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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田非法倾倒污泥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研究

2022-07-01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2年9期
关键词:矿物油土壤环境基线

赵 婕

(安徽国祯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88)

随着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世界各国通过对环境污染防治的实践,逐步形成和完善了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但我国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起步较晚,在2021年1月1日,生态环境部才发布实施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系列标准文件,主要包含总纲、损害调查、土壤和地下水等六项标准,这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以及推进损害赔偿提供了技术支撑和保障。由于新标准实施时间较短,相关案例比较缺乏。所以,为了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丰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案例,本文对某农田非法倾倒污泥事件进行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以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提供参考[1]。

1 事件基本情况

在2020年10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某公司直接将污泥排入A村农田内,严重违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标准》(GB/T 23486-2009)的标准要求。因此,在2021年3月,该公司组织开展非法倾倒污泥的清挖、处置工作,截至2021年4月,倾倒污泥已基本清理完毕[2]。

2 评估范围

2.1 空间范围

本次评估是根据载波相位观测值的实时动态定位技术,对倾倒污泥的范围边界点位进行测量,测定的实际调查范围面积为73813.24 m2。

2.2 时间范围

本次评估时间范围为污泥倾倒事发现场时起至受损生态环境基本恢复至生态环境基线。时间范围起点为2020年9月11日,污泥清挖处置结束日期为2021年4月7日。

3 损害评估

3.1 损害调查

3.1.1 特征污染物的识别

本事件污染源明确,为该公司非法倾倒的污泥。对该污泥进行毒性浸出试验,从检测报告中识别出农田土壤关注的污染物为重金属(砷、镉、总铬、铜、镍、铅、锌、汞)元素。根 据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污泥检测报告,镉和矿物油指标超出《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中A级标准,所以,增加矿物油作为此次评估关注的特征污染物。故,本次评估识别的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砷、镉、总铬、铜、镍、铅、锌、汞)和矿物油[3]。

3.1.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调查采用40 m×40 m(0.16 hm2)网格进行点位布设,如图1所示,共布设土壤调查点位47个。其中,垂向采样按照0~0.5 m(1层)、0.5~1.0 m(2层),分2层采集。同时,考虑到土壤中矿物油迁移转化的不确定性,按照布点数量的10%增加采集1.0~1.5 m深层土壤样品(3层)。地下水监测井共布设4个。

图1 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布点图

3.2 基线水平确认

3.2.1 基线调查

本次评估未收集到评估区域近三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历史数据,故布设对照点位以确定土壤和地下水基线水平状况。共布设土壤基线点位10个,采样深度与评估区调查土壤采样深度一致。经实际调查发现,因上游地下水地势较高,上层滞水未富集,未取得地下水样品。因此,本次评估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作为基线值的参考依据[4]。

3.2.2 基线水平确认

利用SPSS 20.0统计软件对土壤基线数据进行分析。正态检验结果显示:检测指标显著性水平均大于0.05,符合正态分布,因此,采用基线点位数据的90%参考值上限(算术平均数+1.65标准差)作为基线水平,具体情况详见表1。

根据调研,该区域的地下水不作为生活饮用水。因此,地下水基线选择《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水相关指标限值作为基线值的参考,详见表1。

表1 评估区土壤及地下水基线水平

3.3 损害确认

(1)对比评估区域土壤特征污染物浓度与基线水平,除镍未超过基线水平外,其余特征污染物均存在样品超过基线水平。表层(0~0.5 m)土壤点位超标率达到91.49%,其中,矿物油和汞超基线倍数最大,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3.56和8.70;深层(0.5~1.5 m)土壤点位超标率达到69.23%,其中,汞超基线倍数最大,最大超标5.00倍。因此,确认评估区表层(0~0.5 m)和深层(0.5~1.5 m)土壤受到重金属(铜、铬、锌、铅、镉、砷、汞)和矿物油的损害[5]。

(2)对比评估区地下水监测结果与基线水平,重金属(铜、锌、汞、砷、镉、六价铬、铅和镍)均未超过基线水平。因此,评估区地下水未受到损害。

3.4 因果关系分析

在2020年10月,环保督察组发现该公司存在明显的违规施用污泥行为。经2021年4~5月土壤环境损害确认,评估区内的土壤受到了重金属和矿物油的损害。该现象符合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的时间先后顺序原则,即环境暴露发生在前,环境损害发生在后。

3.4.1 同源性分析

采集潜在污染源(该公司消解罐中的污泥样品及现场清挖预留的污泥样品各3件)和受体端土壤样品(评估区农田土壤样品3件),分析污染物的浓度、成分组成等情况,主要采用主成分分析统计方法分析污染物与土壤损害的相关性,判断受体端和潜在污染源的同源性[6]。

根据SPSS 20.0软件计算的成分矩阵和成分图,提取2个主成分并绘制主成分散点图,如图2所示。从图2可以看出,评估区农田土壤与清挖预留的污泥在主成分1较为接近,说明评估区农田土壤与施用的污泥中锌、铜、汞、镉、铅、镉、砷成分存在相关性。

图2 主成分散点图

3.4.2 污染物的迁移路径分析

清挖前污泥与土壤直接接触,受雨水淋溶、生物降解等自然因素的影响,污泥中的重金属和矿物油可能会迁移、转化进入土壤环境介质。根据调查结果,污泥与土壤中均检出重金属和矿物油,上述事实符合污染物由污染源迁移扩散至土壤环境的迁移路径。

3.5 损害实物的量化

(1)在表层(0~0.5 m)土壤样品中,矿物油、铜、铬、锌、铅、镉、砷、汞超标基线率分别为44.7%、29.8%、2.1%、36.2%、14.9%、36.2%、4.3%、74.5%;在深 层(0.5~1.0 m)土壤样品中,镍未超过基线,矿物油、铜、铬、锌、铅、镉、砷、汞超基线率分别为34.0%、12.8%、4.3%、8.5%、27.7%、2.1%、2.1%、31.9%;在深层(1.0~1.5 m)土壤样品中,矿物油、铜、铬、镍、镉均未超过基线,锌、铅、砷和汞四个指标最大超基线0.13、0.10、0.09和0.38倍。考虑到土壤的异质性及四个指标的超标倍数很小,所以,本次评估认为深层(1.0~1.5 m)土壤未受到环境损害。

(2)每个调查点位代表的网格面积为1 600 m2(40 m×40 m网格),根据样品超标情况及样品代表土层厚度确定损害面积和土方量。评估区表层(0~0.5 m)土壤污染物超基线面积约68 800 m2,受到环境损害的土方量约34 400 m3;深层(0.5~1.0 m)土壤污染物超基线面积约51 200 m2,受到环境损害的土方量约25 600 m3,合计土方量约60 000 m3。

3.6 恢复方案筛选

根据土壤调查结果,土壤中重金属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风险筛选值,矿物油指标也未超出农用污泥A级标准,可认为评估区农田土壤无污染风险或风险低、可忽略,不需要实施修复策略将土壤污染物含量降低至基线水平。并且,评估区污泥已清理、处置完毕。因此,土壤环境受损害的情况不需要开展修复[7]。

3.7 损害价值的量化

本次评估,受损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无需恢复,其损害价值包括财产损失费和清挖处置费。

现场污染清理导致评估区99.3亩农作物小麦全部损失,处置单位按照1 300元/亩向承包人进行了赔偿,财产损失费用为1 300×99.3=129 090(元);本次清挖处置费用包含人工、机械及污泥处置费用等合计300 710元。因此,本事件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29 800元[8]。

4 评估结论

(1)评估区土壤受到重金属(砷、镉、总铬、铜、铅、锌、汞)和矿物油损害,地下水未受到损害;

(2)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评估区表层(0~0.5 m)土壤损害面积约68 800 m2,土方量约34 400 m3;深层(0.5~1.0 m)土壤损害面积约51 200 m2,土方量约25 600 m3。合计土方量约60 000 m3。

(4)评估区土壤重金属均未超出农用地风险筛选值,矿物油也未超出农用污泥A级标准,可认为评估区内农田土壤无污染风险或风险低、可忽略,且评估区污泥已清理、处置完毕。因此,土壤环境受损害的情况不需要开展修复。

(5)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包括财产损失费和清挖处置费共计429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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