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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秩律》“县道邑缺失”问题辨析

2022-07-05马孟龙复旦大学历史学系

出土文献 2022年2期
关键词:张家山政区律令

马孟龙 复旦大学历史学系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以下简称“《秩律》”)载录了吕后元年朝廷直辖280余县、道、邑,(1)关于《秩律》载录政区年代断限,以及《秩律》地名简最新释读成果,参见拙文《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二年律令·秩律〉抄写年代研究——以汉初侯国建置为中心》,《江汉考古》2013年第2期;《张家山汉简〈秩律〉与吕后元年汉朝政区复原》,《出土文献》2021年第3期。是研究西汉初年政区地理的重要资料。如果把《秩律》与《汉书·地理志》(以下简称“《汉志》”)对照,(2)《汉书·地理志》载录政区年代断限是汉成帝元延三年(前10),见拙著《西汉侯国地理(修订本)》中编第一章,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第76—89页。可以发现在汉初朝廷直辖区域范围,《汉志》很多县、道并未出现于《秩律》。历史地理学界普遍认为,这些县、道乃吕后初年以后设置。另外笔者指出,部分《汉志》县邑在吕后初年为侯邑,因侯邑拥有独立行政地位,不属于朝廷直辖行政体系,故同样不见于《秩律》。(3)拙文《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二年律令·秩律〉抄写年代研究——以汉初侯国建置为中心》,《江汉考古》2013年第2期。

在历史地理学界以外还存在一种声音,即《秩律》并非朝廷所辖县、道、邑的完整记录。对历史地理学界来说,这种怀疑非常致命。如果《秩律》并非完整的县、道、邑名录,那么历史地理学者据之复原汉朝郡县二级行政建制自然存在缺陷,以此为基础进行各类政区地理研究,其根基都不牢固,相关结论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很值得怀疑。

郭洪伯在分析《秩律》简序编联时,较为系统地阐述了这种看法,基本结论是“《秩律》不会穷举所有当时有秩的职位。某种职位没有被《秩律》枚举,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该职位在《秩律》上‘没有’”,“当时汉朝所辖县邑道与都官的名目并没有以穷举的形式列于《秩律》”。基于上述认识,郭氏提醒学界“根据《秩律》考察汉初官僚制度与政区地理时,还需要综合多种因素”。郭洪伯指出《秩律》存在缺失县、道、邑的现象,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目前所见《秩律》缺失了几支竹简,而这些竹简载录了相当数量的五百石之道和三百石之县、道、邑。另一种情况是,《秩律》并不会枚举汉朝直辖的所有县、邑、道,而会以标注“它县邑道长”的形式“概括先前条文中没有枚举的县、邑、道”。(4)郭洪伯: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编连商兑(续)》,《简帛研究 二〇一七(春夏卷)》,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这意味着,目前所见《秩律》丢失了一些地名,同时律文本身省略了一些地名,绝非汉朝直辖县、道、邑的完整记录。

前面提到,如果《秩律》并非完整的朝廷直辖县、道、邑记录,其在汉初政区地理研究上的价值将大打折扣。因而历史地理学者应该对这种怀疑进行检视。有鉴于此,笔者尝试对学者提出的各种“假设”逐一辨析,以重新明确《秩律》在汉初政区地理研究上的学术价值。

一、 《秩律》是否缺失五百石秩级道名

原整理者对《秩律》竹简的排序方案尚有可改进的余地。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全文公布以来,已有多位学者对《秩律》的竹简排序提出新的编联方案。(5)王伟: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编联初探》,《简帛》第1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郭洪伯: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编联商兑》,《简帛研究 二〇一二》,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其中的简467,被整理者编排于三百石秩级职官名称之后。周波和郭洪伯都指出这个意见有误。简467最后一个职官名为“月氏”,此“月氏”即《汉志》安定郡之“月氏道”,而简465开端恰好是四个五百石秩级的道名。二位先生都主张简467应该编联至简465之前。(6)郭洪伯: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编连商兑(续)》,《简帛研究 二〇一七(春夏卷)》;周波: 《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的编联及其相关问题》,《简帛研究 二〇一七(春夏卷)》。以下引述两位学者观点,除特别注明俱出自两文。这种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于简467与简465的具体编联方式,二位先生的认识尚有差异。周先生认为简467与简465直接编联,而郭先生认为简467与简465之间应该还存在一支简,他把两简编联关系复原如下:

〔道……〕

阴平道、蜀〈甸〉氐道、縣遞道、湔氐道长,秩各五百石,丞、尉三百石。太医、祝长及它都官长,黄乡长,万年邑长,长安厨465

郭洪伯指出简467最后两字“月氏”乃“月氏道”,故接续简467的竹简首字必为“道”字,而简465并不符合。所以他怀疑在简467、465之间,缺失了一支以“道”字开头、罗列诸多五百石道名的竹简。

这种怀疑是否合理?笔者以为,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对秦至西汉的道目设置进行全面考察。《秩律》本身载录了相当数量的道名,反映了西汉初年的政区建制。而《汉志》载录的道名,反映了西汉末年的政区建制。目前虽然不存在秦代“地理志”,但是在各种出土文献和出土文物中,出现了很多道名,可以管窥秦代道目设置的状况。另外秦汉“道”与“县”在行政建制上常常相互转化,同一地名在不同时期或置“道”,或置“县”。现将三种文献所示道目及相关县目排列为表1,以便于后续讨论。

表1 秦代出土文献、《秩律》、《汉志》所见道目及相关县目

《汉志》共载录30道,其中连道、营道、泠道于西汉初年在长沙国境内,(8)《汉志》连道属长沙国,营道、泠道属零陵郡,西汉初年皆在长沙国境内。其余27道在西汉初年朝廷直辖区域。(9)灵关道于《汉志》属越巂郡。越巂郡乃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开西南夷设置(周振鹤、李晓杰、张莉: 《中国行政区划通史·秦汉卷》,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62页)。据此,似乎灵关道乃汉武帝元鼎六年开西南夷所增置。但《华阳国志·蜀志》描述古蜀国疆域为“以褒斜为前门,以熊耳、灵关为后户”(常璩撰,任乃强校注: 《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三,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18页),则古蜀国已有灵关道之地。秦灭蜀,灵关道地当属蜀郡,汉武帝元鼎六年改属新置的越巂郡。表1所见《汉志》27道除僰道、嘉陵道、修成道、刚氐道、灵关道以外,全部见于《秩律》。不仅如此,秦代出土文献所见12道,除“荆山道”外也全部见于《秩律》或《汉志》。这说明秦汉之“道”承继性强,行政建制非常稳定,虽然有“道”与“县”的转化,但相关地名前后承继。郑威称“从秦直至汉末,道的设废与分布变化并不大”。(10)郑威: 《试析西汉“道”的分布与变化——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谈起》,《江汉考古》2008年第3期,第121页。以下引述郑威意见,除特别注明皆出自此文。这个判断比较可信。

如果《秩律》缺失了一支载录五百石秩级道名的竹简,那么缺失道名也应见于秦代出土文献或《汉志》。见于秦代出土文献的僰道、荆山道最有可能是《秩律》遗漏的地名。特别是僰道,不仅见于秦代简牍,亦见于《汉志》,再加上《华阳国志·蜀志》“高后六年,城僰道,开青衣”(11)常璩撰,任乃强校注: 《华阳国志校补图注》卷三,第141页。之记载,似乎秦汉时代一直存在。但郑威推测僰道在秦末汉初一度撤销,至吕后六年(前182)方筑城复置,也有一定道理。(12)郑威: 《里耶秦简牍所见巴蜀史地三题》,《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即便荆山道、僰道确实为《秩律》遗漏,也不可能属于五百石秩级。因为秦道全部为六百石秩级(见后文),故两道不可能出现在五百石秩级的缺简。

目前所见秦代道名,除“僰道”“荆山道”外,皆见于《秩律》。《汉志》不见于《秩律》的道,除“僰道”外,有嘉陵道、修成道、刚氐道、灵关道。其中嘉陵道、修成道于《汉志》属武都郡,在西汉初年的陇西郡地域范围。《秩律》简453前段集中载录陇西郡六百石秩级县道。该简首端残缺,虽经周波成功拼缀了一部分,但仍残缺四五字,约二三个地名,不排除其中有嘉陵道或修成道。另外郑威以为嘉陵道、修成道乃汉武帝时期设置,也有一定道理。所以嘉陵道、修成道未必位于《秩律》缺失的五百石秩级道名简。

《秩律》地名简抄写字数在36—38字之间,若《秩律》缺失一支载录五百石秩级道名竹简,除去郭洪伯推测的首字“道”,余35—37字,今取中间值36字。假设嘉陵道、修成道、刚氐道、灵关道在西汉初年存在,且全部属于五百石秩级,位于五百石秩级“缺简”,那么这枚缺简还有24字。这24字全部按单字道名计算,约12道;全部按双字道名计算,约8道。也就是说,《秩律》五百石秩级缺简载录了8—12个既不见于秦代文物资料,也不见于《汉志》的全新道目。如果我们把《秩律》六百石秩级的18道全部视为秦代存在的政区,除去秦代明确不是道的义渠县、略畔县、方渠除县,再加上秦代明确是道的宕渠道(见表1),则秦代约有16道。五百石秩级的道全部为西汉初年设置(详见后文)。这意味着西汉初年一次性增设了17—21道,在秦代道目基础上翻了一倍有余,到了西汉末年又先后废除了8—12道,占全部道目的四分之一。如此激烈的道制变革在秦汉时代是不可想象的。

根据目前所见《秩律》律文,五百石秩级的县级政区只有五个道,不仅与《秩律》八百石、六百石秩级县级政区数量相差悬殊,甚至远少于千石秩级县名,确实令人生疑。对于《秩律》五百石秩级只有五个道的现象,邹水杰曾作出一种推测,他认为阴平、甸氐、绵遞、湔氐四道在西汉初年才设置,秦代并不存在五百石秩级的道。由于五百石秩级之道是汉初才出现的,所以数量甚少。(13)邹水杰: 《简牍所见秦汉县禄秩等级演变考》,《北大史学》第12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7—49页;后以《秩禄等级的确立与变化》为名收入氏著《两汉县行政研究》第一章,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5—39页。以下引用邹水杰观点俱出自此文,不再一一注明。邹先生写作此文时,尚不知简467之“月氏”属于五百石秩级,故认为五百石秩级只有简465载录的四个道。邹先生的这个判断非常敏锐。笔者可以再作一些补证。

从表1可以看到,目前所见秦代文物资料出现了大量道名,如果将这些秦代道名与《秩律》进行对照,可以发现它们全部是六百石秩级。《秩律》载录的五个五百石秩级道名在秦代文物资料中从没有出现过。这个现象绝非偶然,实际表明秦代并不存在五百石秩级的道。另外从秦汉官印制度来看,汉代道之长官用印为“某道令(长)印”“某某道令(长)”,存在令、长之别。而秦代只见“某道”“某某道印”,从未出现道令长用印(见表2)。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只载录县道邑名称的秦汉官印为官署公用印。(14)陈直: 《汉书新证》,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36页;孙慰祖: 《两汉官印汇考》,上海: 上海书画出版社,1993年,第48页;陈松长: 《湖南古代玺印》,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第57—58页。而赵平安则指出此类印章全部是县道邑令长用印。(15)赵平安: 《秦西汉印章研究》,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1—14页。赵先生的这个判断非常准确,但是没有回答为何此类印章不区别令、长。其实,秦代县长官用印不出现“令、长”,与当时官制密切相关。李昭君指出,秦代县级长官皆称“令”,并无“长”。(16)李昭君: 《两汉县令、县长制度探微》,《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邹水杰进一步揭示,秦代县长官秩级皆在千石至六百石之间,全部是“令”。由于县级政区(县、道、邑)长官皆为“令”,故印章只标识地名即可。秦代“道”长官用印皆用地名标识,表明秦道的长官同样全部是“令”,为六百石秩级。秦代并不存在五百石秩级的道。

表2 秦封泥所见“道”长官用印

五百石秩级的道是西汉建立后的“新生事物”。至吕后初年,这些道的数量还很少,只有五个。这种现象是汉代县级政区演变的结果,不能归因为《秩律》五百石秩级律文缺失了一支,甚至几支道名竹简。认为《秩律》遗失五百石道名竹简,其实是基于西汉末年存在大量四百石、三百石县级政区的认识。(17)尹湾M6汉墓出土《东海郡吏员簿》表明,汉成帝元延年间东海郡38个县级政区中,存在4个千石秩级县,3个六百石秩级县,13个四百石秩级县、侯国,18个三百石秩级县、侯国。六百石以下的县级政区占主体。见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 《尹湾汉墓简牍》,北京: 中华书局,1997年,第14页。这种以后世制度规范早期制度的做法并不可取。

至于简467必以“道”字开头的认识,笔者以为还有待商榷。《秩律》简465载录“黄乡长”,根据秦汉地方官制,乡长官称“啬夫”,不称“令、长”。(18)安作璋、熊铁基: 《秦汉官制史稿》,济南: 齐鲁书社,2007年,第679—692页。接续“黄乡长”的地名是“万年邑长”,为太上皇陵园奉邑长官。晏昌贵已指出“黄乡”是刘邦母亲之陵邑,故与太上皇之万年邑排列在一起。(19)晏昌贵: 《张家山汉简释地六则》,《江汉考古》2005年第2期。可见所谓“黄乡长”应作“黄乡邑长”,可能抄手在抄写律文时,因黄乡邑、万年邑连在一起,所以略写了“黄乡邑”之“邑”字(也不排除抄手遗漏“邑”字的可能)。接续简467“月氏道”的简465开端是四个道名,所以抄手在抄写时,也有可能略写了“月氏道”之“道”字(同样不能排除抄手漏写“道”字的可能)。所以不能因为简467只抄写了“月氏”,就认为接续的竹简必以“道”字开头。

二、 《秩律》是否缺失三百石秩级县、道、侯邑

整理者把《秩律》简465、简466编联在一起。学界基本认同这一编联方案。不过郭洪伯认为两支简并不能直接编联,其间也存在缺简。他把两简编联关系复原如下:

阴平道、蜀〈甸〉氐道、縣遞道、湔氐道长,秩各五百石,丞、尉三百石。太医、祝长及它都官长,黄乡长,万年邑长,长安厨465

〔丞……秩各四百石,有丞、尉者半之。〕

〔……及它县邑道〕

长,秩各三百石,有丞、尉者二百石,乡部百六十石。未央宦者宦者监仆射,未央永巷永巷监,长信宦者中监,长信光永巷永巷。466

郭洪伯认为简465、简466之间缺失数支简,至少应有一支载录四百石秩级“都官丞”的竹简,以及一支载录三百石县、邑、道名目,以“及它县邑道”收尾的竹简。对于这支集中载录三百石县、邑、道的竹简,郭氏推测其中的地名主要是侯邑。他认为西汉初年大多数侯邑以乡设置,其规模肯定比不上皇室陵园奉邑之黄乡邑与万年邑,秩级为三百石较为合理。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三百石秩级县级政区不可能包括县、道。《秩律》五百石秩级地名都是“道”,三百石秩级地名都是“邑”。严格地说,这些都不是县。《秩律》之县全部为六百石以上,长官都是“令”,依然延续秦制,所以西汉初年不会出现低至三百石的“县长”。至于“道”,前面已经论述,秦代所有的道都是六百石秩级,西汉初年才零星出现五百石秩级的道,不会存在低至三百石秩级的道。所以三百石秩级包括相当数量县、道的认识不能成立。

去除县、道,就剩下“邑”了。《秩律》载录的黄乡邑、万年邑低至三百石,那么存在三百石秩级的侯邑似乎也合情合理。不过,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 《秩律》载录“侯邑”吗?

关于《秩律》是否载录侯邑,以及侯邑在西汉初年的隶属关系,历来是学界众讼不清的悬案。《秩律》载录政区年代断限为吕后元年(前187)四月末。把《秩律》与《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对照,可以发现《秩律》八百石秩级之平阳、绛、酂、城父,六百石秩级之鄜、共、隆虑、棘蒲、中牟、颍阴、舞阳、启封、傿陵与侯邑有关。(20)拙文《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二年律令·秩律〉抄写年代研究——以汉初侯国建置为中心》,《江汉考古》2013年第2期。又简460之“棘蒲”,为郑威、但昌武新近释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棘蒲”侯国考》,《简帛》第17辑,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简460之“女阴”并非侯国,见后文考述。周振鹤认为西汉初年的侯邑直属中央,(21)周振鹤: 《西汉政区地理》,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6页。所以《秩律》载录侯邑。但是截至吕后元年四月末,共有侯邑146个,(22)据《西汉侯国地理(修订本)》,惠帝七年(前188)全国共有侯邑139个(第148—149页),又吕后元年四月分封7个侯邑(第489—490页),故吕后元年四月末共有146个侯邑。为何只有13个侯邑见于《秩律》?针对这一现象,陈苏镇认为西汉初年的侯邑归所在郡国管辖,《秩律》只出现汉郡境内的侯邑。(23)陈苏镇: 《汉初侯国隶属关系考》,《文史》2005年第1辑;后收入《两汉魏晋南北朝史探幽》,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57—164页。即便如此,截至吕后元年四月末,地望明确的侯邑,至少有32个分布在汉郡,(24)拙文《张家山汉简〈秩律〉与吕后元年汉朝政区复原》,《出土文献》2021年第3期。仍不能解释为何只有13个侯邑出现于《秩律》。笔者在分析《秩律》文本时,发现《秩律》所谓“侯邑”都分布在八百石秩级、六百石秩级律文的后增补部分,另外传世文献有鄜、酂两侯邑于吕后元年撤销的记录,因此推测西汉初年的侯邑长官并不在朝廷直辖行政体系之内,《秩律》出现的“侯邑”其实是吕后元年废免而收归朝廷的。(25)拙文《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二年律令·秩律〉抄写年代研究——以汉初侯国建置为中心》,《江汉考古》2013年第2期。不过鲜有学者接受笔者的上述看法。

郭洪伯说,“《秩律》应包含所有汉朝境内彻侯邑的长吏”,“即使《秩律》不枚举也不能认为其中没有彻侯邑”。郭氏上述看法承继陈苏镇的观点,主张所有位于汉朝直辖区域内的侯邑都应该出现在《秩律》,没有出现的侯邑,乃以乡分封,属于三百石秩级,位于《秩律》遗失的三百石秩级竹简,所以《秩律》并不缺载“侯邑”。

《史记·陈丞相世家》曰,“陈丞相平者,阳武户牖乡人也”,“于是与平剖符,世世勿绝,为户牖侯”。(26)《史记》卷五六《陈平世家》,北京: 中华书局,1959年,第2051、2057页。西汉初年确实有以乡封置侯邑的现象,但恐怕不能据此认为未出现于《秩律》的侯邑都是以乡改置。要想了解西汉初年侯邑的规模与秩级,还需要结合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秩律》载录13个与“侯邑”相关的地名。不管这些“侯邑”是当时存在,还是废免“侯邑”,都为讨论西汉初年“侯邑”长官秩级提供了重要参照。另外,汾阴、醴陵在西汉初年也曾置为侯邑。(27)《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第896—897页;卷一九《惠景间侯者年表》,第990页。现将《秩律》15个与“侯邑”相关的地名制为表3,以方便后续讨论。

表3 《秩律》“侯邑”信息表

秦汉县邑等级往往与户数挂钩。(28)《汉书·百官公卿表》曰:“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汉书》卷一九,北京: 中华书局,1962年,第742页)从表3可以看到吕后初年县邑等级与户数的确存在对应的关系。六百石秩级的“侯邑”,其户数皆在五千户以下,八百石秩级的“侯邑”,户数皆在八千户至万户之间,只有“城父”例外。城父侯始封户为二千户,此户数即便在六百石侯邑中也属少数,绝不可能位列八百石秩级,故笔者怀疑史籍所载城父侯始封户数有误,应在五千户以上。

从表3可以看到,八百石秩级之县与六百石秩级之县大抵以五千户为界,五千户以上为八百石秩级,五千户(含五千户)以下为六百石秩级。郭洪伯认为汉初朝廷直辖范围内,没有出现在《秩律》的侯邑“所食户数寡少,规模约为一乡”,“秩三百石完全合理”。笔者《张家山汉简〈秩律〉与吕后元年汉朝政区复原》(以下简称“《复原》”)详细考订吕后元年四月末位于汉郡境内的侯邑名目,现将史籍载录始封户数列为表4。

吕后元年明确位于朝廷直辖区域内的“侯邑”共有19个。按照郭洪伯的意见,这些侯邑没有出现在《秩律》,都是乡的规模,秩三百石,位于缺失的三百石秩级竹简。但这些侯邑始封户数都在500以上。根据《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秩律》“醴陵”在吕后四年(前184)仅有600户,(29)《史记》卷一九,第990页。高帝时期的户数应该更少,估计只有500户。高帝初年500户的醴陵在《秩律》尚位列六百石秩级,把汉郡境内未出现于《秩律》、始封户在500以上的侯邑全部划定为三百石秩级,实在说不过去。如果按照某些学者所说,西汉初年侯邑都归属汉朝管辖,那么上述19侯邑的秩级也应该是六百石。《秩律》没有出现这些“侯邑”,表明的确存在不载录“侯邑”的现象。

另外,表4所列19个侯邑,有一些明确在秦汉之际为县。如《史记·曹相国世家》“柱天侯反于衍氏,(曹参)又进破取衍氏。击羽婴于昆阳,追至叶。还攻武强,因至荥阳”。(30)《史记》卷五四,第2025页。里耶秦简17-14载录有“衍氏”。(31)张春龙、龙京沙: 《里耶秦简三枚地名里程木牍略析》,《简帛》第1辑。《史记·淮阴侯列传》汉王二年(前205)“后九月,(韩信)破代兵,禽夏说阏与”。(32)《史记》卷九二,第2614页。秦汉之际,衍、武强、阏氏已为县。又秦封泥见有“平皋丞印”,(33)任红雨编著: 《中国封泥大系》,第188页。即平皋县丞用印。这些县在西汉初年转变为侯邑,秩级也不会低于六百石。这些侯邑没有出现在《秩律》乃另有缘由,绝非低至三百石的乡级侯邑。

秦封泥中的“平皋丞印”值得注意。该封泥表明秦代已设置平皋县,而高帝七年(前200)平皋侯始封户只有580。几百户的县似乎太小,但若置于秦末汉初天下战乱频仍的历史背景下,这种现象亦可理解。司马迁曰:“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34)《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第877页。刘邦见曲逆县“屋室甚大”,顾问御史户数,御史答曰:“始秦时三万余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户。”(35)《史记》卷五六《陈丞相世家》,第2058页。经过秦末战乱,汉初各县邑户数仅有秦代的20%~30%。曲逆县的人口损耗更为惊人,汉初户数仅相当于秦代的17%。平皋侯、曲逆侯都是高帝七年始封,若以人口损耗率20%计,秦代平皋约有三千户,满足一县之规模;司马迁也明确说西汉初年有低至五六百户的县。《秩律》六百石秩级之“醴陵”,在吕后初年人口仍不满六百户,就是极佳例证。所以汉初侯邑都是以县受封。既然侯邑前身都是县,其秩级不会低于六百石,西汉初年不存在低至三百石的侯邑。

高帝十二年封黄极忠为邔侯,封地在南郡。据北京大学藏秦代水陆里程简册,此地在秦代称“邔乡”,属鄢县。(36)辛德勇: 《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初步研究》,《石室賸言》,北京: 中华书局,2014年,第138—141页。似乎黄极忠之侯邑以乡设置。但是邔侯始封户为千户,这个户数在西汉初年已经达到县的标准。《水经·沔水注》曰:“(邔)县故楚邑也。秦以为县。”(37)郦道元注,杨守敬、熊会贞疏,段熙仲点校,陈桥驿复校: 《水经注疏》卷二八,南京: 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390页。北京大学藏秦代水陆里程简册载录的政区年代断限不明,只知在统一以后。或许秦代之邔初为乡,后升格为县。(38)王佳以为秦代初置邔县,后降为乡(见《出土文献所见秦南郡属县三题》,《江汉考古》2015年第2期),应是把邔的建置沿革搞反了。秦代水陆里程简册载录的“西陵”是邓县所属乡聚,但在《秩律》已升格为六百石秩级之县。(39)马孟龙、杨智宇: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地名校释四则》,《历史地理》第37辑,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邔的情况应与之类似。

这样看来,西汉初年的侯邑都是以县封置,只有陈平是以乡为封邑。这恐怕是刘邦为了让陈平享受衣锦还乡的优遇,属于特例。西汉初年除少数重要功臣,绝大多数列侯确实食户寡少,但是他们的封邑仍然是一县之规模。西汉初年明确以乡受封的,恐怕只有陈平。钱大昕认为西汉初年只有陈平食一县,其他列侯皆食乡聚。(40)钱大昕: 《廿二史考异》卷八,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47页。现在看来这个判断恰好颠倒了,应该是高帝六年只有陈平食乡聚,其他列侯皆食一县。柳春藩有关西汉初年列侯“以整县受封”的判断是正确的。(41)柳春藩: 《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5—76页。

总之,西汉初年列侯食邑都是一县之地。高帝六年的陈平以户牖乡为侯邑是极特殊的情况。就在第二年,刘邦改以五千户之曲逆县为陈平食邑,“尽食之,除前所食户牖”,陈平的侯邑也升为一县之地。由于侯邑都是以县改置,所以秩级不会低于六百石。西汉初年不存在三百石秩级的侯邑。《秩律》明确不载录汉朝境内的某些侯邑,不能以“遗失竹简”的方式简单解释。

这里附带谈谈《秩律》简460“女阴”问题。高帝六年分封夏侯婴为汝阴侯,汝阴侯延续至武帝元鼎二年(前115),(42)《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第884页。学界普遍以为《秩律》简460“女阴”即汝阴侯邑。但是汝阴侯始封户数为6900,应位居八百石秩级,而《秩律》汝阴县仅六百石,与汝阴侯邑规模不符。且夏侯婴与吕后关系非同寻常,因其在楚汉之争中保全惠帝、鲁元公主,吕后执政时“赐婴北第第一,曰‘近我’,以尊异之”。因而吕后元年之时,汝阴侯邑不应废免。又,“婴自上初起沛,常为太仆,竟高祖崩。以太仆事孝惠。……孝惠帝崩,以太仆事高后”。(43)《史记》卷九五《樊郦滕灌列传》,第2667页。夏侯婴在吕后时期一直担任太仆,《秩律》二千石官员有“太仆”,表明夏侯婴仍然在位。《秩律》简460之“女阴”与一系列颍川郡县名排列在一起,《中国行政区划通史·秦汉卷》认为西汉初年颍川郡汝水沿岸另有一处“汝阴”。(44)周振鹤、李晓杰、张莉: 《中国行政区划通史·秦汉卷》,第258—261页。这个判断应该可信。北京大学藏秦代水陆里程简册有“汝阳”,根据道路里程在今河南省汝州市,与今河南省商水县的《汉志》汝南郡汝阳县是“异地同名”的关系。(45)拙文《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释地五则》,《简帛研究 二〇一六(秋冬卷)》,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秦汉时代汝水上游、下游各有一处“汝阳”,那么各有一处“汝阴”也有可能。《秩律》“女阴”并非夏侯婴之侯邑。

三、 《秩律》是否省略县、道、邑

郭洪伯认为《秩律》除了缺失了数支载录地名的竹简,还存在以“及它县邑道长”之律文省略枚举三百石秩级县、道、邑的情况。前面已经考辨,西汉初年并不存在低至三百石的县、道、侯邑,但是《秩律》的确存在三百石秩级的“邑”。我们仍不能完全排除存在其他类似的“特殊邑”。那么是否意味着“《秩律》不会穷举所有当时有秩的职位”、“当时汉朝所辖县邑道与都官的名目并没有以穷举的形式列于《秩律》”现象的存在?

其实这个怀疑还可以进一步扩展。自《二年律令》公布以来,学界一直存在一种怀疑,即《秩律》仅仅是一种“摘抄本”。(46)例如徐世虹指出,出土秦汉律文简牍普遍存在“摘录”现象,“人们在利用时有必要考虑原本与抄本的差异,不能一概视抄本为原本的复制”。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概论》,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62页。这种看法其实与郭洪伯的怀疑一致: 虽然《秩律》罗列了280余县、道、邑,并不意味着这是汉朝直辖县级政区的完整名目。

对于这类疑问,也有办法予以解答。传世史籍保留了西汉初年某郡,以及某几个郡的辖县数量,将其与《秩律》载录的各郡辖县名目进行对照,就不难回答这类怀疑。但《秩律》对朝廷直辖县、道、邑的排列主要根据秩级,而非所属郡,这给判定吕后初年郡县隶属关系带来障碍。不过,随着历史地理学界相关研究的深入,以及探求《秩律》郡县隶属关系方法的改进,目前已经可以较为准确地复原《秩律》郡县隶属关系。笔者《复原》一文充分吸收学界相关研究,为此类政区复原的最新成果。接下来,笔者将《复原》结论与传世史籍载录汉初某郡辖县数相对照,看看两者之间的差异。

(一) 《汉书·高帝纪》曰:“(项羽)更立沛公为汉王,王巴、蜀、汉中四十一县,都南郑。”(47)《汉书》卷一,第28页。又《华阳国志·巴志》曰:“(张仪)置巴、蜀、汉中郡。分其地为四十一县。”(常璩撰,任乃强校注: 《华阳国志校补图注》,第11页)此辖县数当承袭《高帝纪》而来,绝非战国时期三郡初置时辖县数量。秦汉之际巴、蜀、汉中三郡辖41县。根据《复原》,吕后元年巴郡辖11县,蜀郡辖16县道,汉中郡辖12县,三郡合计39县。另僰道见于里耶秦简,西汉初年可能存在。《秩律》巴、蜀、汉中三郡县道数加僰道共计40个,与《高帝纪》所载三郡辖县数目相近。

(二) 《汉书·高帝纪》曰:“(二年六月)雍州定,八十余县,置河上、渭南、中地、陇西、上郡。”中华书局点校本据王先谦的意见,改“雍州”为“雍地”,(48)《汉书》卷一,第38页。致其文意大变。但昌武指出中华书局点校者的校改意见有误,此处“雍州”所指乃关中全境,相当于秦至汉初的内史、上郡、北地、陇西四郡地。(49)但昌武: 《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校议一则》,《珞珈史苑(2015年卷)》,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秩律》内史属县共35个,上郡所属县道共21个,北地郡所属县道共15个,陇西郡所属县道18个。《秩律》简453顶端仍残缺二三个地名,属于上郡或陇西郡,也应计入。将《秩律》内史、三郡所辖县道数目相加,共计91个(奉常所属长陵邑、万年邑,太仆所属圜阴、灵州,少府所属池阳虽然也在关中地域范围,但皆置于高帝九年以后,故不计入)。这之中的“长安”“月氏道”乃西汉初年设置,将两县道去除,为89县道,与《高帝纪》载录雍州八十余县的数字基本吻合。

(三) 《战国策·秦策一》“张仪说秦王”章曰:“引军而去,西攻修武,踰羊肠,降代、上党。代三十六县,上党十七县,不用一领甲,不苦一民,皆秦之有也。”(50)诸祖耿: 《战国策集注汇考》卷三,南京: 凤凰出版社,2008年,第145页。此章所叙为秦昭襄王末年邯郸之败,可以推知此处所说之秦王当为秦昭襄王或秦庄襄王。此时秦国尚未设置代郡。(51)秦国夺取代地在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该章对代郡、上党郡辖县数目的记述,有可能反映了秦国代郡、上党郡的情况。又《史记·赵世家》载韩国上党守冯亭献上党郡予赵王事,称上党郡“有城市邑十七”。(52)《史记》卷四三,第1825页。孙闻博以为上党郡自韩国置郡直至秦代均为17县的规模。(53)孙闻博: 《秦汉县乡聚落形态考论》,《国学研究》第29卷,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17页。《秩律》上党郡属县14个,再加上吕后初年位于上党郡境内的3个侯邑,西汉初年上党郡共辖17县,与《战国策》《史记》所载秦代上党郡辖县数目相合。

(四) 《史记·曹相国世家》载曹参“取平阳,得魏王母妻子,尽定魏地,凡五十二城”。(54)《史记》卷五四,第2026—2027页。赵志强通过与《史记·郦生列传》的对勘,指出《曹相国世家》之“五十二”乃“三十二”讹误,当时西魏国辖河东、上党二郡。(55)赵志强: 《楚汉之际西魏国疆域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4年第2期。上一条提到,秦汉之际上党郡辖17县,故同时期的河东郡辖15县。《秩律》河东郡属县12个,另有3个侯邑,两者相加共15县,与《史记》之《郦生列传》《曹相国世家》所叙秦汉之际河东郡辖县数量相同。

(五) 《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载高帝十一年“得豨将宋最、雁门守圂。因转攻得云中守遫、丞相箕肆、将勋。定雁门郡十七县,云中郡十二县”。(56)《史记》卷五七,第2070页。《秩律》云中郡辖14县,与《周勃世家》载录云中郡辖县数目接近。

以上五条史料所反映的秦汉之际关中、蜀地,以及巴郡、上党郡、河东郡、云中郡辖县数量,与《秩律》载录各地域县道数量极为接近,甚至完全一致,绝非偶然。这意味着,西汉初年朝廷直辖区域的辖县数量,基本就是《秩律》载录的280余的规模。如果西汉初年尚有大量县道邑没有被《秩律》枚举,或是如某些学者所怀疑《秩律》属于“摘抄本”,那意味着西汉初年朝廷实际辖县数量要远远多于280个。这样一来,各郡辖县数量就无法与传世文献相对应。传世文献载录西汉初年各地辖县数量与《秩律》县邑数量高度契合,进一步表明《秩律》载录的县道邑就是吕后初年朝廷直辖县级政区的完整名目。

结论

最近周波对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进行了一系列整理工作,他总结:“(张家山247号汉墓)全部竹简皆经考古工作者的科学发掘,其保存位置亦集中,竹简遗失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总数目应相对较少。从已整理的《二年律令》所保留的律令名及其律令内容来看,也可以侧证上述说法。”目前所见《二年律令》载录各律篇基本完整,罕见律文残缺现象,可以验证周先生的上述判断。所以推测《二年律令》各律篇存在遗失竹简,应该慎之又慎。当然,目前尚不能断言《二年律令》竹简完整无缺。不过若《二年律令·秩律》遗失三支以上竹简,且这些竹简内容不见于任何已公布的竹简残片,还是令人生疑。况且为何《二年律令》遗失竹简大量集中于《秩律》?这种与《二年律令》保存现状相悖之结论的得出,还是应当更为审慎。

笔者通过对西汉初年相关政区的梳理,排除了《秩律》存在地名缺简的可能。目前看来,《秩律》竹简应该是完整的,即便确有遗失,也不会是载录地名的律文。

关于《秩律》是否穷举汉朝当时所有“有秩”官职,即究竟是“足本”还是“摘抄本”,是许多学者共同存在的疑问。从《二年律令》其他律篇来看,确实存在摘抄律文的情况。但具体到《秩律》载录的县道邑,若与传世史籍载录西汉初年某些郡的辖县数量相对照,《秩律》各郡辖县数量与之高度契合,这表明《秩律》完整载录了吕后初年朝廷直辖的县道邑,并不存在摘抄或省略地名的情况。这对于重新确认《秩律》在西汉初年官制和政区地理研究上的学术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另外,可能有学者会怀疑《秩律》抄手在抄写地名时会漏抄某些地名。但是笔者《复原》一文对简457、简458末端补抄遗漏地名现象的揭示,表明抄手在抄写《秩律》时,会对已抄写律文进行核对,补抄遗漏的地名。这说明抄手抄写《秩律》非常精审,遗漏地名的可能性不大。

进一步明确《秩律》完整载录吕后初年朝廷直辖县道邑,可以再度确认《秩律》所反映的西汉初年地方行政的某些重要“现象”。首先是《秩律》明确存在“缺载侯邑”现象,有学者认为西汉初年侯邑隶属所在郡国管辖,恐难成立。其次是西汉初年县级政区长官秩级以六百石以上为主,都是“令”。五百石秩级、三百石秩级县级政区非“道”即“邑”,不存在低于六百石的县,这与西汉后期县级政区以四百石、三百石秩级为主的格局存在巨大差异,是未来探讨秦汉县级政区等级演变的重要基础。

总而言之,《秩律》完整载录了吕后元年四月末汉朝直辖县道邑名目,同时展现了全部县级政区长官的秩级分布,在研究秦汉政区地理、地方行政制度上的重要价值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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