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阐释方式的演进
2022-07-06王晶
王 晶
(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北京 100013)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具有2个层次的区域性,即一个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包含多个单体遗址的保护区,因保护程度不同而有相应的保护区名称和性质,内容涵盖水下遗址、相关陆上海洋文化遗产、自然景观等。一方面,作为水下文化遗产大宗的沉船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另一方面,水下文化遗产会富集海洋生物,并与海洋环境和该区域生态情境的稳定密切相关,两者的保护管理是一个整体。
我国目前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单体沉船或遗址为主,但2007年“南海一号”整体入藏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后,2015年广东省政府公布了“南海一号”沉船遗址水下文物保护区,并结合周边海洋遗产进行了保护规划。随着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推进,运河的自然、社会属性和区域性为其保护和阐释所必须,沿运河的博物馆展陈应体现这种实践变化。海上丝绸之路具有区域性,是沉船沉物和陆上海洋文化遗产、文化景观及所依托的海洋环境和资源的结合体,博物馆展陈如何与水下文化遗产区域性综合保护和展示阐释的新实践相结合,是具有前瞻性的研究。
1 保护和展示阐释方式的原则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宗旨在于遗址的合理保护和恰当利用。木制沉船、石质建筑等不同文物材质,单体沉船、沉船密集区、城址等不同水下文化遗产类型适合不同的保护管理方法和阐释方式。评估水下文化遗产价值和分布保存情况、确定保护和开放的范围和程度、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并及时监测和调整,是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基本流程,其中一些规定可以通过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保护措施有时是为了在发掘后临时或长期加固遗址,有时为了避免公众侵扰,除事先考虑所用保护材料、方法和开放方式对遗址的可能影响外,也应系统监测遗址变化,以检测措施是否适合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并了解遗址受到影响的进程,据此采取相应措施。
使水下文化遗产劣化或破坏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和人为两方面:自然因素有洋流、潮汐、盐度、底质、海洋生物等;人为因素有盗捞、捡拾文物等以水下文化遗产为目的的行为,以及不以水下文化遗产为目的的建设、钻探、疏浚等工程或潜水、捕鱼等日常活动。水下文化遗产的材质、价值、分布、环境、密集性、位置和周边发展情况以及上述因素的相互作用,都决定了保护和展示阐释方式的选择,有设置保护性框架、建立水下博物馆、为单体水下文化遗产划设保护区(zone)、为多处水下文化遗产划设海洋保护区(area)等原址保护和不同程度的展示阐释方式,对不适宜原址保护的遗址部分发掘提取的异地保护和博物馆展示,以及异地和原址相结合的展示阐释方式。
一处水下文化遗产往往同时采用多种保护管理方法,如NOAA监测到美国军舰监视者号(U.S.S.Monitor)沉船劣变加剧后,对原址保护的沉船进行了部分发掘,并取出最具历史价值的军事设施进行保护、展示;其后,博物馆开设了美国军舰监视者号中心(USS Monitor Center),与保护实验室和留在原址的船体、潜水廊道共同向公众展示这段历史[1]。另外,原址保护和阐释方式可以随着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和认知进展而改变。如,艾希里河游览廊道(Ashley River Trail)原是体现河海交界的自然风光,潮间带数十处沉船发现后,其加入了南卡罗来纳州遗产廊道,这些木帆船、电动船、游艇和水泥拖船体现了当地的种植业、采矿业和交通发展历史,丰富了当地旅游资源[2]。
2 保护和展示阐释方式的区分和结合
2.1 提取后异地展示
打捞沉船后异地保护的知名案例是瓦萨号(Vasa)。瓦萨号博物馆(Vasa Museum)每年吸引上百万游客,但经过20余年文物稳定后出现的船体木材劣化,以及玛丽罗斯号(Mary Rose)打捞后铁质炮弹质量减半的情况,也提示着异地保护展示对水下文化遗产不可逆的潜在危险①UNESCO,Museums and Tourism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First Section of Meeting of States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Paris.2010.。正是沉船大型发掘促成了原址保护理念,大量沉船和船货的保存如果没有巨额资金和持续的技术支持将面临劣化危险。西班牙的地中海水域发现了2艘公元前7世纪的腓尼基沉船,其中马萨龙I号(Mazarrón I)被打捞后在西班牙国立水下考古博物馆(ARQUA)(图1)展出,而马萨龙II号(Mazarrón II)采取了原址保护的做法[3]17(图2)。
图1 西班牙国立水下考古博物馆(来源:http://www.unesco.org/new/zh/culture/themes/underwatercultural-heritage/access/museums)
图2 位于西班牙卡塔赫纳(Cartagena)附近的“马萨龙II”号沉船(来源:https://www.culturaydeporte.gob.es/mnarqua/colecciones/yacimientos/mazarron.htm)
虽然原址保护不是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唯一方式,但猎宝心态的打捞也不应作为目的。采用沉船的原始造船方法制造复制品展出,使用船舶复制品举办航行活动,也能增进公众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感受和理解。
2.2 文物原址保护
2.2.1 加设保护框架
覆盖着水下文化遗产的框架既可有效避免盗捞、拖网,也可对公众侵扰遗址的行为起到劝诫作用。潜水员经许可进入框架检查遗址情况,或带领公众参观遗址。克罗地亚文物登记处(Croatian Registry of Cultural Objects)登记的几百处水下遗址中有8处加设了钢制框架[3]7(图3)。我国“南澳I号”沉船也在发掘结束后加设了金属防护罩,经多次回访效果良好。
图3 克罗地亚Pag遗址的保护框架(来源:http://www.unesco.org/new/en/culture/themes/underwater-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
2.2.2 水下博物馆
重庆市的白鹤梁博物馆展示的水文题刻记录了涪陵地区长江1 200年间的水位变化,该天然石梁长1 600 m、宽15 m,三峡大坝建成后被淹没在水下43 m处。白鹤梁博物馆使公众有机会接触这些题刻,被认为是首个不需潜水就能参观水下文化遗产的博物馆。著名的埃及亚历山大港计划依托古港遗址修建的水下博物馆,分为水上、水下两部分:水上展出已修复的文物;水下进行古城和古船原址的展示(图4)。
图4 埃及亚历山大港水下博物馆效果图(来源:http://www.unesco.org/new/en/culture/themes/underwater-cultural-heritage/museumsand-tourism/alexandria-museum-project)
2.3 文物保护区
2.3.1 划设沉船保护区
划设保护区是沉船保护立法的常见条款,保护区以沉船为中心,包括周边上覆水域、海床、底土。如英国1973年《沉船保护法》(Protection of Wrecks Act)规定:重要沉船周边区域为限制区;澳大利亚1976年《历史沉船法》(Historical Shipwrecks Act)规定:为历史沉船、历史文物指定的保护区不超过2 km2(图5、图6)。这些法律对进入船体及保护区内潜水、捕捞、航行等不同活动,做出了禁止、限制规定。
图5 威廉·索尔特豪斯号(William Salthouse,沉没于1841年)沉船附近的保护区浮标(来源:文献[4])
图6 HMS Sirius号沉船遗址的标示方式(来源:http://environment.gov.au/heritage/underwater-heritage)
此保护区类似我国单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中整体或部分位于或曾长期位于水下的有数十处,涵盖了沉船、居址、墓葬、碑刻、港口、运河和水利工程等类型,有的是单体文物,有的是形成一定区域的多处文物,适宜不同的保护和展示阐释方式。此外,良渚遗址、盘龙城遗址、跨湖桥遗址、上林湖越窑遗址等大量文物保护单位的水下部分尚未充分发掘,影响了其整体价值和展示阐释效果②计有北礁沉船遗址(2006年公布)、三沙华光礁沉船遗址(2013年公布)、平潭海坛海峡水下遗址(2013年公布)、金银岛沉船遗址(2019年公布)、珊瑚岛沉船遗址(2019年公布),甘泉岛遗址(2006年公布)、甲午战争田庄台遗址(2013年公布)、江口明末战场遗址(2019年公布)、西樵山采石场遗址(2019年公布),都江堰(1982年公布)、灵渠(1988年公布)、坎尔井地下水利工程(2006年公布)、龙石坝水电站(2006年公布)、金沙江皎平渡口(2013年公布),白鹤梁题刻(1988年公布),以及大运河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沙洲沉船遗址、浪花礁沉船遗址、玉琢礁沉船遗址、连江定海沉船遗址、均州古城、狮城水下古城、吉林云峰库区墓群、赵王墓、胶莱运河等被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鸭岛明代沉船遗址、巢湖唐咀水下城址、莲花石题刻被公布为市文物保护单位;东洛岛水下沉船遗址、沙帽礁沉船遗址、万宝屯东沉船遗址、龙脊石题刻、龙床石刻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等。。
2.3.2 建设主题水下公园和潜水廊道
与保护区相比,公园的保护性限制程度较低,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景观环境和伴生资源利用为宗旨,将数个有共同主题的水下文化遗产连接起来形成潜水廊道。水下文化遗产丰富了公众的游览需求,分散了对自然环境的压力、养护了海洋生物。20世纪80年代,佛罗里达州开发了沉船和其他历史遗址的水下公园体系[5](图7)。对公众开放性受限或公众开放不利于遗产保护管理的一些遗址,还可以通过闭路电视、三维虚拟、仿真体验等方法,以及互联网的远距离可视化手段向公众间接展示遗址。
图7 佛罗里达州群岛国家海洋保护区中的沉船廊道(来源:文献[6])
2009年印发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对象是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可以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水下文化遗产很少,仅有2013年列入的福建省平潭海坛海峡水下遗址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中的良渚、殷墟、甑皮岩等人类早期遗址的形成和价值阐释均与水资源和环境密不可分,是其展示阐释必不可少的因素。201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研究建立涵括水下文化遗产的海洋历史文化遗址公园”,指明水下文化遗产是海洋历史文化主题的构成因素,原址保护是建设水下文化遗产遗址公园的重要方式,海洋历史文化的相关性为主题潜水廊道的展示阐释方式提供了基础。
2.4 涵盖多种资源类型的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的定义针对环境保护,因此,具有区域性范围,进行预防性保护管理。1988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将海洋保护区定义为包括上覆水域及相关动植物和历史文化遗存的确定区域[7]③原文为:Any area of intertidal or subtidal terrain,together with its overlying waters and associated flora,fauna,historical and cultural features,which has been reserved by legislation to protect part or all of the inclosed environment.。《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采纳了这个定义,使之具有了广泛的法律依据[8]④原文为:Maine and coastal protected area means any defined area within or adjacent to the marine environment,together with its overlying waters and associated flora,fauna and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features,which has been reserved by legislation or other effective means,including custom,with the effect that its marine and/or coastal biodiversity enjoys a higher level of protection that is surroundings.。IUCN第5类海洋保护区为海洋景观,是“人与自然互动所形成的具有突出生态、生物、文化和景观价值的区域”[9]。这种互动的完整性要求行政主管机构对海洋资源进行综合保护管理。
2.4.1 基于资源保护的海洋保护地
各类海洋保护地具有不同的保护强度和展示阐释方式。美国1972年《国家海洋保护区法》(National Marine Sanctuary Act)旨在通过平衡海洋环境的多种使用方式以保护资源,实现了对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内特别事件、历史等资源的综合保护。在国家海洋保护区系统下进行文化遗产和其他遗产资源共同保护,有利于大区域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及与相关环境、自然和文化资源的综合展示阐释,有利于与当地社会的良性互动。夏威夷的帕帕哈瑙莫夸基亚国家海洋纪念地(Papahānaumokuākea National Marine Monument)在太平洋上划出150余万km2海域,体现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在海洋管辖和资源养护中的重要作用[10-11]。
2.4.2 基于资源享用的海洋公园
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Great Barrier Reef Marine Park)是全球分布最广的珊瑚礁生态系统,也是风光秀美的潜水胜地。作为环境部的机构,公园通过立法和划区规划把17世纪历史沉船、二战飞机遗骸等水下文化遗产,要塞、灯塔等海洋文化遗产,以及土著和岛民文化等海洋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在内。公园内有沉船保护区、海洋文化遗产保护特别管理区(maritim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SMA)和紧急特别管理区(emergency special management areas)[12]。
定远舰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的一部分,同时位于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兼具海洋生物、生态环境、旅游休憩等价值。我国已建立的271处各类海洋保护地中,有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5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67处,其中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区域与历史文献记载中中国早期重要历史贸易港口徐闻港的位置有重叠。山东日照、广东海陵岛、福建长乐、辽宁绥中碣石、山东蓬莱等国家级海洋公园,以历史文化、历史文化遗迹、历史遗迹为保护对象⑤来源为国家林草局网站。。但海洋行政部门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阐释深度和力度不足,也可见我国水下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和展示阐释实践之少。生态条件优良的河湖海自然保护区中的人类历史、文化遗迹仍可期进行综合保护和展示阐释。
2.5 陆海同构的海洋遗产保护和展示阐释
水下文化遗产可以与沿岸的相关海洋遗产共同保护管理。佛罗里达海洋遗产廊道(Florida Maritime Heritage Trail)涵盖沿海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沿岸环境,以及海防、历史港口等陆上海洋遗产和历史沉船的水下文化遗产,利于全面阐释自然和文化因素的历史演变,以及在当地社会的交融演进[13]。美国德州历史学会在发掘了拉贝拉号(La Bella)沉船后,随即发掘了圣路易斯堡(Fort St.Louis),全面阐释了法国开拓者在墨西哥湾沿岸建设殖民地的历史[14]。
区域性综合保护利于将公众纳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来。相对而言,水下文化遗产的环境、伴生资源、周边陆地海洋遗产与公众的日常生活更为密切。沉船多位于传统航道,并成了海洋生物的栖息场所,是航行和渔民日常作业的区域,极易遭到破坏。同时,居民与当地的水下文化遗产有真实、直接的联系和感情,以公众为导向的保护和展示阐释方式,能确保公众得到准确讯息和正确观念,避免被某些媒体或营利机构的不当宣传所误导,不仅可以避免人为侵扰,还可以引导公众参与看护和监测管理遗址、报告文物线索。
3 总结与建议
3.1 水下文物保护区是保有水下文化遗产余量的预防性手段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目前,尚无水下文化遗产被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单位,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一方面不利于保护领海外我国管辖海域的水下文化遗产;另一方面,水下文化遗产多为堆叠混杂的遗址,按照文物保护单位模式难以对一处水下文化遗产确定其分级和明确范围,还有些水下文化遗产虽然价值较高但难以设立保护管理机构。
广东省2015年公布的“南海一号”水下文物保护区、“南澳I号”水下文物保护区分别为近750 km2和近15 km2,按照《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是保护区内的水下文化遗产不被拖网和爆破施工破坏的法律依据。《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细化了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划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15]。划区明确各主体权利界线和内容、及时监测调整可以列入所设置的保护措施。
3.2 国家文化公园与自然资源和环境生态的统筹建设是协调保护的方向
2017年《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提出:逐步改革按照资源类型分类设置各类保护地的体制,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代表的自然保护地体系。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明确了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统利用4类主体功能区,并将环境配套作为重点基础工程。国家文化公园与“海洋历史文化遗址公园”“国家公园”的客体有交叉,需要统筹建设。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涉及水下文化遗产的发掘,黄河国家文化公园也涉及与以生态保护和水资源利用为主要目标的《黄河保护法》的衔接。水下文化遗产因素的综合性、区域性决定了其保护管理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使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与其他海洋保护区和陆海统筹保护管理的遗产地实现协同管理。
3.3 一致的保护和展示阐释理念是国际合作的促因
20世纪80年代,沉没于加拿大大陆架外缘的泰坦尼克号沉船被发现,随即,1986年美国《皇家邮轮泰坦尼克号海事纪念地法》(R.M.S.Titanic Maritime Memorial Act)提出了避免扰动这次海事灾难人类安息地的保护理念,并提出通过国际协定保护该沉船。2004年,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皇家邮轮泰坦尼克号沉船协定》(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Shipwrecked Vessel R.M.S.Titanic)通过并对英国生效。2012年美国制定了《皇家邮轮泰坦尼克号海事纪念地保护法》(R.M.S.Titanic Maritime Memorial Preservation Act)。2019年,这个开放签署的国际条约生效,划定了168 km2的保护区,条约成员国对进入此公海范围内的该国船舶和国民负有保护该沉船遗址的管辖义务。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在我国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的法律依据层级较低、禁止限制行为较少,不利于文物保护,在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域并无国际法依据,其设计和实施的落实根基较弱。连同与其伴生的自然资源、景观环境和陆地海洋遗产共同保护,既利于水下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和展示阐释,也能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家海洋强国战略,顺应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形势,可使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阐释处于更完备的系统中[16]。我国现有水下考古调查技术尚需突破沿海泥沙埋藏深的条件,水质差也影响了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同时海洋开发强度大,尽快协调各方力量落实划设已探明和依据文献等线索得出的文物密集分布区域,是预防性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文物本体的留存是后续调查发掘、展示阐释的基础。黄渤海海域作为中日、日俄战争的场地,沉有大量极具历史价值的革命文物,而且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亟待划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