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登特列夫的自然法思想
2022-06-25热安娜方立波
热安娜 方立波
摘要:自然法的观念也许跟法本身一样古老,不论是古代朴素自然法,还是中世纪教会自然法,再或是近代古典自然法,都拥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以及蓬勃的生命力。登特列夫在《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一书中,从历史和哲学这两个角度出发,以批评和包容的态度重新梳理了历史上的自然法、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问题,解读了自然法的价值和历史功绩。
关键词:自然法;登特列夫;法哲学;道德
一、登特列夫对自然法学说史的阐释
(一)罗马法时期: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
关于罗马对人类文明的影响,历来已有许多论著。罗马法的遗产,不是幽灵,而是活着的现实,它不仅活在种种体制中,也活在所有文明国家的语言中。自然法的观念能够在罗马法传统中体现,就是因为其功能,也正是因为其功能,自然法才会产生影响。登特列特认为,一套法律意图以本身固有的价值作为其存在的基础,而不是以其强制力为基础,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实验。
(二)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自然权利的理论
西方社会步入到近代时期。此刻自然法增添了一个新的历史功绩:以自由和平等为中心的自然权利理论。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主张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也主张人权是自然神圣的。显然。人类历史已经进入一个新时代。
二、登特列夫对法律的本质的阐释
自然法的发展与历史的发展密不可分,在这发展的过程中,自然法学家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的第一个就是法律本质的问题。登特列夫说明自然法的本質在于理性。
首先,他回应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是命令”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一切法律都应该溯源至一个终极的权力,这个权力表现并且认可了法律,该权力的拥有者,便是法律之根源,因此居于法律之上。主权学说自然而然地排除了自然法的观念,但是历史告诉我们自然法还是安然无恙地留存了下来。在统治者的命令以外还是有法律存在,自然法依然存在,并且有可能对君主发生约束力。
其次,他回应了“唯意志论”挑战。登特列夫认为,唯意志论之所以造成困难是因为这个观念被运用在道德规则上,使得哲学比法学更令人敬畏。
最后,他回应了“伦理国家”说。在登特列夫看来,“伦理国家”说比起前两个挑战更具有毁灭性。这个观点与黑格尔连接在一起,也是在黑格尔手上自然法完全与法律和政治断绝了关系。黑格尔将法律界定为“自由”或“伦理”意志之实现,因此法律包含伦理生活的一切,实定法只是一个面相,国家是伦理之整体,其基础是理性的意志。黑格尔的理论将理想界与现实界的关系颠倒过来,而这恰恰是自然法思想的必要先决条件。
对以上种种挑战,登特列夫指出要将法律中的强迫的成分与指导的成分加以区分,法律从形式转移到内容,从命令转移到正义。通过与前人思想的交汇,登特列夫指出法律并不仅仅是对人的命令,它更是理性的产物。“理性”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词,人类真正寻求的是法律的本质。
三、登特列夫对法律与道德的阐释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已经从结构的问题转变为了内容的问题,而法律之内容是与道德有关的内容。正是因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人以为自然法学家们将道德与法律相混淆,其实这是对自然法的重大误解。登特列夫认为,自然法假定法律和道德密切结合,但实际上,区分法律与道德,并不是一件新颖的事,真正新颖的是将两者分裂,认为它们完全无关。
在区分法律与道德方面存在一种“鉴别特征”理论。依照这个理论,法律与道德的不同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而道德是非强制的,人订的法律之强制性与法律所应体现的道德要素是冲突的。此外,法律是外在的,道德是内在的,这是法律与道德最重要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已经有人对这些“鉴别特征”提出深刻的批评。首先,以法律是社会的,道德是个体的这一点为例,近代的人习惯性将法律与国家相联系,将道德与个人相联系,但是一种纯属于个体的道德是无法想象的,另外,如果将法律视为一种行动规则,那么他也是存在于个人的实践经验中的。其次,以法律是强制的,道德是非强制的为例,人并不是因为受强迫才遵守法律,更何况许多法律并不讲制裁,如国际法以及宪法的一些基本条款。另外,法律的制裁也仅仅是它的辅助功能,违反法律固然受到制裁,但这也无法恢复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最后,讲到法律的外在性,道德的内在性,善意和恶意是两个法律概念,但它们都涉及到动机这个道德的评价标准,那么如何解释法律从不关心行为的内在性?显然,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登特列夫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律与道德这两个领域之间有着比表面更为密切的联系。举例来说,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并非个体性与社会性这么简单,社会生活是一种道德义务,没有哪种生活是完全与道德无关的,道德价值无可避免地在社会中才能实现。自然法的新旧学派虽然表达方式不同,但是都是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以及法律在道德经验中所扮演的角色。再说到法律的强制性,如今的许多的道德义务正是通过法律来强制推行的,好的法律是因良知而有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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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热安娜,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
方立波,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