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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治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基于浙江地区展开的分析

2022-06-28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服务

谢 军

涉外法治服务行业伴随涉外法治理念这一时代背景的应运而生,是对当前国内国际局势发展若干重要时代命题的回应。(1)谢宇:《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念——时代背景、实践需求与具体路径》,《云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特别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以及企业“走出去”的浪潮迭起,涉外法治服务发展迎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由于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日趋抬头,叠加全球疫情的持续不确定性,为涉外法治服务建设提出了新挑战。如何应对涉外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战略高度指出“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在省域层面,亟待解决的就是落实涉外法治服务建设,以满足紧迫的现实需要。为此,本文以浙江地区为分析样本,基于省域视角对构建涉外法治服务体系展开探讨。

一、现状扫描:浙江省涉外法治服务问题剖析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涉外法治服务的市场需求水涨船高。特别是在全面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涉外法治服务建设的挑战与机遇并存。在克服挑战的同时,如何把握住发展机遇,就要在扫描现状的基础上,挖出行业所存在的问题症结。

(一)涉外法治服务业务供需杠杆失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3)郝宪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引领》,《东岳论丛》2021年第1期。外向型经济的稳健发展,更是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的涉外法治服务。历经40多年改革开放,浙江对外开放已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格局。在全面改革开放大背景下,浙江改革开放正朝着全方位、高水平、多维度的纵深格局迈进。这就需要涉外法治建设与当下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作用突出,地位显赫”(4)蔡拓:《中国如何参与全球治理》,《国际观察》2014年第1期。的实际相匹配。然而,浙江涉外法治服务供需失衡,很难适应全省新一轮对外开放发展需求。从表1来看,相较于全省2万多名律师,入选涉外律师人才库的律师才160名,平均每万人4名律师配比。(5)入选浙江涉外律师人才库的数据来自浙江政务服务http://sft.zj.gov.cn/art/2020/11/3/art_1229247892_4047655.html,2021年6月27日访问。加之,省域涉外法治服务体系缺位,影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走出去”步伐,以及其在海外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布局。

表1 浙江省2020年入选省级涉外法治人才库表

(二)涉外法治服务运行平台并未聚合

在全面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涉外法治服务由从“内强外弱”向“内外并轨”转变。2016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发展涉外法治服务业的意见》,是目前我国涉外法治服务的统领性文件。2017年1月9日,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剖析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落实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与组织措施作了全面部署。为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司法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政府外事侨务办、省政府法制办共同出台了《关于发展涉外法治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省域涉外法治服务体系进行了框架设计。紧接着,全省各地积极开展涉外法治服务建设。例如,组织专家学者开展专题授课,采用互动交流与实地走访等形式,为企业和群众开展涉外法治服务精准帮扶工作;搭建全省海洋经济律师人才库、“浙江海洋经济法律服务网”,精准对接企业涉海、涉外法治服务需求;组建省域涉外法治服务联盟,凝聚全省专业研究力量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为涉外法治服务探索创新服务机制。然而,虽说上至省直部门下至市、县都积极探索,但相较于《实施意见》设定的目标,(6)到2020年,完善的涉外法治服务业的制度和机制基本形成,培育出一批有应规模、具备较高服务水平、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治服务机构;涉外法治服务内容得到拓展,服务质量得到提升,服务队伍得以建立,将更好地服务浙江对外开放新格局,服务高水平推进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全省行业发展现状还差强人意。相关理论研究的前瞻性、战略性不足,并未将实践经验转化为可供复制、推广的指导理论。

(三)涉外法治服务职业共同体有待整合

一直以来,浙江都高度重视涉外法治服务人才培养,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较早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省份,如“三名”律师培育工程为全省培养了大量专业人才。然而,只凭借法学院或法学专业,来推动涉外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欠缺统一的人才培养平台,(7)方桂荣:《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转型的困境与前景》,《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也难以培养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更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伴随着企业和人民群众“走出去”步伐加快,全省对涉外法治服务人才的需求更为旺盛。即便以政策形式为行业发展制定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培养措施,但受制于传统培养模式窠臼,及各部门较差的协同粘性,也影响了涉外法治服务培育资源整合效果。各职能部门基于各自不同的职责进行人才培养、平台建设与业务指导,致使相关落实过程形成多极侧重张力,影响的不只是涉外法治服务机制的有序运行,也制约了整个职业共同体建设。首先,人才培养精准化与培养目标多层次兼容定位缺位,及国际化、实战培训内容缺乏,致使高等院校、专业科研机构难以做大人才培养底盘,实现规模输出效果。其次,专业人才培养协同动力缺失。统领部门缺位,致使有关部门之间存在“职业壁垒、协同粘性弱化、信息共享不够”等问题被放大,人才培养供需信息不对称、人才供给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实践经验难以反哺到供给侧。其三,实践经验未能通过理论研究推而广之。在实践中,一些市县积极探索专业人才的平台建设、服务模式与培养机制,如乐清涉外涉侨法律服务工作站,但并未形成指导实践的反哺理论。长此以往,“小灶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势必出现两个极端——“强者更强,缺者仍缺”。

(四)涉外法治服务配套措施未能跟上

涉外法治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应的配套措施,如激励政策、保障资金与税收优惠等。而职业政策法规模糊化、系统化建设指引缺位、从业人员职业范围不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缺乏,及从业人员税费申报政策空白等问题,制约了涉外法治服务业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保障经费的捉襟见肘,让涉外法治服务人才培养处处受限。目前,有关涉外法治服务的保障经费主要来自财政拨款。相较于巨大的市场需要,财政拨款实乃杯水车薪。尽管《实施意见》为行业发展设定了目标和任务,但对于这些事关行业发展的配套措施并未提及。此外,站在数字经济的风口,涉外法治服务也要融入数字经济当中。浙江在数字经济方面走在全国乃至世界前列。由数字科技所形成的一系列新产业模式、新型应用场景,吸引了众多国际数字企业到浙江省内落户。这就衍生了财税、金融、能源、环保、知识产权和贸易规则等一系列问题。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积极探索涉外法治服务遭遇的新现象、新挑战、新矛盾,是完成地方涉外法治服务体系拼图必不可少的一环。也应看到的是,数字科技为传统涉外法律应用规则带来了挑战,要解决数字经济中的涉外法律纠纷,(8)谢军:《互联网法院需技术与法律双轮驱动》,《法制日报》2017年8月22日。既要在传统法律规则下“戴着脚镣跳舞”,也要对相应规则探索创新。例如,延伸涉外法治服务,增设“一带一路”多语法律服务、跨境法律业务。实际上,数字经济在数字科技基础上发展而来,对于由其衍生的涉外法治服务,既要通过立法将数字精神纳入其中,又要改革大批制约数字科技发展的传统法律规则,构建全新的涉外法治服务模式,为数字经济夯实涉外法治服务基础。

二、成因检视:省域涉外法治服务问题生成机理

扫描浙江涉外法治服务现状,不难发现问题的生成机理。例如,传统方法论所存在的固有局限,为实践经验转化为铺陈理论人为设置了障碍;由实践经验转化为反哺理论,因反哺路径阻塞难以为体系完善输送养分,影响了理论积淀的深度与广度;涉外法治服务场景交互缺位,致使国内经验难以在国外市场推广应用。

(一)全省涉外法治服务框架体系缺位

涉外法治服务运作机理实践,既要统领部门在组织、协调方面全面落实,也要执行部门细化协同职责。在纵向上,《实施意见》既为浙江发展省域涉外法治服务设定基本原则,如“立足实际、服务大局、创新发展、协调推进”,也为行业发展圈定了基本目标,如健全完善涉外法治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外法治服务队伍建设。在“上承下继”框架内,浙江搭建了省域涉外法治服务体系。同时,统领机制、覆盖网络也由省直部门向市、县方向延伸。在此基础上,全省从省直单位到市、县对应部门不断充实与细化相关建设,如将其纳入年度发展规划,(9)2017年6月,浙江省司法厅于出台了《浙江省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行动计划》。细化有关部门在平台搭建、质量改善、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扶持专业涉外法治服务机构、培养专业涉外法治服务人才,探索体系化、常态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涉外法治服务模式,延伸涉外法治服务平台触角。然而《实施意见》效力阶位不高,单凭这样的一纸意见推动省域涉外法治服务建设,搭建组织框架、实现服务机制运行,仍难以支撑整个行业驶向美好远方。

涉外法治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地方和有关部门的横向协同。涉外法治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不是单个部门的“独角戏”,而是地方和省直部门的“合奏曲”。可以说,涉外法治服务行业发展离不开产、学、研、服“四轮驱动”。以人才培养为例,搭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需要人力社保部门“政策优抚”、司法行政部门“慧眼伯乐”、商务主管部门“经验反哺”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专并轨”。然而,相关部门在协同推动上,却粘性不够。涉及专业人才培养,人力社保部门关注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政策保障,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重心是对涉外企业提供服务帮扶。在这种泾渭分明的格局中,相关实践形成的建设经验、服务需要及其服务内容变化,难以反哺到后续培养机制及人才选培上。长此以往,有关部门不仅难以发挥各自所长,也会掣肘整个行业发展。

(二)经验转化理论反哺实践路径受阻

通过发挥“涉外法治在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的“桥梁纽带、互动融通的作用”,(10)黄进:《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光明日报》2020年12月9日,第11版。浙江既能学习借鉴域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又能把自身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传播给域外。(11)吴卡:《中国法院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路径与可持续策略》,《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2期。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探索经验转化理论的实践路径。从温州乐清成立涉外涉侨法律服务工作站,到宁波鄞州的涉外法治服务团、绍兴越城的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到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的法律服务月、涉外经贸法律服务月活动,再到由省人大法工委、高院、司法厅、商务厅联合发起成立省级涉外法治服务联盟,省域涉外法治服务经验转化理论机制初步形成。在总结上述活动基础上,省律协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团廓清了职责权限,如总结、收集、编写律师服务“一带一路”经典案例,在有关领域内展开理论与实践探讨;协同其他部门有效展开涉外法治服务,拓展相关国家服务业务协作和交流;组织、参与领域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论证,为地方立法、司法,及“走出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而如何将实践经验转化为反哺理论,离不开常态化服务平台、制度化转化程序。

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与经验转化理论路径同样受到关注的,就是经验反哺实践路径畅通与否。面对经济新常态化、对外开放新格局,省内高等院校、律所、研究智库发挥前瞻性、战略性研究至关重要。在领域内,上述机构深入开展立法研究、普法宣传、交流研讨,能够为国家涉外立法、涉外司法、贸易救济积累实践经验。例如,在外向型企业中间深入调研,把脉行业涉外法治服务需求变化,东道国法治环境、外省市优秀经验乃至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丰富省域涉外法治服务的内涵外延,进一步提升涉外法治服务理论研究的能力与水平,推动涉外法治服务理论研究“脱虚向实”。而在实践中,经验转化反哺理论的生成路径却少之又少,这挤压了经验转化理论的生成空间,致使浙江保护涉外投资企业权益的应对能力偏低。

(三)涉外法治服务场景交互难以开展

涉外法治服务国内、国外场景交互,既影响着企业海外投资权益保障,也事关我国涉外法治服务国际市场的话语权。特别是在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的新时代,浙江更要在发展经济内循环和外循环两个层面上谋新篇。而加强国内法治建设与完善涉外法治,推动国内外法治服务场景交互渠道畅通,就成了保障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当前,浙江以自贸区为抓手,积极创新服务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长期规划中,可以将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先试先行’的示范区。(12)杨立民:《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准入机制的争议、现状与比较》,《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相较于省(国)内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企业海外权益保障却任重道远。这就要求畅通国内外法治服务场景交互路径,既要感染外国市场主体,让其认可并接受我们国内的法治服务场景,也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不断优化国内法治环境,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激活市场活力,提高企业运营预期。

不过,国内营商环境与企业海外场景之间存在隔阻。为此,浙江尝试了“抱团取暖”模式,上至省直机构下至各市、县对应部门,纷纷牵头组建涉外法治服务团体,为全省企业海外投资“排雷除爆”。例如,针对贸易保护主义,浙江构建省级层面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对贸易摩擦、贸易限制和入境限制等问题及时发现、快速预警、尽早防范、妥善化解;针对由疫情造成的违约风险、交货延期、客户沟通和海关限制等难题,浙江启动应对疫情援助企业网上法律服务专项行动——“浙里有援”,积极组织律师介入,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指导和法律服务。在维护企业海外正当权益上,浙江取得的成绩显而易见。不过,形成制度化的海外企业权益保障体系,做好国内后盾支持只是文章的“上半篇”,更多的还要做好国外守护的“下半篇”。这不仅要通过浙江省乃至国家驻外机构凝聚各方力量,提供涉外法治服务,如东道国的投资政策、市场准入门槛、法律风险防范等,更是要针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不同的情况,展开为企业提供常态化、专业化、本土化的法律服务,以经典案例方式推动涉外法治服务国内国外服务场景交互。而这些,都是浙江在涉外法治服务建设中所缺少的。

三、完善路径:省域涉外法治服务运行机制构建

完善涉外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涉外法治工作制度是题中之义。省域涉外法治服务体系构建路径有两种:一种是经验反哺型。一直以来,浙江省各地市不断探索创新涉外法治服务。从实践经验提炼指导理论,既能指导相关工作,也能反哺制度建设。而这种基于经验反哺逻辑的涉外法治服务体系,优点在于集先进经验与本土精华于一体,缺点在于理论沉淀不足。另一种是理论铺陈型。这种依靠理论铺陈起来的框架体系,优点在于厚植于理论,缺点在于易出现水土不服现象。为此,需要在经验反哺与理论铺陈“并轨而行”的基础上展开,以开放为核心理念,拓展市场开放范围。(13)黄进、鲁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法治意涵》,《政法论坛》2021年第3期。

(一)完善涉外法治服务框架体系设计

科学合理的涉外法治服务框架体系,既要在纵向上廓清权属关系,也要在横向上提升部门间的协同粘性,见表2。

表2 涉外法治服务框架体系设计

1.理顺涉外法治服务体系中的权责边界

纵向上的权属关系模糊,不仅会致使有关部门难以把脉涉外企业精准服务需求,也影响了涉外法治服务质量。廓清纵向上的权属关系,是构建涉外法治服务体系的逻辑起点。在这里,就要围绕浙江省出台的《实施意见》,对省域涉外服务法律体系进行顶层设计。首先,要明确涉外法治服务的基本原则,厘定涉外法治服务部门的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建设覆盖全省的涉外法治服务网络。这样,涉外法治服务才能“触点成网”,形成科学合理的框架体系,让涉外法治服务之光“普照”到全省所有外向型企业。其次,至于《实施意见》提及的具体举措,也要有关部门在构建涉外法治服务体系中加以细化落实。详言之,商务主管部门需要承担涉外服务平台搭建的任务,这是由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属性所决定的。而涉外法治服务机构、专业涉外法治服务人才培育与扶持,相关职责应由司法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等承担。由于人力社保部门负有人才政策制定、社会保障等职责,就应承担人才培育与扶持的任务,通过政策杠杆引导人才分流至涉外法治服务领域;司法行政部门负有管理律师、律师事务所等职责,则可由其负责涉外专业人才选拔、培训与管理。而且,在涉外法治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高等院校、专业科研机构也不应缺席。至于涉外法治服务在合作交流及提升国家涉外法治服务品牌影响力的方面,外事部门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2.推动部门协作机制化、常态化

相较于纵向的权属分明,横向的协同推进也至关重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涉外法治服务,不是单纯的供需模式,而是“供需+反哺”模式。首先,提供高质量的涉外法治服务,离不开司法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推进,以及律师协会与其他商会间的协同合作。司法行政部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涉外法治服务,而商务主管部门将个性化需求、供给经验、模式探索,反馈到司法行政部门,再由司法行政部门视实际情况提供精准化服务,或者传导给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等环节,进而优化整个服务体系,输出更为精准、高效、优质的涉外法治服务。其次,部门间协同作业,也离不开信息共享的支撑。在职能部门间推动信息共享,能避免由于信息闭塞而导致的不同部门“各行其是”的尴尬局面。至于构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可以利用数字科技构支撑平台。以广西工作联系会议制度为例,它是由负责对外开放工作的系统及有关涉外部门统筹协调,并构建链接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该平台能及时反馈具体情况和信息,以便有关部门和企业科学合理决策。而涉及涉外法治服务需求,由商务主管部门、贸促会反馈至司法行政部门;涉及涉外法治服务队伍发展和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则由司法行政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贸促会反馈。此外,如果条件允许,地方也可以开展跨国沟通交流。例如,2016年6月召开的“丝路国际论坛暨中波地方经贸合作论坛”。(14)该论坛重要议题就包括加强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促进设施有效利用;强化运输协调机制,实现国际运输便利化等。参见天津市司法局课题组:《“一带一路”背景下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探索与思考》,《中国司法》2017年第9期。

(二)搭建涉外法治服务体系运行平台

涉外法治服务运行平台是整个涉外法治服务体系的核心所在,也是建立健全涉外法治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的应有内容。搭建涉外法治服务运行平台,需要从理论研究、平台搭建、方式创新等维度展开,通过运用前沿科技赋能,推动创新服务平台向专业理论研究、域外法律法规查明、业务翻译、专业人才培养与评价等领域延伸,不断挖掘、对标涉外法治服务需求发展变化,为在外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1.厘清涉外法治服务需求内容

通常,涉外法治服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服务于国家重要战略布局。如配合国家发展战略,面向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省内企业和公民“走出去”,以及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优化贸易风险预警机制,强化涉外法律风险预警、贸易救济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为新商业形式和新兴产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如开展涉外商事往来的尽职调查,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参与反倾销、反垄断调查和诉讼,承接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2.搭建涉外法治服务理论研究平台

高校是人才培养的基础阵地,智库和国际组织则是人才历练的重要场所,既可提升“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人才的国际化视野,又可增加其处理全球事务的实践经验。(15)吴志成、王慧婷:《全球治理能力建设的中国实践》,《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7期。目前,广西依托高校设立涉外法治服务研究基地模式值得借鉴,广西民族大学的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独具东盟特色。搭建涉外法治服务平台,利用平台吸附优势组建智库,如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律师协会”“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等(16)袁达松、刘华春:《“一带一路”中的中国律师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国司法》2017年第1期。为涉外法治服务提供理论研究、教学、培训等支持,既为省域涉外法治服务塑造了国际品牌,也提升了其国际影响力。对照国际实践发展、占主导地位的国际条约和学说理论,通过组织举办各类经贸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专业研讨会、学术沙龙,深入研究国内法律法规,该平台能够有效凝聚专业力量,为推动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夯实基础,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充足的国内法供给、有效的风险应对方案。同时,浙江也要对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展开深入研究。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差异很大。而这就要发挥平台优势展开调研,撰写国别法治环境报告、发布投资风险指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筛选评估目标国投资风险,尽可能降低企业走出去的信息成本和法律风险。通过理论研究,编制涉外法治服务业务指引,为涉外法治服务需求与供给双方提供实施操作参照;查明目标国家重点行业的政策标准,为法院和仲裁机构涉外案件提供相应依据。

3.创新涉外法治服务方式

当前,涉外法治服务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服务企业在东道国的生产经营,如文件起草、交易谈判、法律咨询、跨境并购、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国际工程,二是服务企业维护国外合法权益,如“三反”、知识产权保护、涉外仲裁、诉讼代理等。如果想要在行业内擦亮自我品牌,涉外法治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就要在各专业领域进行细致分工,并在自我擅长领域潜心耕耘。例如,从事服务企业海外生产经营的,不仅要了解东道国的营商环境、投资政策,帮助企业熟悉国际通行规则,也要提升自我的项目策划能力,强化法律服务的全局意识,转变传统的被动配合为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到海外投资并购活动当中去。其实,涉外法治服务客户类型是呈多元化的,既包括外国投资者,又包括国内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17)Liu,Si da.Client Influence and the Contingency of Professionalism: The Work of Elite Corporate Lawyers in China. Law & Society Review 2006,40:751-782.信息化办公已成为常态化场景,涉外法治服务要顺应形势变化,加快由线下转为线上的场景变化,并不断增强其与金融、保险、证券等领域合作。

(三)完善涉外法治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人才培养规格,设计多元人才培养路径,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18)王新博、董昊衢:《新时代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路径探究》,《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见图1。

图1 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路径

1.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培养更高水平的涉外法治服务人才,既离不开知名法学院校的前端支持,也离不开培养路径、创新培养模式的拓展。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探索的跨学科专业、跨理论实践、跨学院学校、跨国家地区等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就值得借鉴。(19)郜占川:《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之道与术》,《政法论坛》2019年第2期。相较于高等院校前端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坚持通才与专才并举方式,后端人才引进的路径也要敞开。为此,浙江也要充分发挥国内外法律实务部门、争端解决及调解机构等在法治人才实践培养中的作用,完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才双向交流机制,深化协同培养机制。(20)何勤华:《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提高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中国高等教育》2013年第12期。通过上述举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与多方联动也就水到渠成,从而共同致力于高端涉外法治服务人才培养。如开展国别法律研究,针对目标国和地区的差异性,制定有针对性、差异性的培训方案,破除高等院校、政府机构、企业之间的行(职)业壁垒;充分发挥法学会、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人才孵化、推荐、培训与交流等平台作用,发现人才、引进人才、用好人才,把那些有全球视野、职业经验丰富的高素质领军人才引流到涉外法治服务行业中来,将人才培养的质量和保障理念通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21)卢春龙:《“四型人才”导向的“四跨”——中国政法大学人才培养新模式》,《政法论坛》2019年第2期。

2.畅通人才提升渠道

结合现实情况,浙江要不断推进涉外法治服务人才库优化升级;制定优秀涉外法律人才引进的规章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外法律人才在浙开张执业,并视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奖励与补贴。对于入选省级涉外人才库者,有关部门要优先联系、推荐和使用。与此同时,也要将原来牵引涉外人才学习做法转变为用政策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励专业人才自主学习提升。为涉外法治服务人才提供展示自我的平台,如借鉴上海的做法,利用传媒手段和方式,对涉外法治服务人才进行宣传报道;为涉外法治服务人才提供学习、培训与交流的机会,或者鼓励、支持优秀涉外法治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任职;也可以尝试和海外律师事务所合建跨国实训单位,通过留学、交流的方式来感受“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各国的法律特点,领会当地人文风貌、积累跨国法务工作实践经验。(22)杨军:《“一带一路”法治人才需求与我国法治教育的冲突与调适对策》,《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2期。

3.完善人才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涉外法治服务人才选拔、引进、考核、退出机制。对专业进行类型化管理,推动人才动态管理,根据能力变化,及时调整档级。通过制定涉外法治服务人才管理办法,为构建涉外法治服务职业共同体提供依据支撑;针对涉外律师、政府部门涉外法治干部、国际组织人才、专家学者等,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系统化的涉外法治服务建设;通过能入能退、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打破涉外法治服务行业与政府机构、高校之间的职业壁垒。而对涉外法治服务人才实施定期增补推荐或者遴选,不仅能够充实人才队伍,也能提高人才质量,从而保障专业人才能够在全省关键涉外问题的解决上能靠得住、用得上、顶得住。

4.加强行业的法律职业伦理建设

法律职业伦理是行业自律的基础、法律人的评价标准,也是“规则续造的源泉和机制运行的保障,也是制度转化的动力和秩序实现的途径”。(23)贾一锋、马长山:《法律职业伦理重建与法治底线支撑》,《学习与探索》2020年第12期。结合涉外法治服务行业现实情况,深入推进行业的执业伦理建设,如建立健全涉外法治服务工作标准、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标准,建立完善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细化涉外司法鉴定程序,建立严格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制度、审批制度以及重大疑难涉外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上述有关道德素养及职业伦理培养,可借鉴中国政法大学“学训一体”的法律职业伦理教学模式。(24)刘坤轮:《“学训一体”法律职业伦理教学模式的实践与创新》,《政法论坛》2019年第2期。

(四)充实涉外法治服务配套机制内容

除了上述,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也是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方面。为“企业走到哪里,涉外法治服务就跟进到哪里”,有关部门要支持全省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或者通过并购、联营,或者参与跨境交易活动等方式,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与域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协同合作,也是大势所趋。(25)周琰:《“一带一路”背景下律师事务所国际化研究》,《中国司法》2018年第5期。为已“走出去”或者正准备“走出去”的涉外企业保驾护航,浙江还要在立法、政策上予以保障,如放宽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限制,允许中外律所通过互派、联营的方式开展业务合作,拓展专业人才成长空间。而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有关部门也要严格贯彻执行《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29号),做好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投资外汇登记和使用,争取得到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支持,妥善解决律师所可能面临的资金汇出和汇回、负责人和其他派驻人员出入境、派驻人员管理等问题。省发改委、商务、外汇管理部门要协同简化我国律所“走出去”的相关数据审批程序;财政、外事、税务等部门要在资金、人员签证、税务等方面,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所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此外,要为涉外法治服务“走出去”设立专项基金。如果涉外法治服务业想要发展得更好,就不能单靠财政拨款予以支撑,相关的社会资金也要参与进来,才能让涉外法治服务“众人拾柴火焰高”。具体见表3。

表3 需要细化的配套举措

近些年,中国的科技创新实力不断提高,在科技供应链中的地位不断提升,(26)Frederick M.Abott,Technology Governance in a Developed Global Legal Order: Lessons from the China-USA Strategic Conflict,in Cheng Chia-Jui et al.(ed.),A New Global Economic Order ,Brill/Nijhoff Publishers,2020.为此,在数字科技场景下,相应的政策照顾,要为涉外法治服务发展留下足够空间。一方面,由数字科技衍生的新产业、新场景,需要凝聚涉外法治服务专业力量予以深入研究,如5G建设、高速高铁、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领域的涉外法治服务需求,鼓励浙江涉外法治服务行业要“想在前,走在前,做在前”,以便能够在未来市场中抢占先机;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为涉外法律人群提供应对数字科技应用涉外涉法风险的学习、讨论平台,如省发改委、商务厅、国资委、外侨办等部门协同搭建平台,让更多的涉外法治服务工作者参与到数字经济方面的涉外法治服务业务,进一步增强数字科技应对涉外涉法风险能力,并在理念、行动上朝着精尖型、国际化、复合式的方向发展,不断向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新信息技术、新能源与新材料发展等领域拓展法律服务。最后,有关部门也要鼓励涉外法治服务人才参与到相应的国际合作中来,将那些先行先试的裁判经验升华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断提升我国在数字科技涉外法治服务方面的话语权。

四、结 语

在全面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浙江省成了海、陆丝绸双向之路的重要交汇点,涉外法治服务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以浙江为视角的行业现状却存在供需杠杆失衡、运行平台不健全、职业共同体未形成、配套措施不力等问题。在这些问题背后,框架体系缺位、经验转化反哺理论路径不畅、内外场景交互困难等是生成机理。通过对现状剖析及其问题生成机理扫描、透析,完善路径的方案也就浮现了。涉外法治服务体系构建路径,或者是在经验反哺中确立,即源发型理论;或者在理论铺陈中展开,即移植型理论。而实践经验表明,涉外法治服务体系构建路径应是经验反哺型与理论铺陈并轨而行。在总结全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完善涉外法治服务制度建设的省域路径,有效回应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对涉外法治服务提出的更高要求,为探索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先行先试”迈出重要一步,也为新世纪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27)刘敬东:《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国际法治内涵与路径》,《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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