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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圈禁制度述略

2022-07-01张慧军

关键词:宗室清廷道光

张慧军

(中央民族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北京 100081)

崇德年间,皇太极规定以显祖宣皇帝本支为宗室,伯叔兄弟之支为觉罗,分别系黄带、红带以别之,入关后,这些人形成了宗人府管理下的宗室觉罗群体。有清一代,该群体中作奸犯科者比比皆是,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清廷专门设立了圈禁制度来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截至目前,学界已对圈禁制度进行了初步的研究①黄培的《清代的高墙制度》(《纪念王锺翰先生百年诞辰学术文集》,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年)一文对清代高墙的起源、演变、格局、分类及运用等问题做了基本论述。董亭君的《清代圈禁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20年)一文主要从具体案例方面对圈禁制度做了补充。然而,二者在空房的管理、圈禁制度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着墨不多。另外,胡祥雨的《清代法律的常规化:族群和等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一书从法律常规化的角度,探讨了皇族司法特权的变迁过程。诸如此类的研究还有很多,兹不一一列出。,但有关该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则有待继续探索。本文以原始档案和相关史料为基础,拟就这个问题展开论述,敬请方家指正。

一、圈禁制度的演变

天命年间,努尔哈赤规定:“凡有罪恶之人等,不得由我等亲杀之,当囚于木栅高墙内以居。”[1]242顺治九年(1652),清朝设立宗人府,专掌皇室宗族事务。雍正朝之前,清廷对犯罪之皇族的处罚较为宽容。[2]78-79雍正帝继位之后,清代各项律例开始走上正轨,圈禁制度也不例外。雍正十二年(1734),清廷规定:宗室、觉罗“犯徒罪者,于空室拘禁;犯军、流者,于空室锁禁。均照旗人折枷日期,以二日抵一日,俟满日释放”[3]140-141。

乾隆二十八年(1763),皇帝下令“宗人府空房圈禁之宗室、觉罗等犯罪原由”,于每届年终汇奏一次[3]142。乾隆四十七年(1782),宗室伊冲额殴打雇工,致其死亡,被宗人府判“圈禁八十日”。但在乾隆帝看来,该处罚“未免太轻,不足以示惩儆”,遂将伊冲额改判“圈禁一年”,并停止其承袭世职。[3]143此案后,清廷规定:宗室如有“犯边远及极边烟瘴充军者,应折圈禁三年”,“犯近边及附近充军之罪,亦折圈禁两年六个月”,“犯流三千里及二千五百里,应折圈禁二年”,“递减至二千里之罪,亦以圈禁一年六个月”,“至徒罪,自三年递减至一年,计有五等”[3]143-144。乾隆四十八年(1783),清廷又规定宗室“有犯圈禁之罪者,即行革去顶戴”[4]23。圈禁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日后,清廷又于嘉庆十三年(1808)和道光五年(1825)先后两次修改圈禁条例,详见下表1。

表1 不同时期宗室、觉罗犯罪的圈禁办法

通过上表,我们不难发现,犯罪之宗室、觉罗所受的刑罚在不断加重,除圈禁外,他们还要遭受板责之罚。板责需在宗人府堂官的监视下进行,并由效力笔帖式掌板。[5]7道光五年,清廷还对宗室、觉罗的二次犯罪做了严格规定,并将其“纂入则例,永远遵行”,具体为:若有“二次犯徒罪者,即加等照流三千里之例,加责三十板外,仍圈禁二年”,若有“一次犯徒、一次犯流罪者,即加等照极边烟瘴充军之例,加责四十板外,仍折圈三年”[4]26,若有“二次犯流或一次犯徒、一次犯军或三次犯徒者,均拟实发盛京”,若有“二次犯徒、一次犯流或一次犯流、一次犯军者,均拟实发吉林”,若“有二次犯军或三次犯流者,或犯至遣戍之罪者,均拟实发黑龙江”[4]23-24。

道光十年(1830),清廷又规定“凡宗室如系素不安分之人,或曾经圈禁有案,后复滋生事端”,无论其罪名轻重,均“由兵部照例押往盛京,交该将军等严加管束,令其在营居住作为移居宗室”[6]318。至此,圈禁制度基本定型。

二、空房的管理

有清一代,宗室和觉罗主要因政治性犯罪、经济性犯罪及刑事犯罪等原因而被圈禁。但他们被圈禁的地点并不固定,起初仅拘禁于“高墙”,后又可圈禁于罪宗本家、京城各处、地方衙署等地方。其中,最主要的场所便是宗人府的空房(或称“空室”)。据史料记载,“宗人府之高墙,延明之旧称也。至乾隆末年,渐改呼为空房”[7]104。换言之,宗人府的空房实为高墙之变种。[8]一般情况下,需待期满后,犯罪的皇族才可被放出空房。若遇特殊情况,部分宗室、觉罗也可暂时被释放①清制:“凡宗室、觉罗因案圈禁空室,伊父母病故无人治丧”,“蒙准由族出具图片,暂行领回,百日服满,即送交本府补行圈禁”。参见光绪朝《钦定宗人府则例》卷30,故宫博物院编:《故宫珍本丛刊》第279册,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333页。,若遇皇上“恩诏”,刑罚在军、流之下的宗室和觉罗可以被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圈禁②乾隆五十五年(1790),适逢乾隆皇帝八十大庆,圈禁之宗室平住、觉罗舒明阿等人“原犯情节,尚属可原,著加恩俱行放出,仍交族长严加约束”。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359,乾隆五十五年七月戊戌条,《清实录》第26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210页。。

宗人府的空房原设14 间,后增加为21间。[6]327所有空房“共在一院,每间又各有小院,各有院门”③《奏为圈禁觉罗富存自戕身死一案审拟议处疏防官役事》(嘉庆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军机处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2413-016。。空房设司官二人,笔帖式四人,均由堂官从理事官、副理事官、经历等官员中挑选,定期更换。[5]8待期满考核之时,若司官、笔帖式并无过错,二者“均纪录一次”;若发生过宗室从空房潜逃之事,二者“均解交部议处”[6]329。同时,由“镶白旗满洲章京一员、兵二名;镶蓝旗满洲兵六名、汉军兵四名,蒙古兵二名;镶红旗满洲、汉军轮班兵一名;正红旗汉军兵一名”,共计16 人在空室值班,每月逢一、六日换班。[9]367

起初,“圈禁之宗室、觉罗皆停止钱粮,亦无官给饭食,均系由族中办给养赡。措办已属不易,迨措办后,又系自备饭食,其一切食物必须觅人代为购买”[7]324。为方便出入,空室之门于早上开放,至晚上方闭。如此一来,闲人出入甚多,不仅导致空室难于管理,且给部分皇族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嘉庆八年(1803),正红旗满洲闲散觉罗富存,因不服母亲管教,被圈禁于宗人府空房。“上年(嘉庆十六年——引者加)五月间,富存因见另案被母呈送圈禁之秀宽,经伊母呈恳奏明释放。富存因不能释放,常怀忧虑。本年三月间,富存又见释放圈禁期满之人,愈形愁急,常称伊父母俱故,不能放出,又恐该佐领不能常给钱米,难以度日,自行抱怨……用切菜小刀自行抹脖身死”④《奏为圈禁觉罗富存自戕身死一案审拟议处疏防官役事》(嘉庆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军机处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2413-016。。

可能受该事件影响,嘉庆二十年(1815),清廷决定每日给予空房圈禁之人饭食银二钱,并置办厨房负责其饮食。空室之门需贴加封条,每日只在辰、申二刻——皂役送饭之时开启,以杜绝闲人出入。“每月初二、二十六日,令宗室亲族人等入内看视;初三、十七日,令觉罗亲族人等看视”[6]322。但除母亲与妻子外,其余亲族之妇女不准放入。[6]322-324

道光十八年(1838),清廷又补充了四条稽查章程:“一、空室向无关锁实据,应请用当月司印封条,逐日早晚将门封固,责成该班笔帖式及皂役看守;二、圈禁宗室、觉罗亲族人等,入空室看视时,令该族长、佐领出具实无冒入及运送违禁之物图结,方准放入;三、空室铃铛门外,向有旗员、兵丁值宿巡更,应令于早晚二次开门时,在门外弹压;四、署内当月司员,应令常川于空室铃铛门外,不时稽查。”[10]948

光绪十三年(1887),因本旗章京与兵丁只在空房铃铛门外值宿巡更,并无“专管圈禁宗室职责”,空室封门之后,“内外消息不通,故易滋生事端”[11]335。因此,清廷“拟于铃铛门内添设皂役四名,常川住宿”,负责看守。[11]335“遇有重犯,再添派一、二名专管”,“如有在内滋事者”,须“立即禀明该管官,严加惩处”[11]335。若该役有“询隐故纵”“受贿”等情弊,一经查出,从重惩罚。[11]335

三、圈禁存在的问题

尽管清廷制定了严密的制度管理空房,但部分宗室和觉罗并未因此安分守己。乾隆十六年(1751)十月十三日,看守章京绰起查看空房,发现宗室莫昌逃离。大学士傅恒遂移咨步军统领衙门,严加缉拿莫昌,又将当月理事官永芳、该班云骑尉绰起、看守马甲十名,交给各衙门照例议处。最后,清廷议定:照“防范不严,罚俸一年”例,理事官永芳罚俸一年;照“主守不觉失囚一名,杖六十”律,云骑尉绰起杖六十,兵丁富赉、那兰泰等十名照例各鞭六十①《题为会议宗人府衙门本年十月当差左司理事官永芳等疏防圈禁人莫昌越墙脱逃照例处分事》(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3-04931-006。。

嘉庆十二年(1807)十二月,宗室图克坦因用小刀伤人,于宗人府的空室圈禁。嘉庆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图克坦被放出空房。七日后,其又与恩贵等人斗殴,照例应被永远圈禁。嘉庆二十年八月十三日,图克坦令闫三之妻留在空房住宿,“实属胆大无耻”,清廷遂将其发往盛京永远锁禁。道光十年,圈禁中的图克坦竟屡次私出高墙,奸宿妇女。图克坦本为永远圈禁之犯,何以私自外出。经刑部审讯,笔帖式万德等人“任听图克坦私开刑具,出外妄为,显有知情故纵情弊”[11]578-579。最后,图克坦“著改发吉林,交该将军严行锁铐,永远圈禁”[12]633。

同治六年(1867)十月十四日,宗人府司员等人从被圈禁的宗室明伸、明海屋内中抄出鸦片烟具二份。经审讯,此二人平日不仅向他人勒索钱财,且在空房内开设赌局。宗人府将其交盛京将军处监禁。照“防范不严”例,宗人府主事文印罚俸一年,值班七品笔帖式承棨等人降一级留任②《题为遵旨议处宗人府管理空室处主事文印等失察圈禁明伸明海种种不法照例罚俸降留事》(同治七年四月十二日),《内阁吏科题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3-11536-033。。

在以上各案中,面对圈禁中宗室和觉罗的不轨行为,清廷有着一套看似严格的应对措施。然而,它将处罚重点针对空房的管理人员,对宗室、觉罗这一犯罪主体的惩处却缺乏力度,并未有超出律例之外的其他补充举措。因此,无论清廷对空房的管理人员施加多大压力,都无法有效地限制这一群体再次犯罪。光绪十二年(1886),御史贵贤直言道,“宗人府空室向系有名无实”,“从前监禁宗室尚只踰垣宵遁,近更肆无忌惮,白昼游行街市,甚至持枪在内仓左右轰击飞鸟,居人侧目,无敢谁何”,之所以如此,表面上是因为“管理之员既不能严加约束,圈禁之人更觉其毫无顾忌,以致脱逃之案层见叠出”[6]331,根本原因则在于清廷对该群体的优待政策所致。雍正帝曾坦言“凡宗室、觉罗,大罪薄惩,小罪宽免”,“必不得以,乃令圈禁”[13]46,但“圈禁宗室本与寻常人犯不同,空室亦与监狱有异”[6]331。

清廷的优待,决定了宗室和觉罗的特权地位。道光五年,清廷规定“若宗室酿成命案,按律应拟斩监候者,宗人府会同刑部先行革去宗室顶戴,照平人一律问拟斩绞,分别实缓”③《清会典事例》卷725《刑部·名例律·应议者犯罪》,中华书局,1991年,第9册第24页。。有学者指出这表明“宗室、觉罗犯人命案件时,法司复核或定拟判决之情形,与民人犯人命案件者并无不同”④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8页。郑秦认为该规定说明,“宗室的死罪应依法处断,不能随意折枷圈禁,规定的比较严厉”。参见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71页。。若单从审判程序上看,该说法并无不妥;若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则不太符合现实。

道光十一年(1831),宗室德满向姚杰索要欠钱,姚杰支吾不给,二人发生争吵,德满遂用木棒将对方殴伤,以致身死。依斗杀律,德满本应拟绞监候。然经过道光十三年(1833)至道光十九年(1839)间的历次秋审,德满已被缓决七次⑤道光二十年,拟第八次缓决。参见《题为奉天宗室德满殴伤民人姚杰身死一案律拟绞监候仍请缓决请旨事》(道光二十年四月初十日),《内阁题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2-01-005-023450-0029。。道光二十年(1840),闲散宗室佛立于国恤的百日期内剃发,本应拟斩立决,但最后只被发往吉林⑥《为镶蓝旗宗室吉坦国服期内因患瘟疫一时心迷将发剃去援案拟以斩立决事》(光绪元年),《旧整宗人府》,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6-01-002-000472-0053。。咸丰八年(1868),闲散宗室常绍因病吸食鸦片烟,且不知悔改,按例拟绞监候,但常绍系宗室,遂于宗人府空房圈禁⑦《为马云蛟开设烟馆并正蓝旗闲散宗室常绍等吸食鸦片烟一案刑部定拟该宗室绞监候已经奉旨行各该处事》(咸丰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旧整宗人府》,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6-01-002-000266-0094。。光绪十八年(1892),宗室铭榘因“捉人勒赎,任意凌虐”,拟斩监候,且解交于盛京监禁。然其在前往盛京的途中脱逃被抓后,经刑部加等,拟斩立决。但清廷考虑到“宗室非旗民人等可比”,仍改为斩监候①《镶红旗宗室得珍所犯斩立决罪名请改为斩监候单》(光绪二十六年),《旧整宗人府》,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6-01-001-000630-0146。。可以看到,宗室和觉罗虽犯斩、绞之罪,但经朝审或秋审后,其多被缓决、减等,最终被处以不同形式的圈禁。实际上,有清一代,被处以极刑的宗室或觉罗很少。

四、结语

清制:凡宗室、觉罗犯罪,“轻则折罚,重则责惩,而加圈禁”[5]7。然而,尽管清廷对圈禁制度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但部分皇族却没有因此安分守己,屡生事端者比比皆是。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这一群体具有特殊的地位。在“八议”的原则下,只要他们不触犯清朝的统治基础,哪怕犯有斩、绞之罪,均可一缓再缓,直至免死而被监禁。如此一来,形成这样一个局面:当犯有枷号以上之罪,宗室、觉罗会受圈禁之罚;当犯有斩、绞之罪,待一缓再缓后,其仍受圈禁之罚。换言之,圈禁实际上是皇族受到的最主要、最严重的惩罚,最坏的结果无非是发往盛京等地监禁而已,一般不会受极刑之苦。在此背景下,空房虽设,却无法对宗室、觉罗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即便有笔帖式等低品级官员在内监督,但其又怎敢真正管教高高在上的天潢贵胄,众多规定只能流于形式。最终,造成了“圈”而不能“禁”的局面。不可否认的是,圈禁制度从法律程序上打破了刑不上皇家的传统,[14]224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皇族的行为。但是,在国家司法允许的前提下,他们又在最大的限度内享有司法特权②参见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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