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ABS产品的发展问题研究
2022-06-24高慧君
高慧君
摘要:保险资管ABS产品,是保险资管公司推出的创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同于企业ABS和信贷ABS等其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管ABS产品起步较晚,影响力也较弱。但是随着近几年监管政策的放开,保险资管ABS产品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本文从保险资管ABS产品主要参与者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其发展的必要性。并重点列举了目前保险资管ABS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包括标准化程度较低、保险资金投资动因不足等,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后续的改进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保险资管ABS产品未来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保险资管ABS产品;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分为四类,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ABS产品)、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ABS产品)、资产支持票据(ABN)和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管ABS产品)。不同类型的证券化产品所属的监管体系、流通场所等都有不同。本文研究的保险资管ABS产品,即资产支持计划,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种。保险资管ABS产品是隶属于银保监会监管体系下的金融创新产品,是以保险资管机构作为管理人、以基础资产现金流为偿付来源,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开,保险ABS产品的发行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已进入全速发展阶段,仅2021年一年,保险资管注册的资产支持计划规模就已突破千亿。但与市场上其他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相比,保险资管ABS产品的占比明显偏低,存在感也较弱。因此研究保险ABS产品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对我国资产支持计划产品的健康发展和保险资管机构的业务发展都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ABS产品发展历程回顾
(一)起步阶段
2012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由此拉开了保险资管ABS产品的序幕。2013年,保险ABS产品进入试点阶段,保险资管机构跃跃欲试。其中,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发行的《民生通惠-阿里金融1号项目》是首单保险资管类ABS产品,也是首单以基础资产现金流为还款来源的保险资管ABS产品。该计划以阿里小贷的信贷类资产为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的回款作为偿付投资本息的资金来源。
(二)规范发展阶段
2015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的交易结构、基础资产、风控管理、信用评级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自此实现了保险ABS产品的规范化管理。新规落地后,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民生通惠-远东租赁1号资产支持计划》又成为新政发布后首单获批并成功发行的资产支持计划。
(三)加速发展阶段
2019年6月,资产支持计划的发行要求由原来的“全部审批”改为“首发审核、后续注册”;2021年9月,又改为“首发核准、后续登记”;2021年12月,发布新规取消了原保险资管公司设立和管理资产支持计划需要有外部信用评级的要求。监管机构针对资产支持计划业务频频出台的支持政策,助力保险资产ABS产品进入加速发展阶段。
二、保险资产ABS发展的必要性
保险资产ABS业务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投资人、融资人和管理人(即受托人)。保险ABS产品目前的主要投资人为保险机构,融资人主要为企业和保险公司,管理人即保险资管机构。以下将分别从这三个主要参与者的角度出发,论述其发展的必要性。
(一)保险ABS产品符合保险机构的投资需求
首先,保险资金有扩大投资配置范围的需求。2021年保险行业保费收入达4.49万亿元,截至2021年底,保险资金可运用资产规模已突破20万亿。保险资金规模稳步增长,亟需扩大长期资产配置,来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在当前利率下行、信用风险频发的大环境下,保险机构有拓展投资范围,分散风险的需求。
其次,资产支持计划非常契合保险资金的特点。其产品的设计原理是将可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主体(简称“SPV”),由此实现基础资产与融资人的破产隔离。SPV通过发行可交易、结构化的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并可以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提升基础资产的评级。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可以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等级的影响。企业可以将流动性好、质量较高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出售,从而获得融资。这类优质资产与保险资金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的特征高度匹配。
再次,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底层资产为个人贷款,产品的风险来自个人。而保险资金的主要资产配置债券和股票的风险来自企业和政府机构。因此此类证券化产品可以很好的分散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非常符合保险资金追求稳定投资回报的投资目标。
(二)融资端需求快速增长
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仅有助于丰富保险资金配置结构,而且能够帮助融资主体盘活基础存量资产,改善融资环境。目前市场上存在大规模流动性好,资产质量优的基础资产可以用于再融资,如信贷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及公共收益权资产等,保险ABS产品有助于企业将应收类债权提前变现,快速回收款项,加速资产周转,并且有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三)保险资管需要拓宽业务范围
在整个资管行业去通道化、回归主动管理的大背景下,保險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保险资金的专业机构,需要发展自己的主动管理能力,并响应国家政策,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自身发展的方向。保险ABS产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无论从产品设计还是资产负债匹配的角度来看,都具有非常高的灵活性。非常符合国家对金融行业未来创新发展的定位。
综上所述,投资人、融资人及管理人三方都有发展保险ABS产品业务的需求。因此,保险ABS产品的健康发展对我国金融行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保险资产ABS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保险ABS产品的市场影响力较为有限,相比银监会体系下的信贷ABS与证监会体系下的企业ABS,在规模和产品数量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目前保险ABS产品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点。
(一)保险ABS产品标准化程度较低
首先,我国保险ABS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较低,基础资产类型多样、原始权益人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导致产品结构设计存在瑕疵、基础资产管控能力弱等问题。尚不能做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完全剥离,例如对于一些未来经营收入类的ABS产品来说,其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情况高度依赖其原始权益人的经营能力与信用等级,一旦原始权益人出现信用风险或出现流动性危机,产品风险就会随之暴露。
其次,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尚不能完全的实现基础资产信息的全面穿透,信息披露程度较低。由于基础资产通常是由多笔分散的资产所构成的,基础资产的类型和风险属性均不同,全面穿透难度较高。导致投资人难以全面、及时的了解基础资产所面临的风险,只能依赖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状况。而保险资金稳健投资的风格,让其很难接受风险较高的实体企业资产,因此基础资产的选择范围较窄。
(二)保险资金投资动因不足
银保监会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将保险ABS产品定义为“非标产品”。保险资金对非标产品的投资有严格的比例限制,且在非标产品的范畴内,债券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以及信托计划的发行程序与保险ABS相比更为简单,发行效率更高。
其次,保险资金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配置目标主要是提升收益,但目前市场上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很多投资收益率都无法覆盖保险资金负债端的成本,达不到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的目标要求。因此目前保险资金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动因不足。
(三)监管壁垒
在大资管时代,不同资管机构的竞争,很多时候体现出来的是规则的竞争、监管的竞争,上层的监管规则制定没有放开,机构很难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同台竞技。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上,不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不同的定义、采用不同的登记和发行平台,并适用各自的监管规则。与信贷资产ABS和企业资产ABS相比,保险ABS的相关规则尚待完善。不同于信贷ABS产品和企业ABS产品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保险资产ABS产品目前只能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保登”)进行注册登记和交易。其受众群体相对较窄,流动性和市场接受程度也较低。
其次,对保险ABS产品的监管更为严格。对原始权益人资质、信用评级和风险管理都做了严格限制,外部企业如选择保险ABS,除了接受保监会监管外,可能还会接受其他部门多头监管。因此保险ABS产品并不能成为企业证券化融资的首选。
(四)同业竞争
保险系ABS业务由于起步较晚,保险资管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经验较弱,很难与证券公司、信托等机构相比。当前资管投行化趋势明显,券商在证券化产品发行的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券商人才、券商牌照及证券发行经验上都有很大优势。
其次,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占比较高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并未向保险机构放开。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管公司只能作为投资人去投资,而不能作为发行机构。因此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保险机构很难与信托公司、银行展开竞争。
四、解决保险资产ABS发展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提升保险ABS产品的标准化程度
首先,做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完全剥离。弱化融资主体与基础资产的关联,降低主体信用波动对ABS产品的负面影响。对信用债属性较强、破产隔离难度较大的产品提高准入门槛;利用外部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其次,提升保险ABS产品的设计水平,从产品结构搭建、定价机制建设、交易条款制定等方面逐步形成被市场认可的标准化条款。再次,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完善保险ABS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向投资者公开底层资产、关联主体、评级标准等信息。并针对不同优先级的底层资产制定不同的信息披露规则。对产品存续期内的现金流回款情况进行持续的监控及披露,保持受托人与投资者的信息对称。
(二)加强对保险ABS产品的风险管理
首先,强化风险隔离。完善现有法规制度,增强保险ABS产品底层资产的独立性,使其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建立完整的现金流归集机制,使保险ABS产品的放款、回款等操作与企业资产相分离,使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形成完整的闭环。提升受托人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和监督。
其次,应建立信用风险评价机制。信用风险评价是风险评价体系的关键。保险资管机构应实现对项目全周期的风险识别和防控,包括对底层资产的风险评估,内外部增信机制的建立,项目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和项目存续期内的跟踪管理,落实投资者权益保障条款,不断提高公司业务人员和内部管理人员的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的产生与扩散。
再次,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合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并降低人工操作风险。搭建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对基础资产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形成数据库信息。搭建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对基础资产实现穿透式监测和对复杂产品结构的高效解析,提升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三)实现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统一监管
在提升保險ABS产品标准化程度、产品管理人风险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实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统一监管、统一管理、统一交易。既可以避免重复监管或监管缺位,又可以实现资管机构的良性竞争。建立市场化的定价和估值机制,扩充保险ABS产品的交易场所,提升保险ABS产品的流动性与受众面,使保险资管机构也能参与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当中去。打破监管壁垒,既是促进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渠道,也是促进保险资管机构提升行业竞争力、成为独立资产管理机构的重要举措。
(四)经验积累和人才培养
保险资管公司作为保险ABS的受托人,是整个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对整个流程起到关键性的作用。首先,保险资管机构应借鉴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的运作经验,优化产品结构,拓展产品线,并加强各地保险分公司的渠道建设和市场开拓。发挥自身在项目承揽方面的优势,同时加强信用评级能力建设,建立相关的决策、风险管控机制。其次,保险资管机构应有针对性的面向保险ABS业务培养专业化的人才,从产品设计、发行、信用评级、投后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设立专业的投资团队、销售团队以及投后管理部门。在积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经验的同时,为保险ABS业务的发展做好人才储备。
五、结束语
我国自2013年启动保险机构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以来,监管部门多次下发相关文件,对保险资产支持计划的发行推出了一系列的“放管服”举措,简化资产支持计划的审批和注册流程。这些无疑都为保险资产ABS的发展注入了强心剂。保险资金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分散金融风险、盘活存量资金、促进多层次资本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险ABS产品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融资工具,近年来正逐渐显示出其强大的活力。但与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市场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尚存在较大差距。保险资金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占比明显偏低。相信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望成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中替代传统债券投资的大类投资品种。
保险机构应抓住机遇,发挥保险资金的独特优势,并不断加强自身的渠道建设与产品创新能力,降低负债端资金成本,那么保险资产ABS产品必然可以成为保险资金首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保险资管机构而言,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不仅可以用于扩充保险资金的配置范围,还可以吸纳其他外部非保险资金。在大资管时代,保险资管ABS业务的发展对保险资管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从保险资管机构向专业资管机构的转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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