年第4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提交二期申报项目,以符合突出普遍价值的完整性要求。
4 自然遗产完整性评估的主要争议
4.1 对于遗产规模的理解
从本届大会上看,自然遗产规模对完整性的影响主要集中于以下2个问题:①遗产地多大规模、多大程度的改变算是对完整性和突出普遍价值造成显著损害?②如何定义包含所有重要要素的遗产规模、如何定义涵盖有完整生态地质过程?其中前者以塞卢斯禁猎区为代表,后者涉及韩国滩涂与欧洲山毛榉森林2个列入项目的讨论。
根据《操作指南》第88条,在进行遗产完整性评估审查时,涉及遗产规模的唯一表述为“面积足够大”[14],并没有对遗产本身的规模大小做出规定。也就是说,遗产的规模应服从于遗产完整性,只要能完全体现反映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重要特征和过程即可。从地理学对文化景观概念的认知上看,凡是地表之上目之所见、手之所触的人工地物都是景观,世界上几乎不存在没有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区域。《操作指南》对于自然遗产完整性和边界划定问题也考虑到了这一特点,第90条中提出“包括传统社会和当地社区在内的人类活动在自然区域内时有发生”[14],因而如果上述活动具有生态可持续性,是可以“同自然区域突出的普遍价值一致的”,即对于自然完整性要求不存在影响。
因此,世界遗产领域所谓的“完整性”,指的是给予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相对完整性”,而非无限制的完整性,需将遗产地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纳入考量范围。缔约国有必要按照《公约》要求,在承诺的范围(遗产地和缓冲区)内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以保护自然遗产的相对完整性;但与此同时,经济发展和对民生问题的考虑也是缔约国必然会关注的现实问题。因而,参照国际惯例和其他缔约国的普遍做法,在不影响遗产相对完整性的前提下,在《公约》范围以外的地区开展适当的可持续性社会经济活动,是普遍被国际社会接受的折中做法。一方面可以保证当地社区的社会发展权;另一方面也能够指导遗产的提名申报程序,避免因多方考量将遗产区划得过小而造成生态空间破碎化。在相对完整性的评估程序上,不应以比例或面积等定量的指标化数据为唯一评判标准,综合对遗产地内的传统社会和当地社区活动加以评估,而应以可持续性为“相对完整性”的评判标准。
4.2 对于区域生态系统的影响
本届大会从区域生态系统对完整性影响进行的讨论,主要涉及生物多样性与景观连通度2方面问题。前者主要涉及因偷猎导致标准(x)完整性的损失,例如阿钦安阿纳雨林以及韩国滩涂遗产区的划定;后者则多指因基础设施建设导致的生态走廊与关键区域的破坏,以卡胡兹-别加国家公园为代表。从影响因素上看,焦点争议停留在如何从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的角度,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针对这一问题,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完整性评估和说明以定量描述为主,包括对于濒危物种数量及种群数目的监测与纵向对比;对不同时期的卫星影像进行对比,对景观破碎区加以识别。根据《操作指南》第94、95条,依据标准(ix)(x)申报的遗产,在完整性陈述中,需要包括“长期保护其内部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过程”“最具多样性的动植物特征的栖息地”[14]。也就是说,对于区域生态系统影响的评判,应以区域内的群落系统和完整栖息地要素为评判标准,而非是单一要素的定量衡量。从另一个角度上看,正是《操作指南》关于完整性要求的“模糊表述”,即使作为咨询机构的ICUN也难以利用这一标准开展科学评估工作,使得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转而使用更易衡量的项目作为替代。
根据世界遗产系列出版物,针对标准(ix)(x)完整性问题的评估指向的是学术话语下“生态完整性”的概念,即从系统性、不同自然要素间关系的角度,对整个区域生态系统的形成演化过程加以评估,通过判断其随时间的变化过程对完整性的影响程度加以衡量。其中,生物多样性指向生态完整性中关键生境、规模2个维度,生态廊道和景观破碎化问题则与连通性维度直接相关。与当前绝大多数自然遗产地建立的生物监测相比,生态完整性评估能够更为完整地反映区域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现状。以常被监测的大型哺乳动物为例,由于其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较强,往往仍能够在已经退化的生态系统中生存,因而对于生物多样性的指示作用存在滞后效应,难以体现区域更脆弱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全貌。因而,以某个关键或濒危物种的种群数量来指代遗产完整性情况,实则是站不住脚的。
4.3 对于边界调整的理解
完整性问题必然关联到遗产边界的划定程序。根据《操作指南》第101条,自然遗产划定的边界应能够“反映其成为世界遗产基本条件的栖息地、物种、过程或现象的空间要求”[14],即包含了能够体现遗产突出普遍价值和完整性的全部要素。为更好地实现遗产地保护管理,2005年《操作指南》修订中对边界细微调整与重大改动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提出边界修改应以改善遗产保存状况、促进突出普遍价值为目标。
本届大会上还存在一项因边界微调引发的自然遗产完整性争议,涉及拟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俄罗斯堪察加半岛的火山项目。因遗产地内的一项旅游度假区建设计划,缔约国提交了边界微调申请,欲切除部分遗产地以开展建设活动。IUCN以边界调整范围过大,且对遗产地的自然美和景观价值造成了重要影响为由,给出了不批准边界微调的评估建议,缔约国随后撤回了该项申请。
从完整性角度看,缔约国申请进行边界微调,旨在避免因度假区项目建设对遗产地内的自然景观与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事实上,边界调整本身已从组成部分角度对遗产属性及完整性构成了根本性影响,因而缔约国对于后续建设带来的完整性问题根本不成立。而回顾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的边界微调申请,也鲜有将部分遗产地移出的成功案例。究其原因,一方面,缔约国对于遗产完整性认识的缺乏,过分强调自然遗产完整性评估的有关标准,而忽视了完整性的根本内涵;另一方面,在当前有关完整性的操作程序中,鲜有对遗产地与缓冲区、周边环境协调关系的有关论述与评估建议,评估对象仅针对承诺的遗产地范围而忽视了“生态完整性”评估中的外部交换维度。
5 差异与共识:迈向自然遗产完整性的未来
从大会现场看,针对自然遗产完整性的讨论,表面上是世界遗产中心、咨询机构同委员会间的“各执一词”:咨询机构的评估逻辑及其对完整性概念的遵循和强调,使评估意见颇为“严厉”;而委员会对于完整性概念的宽泛理解以及多方数据的佐证,使得推翻评估意见中有关完整性的结论“有理有据”。事实上,经过对完整性概念的溯源和相关研究的回顾发现,上述差异并非只是双方在完整性认识上的差异所致。对于自然遗产生态系统、生态过程等特点的认知,自完整性要求提出初始就有所关照,遗产地内适当的人类活动也通过官方文件手册表示了许可。真正的冲突来源于完整性要求同具体操作程序间的巨大差异,正是由于《操作指南》等官方文件存在的“模糊地带”及概括化表述,导致在实操层面往往过分关注可以被定量评估和监测的完整性指标,而忽视了更大范围内的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这一问题在世界遗产中心、咨询机构与委员会间普遍存在。
2000年津巴布韦会议提出的对于完整性概念的理解,实际上已基本接近自然遗产完整性问题的根本争议,即可持续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兼容问题。自然遗产的完整性保护并非等同于维持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期的原状,而彻底令遗产地内的人类活动与当地社区保持“停滞”。系统性、过程性的观点,不应仅局限于纯自然生态系统的评估中,更要落实在可持续发展与保护的大视野下。在本届大会上,针对塞卢斯禁猎区的除名问题,中国代表指出:2018年非洲国家的人均能源消耗量仅为全球的20%左右,1/3的非洲人民仍遭受着严重饥饿的痛苦;当下是正在实施和实现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的第10年,以IUCN为代表的咨询机构应该为非洲人民创造更好的条件,在可持续发展和遗产保护间寻求平衡。这既是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责任,也是世界遗产永久保护与持续利用的必要途径。
因而对于自然遗产完整性,笔者认为应从以下3个方面对其加以理解并付诸实践。
(1)在认识层面,应坚持遗产完整性保护基于遗产价值的“相对完整性”,以达到传统生计与突出普遍价值保护之间的相对平衡。
(2)在技术层面,可以看出当前学术领域对于“生态完整性”的评估方法兼具系统性与综合性,可据此将其扩展分解细化落实到自然遗产4条OUV标准相应的完整性要求上,并在提名—评估—保护管理—监测的全过程加以应用。
(3)在操作层面,应尽快通过国际研讨会等形式,将有关研究成果落实为《操作指南》或官方指导手册的具体表述,以在实操层面增强世界遗产的可信度、能力建设与国际履约能力。
对于世界遗产中心和咨询机构而言,公正透明的评估标准与操作程序是其权威性的巨大保证;对于委员会而言,通过审议机制确保突出普遍价值标准和完整性要求的严格执行,是确保《公约》实施的必要任务;对于缔约国而言,建立正确、全面的完整性概念认知,是实现自然遗产有效保护管理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