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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改革中不起诉的规范适用

2022-07-05雷晓敏

商业文化 2022年15期
关键词:合规典型检察机关

雷晓敏

从2020年初,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运行两年,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最高检进行企业合规改革的思路亦越来越清晰。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激励,提升企业内部治理和防范化解刑事风险的能力,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和比例原则,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企业及其职工的利益,旨在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通过对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企业合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案件范围等问题学界仍有争议,如何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合规考察标准仍需进一步实践探索。

最高检在前期经过两年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之后,于2022年4月正式将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向全国推广。合规改革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通过不起诉的激励,督促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达到“去犯罪化”的目的,挽救企业及其职工利益,增强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理念,并在合规改革试点过程中,创新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检察机关的牵头引导下,由中立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评估监督,保证企业合规整改实效,优化营商服务环境的社会效果显著。企业合规在我国正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制度在运行中仍有诸多不成熟的地方,但其蘊含的社会共治理念,无疑对防范化解企业刑事风险、构建企业诚信经营发展的法治环境起着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中两种不起诉模式的适用情况

合规不起诉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过程中主要形成了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在适用上有诸多不同。

法律依据不同

相对不起诉模式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具体法条为《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而现行刑诉法中并未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可以说合规改革中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并未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撑,检察机关在试点过程中尝试将合规考察作为单位犯罪不起诉的前置条件。

适用案件范围不同

相对不起诉模式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涉案企业类型也集中于中小微企业。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涉案企业多是大中型企业集团。

合规考察的时间点不同

相对不起诉模式的合规考察是在发出检察建议之后,企业依据检察建议制定符合实际经营情况的合规制度,在后期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回访。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是将合规考察作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前提条件,采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设置一定时限的合规考察期,通过第三方组织的介入,对合规计划进行审查,第三方组织评估考核之后,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检在2021年度相继发布了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所涉及到的罪名均为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罪名。根据涉案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第一批典型案例除案例二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外,其余案例的法定刑均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第二批典型案例中,除案例三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其余典型案例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审查是否适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时,重点审查因素为企业的经营情况、纳税、吸纳就业、专利技术、社会贡献度,社会综合评价等。第一批典型案例中,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进行审查、督促合规整改,均为检察机关牵头主导。在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引入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两批典型案例中,共有7起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有2起案件(第一批典型案例案例三、案例四)适用第一种不起诉模式即相对不起诉模式。另外5起案件(第一批典型案例案例一;第二批典型案例案例一、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五)适用第二种模式即附条件不起诉模式。2起案件(第一批典型案例案例二;第二批典型案例案例六)合规整改后量刑从轻,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实际控制人判处缓刑。1起案件(第二批典型案例案例二)因为长期挂案,证据不确实充分,在合规考察之后,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处理。通过上述典型案例梳理出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基本流程:

1.合规整改依职权启动:检察机关对企业的综合情况进行审查并征询企业意见,确定适用企业合规考察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之后,依职权启动合规考察。依申请启动:企业主动申请合规,提交企业合规申请书、证明材料(内容涵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纳税方面、劳动就业保障方面的优势等等),作出合规承诺,这之后,检察机关依申请启动合规考察。

2.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及时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专业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建第三方组织。

3.设置一定期限的合规考察期。

4.第三方组织审查合规计划,并对企业执行合规计划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报告。

5.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

6.在评估考核之后,出具合规考察报告。

7.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公开听证,经参与听证的各界代表一致同意之后,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

8.加强合规的行刑衔接,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9.第三方组织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继续回访考察。

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难点

两种不起诉模式适用边界不明

刑事诉讼法本身规定了相对不起诉制度,从企业角度来讲,既然可以享受不起诉的政策红利,那又何必耗时耗力去进行合规整改。即使采取了相对不起诉模式,检察建议的刚性约束力不强,企业在不起诉之后进行合规整改势必会有敷衍应付的态度,无法达到激发企业内部管理型治理的效果。因此,这次企业合规改革的重点聚焦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但是,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时持审慎态度,不敢大胆启用,而刑事激励的程度不够,企业合规整改积极性和意愿会大大折扣。要想真正发挥合规不起诉的制度优势,就要区分两种不起诉模式的适用,针对情节轻微的单位犯罪案件,可以采用相对不起诉模式。而针对情节严重的单位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应当大有可为,通过刑事激励从而激发企业合规整改的内生动力。而具体如何适用两种不起诉模式,司法实践中仍主要取决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不能对案件类型进行合理分流,合规改革就难以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

对企业家适用合规不起诉存有争议

理论界认为企业合规并不意味着对直接责任人员的不起诉,否则直接责任人员会因企业合规而对犯罪存在侥幸心理,通过所在企业合规整改而出罪。单位犯罪双罚制决定了企业刑事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員的刑事责任相捆绑。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过程中,检察机关大多采取了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企业家的方式,对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原因在于合规不起诉的初衷就是为了避免惩罚企业所产生的“水波效应”,最大限度的挽救企业员工、投资者、合作伙伴等相关人员的利益,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而我国的企业家往往是一个企业的“灵魂人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或者家族经营性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往往对该企业的经营发展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在对企业不起诉的同时,也对企业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了避免企业家利用合规不起诉成为其“免罪金牌”,也为了保证合规出罪的正当性,最佳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单位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相分离,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因单位出罪而免除责任,可以根据其罪行情节确定是否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缺乏统一的合规考察标准

由于企业经营范围、规模、组织机构不同,制定符合企业经营实际、科学合理的合规标准成为企业合规改革所面临的难题。指导意见对合规计划作出了宏观层面的规定,要求合规计划涵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公司员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合规组织体系要求有效,合规管理规范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要求完善合理。但这些都是宏观方面的指标,仅仅作为指导性的原则要求,没有更加细化的标准。合规考察期受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期限的影响,设定层次不齐,在典型案例中,合规整改期限最短的仅有两个月,合规计划的质量令人担忧。而检察机关人员由于专业知识受限,只能依托于第三方组织出具的合规考察报告,形式审查合规整改的流程,合规整改容易变成“纸上谈兵”。

合规不起诉制度规范运行的建议

立法规范两种不起诉模式的适用

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不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在立法上,可以将单位犯罪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犯罪案件,可综合考虑企业的社会贡献度、纳税情况、劳动就业保障等因素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以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企业合规程序,对合规的具体流程作出明确规定。试点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已经有一定的经验,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出台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流程作出细化指引。并区分两种不起诉模式适用案件范围,相对不起诉模式侧重适用于情节轻微的单位犯罪案件,可由基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发出检察建议,设立监督考察回访机制。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侧重适用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犯罪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大型企业集团的案件,考虑到人力物力、资源调度层面的因素,可考虑由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

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相分离

因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组织制度比较完善且运行良好,企业作出的决定可以看作是企业的独立意志,能够与企业责任人的个人责任相分离。可借鉴的典型案例为雀巢公司合规无罪抗辩案。雀巢公司通过提供一系列合规性文件证明内部已建立了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法院根据雀巢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认定员工的违法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从雀巢公司的经验可以看出,将单位与个人的责任进行分离,分别评判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性质,在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之后,仍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样不仅能够保障就业和企业存续发展,让企业焕发新生,同时对责任人的严惩,也体现了刑法惩治并威慑犯罪的意义,如果将单位犯罪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相绑定,合规不起诉将成为直接责任人员开罪的理由,不利于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且针对企业家而言,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通过对企业负责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已经最大化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

制定规范可行的合规标准

企业合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要应对企业合规改革的全国推广,规范可行的合规标准至关重要。但一刀切的标准并不能很好的适用合规实际。中小微企业对合规成本的承受力低,部门结构以及经营业务相对单一,特别是一些家族企业,董监高并不能很好的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体系化的合规计划在中小微企业中“水土不服”,容易成为“纸面上的合规计划”。中小微企业更加适合简单操作性强、合规考察期限短的合规计划。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超负荷的问题,江苏省检察机关正在探索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简式合规程序,旨在降低中小微企业的合规成本,推进中小微企业有效整改。而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公司员工数量多,业务范围覆盖广,而要达成合规整改的目的,建立系统完善的合规治理体系势在必行,而相应的合规考察期要设置较长,以保证合规计划以及整改的实效性。从典型案例的合规整改情况看,大型企业集团的合规计划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成立公司内部的合规组织管理机构,设立合规专项岗,制定合同审批、合规审计、风险控制、内部监督等一系列合规专项制度,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并印发员工手册,完善合规举报途径等等。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对于大型企业集团来讲是一块“金字招牌”,所带给企业的福利不止是合规出罪,更在于提升企业防患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从内生中激发企业自我革新的能力。

结 语

企业合规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这是一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勇于探索为合规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而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仍是讨论的焦点,合规整改评估考察如何保障其实效性,第三方组织成员的具体选任制度,承担费用由谁负责、对第三方组织的监管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改革任重而道远,相信合规改革制度能够在全国推广中继续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为社会营造诚信经营、良性发展的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天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第78-96页.

[2]周振杰.刑事合规的实践难题、成因与立法思路———以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为视点[J].政法论丛,2022年第1期,第106页.

[3]刘艳红.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根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1期,第114页.

[4]李勇.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建议[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2期,第142-143页.

[5]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J].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

[6]肖沛权.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流变、价值及其构建,山西大学学报[J].2021年第5期,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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