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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763—2021食用菌中农药种类和最大残留限量变化及与CAC和欧美日韩国家标准比较分析

2022-07-05冯英财王洪武郗存显杜文华李凤旗吴凯歌杨文友

农药科学与管理 2022年4期
关键词:菇类限量种类

冯英财,王洪武,郗存显,杜文华,李凤旗,吴凯歌,贺 炜,杨文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两江海关,重庆 401122;2.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重庆 401147;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技术中心,重庆 400020)

我国食用菌占世界总产量比达70%以上,是第一生产大国,大宗品种有平菇、香菇、双孢蘑菇和金针菇等,因其有较高的营养价值,近年来倍受产业界、科技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国外消费者和食品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2020年,全国食用菌(鲜)总产量4 061.43万吨,同比增长3.2%,货值3 465.65亿元,同比增长10.0%[1]。食用菌出口量也持续增长,主要出口到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及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农食品之一,2018年出口量70.31万吨,44.54亿美元,货值同比增长15.9%[2]。受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2020年出口量及货值均下降(5%和25%)[1]。金针菇整体产量维持在250万吨左右,成为我国第四大食用菌[3]。石昊飞等[4](2018)研究认为,我国出口蔬菜风险预警通报受阻的主要产品为食用菌,占30%,其原因为污秽或腐烂、农药残留超标、标签不合格,其中农药残留占33%。据分析,2011年~2016年出口欧美日韩被扣留、召回食用菌595批次,其中农药残留219批,占36.8%[5]。我国对食用菌农药残留重视度和控制水平不断提高,自1983年《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以来,就制定了《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1986.12)和食用菌卫生标准(GB 7096-2003),严禁使用1605、1059、666、DDT、汞制剂、砷制剂等高残毒或剧毒农药。早在1981年就制定颁布了GB 2763—1981,主要控制粮食、蔬菜和水产品的农药残留(未明确食用菌),特别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发布以来,GB 2763—1981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控制标准历经7次修改,现行有效版本是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并于9月实施[6]。近年来,GB2763修订及时,更新变化较快,曾以GB 7096-2003[7]、GB 2763-2014[8]、GB 2763-2016[5、9]和GB 2763-2019[10-12]为研究对象,比较分析了与国外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提出了标准存在的问题以及修订建议,但对GB 2763-2021标准相关的研究极少[13]。本文以2021年9月实施的GB 2763—2021标准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我国食用菌农药残留控制历史变革,农药种类及限量变迁以及GB2763—2021重要特征,并与CAC、欧盟、美国、日本、韩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把握和评估我国食用菌农药残留安全水平,为打破或跨越国外技术壁垒提供技术支撑,促进食用菌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和保障食用安全。

1 资料来源和方法

1.1 资料来源

1.1.1 国内相关标准 从食品伙伴网(http://www.foodmate.net/):标准栏目下查询获取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6],以及曾发布的GB7096食品用菌及制品[14]、NY/T 绿色食品 食用菌[15]。

1.1.2 CAC和欧美日韩农药残留限量 从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http://www.tbtsps.cn/page/trade/Foodlimit-addlive.action):SPS措施栏目下的农兽药残留分别查询CAC(2020年1月更新)欧盟(2021年12月更新)〗美国(2021年12月更新)〗日本(2021年12月更新)〗韩国(2021年1月更新)获取食用菌农药残留种类和限量值[16],CAC食品农药残留在线数据库[17]以及欧盟[18]、美国[19]、日本[20、21]、韩国[22]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2 方法

1.2.1 GB 2763历史变革与特征 以GB 2763—2021标准为基准,追溯分析从最早发布食品(食用菌)农药种类的占比,残留种类量及限量变化,分析GB 2763-2021标准的特征。

1.2.2 GB2763-2021与CAC和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食用菌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比较 采用逐级对比法,从标准涉及的食用菌分类、农药种类/最大残留限量3个层面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不同的农药、相同农药,其中不同农药中再分为我国独有和其他国家独有的农药;相同农药又分严于、宽于、相同限量分析。

2 结果

2.1 GB 2763历史变革

2.1.1 标准发布历史及基本内容 最早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年限可追溯到1977年(GBn 53-77),1981年发布的GB 2763标准名称为粮食、蔬菜等食品中六六六、DDT残留,仅对粮食(成品粮)、蔬菜、水果、鱼及其他水产品中的六六六和DDT 的限量进行了规定,标准未涵盖食用菌。2003年,参照CAC/Codex Stan 38—1981标准发布了国家食用菌卫生标准(GB 7096—2003),农药种类及残留限量引用了GB 2763—1981,同时替代GB 7096—1996。现行食用菌标准名称为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其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标准引用了GB 2763标准。

2005年,GB 2763标准首次使用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名称。替代了1981~1998年各类标准34个。标准中附录A(资料性附录)食品分类为原粮、蔬菜、水果等7大类,再各大类中确定其类别,并举具体品种示例,该标准中无食用菌及其分类,检索具体农药的食物类型中也无食用菌及限量值。

2012年,第一次开始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沿用至今。标准名称为GB 2763—2012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附录A(资料性附录)食品分类为10种,明确了A.8食用菌。食用菌类下再分蘑菇类:香菇、金针菇、平菇、茶树菇、竹荪、草菇、羊肚菌、牛肝菌、口蘑、松茸、双孢蘑菇、猴头、白灵菇、杏鲍菇等,和木耳类:木耳、银耳、金耳、毛木耳、石耳等2大类。此标准包含307种农药,其中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187,占5.9%。也是首次明确了食用菌农药残留种类与限量标准。2003年,农业部发布了NY/T 749 绿色食品 食用菌,2012年进行了修改,涉及的农药种类及限量均多于和严于国家标准,(表1)中GB7096与NY/T 749—2003,GB2763与NY/T 749-2012农药残留种类及限量值。

2.1.2 GB2763—2012到2021食用菌中农药种类和残留限量变化 2012~2022年,修订发布了2014年、2016年、2019年、2021年4版。2018年发布了GB 2763.1—2018标准,此标准未涉及食用菌,实际上是2016年版的增补版,同时也发帀了NY/T 749—2018标准。2012年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限量种类17种,占农药种类量(307)的5.5%;2014年增加1种,为19种,占371种农药中的5.1%;2016年增加农药1种,为20种,占417种农药中的4.8%,2019年增加5种农药,为24种,占467种农药中的5.1%;2021年调减1种,新增45种,总量为68种,占548种农药中的12.4%。23种保留的农药中,限量值无变化的22种,乐果调低至0.01mg/kg。新增的45种农药中,42种限量值为0.01mg/kg的33种,占48.5%。可以看出,食用菌农药残留种类占比起初呈下降趋势,2021年版次数量呈绝对增加。总体上,农药限量的绝对数量呈增加态势,限量值呈加严趋势(表1)。

表1 我国食用菌中农药残留种类和限量标准历史与变化分析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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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GB 2763—2021基本特征 本标准食用菌分类未变化,仍保持2012年标准的分类。删除了多菌灵残留限量。与2019年版比较,增加了吡虫啉等45种,农药限量种类达68种,27种农药为临时限量。乐果的临时限量调为正式限量并降低限量值至0.01mg/kg(原为0.5mg/kg),限量值总体趋近于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或欧盟或韩国的“一律标准”。

2.2 GB 2763-2021与CAC和欧美日韩国家的标准比较

2.2.1 与CAC比较 CAC是FAO和WHO组织的政府间机构,其宗旨是努力建立统一的国际食品标准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确保公平贸易的方法,国际食品法典被认为是可以普遍采作的国际标准。CAC将食用菌分为食用菌(不包括蘑菇)、蘑菇、真菌(鸡油菌)3种,食用菌中有7种农药限量标准,在GB 27630—2021均有规定,相同限值的4种,严于CAC限量的2种,宽于CAC限量的1种。我国食用菌61种农药有限量要求,而CAC无规定[17],食用菌农药残留控制整体水平高于CAC标准(表2)。

表2 GB 2763-2021与CAC食用菌农药残留种类和限量比较

2.2.2 与欧盟比较 欧盟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被视为国际上对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要求最严的标准,对于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统一规定为最大残留限量≤0.01mg/kg,或大部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为检测方法的下限。欧盟EC 396/2005及修正案将食用菌分为栽培和野生2大类,对470种农药在食用菌中的残留限量分别进行规定[9、16、18]。与GB 2763—2021比较,食用菌中有39种相同农药有残留最大限量值,严于欧盟标准的6种,宽于的23种,相同的10种。欧盟食用菌中有5种农药限量在GB2763-2021标准中食品中无规定,我国68种食用菌农药种类中,欧盟有29种农药无MRLs规定,欧盟食用菌中470种MRLs大多为0.01mg/kg,农药控制数量显著多于我国食用菌中农药控制种类(表3)。

表3 GB 2763-2021食用菌农药残留种类和限量与欧盟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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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与美国比较 美国是世界上对农药立法较早的国家之一,主要法律有《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IFRA)和《联邦食品药物化妆品法》(FFDCA)。美国对农药的管理主要有3个部门,美国环保局(EPA)负责美国农药的监督管理,制定食品中允许的农药种类和强制性残留限量,卫生部下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执行。《美国联邦法规》将其分类为作物组下的21.食用菌组,分列了20种不同的食用菌种,规定了食用菌中11农药种类和残留限量标准[12、13、19]。与GB 2763—2021比较,68种食用菌中农药最大限量限值均有限量要求的7种,严于美国的3种,宽于美国的2种,相同限量的2种,丙环唑等4种农药残留限量在我国食品中未见限量规定,我国的61种食用菌农药限量在美国食用菌中无残留限量规定(表4)。

表4 GB 2763-2021食用菌农药残留种类和限量与美国比较

2.2.4 与日本比较 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发布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将食用菌分为草菇、花菇和其他菇类3种,规定了日本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21年更新并分别制定了136种农药、134种农药和13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未涵盖上述农药的标准,一律执行0.01mg/kg。GB 2763—2021规定了食用菌中农药残留68种,27种相同农药具有限量要求,限量相同的4种。2,4,滴将在2022年12月执行“一律标准”;严于日本限量的12种,宽于日本限量值的7种。另外4种在不同菇类有差异,百菌清宽于草菇,与花菇和其他菇类相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宽于草菇和花菇,与其他菇类相同;咪鲜胺严于草菇,与花菇和其他菇类限量相同,2022年8月将执行“一律标准”;五氯硝基苯严于草菇,宽于花菇和其他菇类,其残留在3种菇类存在差异。我国有限标准量,而日本无限量的46种;与日本限量农药限量差异较大(表5)。

表5 GB 2763-2021食用菌农药残留种类和限量与日本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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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与韩国比较 韩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KFDA)负责制定发布,将食用菌分为蘑菇、香菇、平菇和其它菇(Sanghwang蘑菇、冬菇和杏鲍菇)4种,2021年重新修订发布了新标准,共有70种农药,分别规定了4类食用菌的54种、34种、12种和6种农药残留限量[122],香菇与蘑菇比较,22种相同,12种不同,平菇与蘑菇比较,9种相同,3种不同,其他菇类5种相同,1种不同,不同菇类间的农药残留限量值略有差异。韩国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对于没有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所有农产品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我国食用菌68种农药种类与韩国比较,均有限量的农药有12种(其他菇类无相同农药限量值),其中限量值相同的3种,严于的4种,宽于的2种。除虫脲与蘑菇和香菇限量相同,严于平菇;氯氰菊酯宽于蘑菇,严于香菇;氯菊酯与蘑菇限量相同,严于香菇。我国有限量而韩国无限量的农药56种,韩国有限量而我国无限量的农药58种,2种农药(恶虫威和灭蚜威)在GB 2763标准中食品中无限量规定(表6)。

表6 GB 2763-2021食用菌农药残留种类和限量与韩国比较

3 分析与讨论

3.1 我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断完善 我国正式登记食用菌允许使用的农药不多,多数使用的是国家登记允许蔬菜上使用的。2003年我国发布的食用菌卫生标准对农药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但仅涉及六六六、滴滴涕2种农药。随着食品卫生与安全的重视,GB 2763对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建立并不断完善。2005年,首次使用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名称,但标准无食用菌及其分类和及其限量值。2012年,首次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3-2012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并沿用至今。标准明确了A.8食用菌,食用菌类下分:蘑菇类:香菇、金针菇等14种;木耳类:木耳等5种,标准包含307种农药,其中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17种,占农药数量的5.9%。也是首次明确了食用菌农药残留种类与限量标准。其间,农业部制定发布修订了绿色食品 食用菌,标准中的农药种类及限量值均多于和严于GB 2763。存在食用菌分类不适应食用菌生产与安全控制需要,干木耳未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值。蓝梦哲等[10](2020)对GB2763—2019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标准限量指标及涉及的食品种类仍显不足,部分食品种类名称不规范,个别农药残留限值相互矛盾,部分检测方法的通用性存在问题,提出了4条修订建议。迄今,GB 2763进行了4次修订,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限量种类占5%左右(2012~2019),2021年总量调增为68种,占548种农药中的12.4%。可以看出,食用菌农药残留种类因农药种类基数的增加,占比起初呈下降趋势,但绝对数量及限量值呈增加态势,GB 2763-2021标准不断完善和健全。美国食用菌的依不同种进行分类,并规定其农药残留控制种类及限量方法值得借鉴。

3.2 我国食用菌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标准达到较高水平 我国有关学者比较分析了我国与CAC、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的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但研究对象GB 2763-2014[8]、GB 2763-2016[5],邬建明(2005)[7]分析了国外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CAC17种,欧共体47种、英国24种、德国10种、法国4种、美国13种、日本35种、韩国10种,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差异较大,但随时间变化,农药使用种类的变化,其限量值和种类也发生变化。CAC1993年公布的食用菌农药残留有17种,多为高毒、高残留及传统农药[7],从CAC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数据库查询,经修订(2015)后为7种,删除了敌敌畏、多菌灵等12种,新增噻菌灵和苯菌酮,同时调整了限量值,CAC食用菌农药残留标准虽是国际标准,可以理解为最起码标准,无论在农药种类,还是残留限量值均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我国GB 2763-2021标准的实施,食用菌农药整体控制水平超过了CAC标准。欧盟1993年和1994年颁布的欧盟指令(93/58/EEC和94/30/EEC)对食用菌4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作了规定,EC 396/2005及修正案规定了栽培菌475种农药残留限量[9、16、18],种类大幅度增加,我国食用菌,包括野生菌的农药残留控制种类及限量与欧盟存在较大差距。美国食用菌农药残留种类由原13种[7]调减为11种[19],删除9种,新增7种农药残留限量。我国食用菌农药残留控制无论在种类,还是在限量值方面,均严于美国。日本特别重视食品中农药残留控制,1993年控制农药残留种类35个,1998年11月版做了修订[20、21],到2003年,实施了“肯定列表制度”,实现了食用菌农药残留控制全覆盖,当时分别制定了草菇242种[23]、花菇237种[24]、其他菇237种[25]农药残留限量值,2012年,所有菇类新增了2种农药。2021年12月更新了名录[16],与董娇等(2017)[5]的研究结果不同,食用菌中取消了氟虫腈、腐霉利等农药,增加了苯菌酮等农药,同时限量值也作了修订,我国与日本比较无论在种类、还是限量上存在较大的差距。韩国最早对食用菌农药残留控制仅为10种,到2005年,调增为47种,分4种菇类进行分别控制,其中香菇25种,平菇1种,蘑菇21种,其它菇26种,香菇和其它菇农药种类相同的25种,仅多1种,它与平菇的1种农药相同,蘑菇21种农药不同于另3类菇[16、22],并且实施了“一律标准”(0.01mg/kg),2021年1月,重新修订了食用菌农药残留标准,增至70种,新增加23种[16]。比较分析GB 2763-2021食用菌中的农药残留种类及限量值,均达到较高水平。

3.3 食用菌农药残留控制应关注的问题

3.3.1 科学设定食用菌残留农药和限值刻不容缓 比较分析认为,不同国家的不同时代,食用菌的农药残留种类及限量呈动态性、复杂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我国食用菌农药残留控制虽然达到较高水准,但与欧盟、日本、韩国均实施的“一律标准”制度存在差异,容易发生出口受阻、预警通报和退货或销毁处理。因各国食用菌分类不同,其限量值差异难以精准比较分析,建立对食用菌分类以品种为准。另外,应跟踪发达国家食用菌限量最新标准,应用风险分析方法及暴露评估等科学方法,建立符合我国食用菌农药使用与管理实际的,不同食用菌的不同种类的农药残留限量值,对国外已有农药残留规定的农药,而我国未使用、未规定的,采用“一律标准”,对于禁止使用或限用的采用方法检测量作为限值,系统制定食用菌农药使用名录,为监管和安全水平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我国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出口食用安全。

3.3.2 再残留农药的限量设置亟待引起重视 源于环境中存在的农药残留导致食品中农药残留,它区别于直接或间接在作物上使用农药导致的残留,其农药再最大残留限量(EMRL)更引起世界关注。上世纪60年代,传统农药如有机氯、有机磷类曾广泛使用,如六六六、DDT和敌敌畏、敌百虫、乐果等,因在自然界残存期长,不易降解,多发生再污染作物和食品。最早国家食用菌卫生标准中有限量规定,后因国家停止生产,禁止使用,发布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在食用菌取消了其限量规定。欧盟对六六六、DDT在养殖菌中的限量值为0.01和0.05mg/kg,敌百虫、敌敌畏的限量值为0.01mg/kg。日本对敌百虫在食用菌中均有限量规定(0.5mg/kg)、韩国在香菇对敌敌畏有限量(0.05mg/kg)规定[22],对一些重要的农药,日本在2022年的不同时期将执行“一律标准”,需要加强监测。虽然GB2763—2021对有机氯有机磷类的农药有残留限量规定,但仍显标准的实用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不足。另据刘烨潼等(2020)[26]报告,天津地区风险监测中,平菇检出毒死蜱、甲基异柳磷,金针菇检出毒死蜱,双孢蘑菇检出毒死蜱、多菌灵、克百威等10种农药残留,检出率达35.6%,超标样本或禁用农药检出7个,虽然GB2763—2021未对传统禁用农药在食用菌中残留限量值,但应特别注意此类农药在环境中存在以及再污染,开展食用菌中的禁用农药的风险监测或检测显得不可或缺。

3.3.3 国外对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风险预警应更加关注 我国对剧毒和高毒农药早就明文禁止使用,禁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呋喃丹,以及杀线威、辛硫磷、敌敌畏、敌百虫、必速灭在蔬菜中使用,但后者多用于土壤的处理,极可能造成食用菌农药残留的风险。日本曾有我国输出的食用菌中多菌灵、毒死蜱、甲氰菊酯、氯氰菊酯、甲胺磷、对硫磷残留预警通报,多菌灵在GB2763-20172019均有限量规定,但2021版则取消了其限量规定[6]。氟虫腈是食用菌常用农药,此前日本无限量,后确定为0.02mg/kg,日本肯定列表制度(2006年5月29日)将限量调低至0.002mg/kg,极为荷刻。我国常用的毒死蜱,在GB2763—2021无限量规定。2021年以来,日本对中国产食用菌提高检测比例30%,采用多残留检测方法,要求进口商自主检测300多项农药残留,大多执行一律标准(≤0.01mg/kg),欧盟、韩国也推行了食品中农药残留“一律标准”制度,面临更加严格的残留限值。出口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复杂,一方面对检测方法的检出限要求较高,另一方面其农药种类变化频繁,源头管理及农药有效成份的识别较为困难,对出口安全控制造成严重影响,加强其出口农药残留源头使用管理、风险监测及进口国家的预警风险分析势在必行。

4 结论

GB 2763—2021标准中的食用菌MRLs农药从无(0种,1981年以前)到有(2种,2003,),2012年增加到18种,2021年增加45种农药,调整后达68种,为2012年的3.8倍,MRLs分正式或临时限量2种,呈加严趋势,趋近于发达国家的“一律标准”(0.01mg/kg)。食用菌MRLs控制水平超过CAC,美国和韩国水平,与欧盟和日本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尚有差距。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其农药残留控制的种类及限量值呈动态性,多样性,复杂性,差异性。我国食用菌分类不同于CAC、欧美日韩,应借鉴发达国家农药残留“一律标准”和食用菌的分类标准,加强农药使用源头管理也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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