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范式的实践应用
2022-06-28钱昌夫赵少岸
● 钱昌夫 赵少岸 /文
近年来,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研发了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和智慧检察监督系统等软件,不仅为绍兴市检察机关筛查出大量本地的监督线索,使业务部门监督案件数量爆发式增长,还为浙江省其它地市以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提供约3万余条案件线索,成果喜人。本文立足绍兴市数字检察实践,对开展的数字检察工作范式进行总结,希望对数字检察工作有所借鉴。
一、数字检察范式概述
(一)数字检察范式
数字检察范式,是根据工作场景、工作目的、开展方法、产生效果的不同而确立的数字检察工作方法固定模式。将数字检察工作方法归纳为各种范式,可以在今后遇到相似情况时,采用最优范式,迅速办理案件。
(二)数字检察中“数字”的含义
数字检察是运用数字手段进行的检察工作。数字可以有不同的含义。
1.数字是对事件进行记录的电子痕迹。所有的存储在各种设备中的数据,都是对现实生活的记录。存储在政府中的各类数据、通讯公司的通讯记录、金融机构中的账户记录、网络购物的消费和投寄记录、乘坐交通工具的记录、街面公共场所录像记录等等,无一不是对人的活动的记录,但这些记录往往呈碎片化状态,反映生活行为一角,其意义需要进行深度挖掘。
2.数字是证据。电子痕迹反映客观事实,只要它未经事后改动,就具有证据的价值。
3.数字是提供知识的手段。政府机关的业务记录、司法机关的业务记录等数字资源,是反映社会生活公共事务的全量大数据。这些全量大数据中既记录社会生活中各个主体的行为,也记录政府执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从中可以挖掘出法律实际运行状况的信息。
4.数字是管理的方法。数字可以使人的感知延伸,因此它也是一种管理、治理的方法,尤其是对于管治触角尚未延伸到位的领域、容易失范的领域,运用数字这一透明手段,将该领域的活动变成可察觉、可追查的状态,可有效地遏制违法犯罪。因此,数字也是非常有效的管理方法。
数字检察的核心是对数字的运用。如果不运用数字,对数字仅仅作第一种理解,数字无非就是一种电子痕迹,平平无奇。真正的力量来源于对数字的运用,这时数字就变成了有效的办案工具、敏锐的感知手段、可靠的管理方法,因此运用是核心。而运用的前提是理解,必须从实战实用的角度去理解数字,可以说数字检察范式建立在对数字的理解之上,不同的理解和运用产生了不同的数字检察范式,有多少类对数字的理解就会产生多少种数字检察范式。
二、数字检察范式的分类及实践应用
实践中,数字检察运用范式的思维去归纳,可以分为数字增益、数字检验、数字预防三类。
(一)数字增益范式
数字增益范式是指在已有监督线索或已查办相关案件的情况下,运用数字资源,将线索由匮乏发展到丰富,将个案发展成类案,其间数字起到增益放大的作用。具体而言,在实践中的做法有以下两类。
1.关联串并法。关联串并是指对于一个线索,抽取其人、事、物的要素,进行不断地关联寻找相关的信息。这其实就是传统的办理窝串案的方法,不满足于办理个案,而是要查一串、办一窝,于是就在初查时不停地关联相关的信息,以发现更多的嫌疑对象,并预估整体案件的规模。此类案件颇多,关键在于一要有数据,二要工作认真负责,不停地追查关联。
2.特征筛查法。违法犯罪都有特征,特征筛查法是指办理了个案后,对违法犯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建模,然后调取相关数据并从中筛查具有同样特征的数据,筛查的结果在内容上有违法犯罪的特征,在数量上往往是一大批,于是就从“办一案”变成“牵一串”,有条件去监督办理类案并更进一步达到“治一片”的效果。这是当前最主流的数字检察方法,典型的案件有柳某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1]参见柳某某等人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刑事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刑终152号。。2018年,绍兴市检察机关从之前办理的套路贷个案中,总结出其特点是高频次放贷、空白借条、虚增借款金额、胁迫签订欠条、暴力软暴力催讨等等。将这些特征建模后,调取了18万份裁判文书,按上述特征进行筛查,结果柳某进入了调查视野。柳某在1年内民间借贷诉讼案件高达136件,符合高频次放贷特征。经向法院调卷发现确有出借人姓名空白、借款支付为银行转账后部分现金返还(即实际交付金额少于流水,由于流水和借条金额相符,即借条中的借款金额是虚增的),且符合虚增借款金额特征。向公安机关调取信息,发现曾有多人报警反映柳某等人实施非法讨债,符合使用暴力软暴力的特征。经查询银行流水,又发现与柳某密切相关的王某等人,有团伙的特征。至此,确定柳某等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的嫌疑。于是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引导侦查,将柳某等5人抓获归案,查证结果和之前判断一致。柳某虚假诉讼系列案充分说明,数字就是个案转化成类案的倍增器。
此类案件办理的要点有三:一是要找准案件的特征。二是要善于分析嫌疑对象会在哪些地方留下数据痕迹并充分利用。在柳某等人案中,裁判文书是首要的数据,但实际办案中并没有局限于该数据,而是寻找了更多的数字资源。对裁判文书进行筛查是圈范围、找重点,是发现嫌疑对象;调卷宗、查警情、拉流水是增加确信,是确定嫌疑事实,两方面均十分重要。三是要注重犯罪特征和数据特征的转换问题。因为数字资源并不是直接为查案件而设计的,需要把特征转换成数据能包含、能表现的形式,这样的筛查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如套路贷案件中被告往往会出现“不认识原告”的辩解,这正是套路贷犯罪特征之一“使用空白借条”在数据中的转换形式,套路贷犯罪嫌疑团伙在出借时由甲出面完成借贷手续,并收取被害人的还款利息,但事后在空白借条的出借人处写上乙的姓名并以乙的名义起诉要求还款付息,就使被害人付给甲的还款和利息在形式上归于“无效”。破解其中的奥秘之后,“不认识原告”就是套路贷的标记特征,以此进行筛查,既具有揭露假象的穿透力,又具有无所不至的搜索力,成为强大的发现线索方法。
(二)数字检验范式
数字检验范式是指仅仅拥有数字资源,但没有任何线索,用一定的方法对数字进行分析,以检验某一领域法律实施情况,是否有违法犯罪的嫌疑线索。相当于是对某一领域进行法律运行健康程度的“数字体检”。数字检验范式现有三种做法。
1.数字核验。这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某些事项作出了规定,而这些规定在具体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可以用数据来核验。这里举两例:(1)带薪服刑分析案。如何查证是否存在带薪服刑现象?具体方法非常简单,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出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数据,筛选出原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的数据,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缴纳数据(缴纳公积金也就意味着在发放工资,当然能从财政局获得工资数据则更佳),然后将两个数据集碰撞计算,就可以找出原公职人员服刑期间是否在缴纳公积金,间接确定是否带薪服刑。(2)低保待遇核对案。浙江省规定,拥有生活用机动车的,不符合低保对象的条件。因此可以用低保人员的数据和机动车登记的数据进行碰撞,检验是否有人开着豪车领低保。这种数字核验的关键是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发设计核验方法,否则于法无据,数字检验最后会变成无用功。
2.频次筛查。对某一领域的数据进行频次统计,然后将频次由高到低排列,重点审查高频次数据有无违法犯罪的嫌疑。之所以这样做,一是频次高的违法犯罪的风险概率高,因为作案往往是多次实施,在数据上会表现为频次较高;二是频次高的部分是数据的主流,如果频次高的部分成案,不仅办案数量可观,而且也抓住了该领域违法犯罪问题的主流。如陈某等10人犯保险诈骗、诈骗案[2]参见陈某等人保险诈骗、诈骗案刑事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03刑初384号。。2019年有3家主要的保险公司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近年的风险理赔案件,希望检察机关整理线索后交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检察机关将保险公司的数据汇总后,发现相关人员众多,不确定哪些人员比较具有可查性。随后,又采用了调取通讯记录的方法,统计向保险公司、公安机关报案次数,对报案频次作降序排列。结果陈某报案频次最高,最具有可查性。于是以陈某为重点向各保险公司调取保险理赔记录,发现其理赔记录达60余起,连续不断的事故,违背了生活的常理,只有诈骗才能解释,且事故车辆众多,牵涉的驾驶员众多,团伙作案的嫌疑较大。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查获了以陈某为首的10人从事车辆保险诈骗的团伙。频次筛查法的要点是在高频次的数据中,找到异常现象、可疑现象,以确定嫌疑。因为有些正常的情况,也会形成高频次的数据,如一家企业破产,也会形成高频次应诉的情况,其中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就需要判断诉讼中有否可疑现象、异常现象,也就是说频次高是违法犯罪的其中一个特征,但并不是充分的特征。
3.比例分析。这是对某一领域的数据,作比例分析,如果数据的比例分布异常,则将其列为研究的对象,深入分析导致比例异常的原因,由于违法犯罪往往会导致数据比例扭曲,找出比例异常的原因,也就捕捉到了违法犯罪的信息。根据统计学的规律,正常情况下,数据都是正态分布或者平均分布,数据之间的比例差别变化比较平缓,而违法犯罪往往扰动了正常的数据分布,使数据变得扭曲、畸形。因此,数据比例上的异常就是存在违法犯罪的标记。试举周某某等人敲诈勒索、诈骗一案加以说明。绍兴市柯桥区的中国轻纺城市场是全球最大轻纺市场,因为印花布花型的侵权问题时常发生诉讼。检察机关对近年来柯桥区法院受理的2900余件花型著作权纠纷案进行统计,结果发现共有334名律师代理过此类案件,但是办案数量分布非常不均匀,对代理原告一方的律师办案数量进行统计,人均办案4.37件,占总数的比例为0.15%。但是同一律所两名律师办案数量分别为745件、648件,分别占总数的25.55%和22.22%,数量和比例远远高于平均值,形成了异常。分析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律师,数据应该是分散的,不可能集中委托到同一律所的两名律师上,现在数据发生了异常的集中,说明不是正常情况,其中必然有人为控制的因素,人为控制诉讼案件这种异常现象暗示了浓郁的违法犯罪特征。重点分析这两名律师代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浮出了水面,虽然案件的“原告”多变,但取证人员则常常是该版权代理公司的员工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再分析“原告”,多为外地人员,没有在绍的活动轨迹。综合这些信息,分析认为是该版权代理公司控制了一大批“原告”主张花型著作权被侵权,并集中委托律师进行代理,高概率存在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周某某、陈某某等人虚构著作权起诉当事人,以法院判决、调解、私下威胁等方式敲诈、骗取非法赔偿金,总计达2000余万元。这一案例表明,比例异常是非常可靠的违法犯罪指标,可循迹发现违法犯罪的信息。
(三)数字预防范式
数字预防范式是指应用数字手段监督某一个领域,或者针对发案的规律卡住发案的环节,切断违法犯罪发生的进程,从而起到预防的作用。具体做法有两种。
1.数字监督。即将某一领域的相关活动情况纳入数字记录的范畴,相关记录向检察机关公开。这一方法将某一领域变得透明可追查,就使违法犯罪受处罚成为必然,从而基本上遏制违法犯罪的发生。当公共区域布设满摄像头,街面犯罪就基本消失。数字监督与之是同样的机理,其治理的价值十分巨大。然而当前的问题是检察机关调取数据比较困难,导致数字监督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2.数字卡位。这是对违法犯罪发案的必经环节设置数字监督措施,卡住要害切断违法犯罪发生链条使之无法进行。比如有的诈骗犯罪利用未成年人的身份办理银行卡,将之作为作案工具。检察机关与人民银行协作,将频繁有一定数额以上资金进出的未成年人银行账号进行查控,打断诈骗犯罪的进程。又如未成年人易在宾馆等住宿场所遭受性侵犯罪,于是制订规则要求这些场所执行强制报告制度,管住住宿场所,防止未成年人被性侵。
数字预防范式是极具治理效果的数字检察方法,其基于对违法犯罪发案原因、发案规律的深刻认识。其实现的方法实际上是改进法律或者改进法律实施的规则,并将数字作为一种有效的管治工具。为了实现数字预防,检察机关要进行大量的协调工作,以取得党委支持、各方的认可和助力。这既是一项法律工作,也是一项政治工作,且政治工作的属性更重,同时对社会治理的效益也更大、更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