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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稳定性对耕地质量的影响*
——基于流转契约安排的视角

2022-06-24张怀志吕开宇张崇尚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22年4期
关键词:农地契约期限

周 超,张怀志,吕开宇,张崇尚

(1.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北京 100122;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北京 100081;3.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081)

0 引言

土地制度是农村最为基础的制度[1],权属明晰的地权制度是农业发展的基石。农地产权有助于稳定经营者预期[2],促进农地流转[3],激励农业长期投资[4-6],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地权稳定对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生产要素有效配置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意义重大。此外,增强地权稳定性还是促进农户采取措施强化耕地保护性投资、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政策手段。地权稳定还能借助农地流转不断优化土地配置,间接激励农地投资行为[7],促进农业机械和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应用[8],对耕地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发挥积极作用[9]。

然而目前,我国流转农地产权稳定性较差,主要表现为流转期限短[10]、合同缺乏约束[11]等。这种地权的不稳定及耕地质量的外部性,可能会抑制农户投资,导致粗放经营[12],部分农户为追求经营期间内利润最大化,会存在多施肥、广施肥、滥用农膜等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的短视行为[13]。

耕地质量直接关乎我国的粮食安全,然而我国耕地整体质量偏低[14],全国中下等耕地占全国耕地总面积68.76%[15]。“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强调要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因此,研究地权稳定性对耕地质量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地权稳定性对农户投资的影响方面。研究表明,稳定的地权对土地投资具有显著正向影响[16]。有学者从土地流转期限[17]、流转合同规范[18]、经营户与转出户关系[19]等角度分析地权稳定性差异与保护性耕作投资的关系,发现稳定的地权会激励农户采取耕地保护性措施[10],可以维持并提高耕地质量[20]。尽管有部分研究关注到耕地质量,利用土壤普查数据结合调查资料分析地权制度对农地资源的影响,发现不稳定的地权对耕地质量有明显负外部效应[21],导致土壤肥力下降[22]和理化性质变差[23]。但受数据限制,土地产权与耕地质量关系的研究仍不够充分和深入。此外,已有研究对于地权稳定性的衡量只考虑到产权制度和契约期限等变量,忽略了流转农地来源对于地权稳定性的影响。

为弥补已有研究在数据和地权稳定性指标选取的不足,文章利用2015年和2018年全国4个典型粮食生产省两轮跟踪调查测土数据和生产经营数据,创新性地引入流转农地来源变量,从地块属性、契约形式和契约期限等多个角度分析地权稳定性对耕地质量的影响,进而探讨土地流转契约选择在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中的作用,为提高地权稳定性和耕地质量提出政策建议。

1 理论逻辑与研究假说

耕地质量的演变是自然再生产和人类再生产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自然过程的变化缓慢而稳定,短期内,土壤养分的变化主要与农业活动有关。因此,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和投资决策是影响耕地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当前“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下,土地流转在客观上造成了承包地与转入地在地权属性上的差异及不同契约安排下转入地之间地权稳定性的差异[24]。已有研究表明,农户对于地权稳定性预期会直接影响耕地保护型投资行为,农户倾向于保护和改善承包地和其他地权更稳定的土地。一般而言,与转入地相比承包地的承包期更长,农户生产决策的自主性更大,具有更为稳定的地权。基于此提出研究假说1。

H1:地块属性会影响耕地质量,承包地质量优于转入地。

地权稳定性是经营主体决定土地长期投资的关键,影响农户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收期是指能够使累计的经济效益等于最初的投资费用所需的时间,在“理性经济人”假设前提下,经营主体都是在一定的经济环境约束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个体。当流转农地契约期限小于投资回收期时,经营主体在有限的租期内无法收回对土地的投资,这样就会降低经营主体在土地上的投资意愿。只有在流转农地契约期限足够长,至少等于某项耕地保护型投资的回收期时,经营主体才有激励去投资。综上,农地契约期限是衡量地权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基于此提出研究假说2。

H2:转入地契约期限会影响耕地质量,更长的土地流转期限有利于耕地的保护与提升。

土地流转契约通过约束流转双方行为来保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流转土地的契约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契约的约束力,从而影响地权的稳定性,进而改变经营主体对未来收益的预期。例如,书面合同是一种正规的契约类型,它会书面约定流转期限和租金等重要信息,相比口头合同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更多的保障。因此,拥有正规契约的地块的产权更稳定、更安全。

地块来源是影响地权稳定性的另一因素。从村集体转入的地块地权更加稳定,随着地块中涉及转出户数量增加,地权稳定性减弱,这种由于地块来源分散的契约形式会影响经营户对于产权强度的感知。地块来源越分散,地权越不稳定,不稳定的地权如同对经营主体征收了随机税,降低了他们对于未来的预期,弱化了其投资的动机。基于此提出研究假说3。

H3:土地流转契约形式的差异会影响耕地质量,签订书面合同,从村集体流转土地有利于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

综上所述,如图1所示,地块属性和土地流转契约安排通过影响地权稳定性来改变经营主体的预期,从而影响经营主体对于生产经营和保护性投入的决策,进而影响耕地质量。

图1 地权稳定性影响耕地质量的分析框架

2 研究方法

2.1 模型建立与内生性讨论

地权通过影响经营行为和保护性耕作投资来影响耕地质量,为此,这里引入地块特征和农户家庭特征等可能影响农户经营行为的因素,通过控制地区虚拟变量抵消地区差异对农业生产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同时考虑到地权稳定性的内生性问题,引入工具变量对数据进行分析。最终设定计量经济模型为:

式(1)中,Y为土壤有机质含量;X为地权稳定性变量矩阵;Z控制变量矩阵,包括农户家庭、经营、地块特征变量和省级虚拟变量;α为常数项,γ为估计系数,ε为随机扰动项。

地权稳定性会影响耕地质量,同时,耕地质量也会通过影响土地流转反作用于地权。耕地质量的优劣不仅是农户决策土地自种或流转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土地流转双方协商契约安排的决定因素。因此,地权稳定性可能是自选择的结果,这种随机性会导致模型具有内生性。该文将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工具变量估计解决内生性问题。

2.2 数据来源

该文使用数据为2015年和2018年黑龙江、浙江、河南、四川4省的两轮粮食规模化生产情况的追踪调研数据,包括地权情况和农户生产情况数据,土壤有机质含量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检测中心通过重铬酸钾容量法测定,有效追踪样本共313户577个地块。

2.3 变量选择

2.3.1 被解释变量选择

耕地质量是个多层次的综合概念,土壤有机质是土壤中各种营养元素来源,具有胶体特性从而使土壤具有保肥力和缓冲性,能使土壤疏松和形成结构,是土壤微生物必不可少的碳源和能源,因此,土壤有机质含量是衡量耕地质量高低一个重要指标。围绕该文的研究目的,用土壤有机质含量代表耕地质量。

2.3.2 解释变量选择

该文重点关注由土地流转所导致的地权稳定性的差异,土地流转在客观上造成了承包地块与转入地块在地权属性上的差异以及不同契约安排下转入地产权稳定性的差异,该文分别从地块属性、契约形式、流转期限三个方面衡量地权稳定性的差异。选择契约类型、地块来源、地块涉及户3个变量衡量契约形式;选择是否约定流转期限和契约期限两个变量衡量契约期限。选择农户家庭特征、经营特征、地块特征、地区虚拟变量作为控制变量。

2.3.3 工具变量选择

该文有4个核心解释变量存在内生性,分别为地块属性、契约类型、是否约定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为有效解决可能的内生性问题,选择如下工具变量。

选择地块租金(设承包地的租金为0)和村平均流转土地租金作为地块属性的工具变量。地块租金和村平均流转租金可以视为使用农地的机会成本,影响着地块的流转,但不会影响耕地质量,适合作为地块属性的工具变量。

选择村土地流转率和第三方登记备案机构作为契约类型工具变量。流转土地的契约类型往往取决于村内的产权环境,包括村耕地流转率和村土地流转第三方登记备案机构。村土地流转率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本村的土地流转情况和产权环境,某村的村级流转率不会影响某个地块的耕地质量,但是会影响村民的产权意识和合同意识,从而影响地权稳定性;村第三方登记备案机构,作为公正备案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会在全村营造一个稳定的产权环境,激励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选择村第三方登记备案机构和租金形式作为是否约定流转期限工具变量。因为村第三方登记备案机构会激励土地流转双方签订正式规范合同,正规合同会约定土地流转期限;而容易引起纠纷的租金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双方流转期限的约定。

选择租金和转入户与转出户关系作为契约期限的工具变量。在理性人的假设下,转入户会根据流转土地的租金来做出决策,决定租期长短。而转入户与转出户的良好关系可以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流转双方愿意约定更长的流转期限。

综上讨论,上述模型关键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模型变量描述性统计

3 地权稳定性与耕地质量的描述性证据

3.1 地权稳定性现状

该文使用地块数据包含278个自有地块和299个转入地块。2015年自有地中确权土地仅有21.94%,2018年已达91.37%,绝大多数自有地完成确权。转入地契约形式以口头形式为主,契约期限两期之间没有显著变化,六成契约规定流转期限,而约定期限分布两极化(图2),大多数期限为1年或30年。流转地块转于村集体的不到一成,多数地块转自多个农户。3年中来源农户数显著减少,但平均每个流转地块仍源自多个农户。综上所述,样本地区地权稳定性有所加强,自有地块确权基本完成,但流转农地的产权稳定性较差,流转农地缺乏书面合同约束,不约定流转期限和流转期限短的现象仍然普遍。

图2 流转契约期限核密度

3.2 耕地质量现状

土壤有机质含量是衡量耕地质量高低重要指标之一。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的分级标准,对2015年和2018年各地块的有机质数据进行分级(表2)。结果表明,样本地区土壤有机质等级以中等为主,一、二级土地面积占增加21%,但五、六级土壤面积占比也略有增加。总体上,4省土壤有机质含量较为稳定,耕地质量总体稳中向好,但区域间变化趋势差异明显。用2015年和2018年的土壤有机质含量之差表示两年的差异,并采用T检验方法进行显著性检验。如表3所示,黑龙江和河南省耕地质量稳中向好,四川省土壤肥力下降趋势明显。具体而言,黑龙江省土壤类型主要为黑土和水稻土,土壤养分含量较高,3年中土壤有机质含量增长5.95%;浙江省土壤类型为水稻土,土壤养分含量较高,总体保持平稳;河南省土壤类型较多,采样地以潮土、褐土、黄褐土为主,耕地养分含量较低,但两期土壤有机质含量增长8.37%;四川省采样地形多样,土壤类型主要为水稻土和紫色土,土壤有机质含量显著下降。

表2 2015年和2018年4省土壤有机质含量分级

表3 2015年和2018年4省土壤有机质含量变化 g/kg

3.3 耕地质量的地权差异特征

从地块属性、契约类型、契约期限、地块来源等方面,耕地质量的地权具有如下特征(表4):不同地块属性土壤有机质增长量有所差异,承包地增量是转入地的8倍。一般而言,承包地块相较于转入地块承包期更长,农户生产决策的自主性更大,因而具有较好的地权稳定性,所以有机质增量幅度更大。

表4 2015年和2018年4省耕地质量的地权差异特征

不同契约类型和是否约定流转期限的耕地质量呈现两极变化,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流转期限的地块有机质含量有所提高;然而,口头约定和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地块有机质含量减少。这是因为对于不同契约形式的转入地块而言,更为稳定、正式的契约关系能够更好地约束土地流转双方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转入方地权的稳定性和收益预期。一般而言,书面合同比口头合同更为正式,它对于租金形式、租赁期限等的规定可能更为详尽,因而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期限的流转地块有着更强的地权稳定性。

此外,流转于村集体的地块耕地质量有一定提升,而流转于多户的地块耕地质量有一定退化。这是因为地块来源途径是导致地权稳定性的另一因素,地块流转于村集体地权稳定性更强,地块来源越分散,地权稳定性越差。综上,具有更稳定地权的地块耕地质量有一定的提升,而地权稳定性较差的地块有机质含量有减少趋势。从统计的角度验证了稳定的地权有利于改善耕地质量。

4 估计结果

首先分析不同地块属性造成的地权稳定性差异对耕地质量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分析土地流转导致的转入地块不同契约形式造成的地权稳定性差异对耕地质量的影响。该文采用两轮土壤跟踪数据,通过Hausman检验选择随机效应模型进行估计,选择工具变量法解决模型内生问题,其中,所有工具变量皆通过不可识别检验、弱工具变量检验和外生检验。

4.1 地块属性对耕地质量的影响

如表5所示,方程(1)(2)分别为混合最小二乘法和随机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地块属性对于土壤有机质含量的影响不显著。但考虑到地块属性变量的内生性问题,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得到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估计结果分别为方程(3)(4),回归系数和显著性都有明显变化,地块属性的估计系数由不显著变为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且估计结果的向下偏误也通过工具变量法得到修正。从方程(4)估计结果可以得出,地块属性导致的地权差异对耕地质量有显著影响。在控制相关因素的情况下,和转入地块相比,承包地的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高2.683g/kg,这是因为承包地较于转入地具有更稳定的地权,更有利于农户进行耕地保护型投资。这个结果与假说1一致,说明更稳定的地权对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有积极作用。

表5 地块属性对耕地质量的影响模型的估计结果

4.2 契约形式对耕地质量的影响

进一步探究契约形式导致转入地产权稳定性差异对耕地质量的影响。如表6所示,契约类型对于土壤有机质含量的影响不显著。表明契约类型导致的地权稳定性差异对耕地质量没有影响。这是因为选择口头约定97.61%的转入户与转出户较好,中国农村是熟人社会,口头约定也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因此不同类型契约的地权稳定性无显著差异,从而不影响耕地质量。

表6 契约形式对耕地质量的影响模型的估计

地块来源途径、地块涉及转出户数量是导致地权稳定性的另一因素。由估计结果可知,地块来源途径能够显著影响耕地质量,这种由于地块来源分散的契约形式会影响经营户对于地权强度的感知,地块来源越分散,地权稳定性越差。经营主体每个转入地块来源农户数增加会显著降低耕地质量,相比流转自村集体的地块每个地块来源农户每增加一户,土壤有机质含量会减少1个百分点。

综上所述,地块来源分散的契约形式会影响地权稳定性,从而影响土壤有机质含量。而由于中国农村是熟人社会,契约类型对于耕地质量没有显著影响。

4.3 契约期限对耕地质量的影响

实证分析是在考虑转入地块契约期限造成的地权稳定性差异对耕地质量的影响。由于约定流转期限的转入地仅占全部样本的60%,处理未约定流转期限的样本是一个棘手难题。由于转入方对于土地流转期限有一定预期,预期会对地权稳定性起到一个调节的作用,所以没有这样简单将未约定流转期限的租期设定为1年。而是首先考虑是否约定流转期限对耕地质量的影响,进一步的,在约定流转期限的前提下,探寻流转期限长短对耕地质量的影响。

方程(9)至(12)为是否约定流转期限对耕地质量影响模型的估计结果,方程(13)至(16)为流转期限对耕地质量影响模型的估计结果。如表7所示,是否约定流转期限对于耕地质量的影响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样本中未约定流转期限的转出户非农就业比例高达85.58%,多为进城务工人员,转入户在转出户失业返乡前一直拥有农地的使用权,而参加非农就业的转出户回乡务农的概率较低,所以转入方对流转期限会有一个较长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地权稳定性较高,是以流转期限约定与否没有显著差异。

表7 期限约定对耕地质量的影响模型的估计

但是,在约定流转期限的情况下,流转期限对耕地质量具有明显正外部效应。由表8可知,流转农地契约期限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有正向影响,通过工具变修正估计结果的向下偏误。流转期限每增加一年,土壤有机质可增加1.08g/kg,这表明更长的租期对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有积极作用。这主要是因为较长的流转期限会增加地权稳定性,长期稳定的流转合同可以保障规模效应预期、降低流转主体间的协商成本、减少土地流转阻力。契约期限越长,地权越稳定,稳定的地权会激励农户在地块上进行投资,当契约期限大于投资回收期时,农户就有激励采取耕地保护性措施,从而维持并提高耕地质量。这个结果与假说2一致。

表8 流转期限对耕地质量的影响模型的估计

综上所述,契约期限对耕地质量具有明显正外部效应。由于转入户对于参加非农就业的转出户流转农地的租期的高预期,导致流转期限约定与否对耕地质量没有显著影响。然而,一旦土地流转双方约定流转期限,那么流转期限与耕地质量正相关。

4.4 稳健性检验

我国各地自然条件和农业经营水平不同,有机质的水平和变化都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为防止因为地区异质性导致估计结果出现偏误,根据统计发现:四川省耕地质量变化趋势与其余省份不一致,在样本中去掉一个四川的样本进行稳健性检验。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估计。得到估计结果(17)至(20)。表9表明,所有估计结果的系数及其显著性与之前模型相比,无明显变化,说明该文结果是稳健的。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5.1 结论

该研究利用2015年和2018年全国4个典型粮食生产省两轮粮食规模化生产情况的跟踪调研数据与测土数据,统计分析了耕地质量的时空变化规律和耕地质量的地权差异,实证分析了地权稳定性对耕地质量的影响,尤其是契约形式和契约期限对耕地质量的影响。通过上述分析,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耕地质量稳中向好,地权稳定性仍需加强。样本地区地权稳定性有所加强,自有地块确权基本完成,但流转农地的产权稳定性较差,流转农地缺乏书面合同约束,不约定流转期限和流转期限短现象仍然普遍。

(2)稳定的地权有利于改善耕地质量。流转农地通过契约形式和契约期限影响地权稳定性,改变经营主体的预期,从而影响经营主体对于生产经营和保护性投入的决策,进而影响耕地质量。

(3)农地来源分散对耕地质量有明显负外部效应。地块来源、流转地块来源农户数量是影响地权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地块流转于村集体地权稳定性较强,流转地块来源农户数量过多对耕地质量的维护和提升有负向影响。

(4)较长的农地流转期限有利于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约定流转期限的情况下,流转期限对耕地质量具有明显正外部效应。契约期限越长,地权越稳定,对农户的投资激励越强,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

5.2 政策建议

(1)持续关注耕地质量变化,促进耕地质量整体得到改善和提升。突出粮食主产区和主要农作物优势产区的耕地资源优势,同时关注非粮食主产区耕地质量。根据不同区域耕地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推动全国耕地质量的保护与提升。

(2)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鼓励签订规范化流转合同,防止“人情契约”和“口头协议”等降低地权稳定性行为。完善农地经营权交易平台和登记制度。通过开展培训讲座引导农民树立合同意识,加强乡村治理,营造诚实守信的乡村环境。

(3)引导农地流转期限长期稳定。通过政策引导和经济激励双管齐下引导农地流转期限长期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土地流转的最低期限,建立土地流转补贴机制,对于流转期限长、经营规模大的经营主体给予政策倾斜和补贴。从而稳定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预期,更好地发挥地权稳定的长效激励作用,从而实现保护和提升我国耕地质量的长远目标。

表9稳健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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