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存货毁损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2022-07-05宋静
宋静
【摘 要】 在企业存货盘点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存货发生毁损需报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存货报废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且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该会计科目期末无余额。但企业在实际存货报废处理的过程中,由于报废审批及报废实物处置需要时间,会出现存货报废事项在期末结账前无法处理完毕的情形,《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理论规定没有考虑到企业可能遇到的现实情况,无法直接指导企业年末存货毁损会计处理。文章以A公司审计师与财务人员就年末存货毁损会计处理产生业务分歧为案例,通过分析分歧产生的原因、确定解决的基本原则,创新性地提出将企业结账前因存货毁损未处理完毕而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分四类情况予以不同的会计处理,不仅能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同时又能更加真实、合理地反映企业年末报废存货资产实物处置情况。
【关键词】 存货报废; 待处理财产损溢;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存货跌价准备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2)13-0031-06
一、年末存货毁损会计处理问题的提出
(一)A公司简介
A公司系一家大型生产企业,其控股股东B公司为一家国有独资企业,A公司受控股股东B公司及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A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A公司原材料盘点由公司仓储部门牵头组织、公司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盘点采用定期盘点和不定期盘点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盘点采用全面盘点的方式,不定期盘点采用抽盘的方式。每年安排两次定期盘点,分别在7月初对中期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和次年1月初对上年年末原材料进行全面盘点。
A公司在原材料盘点过程中如发现毁损情形,应根据毁损金额的大小分级申请报废审批。原材料毁损账面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报废申请由A公司党委及管理团队集体决策审批;原材料毁损账面金额超过100万元(包括100万元),报废申请由A公司党委及管理团队集体决策审批后,再报A公司上级管理单位B公司进行决策审批。
A公司存货报废处置涉及转让存货金额超过100万元(包括100万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必须招标选定,且在B公司审定的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录中。
A公司存货报废处置的资产评估报告必须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资产评估报告先由A公司管理团队集体决策审批,然后报上级单位B公司进行审批,最终报送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A公司资产对外转让涉及转让金额超过100万元时,转让交易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A公司存货报废存在的问题
2020年7月初A公司进行中期存货盘点,发现一批原材料发生毁损,账面价值3 000万元。2020年7月上报上级公司申请进行存货报废,上级单位对其存货报废申请审批同意;A公司财务根据上级单位的审批意见将3 00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020年8月,A公司对待报废存货制定了资产处置方案,因发生毁损原材料还有对外转让出售的价值,A公司建议聘请外部评估机构对待报废存货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将待报废存货在公开市场上进行挂牌出售。按照内部管理的要求,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其资产处置方案。
2020年9月,A公司开始启动评估机构的聘请流程,月底完成评估机构选聘的定标工作。2020年10月,资产评估机构进入企业,现场工作一周,2020年10月底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初稿。
2020年11月,根据内部管理的要求,A公司将评估报告上报上级单位进行审核,上级单位审核无误后,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定稿。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要求,A公司将评估报告定稿报送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工作。
2020年12月,A公司启动对该批待报废原材料公开市场出售流程,根据内部管理的要求选取资产交易平台,截至2020年底尚未完成挂牌工作。
2021年初,按照上级单位的统一安排A公司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2020年财务年报审计。2020年底A公司资产负债表“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列示该批待报废原材料价值3 0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建议进行审计调整,将3 000万元“待处理财产损溢”结转至损溢科目;而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该批原材料尚未实际处理完毕,不应直接确认损益,3 000万元“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应做相关审计调整。
综上,针对A公司年底“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账务处理,审计师与A公司财务人员产生业务分歧。
二、年末存货毁损会计处理的问题分析
针对A公司年底“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业务处理审计师与A公司财务人员产生了分歧,审计师建议全部结转损益,A公司财务人员建议继续保留。该项账务处理的分歧将对A公司2020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的影响。
对于以上问题建议分三步进行探讨,分别为审计师与A公司财务人员各自业务处理的理解、审计师与A公司财务人员产生业务处理分歧的根本原因及存货报废期末挂账“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处理思路。
(一)审计师与A公司财务人员各自业务处理的理解
对A公司年底“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业务处理审计师与A公司财务人员产生处理分歧,原因在于审计师和A公司财务人员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对该项业务进行理解。
1.审计师对该项业务的理解
审计师对A公司进行2020年年报审计,主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計准则》开展工作,审核A公司的账务处理及会计报表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公允[1]。站在审计师的角度,A公司期末存货报废“待处理财产损溢”3 000万元科目余额挂账,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相关规定
针对存货报废“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待处理财产损溢”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资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2]。
(2)《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相关内容
针对存货报废“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列示:为反映和监督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登记存货的盘亏、毁损金额及盘盈的转销金额,贷方登记存货的盘盈金额及盘亏的转销金额。企业清查的各种存货损溢,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期末处理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3]。
根据以上(1)(2)两项的相关要求,审计师认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因此审计师要求将A公司年底报表上3 000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挂账应全部予以结转损益。站在审计师的角度,其审计调整建议具有合理性。
2.A公司财务人员对该项业务的理解
A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认为按照审计师的调整要求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3 000万元期末余额全部结转至损益,不能真实反映该批报废资产实物处置情况,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A公司根据上级单位审批过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该批待报废原材料的处置,2020年年底时该批资产在公开市场挂牌工作尚未完成,资产尚未在交易平台上公示,资产的挂牌收益尚不确定,整体资产交易的报废损失尚不确定;同时该批待报废存货的实物状况尚未发生报废变动。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如果直接按照审计师要求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挂账的3 000万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能真实反映该批待报废存货的实物情况,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会让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并且,A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资产尚未开始处置就直接下账,形成账外资产且金额巨大,不便于对资产进行实物管理,可能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风险。
因此,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在结账前该批报废资产尚未处理完毕,不能将3 000万元“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结转至损益。站在A公司财务人员的角度,其业务处理具有合理性。
(二)审计师与A公司财务人员产生业务处理分歧的根本原因
综合(一)的分析,分别站在审计师和A公司财务人员的角度两方的业务处理理解及建议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对于同一业务事项,双方掌握的信息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为何产生如此大的业务分歧呢?
笔者认为双方产生业务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A公司的此项存货报废业务无法直接套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存货报废事项未达到“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的要求,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相关会计处理要求的前提[2]。
经分析,存货报废在期末结账前无法处理完毕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存貨报废申请时间
企业发现存货存在毁损申请报废都发生在存货盘点完成后,而企业存货盘点大部分具有规律性。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的特点,企业一般都会在年底安排一次大规模的存货全面盘点,年度中间安排部分盘点,因此企业的大部分存货报废申请都在年底提出。考虑存货报废申请的审批、实物处置等因素,年底发起的存货报废申请在企业期末结账前可能无法处理完毕。
2.存货报废内部控制管理要求
为规范企业生产运营,现代企业大部分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关键的业务进行监督。存货报废作为企业一项非正常业务,是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重点。企业对存货报废一般会设置三个重要的内部控制环节:存货报废立项、存货报废处置方案审批、存货报废实物处置监督,为保证内部控制发挥作用,三个重要的内部控制环节会进行较为复杂的内部控制管理,如分级审批、多方核实、外部鉴定等。为满足存货报废内部控制管理的相关要求,存货报废的整体处置完成时间会较长,在期末结账前存货报废可能无法处理完毕。
3.国有资产管理要求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出台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作为国有企业,存货报废处置涉及转让时,可能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的相关规定:存货报废处置涉及转让金额超过百万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必须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四个程序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定必须满足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相关要求:大额的资产对外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因此国有企业存货报废处置涉及转让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履行评估、进场交易等一系列程序,完成处置涉及时间较长,在期末结账前存货报废可能无法处理完毕。
(三)存货报废期末结账前未处理完毕“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处理思路
根据企业存货报废处置存在的实际情况,在期末结账前很可能存在未处理完毕的情形,无法直接套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2]。对于期末“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该如何处理,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不留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已明确规定: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2]。因此,在企业年报审计的过程中审计师必然会要求“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无余额,虽然企业财务人员可以企业存货未实际处理完毕为由,从资产实物情况和处理结果未定等方面与审计人员进行沟通,但是审计人员从自身风险的角度考虑接受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的可能性较低,大概率依然会坚持期末会计报表必须调整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无余额。
如果企业坚持不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予以调整,很可能会导致审计师认为会计报表不够真实、公允,从而对企业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一份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将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内外部管理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企业形象、企业融资、内外部管理评定等各方面。因此,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在年报审计前对期末会计报表进行主动调整,使“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不留余额。
2.“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无余额不代表必须全部结转确认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无余额,其主要出发点应该还是基于企业信息质量“谨慎性”的相关要求[2]。如果没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无余额的规定,在实际的业务中会有很多企业以期末存货报废尚未实际处理完毕为由,将待报废存货价值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挂账。其中,一些企业为正常原因导致的未处理完毕,也会存在另外一些企业可能利用该项处理,隐瞒企业已确定发生的存货报废损失,粉饰财务报表。因此,存货报废处置未完成而导致“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长期挂账,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情况,容易造成高估资产及损益的结果,不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谨慎性”的要求。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并没有规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余额必须全部结转确认损益,而是要求应根据企业存货报废的实际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因此,建议企业财务人员期末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调整时,不要简单地直接全部结转确认损益,要对企业存货报废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转处理。
三、年末存货毁损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对存货报废在期末结账前未处理完毕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结合企业存货报废的实际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一方面,基于企业信息质量“谨慎性”的相关要求“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要调整归零;另一方面,可根据企业信息质量“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建议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分不同的情况予以调整。可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形予以不同的调整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存货报废已处置完毕或基本处置完毕
如果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待处理财产损溢”中归集的待报废存货已实际处置完毕或基本处置完毕,可将处置情况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认定,对期末会计报表依据实际处置进行相应的调整。
1.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借方归集处置费用。如借方确认“待处理财产损溢”;贷方确认报废物资处理的运费、人工费等。
2.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贷方归集处置收入。如借方确认残料价值、内外部过失赔偿、保险公司赔款等;贷方确认“待处理财产损溢”。
3.报废存货最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金額,加上借方归集的处置费用,减去贷方归集的处置收入,最终该批存货报废的“待处理财产损溢”余额全部转入损益科目。分析存货报废的原因,确认不同的损益项目:如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报废,将损失确认为营业外支出项目;如属于管理不善或计量收发错误等原因造成存货报废,将损失确认为管理费用项目[3]。通过以上调整后,企业资产负债表期末“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无余额。
以A公司为例,如果在2020年年末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A公司该批待报废资产已在公开市场上挂牌转让完毕,建议公开市场转让情况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认定,对期末会计报表依据实际处置进行相应的调整。
(1)按摘牌金额确认处置收入,借方确认“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贷方确认“待处理财产损溢”。
(2)待报废原材料最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借方3 000万元金额,减去第(1)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方归集的处置收入金额,差额全部转入损益科目。分析存货报废的原因,确认不同的损益项目。通过以上调整后,A企业2020年资产负债表期末“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无余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存货报废尚未处置完毕,但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可基本确定
如果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待处理财产损溢”中归集的待报废存货尚未处置完毕,但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可基本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因存货报损的最终结果已基本确定,可将预计处置情况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认定,对预计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确认资产和负债,对期末会计报表依据预计处置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同上述第(一)类,只是在对预计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确认资产和负债时注意金额的合理估计。通过以上调整后,企业资产负债表期末“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无余额。
以A公司为例,如果在2020年末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A公司该批待报废资产在公开市场上已有人摘牌并签订了相关协议,但实物尚未移交,建议公开市场转让情况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认定,对期末会计报表依据实际处置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的相关会计处理同上述第(一)类,通过以上调整后,A企业2020年资产负债表期末“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无余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存货报废尚未处置完毕,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无法确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归集的待报废存货金额较大
如果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无法确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归集的待报废存货金额较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余额处理对企业会计报表影响较大,全部结转确认损益不够合理,应谨慎处理。一方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虽然存货已申请报废,但是实质上并没有处置完毕,存货的实物状态不满足报废完成的情况;另一方面,根据“重要性”原则,待报废存货涉及金额较大,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对企业报表产生较大影响,可能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
以A公司为例,如果在2020年年末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A公司该批待报废资产尚未通过在公开市场上挂牌签订转让协议,相关处置收入不能确认,“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归集的待报废存货金额高达3 000万元,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对A公司报表产生较大影响,严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
对于此种情况,结合会计信息质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以A公司情况为例,笔者建议分以下四步进行处理:
第一步:在资产负债表日将报废存货最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原路返回调整,待报废存货重新还原到“原材料”等科目核算。
存货最开始报废时,按照存货的毁损金额借方确认了“待处理财产损溢”,贷方核销了“存货”,此时对原存货报废结转“待处理财产损溢”借方的会计处理进行原路返回调整,建议对原确认会计分录全部借贷方红字处理。通过调整处理后,企业资产负债表期末“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无余额。
以A公司为例,在2020年资产负债表日将待报废存货最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借方3 000万元会计处理按原途径冲回,确认借方红字“待处理财产损溢”3 000万元,贷方红字“原材料”3 000万元。该笔处理对期末待报废存货的实物状态予以了调整,重新确认了“原材料”原值3 000万元。
第二步:对第一步返回处理重新确认的存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计提相关存货跌价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日,待报废存货的价值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存在重大的减值迹象,因此不能按原账面成本确认存货的价值。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待报废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按照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对第一步还原回去的待报废存货成本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
上述两步调整处理后,通过确认“存货”和“存货跌价准备”,可以使资产负债表日会计报表真实反映待报废存货的实物状态和价值情况及对当年损益的影响,避免了资产和利润虚增。
以A公司为例,对该批还原的3 000万元“原材料”挂账,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计提相关“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可参考评估报告、市场报价等确认。假设经测算,该批待报废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为1 800万元,则A公司在2020年资产负债表日对该笔待报废原材料应确认1 20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借方确认“资产减值损失”1 200万元,贷方确认“存货跌价准备”1 200万元。
第三步:下一年度年初将待报废资产的“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科目金额全部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下一年度时,因尚未到资产负债表日,不需满足审计师对“待处理财产损溢”期末余额为零的要求,同时为更好地反映待报废存货的处置情况,可将存货报废重新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处理。
以A公司为例,2021年初将该批待报废存货的“原材料”科目挂账3 000万元及“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挂账1 200万元,全部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借方确认“待处理财产损溢”1 8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1 200万元;贷方确认“原材料”3 000万元。
第四步:下一年度根据待报废存货的实际处理进度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处置情况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具体的会计处理参考上述(一)中情形,通过以上四步账务处理,待报废存货最终处置完毕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无余额。
以A公司为例,2021年公开交易市场最终摘牌交易完成时,按摘牌金额确认处置收入,借方确认“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贷方确认“待处理财产损溢”。2021年初待报废存货最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借方1 800万元金额,减去“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方归集的处置收入,余額全部转入损益科目。分析存货报废的原因,确认不同的损益项目。
经过以上调整后,A企业2020年资产负债表期末“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无余额。同时通过确认“存货”和“存货跌价准备”,可以使A企业2020年资产负债表日会计报表真实反映待报废存货的实物状态和价值情况及对当年损益的影响,避免了资产和利润虚增。2021年待报废存货实际处置时按准则规定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集中反映了资产实际处置的情况,2021年待报废存货资产最终处置完毕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无余额。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存货报废尚未处置完毕,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无法确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归集的待报废存货金额较小
如果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处置收入和处置费用无法确定,“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归集的待报废存货金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余额简化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余额简化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一次性全部结转损益;同时,对下账的报废存货进行账销案存管理。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余额一次性全部结转损益时,分析存货报废的原因,确认不同的损益项目。账销案存管理参考企业清产核资的处理,对已简化处理一次性结转损溢下账但尚未实际处理完毕的待报废存货,设置专门的管理台账并进行下账后实物处理专项监督管理。
对下账的待报废存货进行账销案存管理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明确账销案存存货资产的实物和台账登记管理部门
对账销案存管理的小额存货,企业应明确下账后该部分资产的管理部门,明确由相关业务部门或专门的清理小组负责。相关业务部门或专门的清理小组负责的内容包括账销案存存货实物及账务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实物资产的保管、实物资产处置方案的上报审批、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对账销案存存货进行实际处置、登记账销案存台账、专项收集归档账销案存销案资料等。
2.建立规范的账销案存存货资产账务移交手续
账销案存管理之前存货资产账务登记由公司财务负责,账销案存管理之后待报废存货资产的后续处置及备查台账登记由相关业务部门或专门的清理小组负责,因此,应做好相关的账务移交手续。一方面明确账务登记工作正式由财务移交到相关业务部门或专门的清理小组,划分清楚责任;另一方面提醒相关业务部门或专门的清理小组,开始正式接受相关资产,并做好实物资产处置及登记工作。
3.设置完备的账销案存存货资产登记台账
年底尚未处置完毕的小额存货报废实施简化账销案存方式管理,要设置好存货的账销案存登记台账。台账的设置应满足存货资产下账情况、后续处置情况、实际销案情况等信息,对资产的管理进行详细清晰的备查登记。
4.对账销案存存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账销案存存货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应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监督已下账资产的处置情况,避免形成账外资产和“小金库”。企业应建立详细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部门,制定详细的监督方案,督促账销案存存货资产管理相关业务部门或专门的清理小组有计划地开展报废存货处置工作,尽快收回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通过以上相关处理,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日避免了待报废存货潜亏挂账,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謹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下账待报废存货资产实施账销案存管理,又可以避免因资产提前核销而对实物资产处置疏于管理,减少资产流失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