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价值意蕴与行动路径
2022-07-01许冰杨
许冰杨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重要论述,是中国共产党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以宏阔的历史视角科学总结社会治理改革探索的宝贵经验,为继往开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行动遵循。依照从历史向度走向现实关怀的逻辑理路,于社会治理的演进嬗变中厘清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价值指向和实践图景,是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发展规律、构筑“中国之治”社会基础的题中之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历史嬗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扎根中国大地、适应时代变化、顺应人民期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不断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社会治理产生历史性飞跃和变革,引领中国从大国之治迈向强国之治,为全球治理提供参照样本。
(一)从社会管控转向社会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立足巩固新生政权、重构中国社会的革命性任务,逐步建立了与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全能型社会管理体制。以城市“单位制—街居制”、农村“公社制”为核心,形成了一个高度秩序化、稳定化的总体性社会,国家表现出强大的社会动员力、整合力和控制力。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加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提出“四位一体”的发展总布局,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新局面。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社会管理”的议题,党的十六大将社会管理确定为政府主要职能,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管理的领导体制,创造性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标志着中国社会从社会管控到社会管理的重大飞跃,“大政府、弱社会”的格局开始改变。
(二)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指导下,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动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运行,开启了中国社会治理新时代。党的十八大对社会管理新格局进行了完善,第一次鲜明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及其基本架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使用“社会治理”概念,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强调国家嵌入与社会自治的有机统一,实现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新飞躍,是党治国理政理念升华的重要标志,形成“强政府、大社会”的实质性转变。
(三)从社会治理转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决议的方式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进行了权威确认。从社会治理到社会治理共同体,意味着“国家社会关系的再调整、社会治理领域的再发现、社会治理空间的再拓展”[1],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与拓展,也是中国之治的重大理念和制度创新,表明我国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创新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
纵观我国社会治理从“管控”走向“共治”的结构嬗变,暗含了“国家——社会”关系的张力与权变,取得了制度体系逐步从分散型向整合性转变、社会结构逐步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运行状态逐步从社会稳定向秩序与活力相统一转变、社会景象逐步从贫困向全面小康社会转变等历史性进展和重大成就[2],昭示着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在反思中不断超越、在探索中日趋成熟,一个现代的、开放的社会治理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价值意蕴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充分汲取治国理政的宝贵经验,立足新时代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提出的现代化治理方案。从理论、立场、时代和实践等四重维度洞察其深厚意蕴,彰显了在世界视野中的中国立场、在时代关切中的实践品格、在行动依循中的价值宗旨。
(一)从理论维度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中国化的新境界
社会治理共同体厚植于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的理论土壤。马克思主义以历史唯物论视角,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探索人性自由与社会发展、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内在一致性,建构起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的雏形。概言之,其主要观点包括:一是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的根本主体。马克思基于其国家学说,主张公共事务管理主体为国家、市民社会和人民,并充分肯定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是社会治理的决定力量。二是利益关系协调与平衡是社会治理的关键。马克思从实践论出发,洞见社会关系根源于物质利益,构建社会和谐的关键在于实现利益的和谐,而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和谐的现实可能性。其三,公平正义是社会治理的价值追寻。马克思旗帜鲜明地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不公平和非道义现象,主张社会公平才是真正意义上良好的社会治理,而公平正义是客观经济生产的反映,具有现实性、相对性和阶级性。其四,揭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马克思指明未来的理想社会特征是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地发展,人类只有通过“真正的共同体”即自由人的联合体才能实现自身的解放,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
社会治理共同体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紧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承继中华文明的集体主义文化基因,以“人的解放”为逻辑起点,以实现“自由人联合体”为目的,展现了全体社会成员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新图景。这既体现了党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使命自觉,又明确了中国道路和中国制度的内生性,是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思想中国化的新成果、新境界。
(二)从立场维度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凝练“党性+人民性”价值宗旨的新表达73A99F0A-D36A-4D76-89F7-C3FA5A2BEC8D
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立场上,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根本立场与价值遵循。
坚持“党性”是核心前提。新中国70余年成功实践的重要经验表明,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织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个重要论断表明了国家治理场域中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党性”立场,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一轴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离开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就失去了核心引导力量和坚强政治支撑。
坚持“人民性”是价值旨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社会治理共同体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宗旨,深刻回答了由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成果由谁享有的重大问题。“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是基础和前提,尊重了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人享有”是目的和归宿,体现了党引领人民共创美好生活、共享发展成果的价值旨归。可见,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体现了价值、目标和途径的统一,体现了中国特有的共融型“政黨——国家——社会”关系,成为社会治理领域党性与人民性高度统一的全新表达。
(三)从时代维度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关切中国发展大局的新回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课题是理论创新的驱动力。”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立足时代发展大势和国内外发展大局,开辟“中国之治”从世界视域到社会基层全面勃兴的新境界,昭示了中国共产党对时代重大命题的深切关怀和正面回应。
响应外源性挑战,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新时期,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明显增强。中国共产党以世情为鉴,于变局中勇开新局,以“世界眼光”塑造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普遍性”价值,在沉着有力应对错综复杂国际局势的同时,肩负起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大责任,充分彰显中国智慧和中国担当。
关切内源性风险,夯实中国之治的社会基础。我国已进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期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攻坚期,社会结构转型引发风险共生现象。从整体上审视,社会治理环境具有社会流动加剧化、公共事务复杂化、价值取向异质化和利益矛盾多元化等风险,而社会治理自身则存在治理主体“碎片化”、治理过程“悬浮化”、治理机制“行政化”、治理效果“内卷化”等不足,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尚存在一定差距。党以国情为基,善于危机中育新机,聚焦实现宏伟目标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全面形塑现代化治理格局,在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体现了党的理想追求与智识精神。
(四)从实践维度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推进新时代社会建设的新路径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精准把握社会建设的价值定位,注重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统一、社会秩序与活力并存,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为新时代推动社会建设高质量发展指明了路径。
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有机结合,形成上下联动、互融共进的治理合力。在宏观层面,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多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制机制,奠定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石;在微观层面,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3],从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并重。聚焦民生民利维护公平正义,将获得感与参与感紧密融合,使社会认同与社会治理协同互动,发挥党群合力效应,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筑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基础。
突出传统治理方法和高科技手段综合施策。强调以“政治”强引领,以“德治”强教化、以“自治”强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科技”强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4],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推动新时代社会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行动路径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应在党的领导下凝聚强大合力,因循“观念前提—行动选择—技术革新—结果分配”的行动逻辑,打造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价值共同体”“合作共同体”“智能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实现从共识共建到共赢共享的升华蜕变。
(一)释放基层党建的引领力,构筑共生共存的“价值共同体”
价值共同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石。基层党建蕴含的政治引领、价值引领机制,为形塑相互依存、共生共在的价值共同体提供了坚实支撑。
强化党建的制度引领,重塑社会治理的公共精神。作为公共精神的引领者、宣传者和践行者,基层党组织要依托“纵合横通强党建”的机制体系,将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共同体理念贯穿社会治理全过程。宏观层面上,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理念的有机衔接、价值互嵌,提升全民国家认同和社会共同体意识;微观层面上,注重挖掘地域文化中的民族精神和自治理念,将地域文化认同转化为社会治理多元协同的意识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系统性形塑正向社会价值,为培育社会治理的公共精神提供现实土壤。
强化党建的政治引领,铸牢社会公众的思想根基。打通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价值目标宣传教育“最后一公里”,促进民众将个人梦与国家梦紧密相连;聚焦社会期盼凝练公共目标,统揽各方力量解决公共问题,增进民生福祉,凸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在引领与服务的双重作用下,既强调人人“有责、尽责”的责任共担意识,又增进人人“享有”的获得感,夯实个体与共同体相互依存、共生共在的价值坐标。73A99F0A-D36A-4D76-89F7-C3FA5A2BEC8D
(二)发挥民主协商的制度力,构筑共建共治的“合作共同体”
民主协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关键路径,为党委、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公众之间平等对话、理性商讨、审议决策提供制度化平台,调动各主体有序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协同、共建共治的“合作共同体”,实现“1+1+1>3”的治理效能。
开展协商议事活动,增进合作意愿。多元主体的有效表达是实现民主协商的基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形成“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一方面要问需于民,找到民众需求的最大公约数;另一方面要问计于民,广纳民言、广集民智,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搭建民主协商平台,凝聚合作共识。打造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议事平台,营造生动活泼的民主协商氛围,促进各治理主体充分对话与沟通,增进理解和信任,找到利益平衡点,并达成一致性行动共识。
构建规范运行机制,促进合作行动。可借鉴江苏省南通市的协商机制,施行“搭建平台、确定议题、明确主体、商前调研、开展协商、报送成果、转化落实、评估质效”八个关键环节,形成完整的协商闭环。协商后,形成简明扼要、简便易行的协商建议清单、责任落实清单、结果反馈清单,推动共商成果真正落地。
(三)提升科技创新的支撑力,构筑共通共融的“智能共同体”
伴随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时代的全面到来,科技创新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核心要素,给社会治理的内涵、结构和机制带来创造性变革,为建构一个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智能化共同体提供了技术支撑。
突破时空限制,开创整体智治格局。科技创新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贯彻“全周期管理”理念,推动社会治理时间、空间和层级再造。纵向上,建立跨层协同的信息化指挥系统,实现从中央到地方一体化的数据共享,规避层级过多、贯通不畅的问题,提高快速反应、精准落地能力;横向上,可借鉴河南开封市“一中心四平台”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经验,推动各主体、各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由此形成系统对接、数据共享、协同高效的整体智治体系。
推动要素聚合,提升社会治理质效。运用“大数据+网格化”治理优势,通过深度挖掘和多维分析,准确、快速预测社会需求、预判社会发展、预警社会风险,驱动社会治理由“经验决策”向“智能决策”转变,实现“人、事、物、地、组织”等全要素融合,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精细化、高效化。值得注意的是,要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确保合法规范使用。
(四)增强民生需求的回应力,构筑共赢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社会治理共同体本质上是“利益共同体”[5],蕴含着人民主体地位与价值权利的统一。只有坚持“人人享有”的价值取向,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才能形成兼容并包、共贏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坚持民生导向,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完善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机制,抓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补齐短板,打通民生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堵点、痛点与盲点,增进民生福祉。在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协调发展中,增强治理主体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维护利益平衡,建立利益补偿机制。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权、责、利的平衡关系,但在具体实践中会产生特殊获益群体和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应建立制度化、法治化的利益补偿机制,减少矛盾和对抗性,保障共建共治的可持续性。
弥合利益冲突,实现包容性发展。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价值准则。多元主体通过思想建设和制度安排,走出狭隘利益的窠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人共享的包容性发展。各主体在兼容互动中促进利益聚合与合作,推动利益共同体走向共同体治理。
参考文献:
[1]李达,张瑞才. 社会治理共同体:一个文献述评[J].湖北社会科学,2021(3).
[2]魏礼群. 坚定不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新中国70年社会治理现代化历程、进展与启示[J].社会治理,2019(9).
[3]习近平.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20-8-25.
[4]李友梅,相凤. 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思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0(3).
[5]高晓波. 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理论与构建[J].甘肃社会科学,2021(2).
作 者: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党校副教授
责任编辑:钟学丽73A99F0A-D36A-4D76-89F7-C3FA5A2BEC8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