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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

2022-06-25

农家参谋 2022年6期
关键词:曹某本金利息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也有了新的规约。这其中,如果借贷双方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就可能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同时,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的双方都注重立字据、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等,甚至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实现债权,但在借款利息上往往很随意。亲戚朋友间的借贷,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提利息,导致借条上没约定利息,而有些借贷则因为借贷方急用,出现利息约定过高、预扣利息以及利息何时结算等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这些法律问题,了解一下《民法典》下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这些“雷区”别踩

雷区一:采用非法手段

案例:几年前,魏某和郭某在做瓜菜生意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郭某尚欠魏某部分货款未还。去年春节前,魏某将郭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欠款8万元的借条。事后,郭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刑事部分另案处理)。一年后,魏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归还全部欠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判定魏某采用胁迫手段让被告写下的借据无效,只认定郭某偿还其自认的3.4万元欠款。

点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此恐惧而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郭某在魏某胁迫之下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雷区二:显失公平讹诈

案例:周某的儿子突遇意外需住院治疗,情急之下他向邻居张某提出借款5万元,承诺半年内归还。张某同意出借,但提出要按本金年息36%计付利息。为让儿子得到及时诊疗,周某无奈只能违心出具了借据。还款期满后,双方为利息事宜引发争执形成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持有被告的借据,但此行为系乘人之危高利放贷,属显失公平的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后判决周某偿还张某本金,利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付。

点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条规定将原《合同法》中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合同的行为归并在显失公平的范围之内,统一称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张某完全应当意识到周某所处的危困情况,其主观上具有乘机讹诈的故意,周某虽然出具借据,但这是处于情势所迫的状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张某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因此,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关于借款利率,《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最高法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雷区三:款项用途违法

案例:许某从事肉鸭养殖期间亏损较大,为了实现“翻盘”梦想,他动起了贩卖香烟的歪脑筋。筹措资金时,许某向同村邻居吴某说明借款原因并借款10万元。利用这笔钱,许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多批香烟,在向其下线卢某等人(另案处理)销售时案发。吴某得知情况后,便手持借条把许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吴某诉讼请求,并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10万元。

点评:正当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将借款用于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范是与任意性规范相对而言的,就是规定行为人应当如何、不得如何的规范。例如,毒品买卖是被法律严令禁止的,违背这类不得如何的禁止性规定,买卖行为自然无效。

同时,《最高法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明知对方将钱款用于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届时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本息。假如明知对方将钱款用于赌博、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则可能因为提供财务上的帮助而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吴某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贩卖香烟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属违法,故法律予以惩戒。

雷区四:签署流质契约

案例:丛某与董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丛某借给董某人民币10万元用于扩大农资门店经营规模;董某用其所有的一栋价值约40万元的二层楼房作抵押;借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则该抵押房屋直接归出借方所有。”谁料,因一场火灾损失,导致董某在还款期届满后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眼看还款无望,丛某要求董某将抵押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被拒绝,遂持借款合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腾房。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丛某的诉请。

点评:的确,本案中丛某不能“如约”获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这里涉及到一个流质契约的问题。流质契约,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对于流质契约,《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基本禁止、有限承认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一是从保护债务人权益角度,防止债务人因一时急需而不惜以价值较高的财产担保小额债权。二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的价值作出错误估计,或因市场行情的重大变化而使标的物的价值暴跌,或由于对债务人的信誉过分信赖,都会产生债权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三是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清偿债务时,须依法经过清算程序,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款对债务进行清偿。对于超出债务数额的部分变价款,仍归抵押人所有,对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不经评估、折价或变价等法定程序,即由债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势必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张兆利)

民间借贷利息该如何算

约定利息过高,超出部分可拒付

案例:2021年5月22日,贾某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找到吕某想借2万元,吕某提出借款月利率3%。贾某虽然觉得利息太高,但此时家人病情不等人,再三纠结之下,最终还是接受了吕某的条件。贾某想知道,自己能否以吕某放高利贷为由拒绝支付利息?

点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高利贷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簡称《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就是说,借款利率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不受司法保护。本案中,贾某找吕某要的月利率为3%,这样年利率就高达36%。经查阅,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以4倍计算,受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因此,贾某想以利息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利息,显然不行,而是可以按年利率15.4%向吕某支付利息,对超过的部分可以拒付。

未约定利息,只可主张逾期利息

案例:曹某向陆某借款15万元,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1年(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但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借款逾期后,曹某一直没还款。陆某很生气,就想到法院起诉曹某,请求法院判决曹某归还本金,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以作为其资金被长时间占用的补偿。那么,法院会支持陆某的诉请吗?

点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据此,陆某无权要求曹某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

不过,陆某有权要求曹某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会判决曹某向陆某支付逾期还款(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砍头息”不计入本金,利息只能据实认定

案例:2020年4月1日,王某向张某出具了一份借据,载明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5%。当日,张某便从10万元中扣除王某应付的利息1.5万元,这样王某实际只拿到借款8.5万元。后王某无力还款,张某经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本金10万元。那么,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

点评:实践中,出借人事先扣除利息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实际上是一种违约性质。因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贷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张某预先扣除利息1.5万元,导致王某实际拿到的借款数额只有8.5万元,故法院只会判决王某归还本金8.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利息给付期限没有约定,每届满一年支付一次

案例:2020年5月5日,孟某找老马借款10万元,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12%,但未约定利息什么时候结算,之后也没有补充协议。2021年5月6日,老马要求孟某将前1年的利息先结了,不料被孟某一口拒绝,其拒绝的理由是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理应在3年期满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

点评:老马的要求是有根据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案中,双方未明确利息结算时间,之后也没签补充协议,所以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孟某应当依老马的要求,利息1年一结。(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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