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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遗产地方社区与原住民:反思与展望

2022-07-06博,孙铁,宋峰*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缔约国遗产地世界遗产

王 博,孙 铁,宋 峰*

(1.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 100871;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北京 100013)

2021年在中国福州召开的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上,泰国的申报项目岗卡章森林保护区引起了有关自然遗产地原住民①虽然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都出台过针对原住民的重要宣言和公约,但联合国从未定义过原住民。“自我认同”原则一直是最重要的,即原住民群体自身认同自己为原住民。在本文的行文过程中所指原住民为世界遗产范围内的原住居民,他们管理或生活的土地成了世界遗产,其传统的土地利用手段、知识、文化、精神价值及与之相关的保护实践等同世界遗产密切相关。人权的激烈讨论。克伦族世居在岗卡章森林中的邦克罗伊村(Bang Kloi)。1981年,泰国岗卡章国家公园成立,彼时泰国政府提出以小块农地作为补偿,以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园保护区内不得建立永久性建筑物为由,要求克伦族人搬离居住地。而如若搬迁,克伦族人将远离世居的土地,失去维生的能力,部分族人由于没有泰国公民身份,也无法找到工作。但泰国政府一再要求搬迁,剥夺其从事传统生产活动的权利,甚至出现了流血冲突。

在2021年提名前,该项目已历经了3轮补报。2015年项目首次上会审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即要求充分解决提名地范围内的克伦族社区人权问题,此后克伦族社区问题始终是该项目的核心关切。2021年3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世界遗产中心收到了提名地克伦族人提交的请愿书,要求延迟该项目的申请,直至他们与泰国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之间的争端得到解决,这使得提名地的人权问题愈发尖锐敏感。自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以来,众多非营利组织和团体致信各国驻泰国大使馆和其他驻泰国的国际组织,指责泰国政府在对待土著人的问题上侵犯人权。在项目列入后,IUCN发表了声明,在承认列入的同时表示之前各方就提名地人权问题表达的关切未得到解决。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在遗产地成功列入后方才被允许发言,也只能发表表达遗憾的声明。

相较于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普遍面积更大,所涉利益相关方更为复杂。虽然文化遗产同“文化”更加相关,但自然遗产在划定、设立、评估、保护管理的各个阶段,时常或有意或无意地同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发生关联。这些地方社区和原住民,有的同自然遗产世代相伴,与自然环境长期互动,形成的保护传统和可持续的生计方式贡献于自然保护;有的在自然遗产设立后形成,依托居民点等形态服务于自然遗产的合理利用。但无论哪种类型,都可以作为自然遗产有效保护管理的重要承载和依托。而为正确认识自然遗产的地方社区和原住民,从自然遗产官方保护管理体系的角度就这一问题进行归纳、反思和展望,是有益和必要的。

1 自然遗产地方社区和原住民问题的发展演化

自然遗产地方社区和原住民问题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1972—1992年、1993—2003年、2004—2013年、2014年至今4个时期(图1)。

图1 自然遗产地方社区和原住民问题发展历程(来源:作者自绘)

1.1 1972—1992年,自然遗产与国际自然保护的错位

虽然在UNESCO、IUCN准备的世界遗产公约草稿、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首版《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中,都提及了自然遗产在“人类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自然和文化要素的特殊结合”上的价值,但对于自然遗产此类价值的重要承载者和传承者—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却基本没有涉及。

从价值观的层面来说,在《公约》订立之时,美国所倡导的荒野保护模式在自然保护领域盛行。彼时,所谓“纯粹”的自然区域申报成为自然遗产被视为“众望所归”。从缔约国申遗操作的层面,虽然自然和文化之间的互动这类评价标准在《公约》订立的前20年出现在自然遗产标准中,但自然遗产保护初期缔约国能力建设不足,对委员会和IUCN决议建议的认知理解不到位,使得其往往申报诸如加拉帕戈斯群岛、大堡礁等“看起来就是自然遗产”的自然遗产[1]。这些自然遗产,或基本不涉及地方社区和原住民,或在突出普遍价值的论证与阐释过程中,仅关注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使用,而不关心自然遗产地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对遗产地的保护和珍视,因而埋下了潜在的问题。

这样,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2个视角,《公约》订立前20年列入的自然遗产都侧重于科学的、纯粹的,即使以自然美标准(vii)的前身自然遗产标准(iii)列入的自然遗产,也往往只关注未被人干扰的、“纯粹”的、最高级别的自然现象,忽视了自然遗产中人的要素。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遗产的重要实践—全球研究中,自然遗产也并未像文化遗产一样,意识到遗产保护中传统环境观和活态文化的缺失,从而加强地方社区和原住民针对遗产保护管理的参与,这成了一种缺陷。

而实际上,在自然遗产体系之外的国际自然保护体系中,在这一阶段已经明确了自然保护事业中地方社区和原住民的重要性。在后殖民主义和后现代主义思潮的推动下,如何承认自然保护地中原住民的传统,纳入地方社区的权益,回应日益膨胀的民意政治高潮,成了自然保护的一大核心问题。在自然遗产之外,1982年的IUCN第三次世界公园大会上,已经提出对自然保护地中的人类持更加灵活开放的态度。随后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以及IUCN参与起草的《世界自然宪章》《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都明确了自然保护地对于当地社区的重要意义。但在世界自然遗产领域内,这种反思并不多见。在《公约》订立初期,自然遗产的设立导致原住民被强制搬迁而利益受损的问题屡有发生,有的时候申报自然遗产会引起地方社区的激烈反抗,甚至自然遗产的保护被转译成一种话术以阻止自然遗产地社会经济发展[2]。有些自然遗产中原住民和地方社区重要的宗教、精神、文化意义也没有得到体现。乌卢鲁-卡塔曲塔国家公园、汤加里罗国家公园这2处后来被更改为“混合遗产类”文化景观的世界遗产地,在申报之初被认定为自然遗产。咨询机构、委员会对这些颇有自然特色的遗产地是否有“有形”文化价值表示怀疑,阿南古土著人和毛利人的社会传统信仰体系没有得到正视。

1.2 1993—2003年,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积极调整

1992年文化景观虽然成了文化遗产的一种子类型,但也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IUCN的价值转向[3]。在列入文化景观的历次研讨中,IUCN密切参与,逐步意识到了这种人类维护和塑造的景观,同其第v类保护地具有密切关联。而无论哪种类型的保护地,地方社区与原住民都是凸显与传承这种自然和人类共同杰作的重要载体。IUCN明确表示:文化景观从自然状态演化而来,人类干预自然环境所塑造的景观系统,代表了地方社区和原住民的价值取向,值得自然遗产关注。在这种价值转向下,自然遗产领域在此时期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加强对自然遗产社区和原住民的关注。

(1)在自然遗产体系内外发展新的遗产和保护地类型,来反映社区和原住民承载的文化与环境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在自然遗产体系内,2001年UNESCO亚太地区有关圣山的专家会议召开,缔约国专家和咨询机构明确了圣山景观作为自然遗产与当地社区强大的信仰、艺术作品和传统习俗等观念有机结合的综合体的重要性。在自然遗产体系外,1998年IUCN保护地无形价值工作专案组成立,推动了自然圣境这类“对社区具有特殊的、精神上的、重要性的陆地或水域”保护地类型的发展,并建立起了自然圣境同自然遗产的关联保护。不论自然遗产体系内外,这些遗产和保护地类型的发展都有助于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利益权益的有效保护。

(2)针对自然遗产重要概念和文件进行修订,来反映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对于自然遗产的维系。1996年自然遗产申报标准和原则的瓦努瓦斯会议召开,首次明确了自然遗产中“自然”的概念。这次会议上,专家和咨询机构达成共识,认为“自然”是一个相对概念,自然遗产中没有一个地区是原始的,自然地区的人类活动经常发生,在可持续的前提下,可以补充自然遗产的价值。这种共识展现了在此时期,自然遗产已并非是纯粹的、科学的,地方社区、原住民的活动在一定前提下对于自然遗产是有益且必要的。这种认识促成了2003年《操作指南》中完整性概念的修订,包括传统社会和当地社区的人类活动在自然区域时有发生,如果具有生态可持续性,也可以同自然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相一致。这些概念和文件的修订,从自上而下的角度明确了自然遗产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存留的必要性及其对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贡献。

(3)保护管理上采取积极举措,这些措施在今天来看是具有革命性的。1998年,所罗门群岛的东伦内尔岛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第一处以传统习惯法为保护模式的自然遗产。在当年的世界遗产大会上,其列入引起了大量的讨论,包括提名此处遗产对于承认自然遗产地方社区和原住民保护管理模式的先驱意义,以及更进一步的,是否可以建立一个常设的委员会,为更多的同类遗产提供技术支持,设立标准流程来列入地方社区与原住民占据管理主导的自然遗产。这引起了是否应当在世界遗产体系内建立专门的世界遗产原住民专家委员会(WHIPCOE)的讨论。该委员会旨在充分认识遗产地土著居民的传统、文化、知识价值,认可原住民传统的保护管理模式。2001年,世界遗产土著居民研讨会召开,提出“土著人民是土地和水域的所有者,他们永远是他们的先民在这片土地上所发展的知识、传统、文化知情人、所有人、管理人”的重要观点,并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缔约国的积极磋商下,谋划正式建立WHIPCOE。其后由于联合国已存在人权机构,为避免重复设立,最终未能成立,但这为在世界遗产官方体系内建立一个平台去优化遗产地方社区和原住民保护管理提供了可能的方向。

1.3 2004—2013年,保护管理措施和行动的日益完善

2003年,在德班世界公园大会上,自然保护明确了“新范式”,强调从“以物为本”向“以人为中心”的转变。2004年,IUCN第一部同原住民和地方社区直接相关的最佳实践《土著和地方社区与保护区:实现公平和加强保护》发布。2008年,原住民和地方社区治理正式成为了IUCN的一种保护地治理类型。同年,UNESCO正式定义了生物文化多样性遗产,指出其“现状特征是由时间和地点的文化行为作用而形成的生物有机体或生境”,这种遗产同地方社区和原住民紧密关联,其经济关系、信仰体系、社会关系、知识和技术构成了这种遗产的重要基础。在以上影响下,自然遗产越发明确地方社区和原住民的重要意义。

2006年,世界自然遗产战略官方文件发布,明确指出:自然遗产的部分保护管理措施和行动可能对地方社区产生不良影响,自然遗产保护应当以景观的理念促进可持续生计。这为一段时期内自然遗产地方社区和原住民保护管理的价值观做了总结,也为未来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在自然遗产事务中地位的巩固奠定了基础。2007年,世界遗产将社区补充了既有的“4C”战略目标,形成了“5C”战略。2012年《公约》订立40周年纪念活动则在主题上明确强调地方社群。以上都从整体战略和发展方向的视角认可了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对世界遗产的支持性价值。

在此时期,IUCN针对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的评估技术日益成熟完善。2004年在文化景观申报项目—安道尔的马德留-配拉菲塔-克拉罗尔大峡谷中,IUCN第一次设立了“人与自然的互动”章节,以评估地方社区与原住民对保护管理的贡献。但与此同时,有些自然遗产申报的特殊案例自下而上引发了地方社区与原住民方面的争议,暴露出了问题,并为未来的机制调整埋下了伏笔。如:在2007年申报项目—马达加斯加的阿钦安阿纳雨林中,全球性的地质地貌与生物多样性价值虽被委员会承认,但国家和地区层面的地方信仰和文化价值却被忽视,地方社区同过去和祖先的重要精神联系并未体现在官方文件和陈述中[4];在2010年申报项目—斯里兰卡的中央高地中,遗产地的宗教活动因基本不存物质遗迹而被忽视,地方社区和原住民的朝圣传统没有同自然遗产建立起联系[5]。这些引发了进一步加强自然遗产自然、文化与社区间关联的反思与讨论,以更有效地反映地方社区和原住民的价值观、宇宙观、宗教观,促进传统保护手段在自然遗产保护管理中的更好应用。

1.4 2014年至今,可持续生计与机构“连接”语境下的发展

此时期,有关自然遗产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的事务主要涉及2大方面的变化。

(1)将原住民和地方社区纳入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中进行讨论。2015年的世界遗产大会首次形成了正式的议题讨论世界遗产与可持续发展。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下,地方社区和原住民被视为权利持有人。应当促进自然遗产与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的融合,在保护与发展间寻求平衡,真正通过原住民和地方社区将遗产地融入可持续发展进程,在更广泛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去讨论遗产和人权问题;反过来,自然遗产的可持续利用也可以反哺社区生计,提高生活质量。

(2)在自然和文化遗产加强“连接”和合作的背景下,自然遗产针对地方社区和原住民的保护管理能力得到提升。此时期,自然和文化遗产合作的重要项目“连接实践项目”和“自然文化之旅”相继启动,自然遗产开始借鉴文化遗产的手段方法优化保护管理。无论是3阶段“连接实践项目”一以贯之的“将人和社区置于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核心位置”的中心思想[6],还是“自然文化之旅”项目重要成果—夏威夷宣言和Yatra自然文化之旅声明中频繁提及的代理人、权利、知识的形式、精神和信仰、民主与本土赋权等关键词,都为未来自然遗产地方社区和原住民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新的语境。

在以上思潮的观照和影响下,自然遗产在此时期针对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在申报提名、保护监测、发展传播上都有了一定程度的优化。在申报提名上,IUCN正式将社区列为自然遗产评估报告的一个章节,强调社区对于自然遗产完整性和保护管理的有利或潜在不利影响。通过分析近年的评估报告,IUCN清楚地认识到了自然遗产申报时社区参与的必要性、旅游等营利活动对社区居民的重要性、社区传统丧失对自然遗产保护的影响等,而不是单纯视居民点和社区为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负面要素。在保护监测上,第三轮定期监测加强了针对社区相关问题的关注,从知情权和发展权利等视角设问审视自然遗产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参与状况。在发展传播上,部分国家遗产地被列为地方社区和原住民有效保护管理的优秀案例,如洛佩-奥坎德生态系统与文化遗迹景观、马罗提-德拉肯斯堡公园、恩戈罗恩戈罗自然保护区。有的缔约国为了更好地将原住民和地方社区纳入保护管理框架而申请国际援助,如博茨瓦纳的奥卡万戈三角洲,为在保护管理计划中凸显遗产地传统资源生计使用、社区参与和文化权利而申请国际援助。以上都反映出了近期自然遗产针对地方社区和原住民保护管理良好的方向性趋势。

2 自然遗产地方社区和原住民问题归纳与反思

2.1 委员会、咨询机构的视角

2.1.1 未能充分将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置于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进行考量

虽然国际自然保护越发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强调保护需要同经济发展相结合的观念,但在自然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内,有些矛盾并没有被很好地意识到。目前世界遗产已列入了超过200项自然遗产,有的自然遗产人口密度低,但部分缔约国的自然遗产却面临着更为复杂的人地关系,大量的文化要素、社区居民、经济行为共存于自然遗产空间范围内,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交叠重合。这种复杂性始终未被委员会、咨询机构充分地理解到。2019年世界遗产大会的保护管理审议项目—孟加拉国的孙德尔本斯国家公园,2021年世界遗产大会拟议除名项目—坦桑尼亚的塞卢斯禁猎区,实际上都可以归为广义上的地方社区与原住民发展与遗产保护要求间的错位问题。

诚然,部分自然遗产同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相关的要素存在保护管理问题,但这有些时候是将国际自然遗产现状的保护管理要求加之于缔约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国而不可避免发生的问题。将一套单一的保护管理措施与方法,施加于有发展阶段、经济水平、人地关系等诸多差异的缔约国,必然会造成适用性上的问题。虽近期有所改善,但委员会、咨询机构多次在申报提名、保护监测阶段,执意要求自然遗产地进行社区搬迁、战略环评的决议、建议,反映了其并未真正理解自然遗产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同更广泛社会经济结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2.1.2 在自然遗产地方社区与原住民保护管理上存在能力缺陷

前文提到,在历经4个发展阶段后,自然遗产针对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的保护管理能力有所提升,但在某些方面存在能力缺陷。

对于自然遗产官方的保护管理体系,虽然在提名申报、保护监测上有针对地方社区和原住民的考虑,但其地位、作用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如在保护监测上,定期监测没有直接关注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指标,仅包括“全程记录了社区和土著居民有效参与的缔约国”“管理规划中包含正式的社区参与框架的遗产地”“遗产区、缓冲区被主管部门和当地社区充分了解的遗产地”等涉及社区参与的指标,针对地方社区与原住民出现的问题只能采取反应性监测等手段,“一事一议”,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没有形成系统性的思路,造成了潜在的漏洞与问题。

而对于咨询机构,尤其是IUCN,其对于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的理解有时存在偏差。举例来说,IUCN的最佳实践—《自然圣境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在案例分析中采取先介绍遗产地生物多样性与宗教价值,后罗列自然保护传统手段的方式。在这种分析中,“人”是缺失的。IUCN并未试图建立地方社区与原住民同自然遗产间的关联,而是仅把二者并举。其后IUCN的多个最佳实践都存在类似的问题,这反映了IUCN针对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理解的狭义性,并未真正视其为自然遗产的“知情人、所有人、管理人”。

2.2 缔约国的视角

缔约国作为申遗的责任主体,是联系世界遗产官方机构同自然遗产地方社区、原住民的重要媒介,其传递和贯彻自然遗产的保护理念,并向上反映地方社区、原住民的保护状况和诉求,促成有效的保护管理,在这些环节中造成了一些地方社区与原住民保护管理的问题。

从缔约国和世界遗产官方机构的联系上来看,目前主要存在申遗操作中忽视地方社区、原住民的问题。申遗是政治操作,而目前4条自然遗产价值又不包括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的关联性价值,甚至在某些评估专家的潜在语境下,地方社区与原住民是自然遗产保护的负面要素。因此在有的自然遗产申报中,为了迎合这种国际话语,缔约国要么积极承诺社区搬迁,要么在文本、保护管理中不体现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将自然遗产处理为真空状态。而实际上,在目前自然遗产保护理念不断进步的今天,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的精神价值、自然崇拜,乃至与之相关的、高水平的农牧业等生产方式,其实都可以作为自然遗产良好的支持性要素。这需要缔约国转化思路,在委员会、咨询机构要求对人为要素进行控制,避免其影响之时,是否一定要迎合这种权威话语并妥协,是值得反思的。

从缔约国和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的联系上来看,近期演化出了一些新的问题类型。泰国岗卡章森林保护区克伦族人被驱逐的问题、刚果民主共和国卡胡兹-别加国家公园生态卫士、原住民的矛盾,都是缔约国同自然遗产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关系恶化导致的。这些问题有的发生在提名申报前、有的发生在列入后的保护管理阶段。在目前世界遗产无人权相关机构、联合国人权机构又同世界遗产有体制障碍的前提下,处理起来力不从心。另外,缔约国有时候会忽视划定、设立自然遗产的消极后果,如生活方式的被迫改变和社会结构的被动调整,而这些因素往往成为缔约国同地方社区与原住民间关系恶化的诱因。

2.3 地方社区、原住民的视角

这方面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可以作为自然遗产支持性的积极要素,但某些资源利用行为确实导致了遗产本底价值的破坏。这些行为具体可体现在矿产的过度利用、生业资源的超量采伐、偷猎偷盗、因权益受损对地方保护管理人员的恶性报复等。在自然遗产潜在威胁中,人为要素出现的频次基本仅次于外来物种入侵和气候变化,而其又同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紧密关联[7]。过高的保护强度会损害地方社区与原住民权益,但如若不把握保护与发展的平衡而单单强调其发展权、文化权,又可能导致自然遗产价值受损、稀释。这需要转变保护管理思路,将地方社区与原住民视为知识生产者,将其可持续的生计与保护传统视为旅游吸引物,不断提升生计可持续性和抗风险能力,协调地方保护管理者与地方社区与原住民间的关系[8]。

3 未来自然遗产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发展与保护管理展望

第一,自上而下,明确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对自然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支持性作用。在自然遗产事业发展的早期,自然遗产标准(ii)(iii)都涉及人与自然的互动维度,但随着文化景观类型的正式列入,自然遗产突出普遍价值标准反倒逐渐剥离了自然和地方社区与原住民间的宗教、精神、文化关联。实际上,地方社区和原住民是自然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自然遗产如若没有人与自然长期的相互作用,其突出普遍价值也将不复存在。但反观目前自然遗产“三大支柱”,4条自然遗产标准指向科学纯粹的价值,自然遗产完整性、保护管理的概念只涵盖了纳入地方社区和原住民的“合理性”,而非将地方社区和原住民与自然遗产视为整体,防止将其剥离出自然遗产官方保护管理框架之外以纳入的“必要性”。未来可修订相关表述,在完整性上强调纳入地方社区和原住民的“必要性”,在保护管理上加强整体保护。

第二,自下而上,增强地方社区与原住民话语权。遗产受其背后言说的话语主体影响。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尤其是涉及非权威话语缔约国,其话语权往往低弱。如前文分析,不仅委员会、咨询机构会因认知的错位造成误解,其所在的缔约国在推进申遗任务、促成成功申报的过程中也可能牺牲地方权益,泰国岗卡章森林保护区就是典型案例。而2001年关于建立WHIPCOE的建议,在今天来看有很多借鉴的价值。依据WHIPCOE有关讨论,未来可考虑成立专门的、由缔约国专家和遗产地代表组成的、负责地方社区与原住民事务的永久工作组,尝试制订地方社区与原住民面临实际问题的清单,敦促自上而下的体制改革,为文化阐释、社区发展等问题提供官方的、可以有效磋商和谈判的平台,以加强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的参与和合作。

第三,在提名申报上,进一步弥合自然与文化遗产间的分离与分歧。目前自然和文化遗产咨询机构间的“连接”呈现出了良好的方向性趋势,而从演化过程回顾,自然遗产地方社区与原住民保护管理的问题,一定程度源自IUCN自然保护单一的学科背景。促进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合作和理解,开展跨学科的项目,可以影响IUCN有关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的文化、利益、政策、决策过程,有助于循序渐进地改善现状问题。

第四,在保护监测上,首先与申报提名评估相关。目前IUCN针对自然遗产地方社区与原住民已有专门的评估章节,未来可以更依托于评估结论和有关决议,作为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保护管理的依据,解决目前针对地方社区与原住民申报提名和保护监测脱节的问题。在具体监测上,则考虑加入同地方社区与原住民保护现状与趋势直接相关的指标。

第五,在发展传播上,提名申报和保护监测更多是自上而下的机制,而缔约国,甚至地方社区与原住民自发组织的研讨会、工作坊,以及最佳案例、最佳实践等发展传播活动,上升至一定高度时,可能会影响遗产政策的制定。在这一前提下,应加强地方社区与原住民针对发展传播实践的参与,将主题聚焦于基于社区方法和考虑多元文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尽可能地达成共识。1992年,首个文化景观遗产—汤加里罗国家公园增补文化遗产的德国研讨会上,毛利部落最高酋长现场出席并解释地方社区与原住民对遗产的珍视,希望遗产的文化价值得到承认,推动了申遗进程,一定程度上也是地方社区和原住民参与发展传播实践进行价值输出取得的成果。

第六,就国内而言,中国的自然遗产毫无疑问具有人与自然和谐的特征。对于中国的自然遗产,地方社区所具有的自然观宇宙观等保护观念、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传统自然保护行为贡献于自然遗产保护,深刻地体现出自然与文化融合的特征。通过对国际上自然遗产地方社区与原住民问题演化历程的分析,应认识到:唯有正确地处理好地方社区与各级政府、世界遗产官方保护管理机构的多方关系,意识到缔约国、各级地方政府、地方社区对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强调可持续的社区生计,尽可能地保障民生,使其公平地接近、参与和获得自然遗产利益分配,而非将地方社区视为“负面”要素,才能更好地促进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在中国持续推进国家公园体制改革的今天,要在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中明确地方社区的角色与地位,促进自然保护地与地方社区的协同发展,让地方社区真正成为自然遗产的知情人、管理人、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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