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2-06-24钟莉莎
摘 要:金融危机后,各国和国际社会都意识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运转的重要性,为维护金融稳定,防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带来的风险,金融稳定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认为各国应建立“恢复与处置计划”框架体系。西方主要发达经济体已先后通过制定法律或指令来规范“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定和评估工作。我国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特别是在包商银行事件后,发现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本文梳理了欧盟、英国和美国在建立SIFIs风险处置机制的相关实践,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与处置计划;风险处置;金融稳定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2.06.004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2)06-0028-10
一、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一行三会”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atic Importance Financial Institutions,SIFIs)的监管,把构建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框架体系、防控 SIFIs 因经营不善而滋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议题,并陆续出台恢复与处置计划(RRPs)相关规章制度。2011年4月,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升自救能力,发行自救债券,对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机管理计划等自我保护措施提出若干指导意见。2012年6月,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明确规定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监管要求,显著提升了金融机构的附加损失吸收能力。2014年1月,银监會发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为我国确立SIFIs识别标准提供了初步依据,同时,要求上一年末未被确立为SIFIs的商业银行和上一年末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均需制定“生前遗嘱”,披露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和负债、发行的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等12项指标,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用以评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12项指标对应。2018年11月,“一行两会”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处置的总体制度框架。2020年12月,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细则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流程和工作分工,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维度确立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体系。
这些文件是金融机构制定RRPs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管机构依法监管RRPs的法律依据。目前,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国内多家商业银行相继推出恢复与处置计划,标志着RRPs在我国已经从理论探讨层面进入到实践操作层面。但同时我国推出的恢复与处置计划与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65条指向的“生前遗嘱”大相径庭。美国“生前遗嘱”是一份实用且可操作的企业剩余资产操作指南,最终目的是使金融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快速而有序地退出”,而上述指引属于银行披露自身经营信息的标准,目的倾向于便于监管。
二、欧盟SIFIs风险处置机制
欧洲多次出现银行“大而不能倒”的危机后,欧盟在传统国家援助的基础上,建立了对SIFIs风险有序处置程序,使SIFIs风险能够得到平稳有序地处置并帮助SIFIs逐步恢复正常,让金融系统更加安全。
(一)处置机制建设
2013年6月27日,欧盟财长会议通过了《银行恢复与处置指令》(Bank Recovery and Resolution Directive,BRRD),明确规定了濒临破产的银行在获得欧洲稳定机制(European Stability Mechanism,ESM)和各国政府救助之前,由债权人和股东共同承担银行损失的自救机制,以及金融机构恢复计划、集团内金融援助和合作的早期干预措施。2014年5月1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正式发布第2014/59/EU号指令,为SIFIs的恢复与处置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使其可以在没有公共资金的情况下得到修复和解决。
(二)处置机制目标
一是确保SIFIs关键职能的连续性,避免对金融体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是尽量减少对公共财政救助的依赖;三是保护欧盟储户和投资者利益;四是保护客户资金和资产安全。
(三)处置机制的关键要素
1.前期准备。处置机制有效运作的前提需制定2个详细计划来应对和处理财务压力或倒闭的可能。一是恢复计划。SIFIs需向其主管当局①提交恢复计划,明确在经营出现重大恶化情况时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恢复其流动性。恢复计划应经主管当局审查并每年进行更新。二是处置计划。处置当局①根据SIFIs提供的必要信息为SIFIs制定单家处置计划,并应根据计划后续实施中面临的障碍性问题,要求SIFIs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如要求SIFIs对其内部规程进行更改等。
2.早期干预。如果SIFIs触及面临财务困境的相关标准(触发线),主管当局可以选择取代SIFIs的管理层、要求SIFIs制定行动计划以解决问题、实施SIFIs恢复计划的部分或全部项目、启动SIFIs处置计划等进行干预。
3.风险处置。如果公司面临倒闭或可能倒闭,且没有合适的私营部门进行重组或采取恢复措施的可能,处置当局将决定是否使用其工具和权力。其可支配的处置工具包括:向另一家机构出售或合并业务;建立过渡接管机构;将资产转移到一个单独的载体;在对合格债务审慎界定的基础上减记和转换债务(自我纾困)。3C98787C-19D8-4FF3-8DA6-4DE5D9DBFD00
(四)处置机制的运作
1.判断SIFIs“倒闭或可能倒闭”。一是SIFIs“倒闭或可能倒闭”的触发标准通常由处置当局与主管当局高度协调,共同商议后综合决定。主管当局的职责主要是判断SIFIs“倒闭或可能倒闭”,处置当局的职责主要是对SIFIs 的具体处置。二是SIFIs“倒闭或可能倒闭”的判定标准,可参照BRRD明确的监管标准,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清偿能力和流动性状况等定量监管指标以及是否达到监管审批标准等定性监管指标,也可借鉴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EBA)印发的准则、指南等对相关判定标准完善修正,使其进一步具体化、精细化。三是对“可能倒闭”的判定标准作优先前置,这种设置将提升预先性风险判断的及时性,有利于处置当局及时介入干预处置风险,但处置当局对是否提前介入处置具有决定权。
2.判断替代措施及公共利益诉求。一是相较于破产的触发而言,自救的触发更为容易,因为后者主要是保障SIFIs可持续运营及核心职能的有效发挥。通常出现风险,SIFIs如果能选择其他可替代的措施来化解风险,那么处置当局不用启动自救措施,这实质上对自救进行严格规范,防止出现滥用自救措施而引起相关债权权益的超额减损。处置当局通常有权对SIFIs有无其他替代措施进行判定。二是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诉求也是SIFIs采取自救措施的判断标准,这实质上表示自救措施最终达到的目标应与欧盟BRRD的相关处置目标保持一致。
3.界定合格债务。吸收SIFIs损失的合格债务是自救措施实施的目标,而合格债务的准确界定直接关系着SIFIs的损失能否被充分吸收,及SIFIs能否保证连续运营,同时也关系着是否会超范围损害债权触发区域性甚至系统性经济金融风险。因此,BRRD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审慎界定合格债务:一是强制性排除。自救主要基于破产相关规定来分配损失,不宜纳入合格债务主要是:担保金债务、信托客户资产、税务和社保债务等受破产程序保护的优先受偿债务。不應纳入合格债务主要是:对职工、商业、贸易债权人和社会保障机构的负债等维持存续经营的债务;存款保险覆盖的存款、七天内的短期债务(金融机构之间或支付系统的债务)等容易造成风险传染的债务。二是裁量性排除。基于风险处置的审慎性,裁量性排除的措施应严格遵循必要和限于一定比例的要求。因此,为了防止处置当局滥用裁量权,BRRD对关键功能和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授权欧盟委员会明确排除债务的具体情形,同时对处置当局使用裁量权的程序进行规范,要求处置当局在使用裁量权之前必须提前告知欧盟委员会,后者将依据规定和具体情形对提出要求更改裁量排除或否决裁量排除情况,确保欧盟金融持续稳定。
4.合格债务的最低数量标准。吸收损失的能力对于SIFIs而言非常重要,BRRD对SIFIs的MREL①进行明确规定,纳入MREL的合格债务,对于法律及运营等影响微弱,且风险影响相对有限,不会出现交叉传染甚于引发金融剧烈波动的情况。在满足上述要求情况下,欧盟各国处置当局有权细化明确MREL的相关金额。
5.债务处置原则。一是参照遵循破产法。第一由股东承担损失,其次债权人遵循位次顺序承担损失;序位一致承担损失一致;与走正常的清算流程相比,债权人应承担更少的损失。二是执行分级和差异转化。对于债务处置流程而言,从属债务能否转换成上一级的债务主要依据从属债务是否已完成减记或转股,如从属债务已完成则可转,未完成则不能转。对于债务实际转化率而言,基于负债差异而制定差异的转化率,量化对债权人损失补偿程度,次级债务的转化率应低于优先债务的转化率。三是超出破产补偿的效果。对现有自救和破产清算措施进行演绎分析,得出债权人大致获得的补偿情况,以维护债权人最大权益。
6.自救机制的评估。一是触发线的评估。首先对SIFIs的资产负债进行综合性评估,观察其核心监管指标是否达标,依此判定SIFIs“倒闭或可能倒闭”。评估关系着是否采取自救措施,应审慎且公开,一般由第三方开展,如状况危急,可先预评估,随着条件成熟立刻开启第三方评估。二是自救措施和程序的评估(见表1)。三是处置结果的评估。对标“不低于破产补偿”的原则开展相关评估,该评估开展的前提条件是SIFIs是清算而非重组,换言之,整个过程没有处置行为,也没有官方救助。
三、英国SIFIs风险处置机制
(一)处置机制建设
自2008年以来,英国的处置机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英国议会通过立法规定特别处置机制。英国颁布《2008年银行法案(特别条款)》,为维持金融稳定、保护公共利益,临时授予财政部有序处置权力;英国议会于2009年通过《2009年银行法案》,建立特别处置制度(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SRR),明确了维护金融稳定是英国当局的目标;处置当局为英格兰银行;授权处置当局使用工具处置陷于困境的金融机构。二是特别处置机制(SRR)不断演进。英国分别于2013年和2015年对该处置机制进行了修订。2015年参照欧盟《银行恢复与处置指令》(BRRD)标准再次进行修订,英国除了遵守国内法规以外,也要遵守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EBA)的监管标准和BRRD相关指南,旨在最终把BRRD纳入英国法律框架。
(二)处置机制目标
一是减少因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倒闭给储户、金融系统和公共财政带来的风险。二是通过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倒闭银行投资者承担损失,以此降低银行倒闭风险,同时缩小倒闭发生的影响。三是通过约束处置当局行使权力,降低处置权力过度行使对国家金融稳定及整体经济造成的风险。
(三)处置机制框架
1.组织协调。英格兰银行作为处置风险的权威机构,在法定框架内开展工作,被赋予法律权力,以实现既定目标。此外,英格兰银行和英国财政部等管理当局在金融危机管理和银行处置方面都负有协调管理的一般责任。3C98787C-19D8-4FF3-8DA6-4DE5D9DBFD00
2.触发机制。处置机制的触发需满足面临“倒闭或可能倒闭”并无法扭转的条件,同时处置计划必须在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启动。
3.处置工具。法定制度明确了英格兰银行可用于处置风险的工具,如救助、转让给私营部门购买者,将银行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转至过渡接管机构等。同时规定,为实现处置计划的目标,英格兰银行拥有干预倒闭公司交易对手及投资者合约权益的权力。
4.其他方面。债权人的保障制度为债权人和对应方提供法定保障;必须在股东和债权人“兜底”后,才能动用公共资金;针对不符合公共利益目标、无法使用处置工具或无法彻底化解风险的SIFIs可运用破产处置。
(四)处置机制运行
1.稳定阶段。在稳定阶段,英格兰银行将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置工具来保障SIFIs关键职能运行的连续性;SIFIs将通过自我纾困或转让公司业务来化解风险。这两种方法都需要通过吸收损失(以公司的股权、次级债务和其他无担保债务的形式)来恢复偿付能力。如果SIFIs自身流动性资源暂时不足,且获得私营部门资金的渠道受阻,英格兰银行就需采取灵活的办法提供流动资金,以支持集团解决困扰。但自我纾困才是英格兰银行对所有英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G-SIB)和英国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D-SIB)首选的解决方案。自我纾困通过确保现有股份被取消、稀释或转让,以及无担保债权人(包括其他资本工具持有人)的债权被充分减记以吸收损失。通过将债权人的债权转换为股本方式进行资本重组以及恢复偿付能力。对于英国大多数自我纾困的集团公司而言,其集团内的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在市场外部发行股票和债务工具来纾困,而主要运营公司(如银行)则在内部向控股公司发行股票和次级债务等工具来纾困,其数量和方式应与BRRD最低规定相一致。
2.重组阶段。在纾困中,一旦一家公司稳定下来,就需要进行必要的重组,以化解风险并恢复其活力。重组需提交“业务重组计划”,计划由被任命的处置管理人或破产公司董事准备并提交。该计划必须对公司经营失败的原因作出诊断,并制定一套旨在恢复公司长期生存能力的措施,和实施这些措施的时间表。业务重组计划需咨询英国审慎监管局(PRA)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并最终提交给作为处置当局的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在与PRA和FCA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重组计划进行审查,并交由该公司实施。
3.处置和重组实施的退出阶段。处置的目的是恢复长期生存能力,公司退出处置方案的时间将取决于所使用的处置工具。如果使用救助工具对公司进行资本重组,作为处置当局的英格兰银行,直接参与将持续至将足够多的股权返还给新股东后终止,而该计划的后续实施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为其可能涉及部分SIFIs被清盘或出售,以及剩余SIFIs的重组。如果倒闭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转移给私营部门的购买者,则退出处置。如果使用过桥资金,则过桥资金必须是不宜长期使用的短期临时资金。同样,当SIFIs全部或部分破产、或被接管,英格兰银行参与至大部分受保护存款付清为止。
四、美国对SIFIs风险处置机制
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是“生前遗嘱”(LivingWills)制度。“生前遗嘱”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提出,要求金融机构拟订并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当其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快速有序的处置方案。
(一)处置机制建设
2010年,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率先引入针对大型金融机构的“处置计划”(即生前遗嘱)并着手实施。该法案第165条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提交生前遗嘱并定期更新。2011年10月,联邦储备委员会(FED)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发布了执行《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65条的最后规则。该规则要求每家金融机构的处置计划应包含对计划组成部分的策略分析,金融机构打算清算时采取的一系列具体行动的描述,以及金融机构的組织结构、分支机构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描述等。该法案要求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两机构”)审查这些处置计划。如果两机构共同认定某SIFIs的计划不可信或无法根据《美国破产法》进行有序处置,那么该SIFIs必须采取措施纠正其计划中由两机构共同认定的具体缺陷。
(二)处置机制目标
处置计划的目标是帮助确保金融机构的倒闭不会对美国的金融稳定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三)处置机制框架
在评估金融机构的处置计划时,两机构对若干领域评估,其中关键的是以下七个要素。
1.资本。SIFIs必须能够向其分支机构提供足够的资金以确保在SIFIs清算后能继续提供关键服务。它们必须证明,这些支持可在不受破产债权人干扰的情况下提供,这样关键业务才能与其策略保持一致。
2.流动性。为迅速响应利益攸关方和交易对手的要求,保证SIFIs被处置时附属机构能够持续运作,SIFIs必须能够准确预估并满足其流动性需求。一是跟踪和衡量SIFIs在正常情况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来源和使用情况,并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二是评估SIFIs是否能够适当预测执行处置计划所需的流动性规模,是否将相关预测纳入SIFIs的日常流动性决策过程。三是评估相对于SIFIs处置方案中的预计流动资金需求,SIFIs流动资金的现有规模和配置情况是否充足。
3.治理机制。SIFIs必须有适当的治理结构,其具有识别金融压力事件发生和升级的触发机制,以使SIFIs能有充足时间为解决问题做好准备,并确保及时执行其首选策略。在评估SIFIs治理机制时,两机构评估了这些SIFIs董事会和管理层监督清算计划及其识别压力过程、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更高信息以及决定何时申请破产的框架。3C98787C-19D8-4FF3-8DA6-4DE5D9DBFD00
4.业务能力。SIFIs必须保持重要的业务能力,并定期参与应急计划。具体而言,SIFIs必须具备管理、识别和评估抵押品的能力,这些抵押品来自外部各方及其附属SIFIs;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以便随时了解该公司的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维持付款、清算和结算活动的方案;确保业务所依赖的所有共享和外包服务的连续性的可行计划,特别是那些支持关键操作的服务。
5.法律实体明晰。两机构评估SIFIs是否已采取适当措施简化或明晰其法律实体结构以促进有序清算。这将包括制定标准以实现和维持一种有助于有序清算和保护存款保险机构的结构,并且,这些标准要纳入SIFIs日常决策过程。此外,还评估SIFIs是否制定有逐步结束、出售或转移离散业务的可操作选项,以便在一系列破产情景和不同市场条件下执行其清算计划。
6.衍生品和交易活动。主要交易商的交易活动会对SIFIs有序处置带来挑战。两机构评估的重点是,在机构解决方案及其对金融体系影响的背景下,其策略分析的完整性和充分性。一些SIFIs的解决策略是维持偿付能力,且减少美国和英国交易对手及其相关交易活动;而另一些SIFIs的解决策略是缩减各类交易活动。
7.响应性。两机构希望SIFIs在规划未来处置计划时,能将机构指引考虑进去,即两机构会评估SIFIs是否遵从之前SIFIs在制定处置计划过程中评估机构给出的反馈指引。
(四)处置机制运作
1.分层施策。受“165条”最后规则约束的SIFIs一般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拥有2500亿美元及以上非银行资产的SIFIs;第二组为拥有1000亿美元至2500亿美元非银行资产的SIFIs;第三组为拥有500亿美元及以上资产总额的其他所有SIFIs。每组SIFIs根据其特点,监管机构会在审查评估过程中有所侧重。
2.共同审查。根据法规,两机构各自审查处置计划,但可共同确定某一计划不可信或不利于根据《美国破产法》有序清算SIFIs。两监管机构为审查处置计划建立了独立和一致的程序,并在整个审查过程中相互协调;设立了具体SIFIs(纵向)和具体问题(横向)审查小组以评估计划和问题;设立监督小组以确保两机构内部对计划审查的一致性。两机构还将共同核对调查结果和查出的问题,并编写联合信函。美国审计署(GAO)也会对两机构的程序进行审查。
3.强力约束。如果两机构作出处置计划“不合格”的共同决定,那么它们须共同通知SIFIs其计划所存在的缺陷。在收到联合缺陷通知后,SIFIs必须提交一份经修订的解决方案,以解决联合审查发现的缺陷,并在其他方面符合执行规则。执行规则一般要求修订后的处置计划解释SIFIs如何补救联合发现的缺陷,包括SIFIs提议对运营或结构进行的任何相关变化。如果SIFIs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修订的解决方案,或者两机构共同确定修订后的处置计划仍不能充分弥补不足,则两机构可以共同决定SIFIs或其子SIFIs应受到更多的资本、杠杆或流动性要求,或对SIFIs的增长、活动或业务进行限制。当两机构共同确定SIFIs已经提交了一份经修订的充分弥补缺陷的处置计划后,这些要求或限制可以取消。如果在联合实施更严格的要求两年后,一家SIFIs仍未充分解决存在的缺陷,两机构可与金融稳定监督理事会(FSOC)协商,通过命令共同指示该SIFIs剥离资产或业务。
4.针对评估。处置计划评估要求SIFIs事先预判其潜在解决方案的细节。两机构对每家SIFIs计划的评估和详细反馈指导都是为了促进单一SIFIs计划的完善。但SIFIs本身仍有责任评估其独特的运作和结构对有序处置所带来的挑战,并制定一项有助于在破产情况下迅速和有序处置的针对性计划。
5.持续更新。规则要求SIFIs将处置方案规划作为持续的机构目标。处置方案的制定迫使SIFIs调整结构,为方案的成功实施制定解决策略和机制、确定和调集必要资源,并将可处置性视为日常决策的一部分。此外,SIFIs必须要将提高可处置性、解决先前发现缺陷、将规则和指导要素纳入SIFIs治理结构而采取具体行动,以确保处置计划成为持续目标。虽然这些措施不能保证一家SIFIs的方案能够顺利地执行,但这些准备可以帮助确保在没有政府支持或危及更广泛的金融体系的情况下,SIFIs可以在破产时得到处置。
6.合理假设。两机构审查的重点包括评估每家SIFIs提出的首选策略。一个成功的策略必须大大减轻对金融稳定的严重不利影响。为使策略符合这一目标,SIFIs的预先设想必须是合理的,必须要有詳细信息支持,必须解决有序处置的关键障碍。
7.有效执行。两机构还将评估SIFIs处置计划的可执行性。在评估可执行性时,两机构评估SIFIs是否建立机制以提供关键的董事会行动、执行策略手册以及具有适当能力的管理信息系统,并且在一系列破产情景和市场条件下都必须可执行。
8.充足资源。两监管机构评估SIFIs是否有执行计划所需的足够和随时可用的资本和流动资金来进行资本重组或支持所有实体,且包括适当的方法和支持分析。两机构还审查这些SIFIs多路径出售和清算计划的进展,以帮助其执行计划。
五、启示
“处置计划”(也称“生前遗嘱”)有助于增强银行风险应对与管理能力、帮助银行快速应对危机,维护金融系统稳定。近年来,我国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与处置,但还处于起步阶段。美国、英国、欧盟是相关实践的先行者,在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风险防控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其制度规则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参考意义。
(一)完善法律法规,奠定政策基础
在法律法规层面,《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有助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与处置有法可依、依法办事。2020 年,我国启动了《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工作,修改建议稿新增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章节,明确了重组、接管等内容,并规定了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的恢复和处置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但目前尚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接管条件也需进一步细化,探索加入具体定量指标,可考虑借鉴美国经验,当银行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2%且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补足资本时,就触发处置程序。同时,尽早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关配套监管细则,使其监管有规可依,构建“处置计划”与破产机制之间顺畅的联动与衔接机制,让监管处置更具针对性、可实施性及可操作性。3C98787C-19D8-4FF3-8DA6-4DE5D9DBFD00
(二)厘清角色职责,筑牢监管体系
按照有关规定,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处置等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银保监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这样可能会造成重复监管,也没有充分發挥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作用。建议由人民银行研究出台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处置计划”相关细则,并视情况逐渐将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能移交至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或使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享有受监管对象充分的监管信息权及对问题银行风险处置的权力,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解决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企业监管中可能存在的空白、矛盾和重叠,提高监管效率。
(三)开展持续评估,明确奖惩制度
监管机构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开展持续性、针对性评估。“处置计划”必须具有可执行性,且需要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变化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状况进行适时修订。监管机构同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处置计划”相关规则进行更新完善。两者间需形成良好的反馈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和规则适用性。同时,明确各方责任及相关处罚措施。对于未能按期提交合格“处置计划”、计划中存在虚假陈述、不按规定履行拆分或重组等违规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套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如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取消部分业务资格、直接拆分等。
(四)深化国际合作,畅通信息交流
在构建“处置计划”制度方面,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沟通合作,在“处置计划”的触发、步骤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协调、统一,定期、标准化地进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息交流,特别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息,但同时要注意维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构建信息收集、储存、维护和共享机制,审慎发布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影响的信息。
(责任编辑:张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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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2-03-02
作者简介:钟莉莎(1989-),女,四川雅安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3C98787C-19D8-4FF3-8DA6-4DE5D9DBFD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