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运模式的案例研究
2022-07-05文/冯玥
文/冯 玥
一直以来,多数小微企业产生危险废物量不大,常常得不到收运单位的及时拉运,危废贮存时间长。危险废物集中收运是区域内设置特许经营企业,为区域的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集中站点,收集、代存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2021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 号),强调过程监管,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从政府管理角度,集中收运模式是探索实施危险废物牌照的核发和申领改革的模式,以及调整危险废物监管工作重心的新形式;从产废企业角度,可为小微企业危废收集、包装、转运、贮存、处置提供一站式服务。
一、研究内容
本次研究分析的3 个城市集中收运案例,均以市级生态环境局名义印发了配套的危险废物收运管理办法(《绍兴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渝环〔2020〕26 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规〔2019〕4 号)),相关工作均在《管理办法》的要求下落实。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严格落实产废单位的环境主体责任,规定适用范围、运营单位要求、信息报送和评估制度等内容。本文从案例的配套政策文件及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试点的可借鉴内容及推广应用条件。
(1)集中收运模式研究
不同危废产生体量和不同产业地区,所建设的集中收运模式是有区别的,总体而言是为了将较为分散的危险废物集中化,便于收运,便于管理,“解决产废企业最后几公里的问题”。该收运模式属创新性的方式,可研究其在不同规模上的适用性。
(2)专业化运营方式的研究
试点案例在不同层面及不同收运规模方面执行,可能涉及不同的集中收运建设主体,需要有专业化技术单位运营。需分析研究运营单位在试点中的角色及任务。
(3)集中收运服务模式的研究
在传统的危险废物收运过程中,一直以来都是危废拉运处置的“卖方市场”,小微企业在危废拉运服务和价格方面受制严重,危险废物拉运困难。而仅靠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日常巡查等,并不能从根本做到疏堵结合。可探讨小微企业在危险废物处理有去向的前提下,行政手段监管的应用。
(4)工作流程的研究
集中收运模式产生二次运输环节,与传统危险废物收集工作流程有所区别,尤其应界定收运过程中的责任区分,需厘清该种工作模式下的危险废物转移流程,确保危险废物全过程得到全过程监管。
(5)管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及监管手段的研究
集中收运站点的危废收集过程中相比传统收运形式增加了一次转输环节,为形成危险废物从源头到过程到末端的全过程管理,需借助创新化手段开展危险废物全流程的监管工作。
二、研究结果和讨论
(1)集中收运规模控制
本次研究的3 个城市试点工作基本面向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 吨以下的企业开展,将“小微企业”的规模锁定在该量级,但不考虑产生量下限。试点可能在区县层面执行,也可能在产业园区层面执行。不同层面的试点工作在掌握试点区域内详细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开展,取决于区域内小微企业的数量、分布情况、危废产生规模,以及集中收运单位的收运能力。不在大尺度范围内造成更小型企业仍无法进入集中收运范围的现象;也不在区域内形成过多的集中收运站点从而产生更多潜在非法转移风险的环节。而危废集中收运点的服务范围变更,可能会背离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平台设立初衷,对于是否会给危险废物市场一定的冲击,是否会带来园区层面的集聚环境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1]。
尤其规划环评工作开展较为成熟的地区,应充分利用规划环评作为管理手段,形成管理规范,强化应急响应联动的有产业特点的集中收运站点。今后集中收运站点模式发展成熟后,区县-产业园区的集中收运站点可互为补充,形成更加严密的危废收运全覆盖体系。
(2)专业化运营方式的研究
案例中的城市均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文件,所有管理文件中均规定的准入要求:集中收运站点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开展。每个收运点的建设单位可为政府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但各站点必须交由专业单位开展运营工作,以严控危险废物转移及贮存的环境风险[2]:可由建设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采购运营服务,也可具备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行建设自行运营,运营单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备案,接受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
如浙江省专门设置了《浙小危收集第xx 号的经营许可证》,用于集中收运站点运营单位的发证和准入,下辖各市/县网站公布其持证单位,持证单位限定在该市/县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则以产业园区(或区域)管委会(或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开展危险废物收集,但在实际操作中,管委会(或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管理能力,需要再由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开展运营。各试点园区需建立年度评估制度,由运营单位每年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年度运营报告,接受生态局的评估。
(3)市场机制与行政抓手共同作用
引入集中收运站点,为买卖双方做好协调,运营的第三方单位多有丰富的从事本地危险废物业务工作经验,了解运营成本,既可为产废企业形成固定的透明的服务价格,又能满足利润要求。除去价格优势及服务便利方面带给产废企业的实际好处,运营单位引导产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管理,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包括协助代理备案,危险废物现场指导等,也是一项有竞争优势的额外服务。依靠运营单位的专业性,为企业提供涵盖汽修行业危险废物的代收代存,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咨询服务,指导产废单位完善危废分类、暂存、申报、标志标识等工作。为企业系统性解决危险废物管理问题。如可采取了环保管家服务合同形式,充分体现运营方的综合服务作用。
但同时也要考虑运营单位介入后,可能无法达到预计收运规模的情况,运营单位前期筹备时应充分通过收运服务赚差价的运营模式是否能支撑其经营的成本[3]。综合考虑收运危险废物的类别,评估不同类别危险废物的相关价值,核算投入和经营成本,科学设定服务价格。而该项工作的开展主要是市场行为,如绍兴和上海的《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收运单位不得拒签和拒收辖区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设立起征费,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等。如要使未能达到预期规模的集中收运点维持其环保作用,可考虑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服务费专项补贴机制,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及采取现场检查监管等方式,查处未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提高区域内应收尽收程度。
(4)收运流程确立
危废驿站筹建初期,管理部门的初步设想主要为了解决罗湖区范围内小而散的生产企业危险废物管理难题,建设一个小型的危险废物集中暂存点,以疏代堵,减轻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压力和经济压力。课题组与松石环保在完善危废驿站的操作流程中,研究现有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流程,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后补联单情况。正常情况下产废单位应先在省固废平台上申请转移联单后再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收运处置过程全程可监管;但平台具备补录转移联单的选项,在完成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转移后在固废平台上进行补录联单,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本应作为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补录转移联单却有部分企业存在将补录联单作为日常危险废物转移使用,致使危险废物收运过程不能实施监管,形成一定的监管漏洞。
驿站的工作流程,驿站在传统的产废单位-处置单位流程中增加了一个暂存环节,形成了两次出库和入库,为保证危废的监管,危废驿站充分考虑危险废物转移全流程可追溯,松石环保开发一个专用小程序,两段操作过程分别通过小程序和省固废平台进行管理,并为管理部门提供更多形式的监管手段。
(5)智慧监管
危险废物收运模式的创新也使得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面临监管方式及思路的转变。传统的各点铺开的巡查工作导致较大的监管压力,而实施试点的区域可加强对危险废物集中收运站点的监管工作,加频开展现场检查和站点收集-外运数据相符性监管;对集中收运清单内的产废企业则可采取抽查方式。
监管手段方面,产废企业-集中收运站点的转移信息与省级危废管理信息平台联网,精准监管,通过对产废企业和处置企业生产过程和产量数据的分析加强监管。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和扫码录入的方式,提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平台的技术含量和联网覆盖面,使危废的产生量和流向更易追溯。如重庆市的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建立“一物一码”精细化电子联单运行要求,危险废物从产生车间到运输单位到处置单位,真正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提升技术装备,可利用在线监控、运输车辆GPS 监控等手段,实现危废的产生、贮存及处置全过程“可视化”,减轻基层执法人员的负担,提升监管效率。
三、研究展望
(1)集中收运模式运行成效总结
现阶段,危险废物集中收运模式刚刚试行,尚未能充分体现其运行成效,应结合不同区域内运营放的经营状况,签约企业危险废物收运转移量前后对比,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运行成效总结,以多个收运点定量分析对比,为今后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设施建设工作提供参考材料,以更好的该种方式的可推广性。
(2)集中收运点与规划的有效衔接
不同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不同规模的收运站点。且不同规模的站点可互为补充。同时结合规划环评、“三线一单”、陆域环境管控单元要求或其他相关文件对于产业布局或环境管控要求进行合理布设。
(3)小型危废站点运营准入手续简化办理
考虑对于小型危险废物收运点的经营许可证简化办理,有效区分小型站点和大型站点的管理要求,将限定区域、限定收运类别和限定经营范围的贮存类小型危废站点发证放入区级管理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一方面简化流程,一方面可充分利用固废管理平台进行管理,核对从源头到末端数据匹配性。
(4)集中收运方式的多元化体现
除建设小型固定式危废驿站外,还可考虑“移动式驿站”的形式,使用危险废物专用收集车辆定时收集,优化和拓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的形式,解决产废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出路不通畅的问题。
四、结论
从三地的危险废物管理试点工作也可看出,现阶段各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于危险废物集中暂存场所方面工作的推进,是贯彻落实《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 号)的体现,也是危险废物管理方式管理思路的转变。综上,对于危险废物管理试点工作典型案例的分析,正能印证“无废城市”制度、技术、市场和监管四大支撑体系对于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是完善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