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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说帛书《刑德》中的“大居”

2022-07-05刘建民南通大学文学院

出土文献 2022年2期
关键词:简帛帛书马王堆

刘建民 南通大学文学院

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简帛资料中,有用篆体文字书写的帛书《刑德》甲篇和用隶书抄写的《刑德》乙篇两种文献。这两篇帛书均包含《日月风雨云气占》和《刑德占》两部分内容,其中《日月风雨云气占》章中分别有如下文字:

日前有黄帝【第10行】之申,壹(一)有(又)二,大居,战而使其道,客胜。日出而阴,昼见,其无军,国有忧;有军=(军,军)罢,客胜。有(冲)日者,贯日以赤军(晕),大战,【第11行】客不胜。日徒毋(无)光,军战,客不胜。月毋(无)光,主人不胜。朝……【第12行】(1)湖南省博物馆、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纂,裘锡圭主编: 《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伍)》,北京: 中华书局,2014年,第2—3页。

(《刑德》甲篇)

日前有黄帝之申,壹(一)又二,大【第67行】居,单(战)而使亓(其)道,客朕(胜)。日出而阴,昼见,亓(其)无军,国有忧;有军=(军,军)罢,客朕(胜)。有(冲)日者,贯日以赤军(晕),大单(战),客不朕(胜)。日徒毋(无)光,主人不朕(胜)。□月毋(无)光,主人不朕(胜)。朝……【第68行】(2)湖南省博物馆、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纂,裘锡圭主编: 《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伍)》,第44—45页。

(《刑德》乙篇)

在讨论“大居”之前,我们先对《刑德》甲、乙篇这两段中的一个差异之处稍作探讨。关于“日徒无光”的占测部分,两篇文字略有差异: 甲篇作“军战,客不胜”,乙篇作“主人不朕(胜)”。刘乐贤先生已经指出“本条以日无光占客不胜,月无光占主人不胜”,此处是乙篇有讹误。(3)刘乐贤: 《马王堆天文书考释》,广州: 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3页。而在乙篇“主人不朕(胜)”与其后的“月毋(无)光”之间有一残损模糊的文字,诸家缺释,释文中用方框替代。

冯胜君先生和陈剑先生都曾对出土简帛资料中讹文、脱文和衍文的处理有过详细讨论,其中陈剑先生文中举有“加钩圈等以示作废”之例。(4)冯胜君: 《从出土文献谈先秦两汉古书的体例(文本书写篇)》,《文史》2004年第4辑;陈剑: 《古代中国文本流传中的字词变化——以出土简帛古书为中心》,“古埃及与中国的写本文化”工作坊讲座,中国人民大学,2019年1月16日。下文讲到的简帛文献文字脱漏后补写的情况,前三个例子直接取自此二文。例如马王堆帛书《周易经传·要》第23行下有“不问于古法,不可顺○以辤(辞)令,不可求以志善”,(5)湖南省博物馆、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纂,裘锡圭主编: 《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叁)》,第119页。其中“顺”下本是一涉“辤(辞)令”而误写的“令”字。抄手发现失误之后将“令”圈掉以示废弃(释文中用圈形替代),然后又补写一个体型较小的“以”字(图1)。我们认为帛书《刑德》乙篇此处诸家未释之字,是一个被圈掉废弃的“朝”字。此残存字形,第一个横笔即“朝”字“日”旁的下横笔,第二个横笔是“朝”字最下的横笔,第三个横笔是圈示此字废弃的笔画残存。残字的竖笔是“朝”字“舟”旁的左侧竖笔,如下所示:

图1

图2

图3

乙篇抄写者在写完“日徒毋(无)光”之后,本应抄写其占语“军战,客不胜”等字,却误抄了“月毋(无)光”的占语“主人不朕(胜)。朝”等字。(6)此处可能是书手将刚抄写过的“日徒毋(无)光”,误作是下文的“月毋(无)光”,故紧接抄写其后的“主人不朕(胜)。朝”等字。误抄了五个字之后,书手才发现“朝”字误抄,于是将其用笔画钩出以示废弃,却没有处置“主人不朕(胜)”四字(图2)。这样就造成了“日徒毋(无)光”占语甲、乙篇不同的问题。

关于帛书中的“大居”二字,刘乐贤先生认为甲篇的“居”字在抄写时漏掉,发现后补写于“大”字的左侧(图3)。乙篇则直接抄写作“大居”,较甲本准确。但是对于“大居”的含义,刘乐贤先生以及《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伍)》整理者都没有作进一步解释。(7)刘乐贤: 《马王堆天文书考释》,第172页;湖南省博物馆、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纂,裘锡圭主编: 《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伍)》,第7页注释[三五]。

简帛文献在抄写时发生文字脱漏的现象很常见。对于这种情况,发现之后可以有多种补救办法。脱文可以补写在竹简背面的相应位置,比如郭店楚简《缁衣》第40号简“苟有行,必见其成”之下有脱文,脱漏的“苟有言,必闻其声”就补在了该简背面(图4、图5)。(8)荆门市博物馆编: 《郭店楚墓竹简》,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36页注释[一〇三]。如果脱字较少的话,一般是用小字将脱文补写在脱漏处的正下方或侧下方空白处,有时还会在补写文字的下面加上提示符号,比如上博竹书《衣》简11“女(如)亓弗克见”的“亓”字原本漏写,补上之后在该字下加上“=”号作为提示(图6)。(9)马承源主编: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55页。补写的文字多于一字时,有时会用双行小字补写,如马王堆帛书《称》第1行下“奇从奇,正从正,奇与正,恒不……”,其中“从正”二字就是如此补写的(图7)。如果漏写的文字只有一个,将它补写在脱文处下方时,是靠右侧书写还是靠左侧书写,似乎没有特别的规定。书手将脱文写在空隙处即可,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我们从马王堆汉墓帛书《周易·系辞》中选择了两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这两处脱文或补在二字之间的左侧(图8),或补在二字之间的右侧(图9)。(10)湖南省博物馆、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纂,裘锡圭主编: 《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叁)》,第67页第二段注释[四]、第72页注释[二四]。当然,书手在补写脱漏的文字时,有时也会出错。湖北随州市周家寨墓地M8出土的《告地书》木牍中,有一字形偏小的“丞”字(图10)。(1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随州市曾都区考古队: 《湖北随州市周家寨墓地M8发掘简报》,《考古》2017年第8期。刘国胜先生认为书写者原本漏写此字,后来补写时却写在了错误的位置,(12)陈伟: 《周家寨汉简〈高地书〉识小》,《古文字研究》第33辑,北京: 中华书局,2020年。从而错写成“地丞下”一语,与常见的《告地书》中的“地下丞”不同。

图4

图5

图6

图7

图8

图9

图10

马王堆汉墓帛书《刑德》甲篇《日月风雨云气占》章,此处脱字补写的情况则稍有不同。由于上下文字之间的间距较小,补写的脱文“居”字,写在了第11行与第12行的中间,并不是在某一行之内。如果我们仅根据补写文字左右所处的位置来看的话,我们既可以将其看作是第11行脱文的补写,也可以看作是第12行脱文的补写。此前研究者之所以将“居”字认定为第11行的脱文,是根据《刑德》乙篇《日月风雨云气占》章。在乙篇帛书中,“居”字处在第68行首字,而67行最末是“大”字,二字接续书写且连读。所以研究者才认为甲篇的“居”字是补在“大”字之下的,而乙篇直接写作“大居”,则较甲本准确。

实际上,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还可以作出另外一种更合理的解释。

《刑德》甲篇的字体古朴,与同出的《老子》甲本、《五十二病方》等帛书字体风格一致。《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伍)》整理者认为甲篇的抄写时间是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四月至十二年(前195)四月之间;而乙篇的字体则是比较规范的汉代隶书,与《老子》乙本等帛书字体风格一致,乙篇帛书的抄写时间应在汉惠帝七年(前188)八月刘盈驾崩之后到汉文帝前元十二年(前168)二月之间。(13)湖南省博物馆、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纂,裘锡圭主编: 《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伍)》,第1—2、31页。关于二者的关系,陈松长先生认为乙篇的《日月风雨云气占》有可能抄自甲篇。(14)陈松长: 《试论帛书〈刑德〉甲、乙本的撰抄年代》,国际儒学联合会编: 《国际儒学研究》第11辑,北京: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1年。《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伍)》整理者认为《刑德》乙篇的《日月风雨云气占》系直接或间接抄自《刑德》甲篇。(15)湖南省博物馆、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纂,裘锡圭主编: 《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伍)》,第31页。

我们同意以上学者的意见,也认为《刑德》乙篇的《日月风雨云气占》有可能抄自《刑德》甲篇。我们这样判断的主要依据,就是帛书甲篇此处补写的“居”字。此字本是甲篇的书写者补写在左侧第12行“徒”字下的,而乙篇的抄写者在抄写时看到补写的“居”字,误以为此字是补在第11行“大”字之下的,所以他抄写时就直接将“居”字抄写在“大”下一字的位置。我们之所以这样认为,有下面几点理由。

首先,前面已经提到过,补写的文字正常情况下都会补写在脱漏处的下方或是侧下方。从图3中文字的位置关系来看,“居”字实际上与其右侧的“大”字基本在同一水平线上,并不在其侧下方。对比“居”与其左侧的“徒”字,可以看到“居”字是在“徒”字侧下方的。所以从位置关系来看,“居”更可能是补在“徒”字之下的。

其次,如果将“居”置于第11行的“大”字之下,则释文中“大居”的含义非常难以理解。而去掉“居”字,“大”字则与其下的“战”字连读,“大战”一词就非常通顺。同一行中关于“赤晕贯日”的占测文字,也说到了“大战”。所以从帛书甲篇第11行的文意来看,认为“居”字不是补写在“大”字之下则更为合适。

再次,如果将“居”字置于第11行“大”字之下,甲篇第12行相应的文字为“日徒毋(无)光,军战,客不胜”。刘乐贤先生认为“徒”似可训为“独”。(16)刘乐贤: 《马王堆天文书考释》,第173页。这样训解之后,文意其实并不十分通顺。帛书此段没有提到太阳与其他发光体同时出现在天空之中,前后文也未提到太阳“无光”时出现的其他情状。所以“独无光”这样的训解,所谓的“独”并没有很好的着落。

而将“居”置入第12行“徒”字之下,帛书甲篇此处的文句为“日徒居毋(无)光,军战,客不胜”。此处的“徒”,应训为仅、只之类的意思。“日徒居毋(无)光”,是说太阳仅仅居处在那里,却没有光芒。“徒居”一词,还见于多种传世文献。《管子·白心》:“不日不月,而事以从。不卜不筮,而谨知吉凶。是谓宽乎形,徒居而致名。”其中的“徒居而致名”,是说守道者仅仅闲居就可以得到令名。文献中亦多见与“徒居”意义接近的“徒处”。《战国策·秦策一》:“夫徒处而致利,安坐而广地,虽古五帝、三王、五伯,明主贤君,常欲坐而致之,其势不能,故以战续之。”鲍彪注:“徒,犹空也。言无所为。”

综上,不论是从帛书补写文字的书写位置来看,还是从具体文意的分析来看,帛书《刑德》甲篇的“居”都应是抄写者补写在“徒”字之下,而不是补写在“大”字之下的。然而帛书《刑德》乙篇的抄写者却在“大”字之后写上了“居”。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可能是乙篇的抄手在根据甲篇抄写时,看到第11行“大”字左侧有一“居”字,误以为此字是补写在“大”字之下的,就直接将“居”写在了“大”字之后,从而导致文意不清。当然,从逻辑上讲也有可能在乙篇之前已有另外的一个直接根据甲篇抄写并误解了“居”字补写位置的本子,而乙篇是根据那个错误的本子抄写的。不过考虑到甲、乙两篇同出,乙篇直接抄自甲篇的可能性似乎更高一些。另外,本文最开始时讨论了甲、乙两篇的一个差异之处,这个差异是由乙篇抄写者连续误抄了五个字而造成的疏失。出现五个字的误抄之后,抄写者仅对最末一字进行了处置,前面四字却无任何标记或处理措施,可见他在抄写时是不够认真的。

附记:匿名外审专家对本文提出了多条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此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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