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现状分析
2022-07-05徐嘉乐沈连捷
徐嘉乐 沈连捷 虞 斌
(1.上海长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上海 201424;2.钧天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 201822; 3.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 200233)
随着生态环境建设和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我国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持续增长,且近年来增速加快[1]。然而,目前全国持证单位的利用和处置能力仅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2010年)危险废物产生量的50%左右,且设施负荷率不足40%。在此背景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14年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行为的通知》(简称[2014]268通知)和《关于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简称[2014]269通知),这两个通知对于挖掘企业自行处理能力,减轻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压力,具有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为了统筹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的处置行为和环境管理,针对集中在石油化工产业领域的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进而根据相关典型企业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情况,提出了若干对策及建议。
1 依据和内容
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企业),应当配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且该设施需申报并取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领取许可证,方可进行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2014]269通知主要针对并要求辖区内的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以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自行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将自行利用处置行为纳入环境监管,整体提升辖区的危险废物处置水平。[2014]268通知主要针对并要求辖区内各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重点做好如下主要内容的工作。
(1)建立自行利用处置的台账记录制度与定期报告制度。即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内部台帐记录、处置设施运行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对自行处理处置方式、处理处置量、危险废物类别、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台账记录。同时,各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实行工作季报制度,将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设施运行、企业管理工作等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所在辖区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污染物排放监测与达标情况。自建、在建和已有在运行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单位,应当符合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 31/767—2013《上海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99—1997《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各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应加强自行处理处置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建立设施运行的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确保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安全。自行焚烧处置单位应当对焚烧设施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开展一次以上的委托监测。
(3)应急管理预案制度。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制定针对本单位(企业)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有效应对意外事故。同时,针对自行处理处置设施出现故障而可能造成的危险废物无法及时处置的问题,各单位应在预案中对其后续的贮存和处置工作安排进行说明,应急预案报所在辖区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按照《上海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指南》和《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企业的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设施将作为重要风险单位,进行重点管理,并且单独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2]。
(4)履行环评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根据[2014]268通知要求,将自行处理处置设施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同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 现状分析
根据初步统计,目前上海辖区内涉及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的企业近20家,主要分布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行业,特别是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的占比达到84%。
以石油化工领域为跟踪调查蓝本,以典型的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为例进行分析,该单位建设有多个与产品配套的产业设施和工程项目,涉及聚酯、甲基丙烯酸酯(MATCH)、聚酰胺及共混物以及表面活性剂等生产加工装置。
2.1 MATCH项目
MATCH项目建有一套热处理(器)装置,作为该工程项目重要的配套设备和环保设施之一,处理工艺废气、甲醛丙烯酸甲酯高浓度有机废水及有机废液等。废气的处理能力约为2 000 m3/h,废水处理能力为33 820 kg/h,废液处理能力为1 242 kg/h,排气筒高度50 m。
2.2 异佛尔酮项目
异佛尔酮(MP)项目建有一套热处理装置,此装置也作为该工程项目重要的配套设备和环保设施之一。其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技术(SCR)及低氮燃烧工艺,设计温度1 200 ℃,停留时间2 s,焚毁率为99.99%以上,废气的处理能力为5 000 m3/h,废液的处理能力为800 kg/h,排气筒高度约50 m。
2.3 达标排放
根据监测报告,跟踪调查并汇总上述2个工程项目中配套的热处理器所涉及的废气排放监测结果(见表1)。
表1 两套热处理装置烟气排放口的废气排放监测结果 mg/m3
由表1可见:MATCH项目和MP项目的热处理装置其废气排放均能够稳定达到相关环评要求限值,没有超标现象发生,监测结果既符合DB 31/767—2013《上海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DB 31/387—2014《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符合GB 13571—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 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
2.4 台账管理
(1)MATCH项目。在其热处理装置的高浓度有机废水和有机废液处理过程中,物料输送主要分为管道输送和吨桶送料两种方式,大部分物料输送采取管道输送的模式。根据上一年度记录显示,全年热处理装置焚烧废液227.065 kt,其中管道输送过程物料226.208 kt,吨桶送料过程物料计量0.857 kt,即99.6%以上的物料均采用管道输送的方式进行焚烧与台账记录管理。
①管道输送。管道输送过程即废液从生产装置直接通过管道输送至热处理装置进行焚烧,输送量通过管道中设置的流量计记录到企业的生产过程信息管理系统(PIMS)系统中。该系统对全厂的生产数据进行汇总管理,企业可以定期导出各个时段的废液焚烧处理情况。
PIMS系统中所导出的数据可以作为《上海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台账记录样式》中所要求的数据来源,提供产生量(瞬时数据)、自行处理处置量(瞬时数据)、库存量(无库存)、自行处理处置方式(全部焚烧)的依据。
②吨桶送料。吨桶送料过程就是废液在生产装置现场装入吨桶后,人工运送至热处理装置,并投入装置内进行焚烧。投入量通过人工记录形成台账。跟踪调查生产现场人工记录形成的台账发现,其难以与《上海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台账记录样式》中所要求的数据相对应。存在具体问题包括:一是无法区别产生量与自行处理处置量;二是无法体现库存量情况;三是吨桶本身存在计量误差,每吨桶计1 t与实际装载量存在较大计量误差。
(2)MP项目。在其热处理装置的有机废液处理过程中,物料输送主要为管道输送方式。
首先,与MATCH项目热处理装置类似,管道输送过程即废液从生产装置通过管道直接输送至热处理装置进行焚烧,输送量通过管道中设置的流量计直接记录到企业的PIMS系统中;其次,与MATCH项目热处理装置类似,PIMS系统中也对全厂的生产数据进行汇总管理,可以定期导出各个时段的废液焚烧处理情况。
2.5 现状分析
(1)跟踪调查19家上海辖区内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典型案例企业),每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结果表明,典型案例企业的MATCH项目热处理装置和MP项目热处理装置,作为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设施,其废气排放能够稳定达到相关环评要求限值。
(2)典型案例企业在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废液(危险废物)从生产装置通过管道直接输送至热处理装置进行焚烧,输送量通过管道中设置的流量计直接记录到企业的生产系统中。依据生产系统的数据汇总管理,企业定期导出各个时段的废液焚烧处理情况,作为《上海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台账记录样式》中所要求的数据来源,提供产生量(瞬时数据)、自行处理处置量(瞬时数据)、库存量(无库存)、自行处理处置方式(全部焚烧)的依据,并形成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工作季报,定期向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但是,跟踪调查19家上海辖区内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结果也表明,数据导出情况与生产装备的技术先进程度相关。有些企业缺失依托先进生产管理系统采集与存储的生产情况数据,执行《上海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台账记录》的情况也就相对参差不齐。
(3)19家上海辖区内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典型案例企业)目前的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过程以及实际处理处置情况与环评中设计处理处置能力能够基本保持一致。但是鉴于有些环评报告及后续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于各类危险废物自行焚烧的焚烧装置其处理能力及处理对象(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明确,无法准确定义其核准处理规模。另外,与有机废气不同,受制于有机废液或高浓度废水多以间歇排放形式为主,在有些环评报告中对于需要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的有机废液或高浓度废水,其产生量定义不明确,难以准确定义每年的产生量与焚烧量。
由于上述两方面环评内容的缺失,造成了目前仅能依据环境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数据跟踪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企业的合规性,无法通过类似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的核准经营规模直接跟踪处理量是否满足设计处理能力。
3 对策及建议
3.1 制度方面
首先,依据[2014]268通知,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内部台帐记录、处置设施运行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尤其是对自行处理处置方式、处理处置量、危险废物类别、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防治措施等,严格加强台账记录制度;其次,在实行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工作季报制度时,应当将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设施运行、企业管理工作等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所管辖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同时,依据[2014]269通知,所在辖区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这类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台账记录与季度报告的日常检查与监管,确保企业严格执行台账记录制度与定期报告制度。
3.2 污染物监测方面
一是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 31/767—2013《上海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99—1997《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焚烧设施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开展委托监测的要求[3]。
二是所在辖区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这类企业及其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和采样监测数据达标情况的日常监管,特别是二噁英年度委托监测的执行情况与达标情况,确保企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3 环境影响评价方面
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在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中,加强对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装置其处理能力、预测处理的危险废物性质(危险废物类别)、预测处理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理量等内容的审查。
3.4 技术先进性方面
目前,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的单位主要采用焚烧处理工艺,其处理处置装置在焚烧危险废物的同时兼顾废气处理、热能回收利用等功能,可以实现危险废物资源化与减量化目标。市场调查与技术论证发现,除危险废物自行焚烧处置外,危险废物资源化再利用技术、乳化液破乳技术、活性炭脱附再生技术、污泥深度脱水技术、催化碳结晶技术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也可以运用于这类企业及其生产装置,也就是通过持续提升处置技术,达到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的资源化与减量化目标[4-5]。当然生产装置的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尤其是先进生产管理系统采集与存储生产数据,在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与环境影响可控的前提下,需要通过不断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