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IFRS 17对保险企业财务的影响研究

2022-07-05钱建伟张佳怡叶建芳

会计之友 2022年13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保险公司

钱建伟 张佳怡 叶建芳

【摘 要】 对保险公司有着重要影响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简称“IFRS 17”)在2017年5月发布,在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的大环境之下,我国财政部于2020年12月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6月发布了修订稿),新准则在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与列报上与以往有着巨大的差异,保险公司如何平稳过渡,是一项新的挑战。为了剔除IFRS 9对保险公司的影响,聚焦IFRS 17的影响,文章选择唯一于2018年1月1日即采用IFRS 9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例公司进行研究,根据新准则对中国平安2018—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模拟计算,分析了新旧准则下会计指标的变动及变化趋势,通过分析其对保险公司财务的影响,进而对准则制定、保险公司经营、监管方提出建议,为我国会计准则的修订提供辅助性意见。

【关键词】 IFRS 17; 保险会计; 财务影响

【中图分类号】 F23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2)13-0023-08

一、引言

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发布,并于2020年6月发布了修订稿,该准则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我国财政部在2020年12月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CAS 25(2020)规定,以下企业需要在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保险会计准则:(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2)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3)在境外上市并采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IFRS 17一经颁布,对保险行业有着重要的影响,保险合同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以及财务列报等方面都与以往的处理相差较大,因此在施行IFRS 17之后,对于保险企业而言部分重要的会计指标将会出现较大的变化。重要会计指标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各种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价和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从而导致保险企业出于业绩、报表美观的需求,改变其经营策略,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除财务方面影响之外,还可能推进企业信息系统的智能化、增加复合型人才等[1]。

在这种背景之下,研究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经营策略的影响是非常有必要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作为保险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保险企业标杆作用,在保险行业中影响力较大。在IFRS 9发布之后,中国平安是我国上市企业中目前唯一执行IFRS 9的保险企业,以中国平安2018—2020年度的数据为基础进行研究,能够剔除IFRS 9对其的影响,更加聚焦于新保险会计准则。

二、IFRS 17研究综述和新旧保险合同准则对比

(一)IFRS 17相关研究综述

在IFRS 17發布之前,各国学者主要围绕IFRS 4展开保险会计相关分析,如Asher[2]根据IFRS 4为保险会计理论提供了一个连贯的框架。关于偿付能力,Artzner et al.[3]进行了数学计量模型上的研究;许闲[4]对比资产负债法与递延匹配法两种会计理论,比较了其他国家与我国不同的保险会计处理方式,分析我国保险合同计量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并提出若干建议。

IFRS 17发布之后,许多学者对新保险会计准则进行了研究,如上野雄史[5]讨论了应用IFRS 17后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财务状况,并且认为基于IFRS 17披露的信息对于投资者的决策是否有用将是未知数。Palmborg et al.[6]通过对会计准则进行数学解释,并根据新准则定义损益算法,将新会计准则引入精算学领域,提出了一种计算效率更高的基于风险的方法来评估保险合同组合。与国外大部分文献类似,因IFRS 17的创新性,国内亦有许多学者分析IFRS 17对保险企业的整体影响[7],陈■等[8]结合示例,解析了新保险合同准则在通用模型法计量下原保险服务业绩的核算。目前国内外研究绝大多数停留在新准则解读以及理论层面,多为讨论对行业整体的影响,其中涉及会计指标评价的研究较少。

(二)新旧保险合同准则对比

本文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IFRS 4及相关的补充、修订稿和同期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相关保险会计准则称之为“旧准则”;将IFRS 17及相关的补充、修订稿和同期的国内企业会计准则新CAS 25(2020)等,称之为“新准则”。

1.新旧准则对于保险合同确认的差异

旧准则未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确认时间,仅规定拆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将保险风险部分、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不能够区分的保险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并区分寿险合同和非寿险合同分别进行后续计量。

新准则将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统一处理,规定在“责任期开始日(1)保单持有人首付款到期日或者未约定首付款到期日时企业实际收到首付款日(2),以及发生亏损时(3)”这三个时点中最早发生的时点确认合同组,并拆分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以及非保险合同服务部分。

关于投资成分,是指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在我国实务中,保险合同中大部分都是不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例如退保金、满期金等。虽然这一部分金额依然适用新保险合同准则,但是却无法在损益表中列示,而是在保险合同负债中进行计量,因而会导致我国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水平下降。

2.新旧准则对于保险合同计量的差异

旧准则通过区分寿险与非寿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非原保险合同,分别计量收入、准备金和费用。规定了保费合同收入的确认条件、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提以及计量保险合同收入的方法。相比于新准则,旧准则留给企业的可操作空间较大。29329A6F-DBF2-49F0-AA96-38C49BDF0A62

新准则使得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后不确认为收入,而是作为保险合同负债进行计量,即保险合同负债通过对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点,按照履约现金流量与合同服务边际之和进行计量。其中合同服务边际作为IFRS 17新引入的名称,指企业因在未来提供保险合同服务而将于未来确认的未赚利润。

此外,在货币时间价值的计算中,新旧准则对于折现率的确定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3.新旧准则对于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的差异

新旧保险会计准则对于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的差异见表1、表2。

4.新旧准则对于保险合同报表列示的差异

对于资产负债表而言,新准则极大地简化了资产负债表项目,IFRS 17中要求列示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为保险合同资产、保险合同负债、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和分出再保險合同负债。其中保险合同组合的账面价值为贷方余额的,为保险合同负债,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的,为保险合同资产;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合账面价值同理,贷方余额为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反之为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IFRS 17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较小,影响较大的是利润表。

如表3,对于利润表而言,旧准则中利润表的列示与其他企业类似,依次列示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等,而保险合同中的三要素“利差、费差、死差”未体现,新准则中利润表的列示更能反映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区分保险服务收入与投资业绩收入,减少原本保费收入中的水分。

旧准则虽然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保险企业的会计处理,但还有待完善。例如,收入的提前确认导致保险企业的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配比;再如,收入确认中包含了投资成分,导致保险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收入的信息不可比;准则的漏洞导致保险企业根据调整精算假设来粉饰财务报表等问题。新准则在诸多方面都做出了进一步的改进。

三、IFRS 17对中国平安的财务影响分析

(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情况介绍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成立并迅速成长为我国三大综合金融集团之一。2007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中国平安业务广泛,有寿险及健康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银行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科技业务等。

截至2020年,中国平安的总资产为95 278.70亿元,总负债为85 399.6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 430.99亿元。2020年度,净利润位于前三的三项业务是寿险及健康险业务、银行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净利润分别为96 072百万元、28 928百万元和16 159百万元,为保险行业的龙头企业,在保险行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

(二)IFRS 17对中国平安重要财务信息的影响

IFRS 17下,资产负债表相对旧准则得到了较大的简化,但整体变动幅度不大,需要通过资产负债表贡献的重要会计指标也较少,因此本文着重模拟计算分析利润表(中国平安分部利润表中的寿险和财险部分数据)。

中国平安旧准则下利润表数据简化汇总如表4所示,其中省略了部分与保险业务和投资业绩无关的收入与费用(表内数据直接相加减未必相等)。

在重新构建利润表时,由于新利润表的编制需要知道保险企业的精算假设(估计预计赔付、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合同服务边际摊销等),而中国平安还未执行新准则并且也未在年报中披露详细的精算假设信息,因此本文根据已有数据及假设,在旧利润表的基础上结合IFRS 17的要求,进行简化模拟估算新利润表。调整后的新利润表数据简化汇总如表5所示。

1.IFRS 17对中国平安保险服务收入的影响

IFRS 17对保费收入的影响非常大,旧准则下2018—2020年度保险服务收入分别为719 885百万元、797 807百万元和800 424百万元;新准则下2018—2020年度保险服务收入分别为434 606百万元、498 737百万元和521 928百万元。每个年度平均降低了约37%左右。倘若剔除财产保险部分,计算得到寿险部分在新准则下每年度平均降低了50%以上。

2.IFRS 17对中国平安保险服务费用的影响

调整前2018—2020年度保险服务费用分别为655 265百万元、779 440百万元和811 307百万元;新准则下2018—2020年度保险服务费用分别为448 585百万元、504 099百万元和507 109百万元。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中国平安的保险服务费在新准则下每年度下降幅度与保险服务收入类似,约为35%左右,这是由于新准则下不再计提大量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且拆除了投资部分费用所致。

3.IFRS 17对中国平安投资业绩的影响

旧准则下2018—2020年度投资业绩分别为112 388百万元、124 391百万元和188 069百万元;新准则下2018—2020年度投资业绩分别为97 445百万元、89 342百万元和126 670百万元。调整前后投资业绩变化是因为新准则下企业“非银行业务利息收入”中,部分被单独列示在“承保财务损益”科目内,而旧准则下这一部分被归入投资业绩;且调整后的投资业绩包括了保险合同中的投资部分收入与费用,在这些共同结果之下,使得新准则下投资业绩较旧准则下降。

4.IFRS 17对中国平安净利润的影响

旧准则下2018—2020年度净利润分别为71 031百万元、126 545百万元和112 231百万元;新准则下2018—2020年度净利润分别为38 024百万元、93 402百万元和97 158百万元。根据调整结果来看,IFRS 17导致了中国平安收入、费用及投资业绩同步减少,调整后的净利润虽然大幅降低,但依然为正。

(三)IFRS 17对中国平安会计指标的影响29329A6F-DBF2-49F0-AA96-38C49BDF0A62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较为重要的指标有主营业务鲜明率、营运ROE、投资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保费收入、承保利润的增速。

1.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指标

主营业务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生活中的主要活动,主营业务利润是企业利润中最稳定、最可预期的部分,通常是构成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1)主营业务鲜明率

主营业务鲜明率=

主营业务鲜明率又称为主营业务利润比重或主营业务利润贡献率,代表了一家企业所有盈利业务中,主营业务盈利所占的比例,主营业务鲜明率越高,代表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越突出,公司经营更稳定。

旧准则下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来源于保险合同收入(由于计提准备金产生大量保险支出,因而保险业务部分利润通常较低)和投资业务收入(对收到的保費以及公司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增值,是保险企业重要的利润来源),中国平安的主营业务鲜明率为0.66左右,新准则剔除了投资成分,主营业务鲜明率大幅降低,由于2018、2019年度计算所得承保利润为负,因此,中国平安在新准则下,保险部分获利较少甚至为负,主要依靠投资业绩获利。具体结果如图1所示。

新准则的主营业务利润列示更贴近实际,反映了真实的保险服务盈利情况,同时亦能看出承保利润在逐年改善。

(2)营运ROE

营运ROE=

营运ROE表明每1元净资产能够带给公司多少营运利润,相比传统ROE指标,通过营运利润来计算ROE指标,能够剔除短期非正常波动对企业的影响,对于保险企业而言更为适用,中国平安在其年报中披露的业绩数据也通过营运ROE展示。

其中旧准则下营运利润通过中国平安年报披露的营运利润项目直接填列,汇总寿险及健康险部分和财产保险部分。新准则下的计算由于囊括了投资部分业绩,因此相比主营业务鲜明率指标,营运ROE显然下降幅度较少,2018—2020年度营运ROE均为正,但是由于IFRS 17在保险业务计量上的变化,从图2能够看出,新旧准则下营运ROE均有所降低。

2.投资业绩指标

(1)投资收益率

投资收益率是指投资收益占投资成本的比率。

投资收益率=

旧准则下的投资收益率计算中,分子通过中国平安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与投资相关的科目计算获得(非狭义的“投资收益”科目数值);分母为加权平均投资资产。新准则下投资收益率中的分子“投资收益”为调整后的“投资业绩”,分母与旧准则下的数据一致。

相比旧准则下的投资收益率,新准则下的投资收益平均降低了约四分之一,主要由于新准则下保险合同中的投资部分收入与支出都计入了投资业绩,且承保财务损益即合同服务边际产生的利息被单独列示,不再计入利润表列示的投资业绩内。具体结果如图3所示。

(2)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又称股东权益收益率,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

净资产收益率=

其中分母为中国平安分部报告中寿险及健康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分部净资产之和(不包括集团其他业务)。数据如图4所示。

3.可持续性及成长性指标

(1)保费收入变动及增速

旧准则下的保费收入为中国平安分部报告中的保费收入扣除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定;新准则下保费收入为调整后的保险服务收入。

详细数据如图5,由于IFRS 17将保险合同的投资部分剔除了,因此新准则下保费收入大幅减少,幅度约为35.53%。增速方面,旧准则下2017—2018年、2018—2019年的增速分别为10.82%和1.34%;新准则下的增速分别为14.76%和4.65%。

(2)承保利润变动及增速

旧准则下承保利润为包含了投资成分的剩余边际摊销;新准则下为前文计算出的承保利润。

从图6能够看出,旧准则下保险业务的承保利润增速放缓,新准则下承保利润2018—2019年度为负,2020年度保险业务获利,说明单纯依靠保费收入很难覆盖当年度企业支出的保险服务成本,但能够看出企业承保利润在逐年增加,整体发展情况是正向的。

由于新准则下的承保利润剔除了投资成分,因此相比于旧准则,虽然IFRS 17必然会导致保费收入的锐减,但同时因为其不再计提大量准备金,从而保险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降低,新准则下中国平安的模拟承保利润在2018、2019两个会计年度为负,这说明了其纯保障型保险业务的盈利不容乐观。但是结合企业最终的净利润表现,IFRS 17对净利润的影响略小,三年度平均减少了不到30%。

四、IFRS 17实施财务影响

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三差”,分别为死差、费差和利差。死差为保险公司在根据各种精算假设进行产品定价后,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的差异所产生的损益;为提高死差益,保险公司应加强被保险人的健康筛查与管理,并合理地给产品进行定价。费差为保险公司实际营业费用率与预定营业费用率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损益,可以通过降低费用来提升费差益。利差为实际投资收益率与预定投资收益率的差异所产生的损益。

(一)促使企业提高保障型保险产品利润(提高死差益)

1.加强传统型保险产品的创新与管理,提高保险服务收入

IFRS 17实行后,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方也会随着准则更改,更加看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而不是仅仅关注净利润。显然,主营业务鲜明率大幅降低、承保利润为负等结果并非一个健康的信号,作为行业领先的中国平安在进行报表模拟计算后,承保利润都连续两年为负,可想而知其他保险公司IFRS 17下的承保利润结果。中国平安可能会改变经营策略,加强传统型保险产品的创新与管理,提高保险服务收入。29329A6F-DBF2-49F0-AA96-38C49BDF0A62

中国平安寿险及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合同中,传统保险产品中投资成分约占13.10%(2018—2020年数据平均结果),这是部分长期寿险产品中不可避免存在的部分;新型保险产品中则是投资成分占了绝大多数(超过50%)。2017—2020年度中国平安不同险种的占比如图7所示,图中图案代表的险种从下至上分别为传统寿险、长期健康险、意外及短期健康险、分红险、万能险、年金险和投资连结险。新准则实行后,中国平安可能在维持原有投资部分收入的情况下,逐年提高传统保险产品的比例,从而提高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提高获利能力也意味着中国平安需要根据过往经验数据,合理设定精算假设,并做好被保险人的健康管理工作,严格把关,增加死差益。

新准则下计算得到的寿险及健康险业务保费收入的非投资部分比例自2018—2020年分别为45.67%、49.15%和51.20%,另一方面佐证中国平安已经在逐渐调整经营策略,增加传统保险产品规模,逐步减少投资型保险产品,未来IFRS 17正式实施后,这种趋势会继续存在。

2.调整保障型保险产品比重,提高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

由于寿险所具有的长期性,增加保障型保险产品能够使得中国平安拥有更为稳定的利润边际释放,企业抗风险能力增强,产品结构得到优化。对于保险市场而言,新准则这一催生保险企业注重保障类保险管理与创新的推动力,还能够让市场中保障类保险产品更为多元、全面与高质。中国平安可能在维持原有投资部分收入的情况下,逐年提高传统保险产品的比例,从而提高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随着中国平安逐渐增加保障型保险产品的比例,提高产品的获利能力,IFRS 17下的保险服务收入规模、承保利润会随之增加。

(二)增强成本管理,降低保险服务费用(提高费差益)

1.降低成本费用,提高指標表现

中国平安保险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管理费用数额巨大,这一部分是保险服务费用中依然有降低空间的部分(实际赔付、现金流摊销等基于实际数据与基本假设,降低这一部分较为困难)。2018—2020年度平均新准则下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管理费用占整体保险服务费用比例约为46.78%,持续进行成本管理,能够有效降低保险服务费用,在保险产品结构优化的双重努力下,提高承保利润。

2.研发线上商城与智能机器人,减少各项成本

加大人工智能的应用和线上商城的建设,能够减少线下网店的设置和人员的冗余。保险业务由于常常需要回访,维护保险合同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引入线上商城、数字服务,不仅能够更快捷、更方便地随时解决客户的问题,还能够节约成本。目前中国平安已经积极进行线上商城的建设与维护,寿险及健康险业务中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保全、理赔、服务咨询等业务占比近99%;部分回访服务也通过线上AI机器人进行,节约了人力成本;财产保险方面通过智能单证识别技术,节约了保险服务费用。

除此之外,也要对传统的人力物力成本进行全价值链管理,提高工作人员效率,对客户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与维护。

(三)谨慎投资,持续拉长资产的久期(稳定利差益)

即使是在新准则下,非保险合同拆分部分在投资业绩中也占了较高比例,这一部分由企业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包括非银行业务利息收入),仍然是中国平安获利的重要组成,因此中国平安可能继续谨慎投资,稳定规模庞大的利差益。

投资业绩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金融市场行情、利率变动等因素的影响。保险企业应严格把控风险,对自身的投资资产进行全流程管理,以便对市场变化迅速做出反应。

除上述影响之外,IFRS 17还重新规定了折现率的计量,为了降低企业的波动性,中国平安可能会持续拉长资产的久期,增配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其他低风险债券等。

(四)保险合同中投资部分稳步减少(利差益向死差益转变)

结合新准则下投资业绩的下滑,中国平安可能会酌情减少保险合同中的投资部分,因为这一部分吸收的保费收入不再列入保险服务收入之内,而又会给企业带来成本支出(如退保金)。这一过程需要长期持续地进行,经年累月地将企业现有的利差益向死差益转变,提高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目前中国平安依然主要凭借投资收益获利,虽然因为IFRS 17的影响,保险公司会尽量提高保障类保险的占比,逐渐减少投资类保险,但是短时间内如何维持现有投资业绩水平,平稳度过新旧准则转换时期,对保险企业而言至关重要。

五、研究结论及建议

(一)主要结论及分析

按前述计算分析,保险公司执行IFRS 17后,保费收入会大幅减少,承保利润、投资业绩以及利润总额等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相关经营性指标(包括主营业务鲜明率、营运ROE、保费收入及其增速和承保利润及其增速)、投资性指标(包括投资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都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

保险公司会不断加强传统型保险产品的创新与管理,提高保险服务收入,会逐步提高传统保障型保险产品的比例,优化产品结构,对保障型保险进行全流程管理,建设完善的线上商城,降低保险合同的维持费用,提高企业自身的承保利润。保险企业投资行为也会趋于谨慎,并持续加强风险监控体系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风险管理数据库,实时、有效地把控风险。同时保险企业通过财务指标分析还可能影响自身的决策,制定更优的经营策略。

但是,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仅考虑保险合同的纯保障部分并不一定合理,尤其是对于寿险及健康险这一类长期性的业务来说,现今的保险合同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一些投资成分,IFRS 17强行拆分这一部分出去可能有违保费收入的实质,可能会使得保险公司扭曲带有长期储蓄性的寿险业务,对保险产业的长期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二)针对研究结果提出的建议

1.对我国会计准则的改进意见29329A6F-DBF2-49F0-AA96-38C49BDF0A62

首先,关于保险合同中需要分拆的投资成分,可以适当参考多方意见,对寿险及健康险业务中的投资部分进行更细致的分类,一方面使得利润表与其他行业可比,同时考虑到寿险业务的性质,采取更温和的方式进行改革。

其次,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除了专业投资者外,还有许多个人投资者,财务报表应当清楚、可理解,IFRS 17对于保险从业人员来说都非常复杂,对保险业以外的人员来说就更加难以理解了。我国可以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环境下,适当简化财务报表列示,便于保险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同时也便于外部报表使用者读懂财表。

最后,我国国内可适当放宽新CAS 25(2020)的实施日期,参考上市公司2023年度新准则下的披露情况,酌情对准则进行合理的修改,制定过渡计划,减少新准则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2.对保险企业的建议

保险公司需要谨慎判断自身的现状,例如中国平安在采用IFRS 17之后承保利润锐减至负数,显然需要反思自身经营策略,是否存在产品设计不合理之处,努力进行寿险产品的改革与转型,提高保险业务的获利能力。并且由于我国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大部分更偏爱储蓄型保险,在进行经营策略转变时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研发既能提高承保利润,又能造福投资者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还应积极培养民众的保险意识,提高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識,使保险消费趋于理性,带动传统保险产品占比上升,优化寿险公司产品结构,做好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

此外,由于IFRS 17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保险企业还应尽早进行人才培养,储备同时掌握精算、会计及IFRS 17的复合型人才;提升现有员工的专业能力,满足精算与会计核算方面的人员缺口;让相关领域的员工早日熟悉新准则,为新旧准则转换做好准备。保险企业还应建立财务、精算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节约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3.对监管方的建议

监管方根据IFRS 17优化制定新的监管指标,使得监管指标与新准则所匹配,并且对过去的监管指标进行筛选、整合,例如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也进行监督管理,判断保险公司经营压力以及波动性,对广大投资者进行风险预警,提供一个更透明的信息平台。同时,亦可出台一些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的文件,引导保险企业健康发展。监管方需要加强风险识别与管理能力,为保险企业创造适合的行业发展环境。最后,监管方还应加强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动,对于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统筹监督保险企业的跨市场经营行为。

【参考文献】

[1] 刘勤.技术发展赋能会计变革[J].会计之友,2021(19):8-13.

[2] A ASHER.Unfinished accounting issues:incorporating fair value and prudence in accounting theory[J].Annals of Actuarial Science,2006,1(2):271-290.

[3] PHILIPPE ARTZNER,KARL-THEODOR EISELE.Supervisory insurance accounting:mathematics for provision and solvency capital requirements[J].ASTIN Bulletin,2010,40(2):569-585.

[4] 许闲.论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与国际趋同[J].保险研究,2010(3):51-57.

[5] 上野雄史.IFRS 17「保险契约」适用後の保险会社のディスクロ一ジャ一[J].保险学杂志,2017(638).

[6] PALMBORG L.et al.Financial position and performance in IFRS 17[J].Scandinavian Actuarial Journal,2021(3):171-197.

[7] 张逸群.IFRS 17保险合同准则评析及影响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7(8):98-100.

[8]周兰花,程亚楠.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通用模型计量下原保险服务业绩的核算[J].财务与会计,2021(13):61-65.29329A6F-DBF2-49F0-AA96-38C49BDF0A62

猜你喜欢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停止损失再保险策略选择博弈
不慎撞死亲生儿 保险公司也应赔
利他保险合同解除中的介入权研究——检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但书条款
保险公司中报持股统计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之初探
保险公司预算控制分析
有利解释规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之探讨
新会计准则运用中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展、构成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