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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框架下中日韩贸易便利化分析研究

2022-06-28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海关货物贸易

赵 旸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我国发展要赢得优势、赢得主动、赢得未来,必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不断增强我国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多边主义,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面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深刻复杂变化,党中央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大场合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并指出:“我们要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推动完善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

在当前国际经贸规则遭受严重挑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带来巨大困难的背景下,以自贸协定为核心的区域贸易协作举足轻重。自贸协定是我国拓展外贸发展新空间、提高全球贸易治理影响力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已签署实施19个自贸协定,涉及26个国家和地区。(1)商务部网站:商务部召开《“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专题新闻发布会。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这是中国对外签署的首个巨型自贸协定。RCEP作为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开放力度和更有保障的制度性合作环境将使成员国共同受益。RCEP成员是中国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中国既是RCEP成员中最大的经济体,也是绝大多数成员最大的进口来源地和出口市场。韩国、日本分别是我国第4、第5大出口市场和第3、第8大进口来源地,(2)海关总署网站:2021年10月进出口商品国别(地区)总值表。特别是在中日韩自贸协定自2012年以来谈判16轮未有结果的情况下,RCEP签署首次形成了中日韩同时参与的自贸协定,为深化三国间互信关系,促进东北亚区域一体化提供了新的契机。

近年来,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围绕贸易便利化从多角度开展了系统深入研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贸易便利化与贸易流动之间的关系,包括Shepherd Ben和Wilson John S.的Trade facilitation in ASEAN member countries: Measuring progress and assessing priorities、Wilson J S和 Mann C L、Otsuki T.的Trade Facilit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 New Approach to Quantifying the Impact等,研究表明贸易流动对运输基础设施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特别敏感,监管障碍阻碍贸易,提高港口效率对贸易流动有很大的积极影响;二是贸易便利化对经济的影响,包括赵梓辰的《贸易便利化对开放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等,研究结果表明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高对我国开放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三是我国贸易便利化现状,包括郭永泉的《我国口岸营商环境及贸易便利化研究》、刘慧的《我国贸易便利化现状评估——基于企业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吕大良的《营商环境视角下,我国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思考》等,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整体较好,但从企业业务开展和用户体验的角度而言,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四是中国与RCEP成员国贸易便利化研究,包括廖万红和孙子婷《RCEP成员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测算及对出口影响的实证研究》、项义军和赵辉的《中国与RCEP国家贸易便利化发展水平研究》等,研究结果表明整体上新加坡、新西兰、日本和韩国处于RCEP国家领先水平,中国处于中上等水平,而老挝、缅甸、越南和菲律宾处在RCEP国家的末端;五是中日韩三国间贸易便利化研究,包括吕侠和潘颖的《中日韩贸易便利化水平比较研究》,李轩、金博和李珮萍的《中国与东北亚周边国家贸易便利化的影响因素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与韩国、日本在贸易便利化水平上还存在着差距。

上述围绕贸易便利化不同维度的高质量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了有益思路。相对而言,本文研究立足RCEP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章节规则,基于中日韩贸易便利化状况及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情况,充分对标RCEP贸易便利化规则、借鉴日本与韩国在推进贸易便利化方面的有益经验,对于加快提升我国贸易便利化环境更具实践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一、RCEP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特点

RCEP《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章节的目标是确保各缔约方海关法律法规的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促进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的快速通关,简化海关程序,加强海关合作,通过创造良好的区域供应链环境,便利各方贸易。主要内容包括一致性、透明度、咨询点、海关程序、预裁定、货物放行、信息技术的应用、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风险管理、快运货物、审查和上诉、海关合作等,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水平要求更高

RCEP的透明度条款更为详细,要求各缔约方以非歧视和易获得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迅速公布信息,还要求及时更新进出口及过境程序和文件、咨询点等信息。这有利于各缔约方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减少政策的不确定性,提高透明度水平。此外,RCEP还鼓励缔约方使用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货物放行时间测算指南》等工具,定期测算并公布海关放行货物所需时间,以评估贸易便利化措施。

表1 RCEP贸易便利化透明度规则与其他自贸协定的比较

(二)海关预裁定制度更加细致

从预裁定内容来看,RCEP要求缔约方在货物进口至其领土前,向提交书面申请的出口商、进口商或其代表以书面形式作出预裁定,具体内容包括四类:一是税则归类,二是货物是否属于原产货物,三是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或标准及适用情况,四是缔约方可能同意的其他事项。RCEP预裁定内容与CPTPP基本一致,比中国其他自贸协定涵盖范围更广,中韩FTA、中澳FTA和中国-新西兰FTA均未包含对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从预裁定申请人资格来看,RCEP允许缔约方要求预裁定申请人在境内拥有法人代表或进行注册,但不得限制申请人类别,还要求考虑中小企业的特定需求,且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这一规定与中澳FTA一致,中国-新加坡FTA、中韩FTA和中国-新西兰FTA均规定向中国申请预裁定的申请人须在中国海关注册,而CPTPP并无此项规定。从作出预裁定的期限来看,RCEP要求缔约方在收到所有必要信息后,尽可能在90天内,以官方语言或其决定的语言作出预裁定。这一时限与中韩FTA的要求一致,高于中国-新加坡FTA、中澳FTA规定的60天,但低于CPTPP的150天。此外,RCEP还规定,预裁定自作出之日起或裁定明确的另一日期起生效,有效期至少3年,与中国和RCEP伙伴的双边自贸协定及CPTPP基本一致。

表2 RCEP预裁定制度与其他自贸协定的比较

(三)海关程序更加便捷

RCEP要求各缔约方保证海关程序的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度,尽量采取世界海关组织的标准和建议,进一步简化海关程序,实施快速通关措施,促进贸易便利化。尤其首次在自贸协定中规定执法的统一性,要求制定行政机制确保海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各口岸保持一致。

RCEP专门设置装运前检验条款,禁止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但不排除以卫生和植物卫生等为目的的其他类型的装运前检验,同时鼓励各方不再采用或适用新的装运前检验要求。而中国和RCEP伙伴的双边自贸协定以及CPTPP均未涵盖上述内容。

从信息预申报来看,RCEP允许在货物抵达前以电子格式预先提交货物进口所需的文件和其他信息,从而在货物抵达时加快放行,与中国和RCEP伙伴的大部分双边自贸协定以及CPTPP的要求基本一致。从货物放行时间来看,RCEP要求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并提交所有海关通关所需信息后48小时内放行,与中国-新加坡FTA、中韩FTA、中国-新西兰FTA以及CPTPP的要求基本一致。从凭保放行来看,RCEP规定,如无法尽快确定货物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允许货物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在上述税费确定前放行,且担保不得高于货物最终应支付的税费金额,中国-新加坡FTA、中韩FTA及CPTPP均含有类似规定。此外,CPTPP允许货物在抵达地点放行,无需临时转移至仓库或其他设施;中韩FTA也有类似规定,允许除禁止、限制或管制以外的货物在海关监管地点予以放行自由流转;而RCEP在文本中并无此规定。

针对易腐货物,RCEP规定了较为详细的程序。一是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放行,尽量在货物抵达后和提交放行所要求的信息后6小时内放行;二是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在海关工作时间外予以放行;三是在安排检查时适当优先考虑易腐货物;四是对易腐货物等待放行时的储存作出安排这些规定有利于推动果蔬和肉、蛋、奶制品等生鲜产品的快速通关,促进贸易增长。而在中国和RCEP伙伴的双边自贸协定中,仅中澳FTA包含有关易腐货物的规定,但并未具体要求放行时间,CPTPP也并未涵盖易腐货物内容。

对于快运货物,RCEP要求采取更加便利的通关程序。一是规定货物抵达前处理的信息;二是允许以电子方式一次性提交一批快运货物信息;三是将放行快运货物所需的单证减少到最低程度;四是要求尽可能在货物抵达并且提交放行所需信息后6小时内放行;五是规定免征关税和国内税的微量货值或应纳税额。这些要求与CPTPP大体一致,比中国-新加坡FTA的快运货物内容更加全面,体现了较高的便利化水平,有利于促进快递等新型跨境物流发展。

表3 RCEP货物放行要求与其他自贸协定的比较

(四)对认证经营者贸易便利化措施更加多元

RCEP专门设置条款对“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提供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和程序相关的额外贸易便利化措施,也允许以适用于所有经营者的海关程序提供此类措施,而无需制定单独计划。上述便利化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降低单证和数要求;在适当情况下降低实地检验和检查比例;在适当情况加快放行时间;延迟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使用合担保或减少担保;对指定期间内所有进口或出口进行一次性海关申报;在经认证经营者的场所或经海关批准的另一地点办理货物通关。RCEP要求为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至少三条便利化措施。

RCEP明确规定了经认证的经营者标准,包括遵守海关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当记录、进行必要内部控制的记录管理系统、财务偿付能力以及供应链安全等内容,且要求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不得限制中小企业参与。RCEP鼓励缔约方基于国际标准制定经认证经营者计划,并利用联络点加强信息交换与合作,还要求向其他缔约方提供通过谈判相互承认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的可能性。而在中国和RCEP伙伴的双边自贸协定中,仅中国东盟FTA包含经认证经营者条款,但内容非常简单,仅要求各方建立经认证经营者制度并推动互认,CPTPP也未包含经认证经营者内容。

(五)整体水平超过WTO《贸易便利化协定》

RCEP中的21项条款是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24项条款中发展而来。相较于《贸易便利化协定》,RCEP在一致性、预裁定、信息技术、货物放行时间、经认证的经营者、海关程序简化等6个方面提出了增强条款,其中一致性、货物放行时间等条款是首次提出,整体水平超过了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这为创造一个促进区域供应链的稳定发展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表4 RCEP《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比

二、RCEP对中日韩贸易的影响

RCEP协定的签署意味着中国和日本首次达成了双边关税减让安排,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与此同时,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也将迎来加速,RCEP的达成必将推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走上快车道。虽然中日韩三国间的进出口贸易增长迅速,但中日韩在RCEP域内贸易占比仍然较低,2018年仅为19.8%,低于RCEP其他成员国的45.2%,更低于欧盟的60.7%。因此,中日韩间及与RCEP成员间的经贸合作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提升空间。(3)郑巍:《RCEP区域贸易协定对我国国际贸易影响及对外贸易企业发展对策研究》,《上海商业》2021年第11期。

(一)关税减让将强化中日韩产业合作

货物贸易自由化一直是各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时关注的重要内容,货物进出口贸易中各种壁垒的消除能够有效降低贸易成本,是促成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效应的一个重要措施,而区域内的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也必将促成区域内更为完整、紧密与高效的产业链形成。

1.中日产业合作

RCEP是中日双方建立的首个自贸关系,双方关税减让可使相关贸易企业直接受益。中国将对86%的日本产品关税最终降为零,其中25%的日本产品关税将在协定生效时立即降为零。日本将对88%的中国产品关税最终降为零,其中57%的中国产品关税将在协定生效时立即降为零。日本自2019年4月起不再给予我国原产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RCEP生效后,不仅将抵消日本普惠制政策调整的不利影响,还将实现我国企业与东南亚企业在同一关税水平上开展竞争,使原本受制于高关税的对日出口企业明显受益。例如,日本出于保护国内产业需要,农产品平均进口关税高达15.7%,部分服装关税也在10%以上,以山东为例,RCEP协定生效后,2020年山东对日本农产品出口值最大的冻鱼片(商品编码03048900)日本进口关税将分15年从3.5%降为零,纺织服装中出口值最大的化纤针织服装(商品编码61103000)日本进口关税税率将分15年从10.9%降为零。同时,山东省部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依赖自日本进口,降税将直接降低相关产品进口成本。例如,自日本进口的柴油发动机(商品编码84089092),协定生效后进口关税税率将分15年从8.4%降为零,相关进口企业都将受益。

2.中韩产业合作

中国将对86%的韩国产品关税最终降为零,其中,38.6%的韩国产品关税将在协定生效时立即降为零。韩国将对86%的中国产品关税最终降为零,其中,50.4%的中国产品关税将在协定生效时立即降为零。从降税幅度上来看,RCEP并没有比此前双边的中韩自贸协定高,如2020年山东省自韩国进口征收关税最多的初级形状的聚乙烯聚合物(商品编码39012000),中韩自贸协定下在6.5%的关税税率基础上5年内等比削减8%,但RCEP协定则将该产品排除在降税范围之外维持6.5%的税率不变。整体来看,一是RCEP实施后有了统一的原产地规则,而且累积规则在15个缔约方实施,有更大产业链、价值链上的互补性,这是RCEP最大的优势之一;二是RCEP在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上有更多的选择,增加了经核准的出口商签发的自主声明;三是RCEP项下贸易便利化的安排高于现有协定。综合以上因素,RCEP实施后,进出口企业不仅要对比在不同自贸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比例,还要综合考虑其他优惠因素,综合平衡后选择适用哪个协定,最大限度地享受政策红利。

(二)RCEP给中日韩产业合作带来挑战

1.在特定市场面临相互竞争的局面

通过对中日韩三国产业贸易增加值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和国际竞争力的研究发现,工业领域中,三国在计算机、电子和电气设备、基本金属和金属制品、未分类的机械和设备以及运输和仓储行业均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在相关市场竞争可能会加剧。中日产业间竞争性和互补性并存,中韩产业间的竞争性更强于中日,日韩行业间的竞争性则要强于互补性。互补性程度越高越有利于促进产业贸易的发展,竞争性程度越高越不利于产业合作的推进,发挥三国比较优势,形成未来中日韩贸易的新增长点,通过“蛋糕做大”的方式,促进三国总体经济的增长,是中日韩三国产业进一步合作发展的关键。

2.日韩对技术出口和进口的限制阻碍区域产业链的稳定形成和升级

我国已从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向后期转变,与早已进入工业化后期的日韩两国形成的高中低产业链分工也逐步发生变化。随着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变化,一方面,日韩要保持其产业链优势地位,就要继续提升其技术水平,然而两国担心对中国的技术出口影响其技术优势,往往限制高技术出口。并且,日韩两国都是《关于常规武器与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控制的瓦瑟纳尔协定》的签约国,在许多技术向中国出口方面也存在顾虑。另一方面,对中国拥有高技术优势的产品,如通信电信网络,日韩又限制产品进口。高技术产品获得市场越大,其实现规模经济、积累技术经验的效率越高,日韩对与中国高技术产业领域交流的消极、谨慎态度,对中日韩产业深化合作造成不利影响,也制约RCEP区域产业链的稳定形成。

3.自贸协定推动货物流通更自由化的同时,也会造成低端产业加速转移

以山东为例,当前数千家韩资和日资企业在鲁投资发展,山东每年对日、韩的加工贸易项下出口额超过700亿元。随着劳动力、环保等成本的提高以及我国国内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外资企业的关注重点由廉价劳动力和成本逐步转为我国巨大的消费市场。RCEP项下关税壁垒削减将促使中日韩以及东盟多边货物自由流通,以返销为主的加工贸易将逐步被内外兼顾的一般贸易取代,山东与日韩毗邻的区位优势逐渐弱化,加工成本偏高、开发国内市场的物流劣势将逐渐显现,这将导致部分劳动密集型或以国内市场为主的韩资、日资企业,从山东加速转至我国中西部地区或东盟国家,从而影响山东对日韩进出口贸易。2015年底中韩自贸协定生效后,韩国对山东直接投资金额由2016年的22.5亿美元高位连年下滑。

三、中日韩贸易便利化水平比较分析

贸易便利化方面,中国更侧重于政府管理层面,通过简政放权,并利用体制上的优势,加大了政策方面的优惠,使通关报检手续不断简化。日本更侧重于法律层面,日本则在国际组织框架下推行贸易便利化协定,这无论是在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谈判、制定过程中,还是在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推广中,日本都是非常积极主动,并将这些条款纳入到国内法律中,对于相冲突的地方进行必要的修订。韩国更侧重于企业层面,韩国方面更具有优势,不仅较早认识到外向型经济对本国经济所带来的影响,而且还从商品结构及价格入手,以稳定本国经济发展,使之与世界各国的贸易联系在大体上始终保持着持续增长的态势,并间接地推动贸易便利化。

近年来,中国跨境贸易便利化发展较快,与日韩差距持续缩小。自2018年起,我国“跨境贸易”指标排名有了大幅提升,从2014到2017年的90多位上升至2018年的第65位。2019年又继续前进至56名,便利度分数达86.5分,一举超越了日本(57名)、巴拿马、新西兰等9个进出口都为海运的国家和地区,排除欧盟成员国、关税同盟国等49个相关经济体外,中国在本指标上实际已达到较高水平,但相较于韩国还处于落后局面,韩国跨境贸易指标排名为36名。(4)《营商环境之跨境贸易:中国海关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环球网,2020年6月24日。据此,本文将以世界银行制定的评价体系,以《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数据为依据,从出口边境合规时间、出口边境合规费用、出口单证合规费用、进口边境合规时间、进口边境合规费用、进口单证合规时间、进口单证合规费用8个方面对比分析中日韩贸易便利化水平所存在的差异。从测评数据来看,我国跨境贸易在进出口单证合规时间方面要远远高于日韩两国;进出口边境合规时间要优于日本,但与韩国相比较差距依然较大;进出口单证合规费用方面,我国收费低于日本,但较韩国依然较高;边境合规费用方面,我国进口边境合规费用都低于日韩两国,出口边境合规费用方面要高于日本,低于韩国。

表5 中日韩跨境贸易指标测评得分对比分析

四、中国海关应对RCEP生效准备工作情况

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701项约束性义务中,中国海关单独或共同作为负责部门的共计174项,占比24.8%,目前已全面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在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方面,出台“RCEP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部规章以及配套的4项规范性文件。针对RCEP关税减让模式和原产地规则全新、复杂的实施需求,全面升级海关原产地管理信息化系统,重新构建763个业务节点,优化享惠货物的申报模式和报关单结构,确保全面实施原产地规则和协定税率,实现签证数据与通关数据共享应用,构建原产地管理、企业管理和商品管理相结合的立体化海关监管与服务网络。完成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原产地实施指引磋商,利用原产地专业技术优势,推动中国方案成为各方共识,为协定落地生效扫清障碍。

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方面,持续推动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截至目前,进出口环节需要核验的监管证件已从2018年的86种精简至41种,减少了52.3%,除保密等特殊情况外,其余的38种监管证件可全部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网上申请、联网核查和无纸通关,通关物流环节单证无纸化、电子化和监管智能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升。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各地方口岸监管部门实施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并动态更新,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提升了口岸收费透明度和可比性,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针对RCEP关于简化海关程序、高效放行货物以便利贸易的要求,结合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推广“两步申报”“提前申报”,不断优化作业流程,规范和简化海关监管手续。专门制定推进我国与RCEP成员国间AEO互认与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计划与措施。在RCEP建立有AEO制度的10个成员中,截至目前中国已与其中5国签署了AEO互认安排,与马来西亚完成了互认磋商,正在与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4个国家积极推进互认合作。针对RCEP关于鼓励成员公布放行时间的规定,海关总署每季度向各省(区、市)公布全国及各省域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进一步增强进出口通关时间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据统计,2021年11月,全国进口整体通关时间为35.87小时,较2017年压缩63.17%;出口整体通关时间为1.57小时,较2017年压缩87.23%。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试验区的综合保税区先行先试相关措施,如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明确可接受的“微小差错”范围等。

在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利用我国与RCEP成员在动植物检疫领域合作方面互补性强的优势,全面梳理进境农产品准入机制,推动我国优质农产品出口。加强与RCEP成员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推动国际疫情监测合作,推动中国-东盟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合作信息网升级上线。修改颁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明确海关可采信国内外检验机构检测结果并对采信机构实施目录管理,为RCEP框架下开展成员国合格评定程序合作提供新的尝试和探索。加大对RCEP成员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关注和研究,督促其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向我国企业提供预警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渠道提出我国贸易关注、积极对外交涉磋商,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5)《中国海关总署:RCEP实施在即 海关准备就绪》,https://www.chinanews.com.cn/cj/2021/12-29/9640061.shtml。

五、中国海关推进贸易便利化升级的建议

在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以制度创新落实贸易便利化措施

完善与协定义务相关的制度,为落实RCEP关于货物放行时间尤其是快运和易腐货物6小时内放行的时效要求,海关应结合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便利化措施,制定新的小时制放行管理制度,明确放行时间的起算点、终结点;加快完善现有的快运货物管理规定并对外公告,增强一线执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对进口快运货物收货人的指引;加强易腐货物管理制度顶层设计,明确易腐货物的范围,如包括生鲜海鲜、新鲜蔬菜水果等,落实《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结合缔约方易腐货物的风险程度,进一步完善指定口岸入境、指定监管场地等制度。聚焦重点领域,研究出台相关货物“先放后检”“先放后改”等便利化监管制度措施。

(二)以信息化、智能化推进贸易便利化

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强化对进出口货物的追溯力度,实现进出口货物从供应链首端到进出口环节的全过程追溯管理。研究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进出口货物数据库,确保其中的数据或信息具有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公开透明、集体维护等特征,从而有效解决国际贸易各相关方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数据核查成本。促进人工智能在海关监管领域的深度应用,研发智能专家系统,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一线执法解决复杂问题提供快速智能支持。研发各种应用型查验设备,例如查验机器人、非侵入式查验设备、快速鉴别设备等,不断提升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和查验效能,确保放得快又管得住。增强对科技创新的法治回应,对技术的应用采取宽容态度,为人机结合等查验新模式留下一定发展空间。

(三)以国际合作助力贸易便利化提升

加强合作共享,开展海关程序、原产地规则、TBT、SPS谈判,主动与缔约方海关建立起长期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和磋商便利化发展战略、具体措施,共同攻坚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加强边境口岸通关协调,及时化解争议。落实“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合作理念,借助“单一窗口”等平台,实现缔约方海关机构之间货物信息的共享。促进互认互惠,结合不同行业的规模企业、中小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研究制定更加精细化的认证标准,进一步提升AEO企业覆盖面,让更多高信用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供应链上受益。主动参与规则制定,深入研究区域间国际规则、标准,努力把握国际经贸规则主导权,不断提升区域贸易便利化水平。

(四)以商界参与补齐贸易便利化短板

加强关企协同和关企互动,切实保障贸易安全,不断深化贸易便利。积极提升服务企业力度,通过关企合作平台、企业协调员制度、专题企业调研、新媒体互动交流等方式,大力推介海关政策信息,畅通关企沟通渠道,落实贸易便利措施,着力构建“亲、清”的新型关企合作关系。RCEP特别强调了缔约方应当特别考虑中小企业的特定需求,并且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因此在关企合作过程中,海关注重效率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平,除听取龙头企业意见外,还应广泛收集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的桥梁作用,通过协会、商会充分了解企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倾听企业、行业呼声,在制定便利化政策时充分保障企业、行业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结语

RCEP正式生效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的重大进展,将会大幅优化域内整体营商环境,明显降低企业利用自贸协定的制度性成本,提升自贸协定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中日韩均为RCEP域内GDP大国,在贸易便利化方面,我国还要对标借鉴日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作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重要部门,要时刻以人民为中心,关注企业关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担当,要深入开展调研,坚持实事求是、实干实效,统筹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堵点”“痛点”和“难点”,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挥自身职能优势,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协调发展,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的效率和水平,推动形成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展现海关新的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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