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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河建设项目监管标准研究

2022-06-22刘志峰

中国水利 2022年10期
关键词:高程河道建设项目

刘志峰

(山东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250100,济南)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2019 年9 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要求各部门对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并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各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标准体系, 严格依照标准开展监管。2021 年7 月21 日,水利部印发《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水利行业监督工作,履行水利行业监督职责,并要求形成各专业领域的问题分类标准,实现监督检查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和闭环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简称涉河建设项目。 1992 年4 月3 日,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 号),设立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水利部颁布了行业标准,有关省、 设区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标准,如山东省出台了《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广州市出台了《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深圳市出台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宜昌市出台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技术规范》等。 这些行业和地方标准均是侧重于涉河建设项目的事前许可审批工作。

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确保建设单位按照批复方案建设施工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强化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山东省实际,在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试用等工作基础上,历时2 年研究制定了《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技术规范》。 该技术标准对于规范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水库(湖泊)防洪安全以及人工水道输水安全,保持河湖岸线和河势相对稳定,保护河道生态,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对于各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二、具体内容

1.监管形式

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象为经行政许可后的涉河建设项目,包括拟建项目(拟建状态)、在建项目(在建状态)和竣工项目(已竣工状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审批、同级监管”原则,负责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形式包括日常巡查、稽查、年度检查、督查。

2.监管内容

(1)拟建项目

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与现场监管单位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是否办理了涉河建设项目开工批准手续;是否缴纳了应当缴纳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履约保证金;是否有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2)在建项目

除拟建项目监管内容外,还包括以下检查内容:是否在工程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建设方案和工程施工位置、界限等组织施工;涉河建设方案变更的,是否事先征得原许可部门的同意;涉河建设项目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是否重新办理了许可手续;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设项目是否制定了安全度汛方案,且是否汛前经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防洪影响补救工程是否由相应水利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是否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监理和质量检测;是否与涉河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完工启用前,是否经现场监管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工程建设中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是否妥善解决;涉河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单位是否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拆除施工道路、 围堰等临时建设项目,清除施工垃圾、废弃物,确保河道行洪畅通;是否按照不低于原设计标准,对毁损河道部分进行原状修复。

(3)竣工项目

除拟建项目和在建项目监管内容外,还包括: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现场监管单位、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单位、涉及的有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管理单位是否参加验收;建设单位是否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向现场监管单位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涉河建设项目建成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是否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涉河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 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消除隐患。

3.监管要求

(1)内业资料检查要求

应查阅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相应图纸、监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元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检查是否与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内容相一致。 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等资料,检查是否与涉河建设项目开工批准手续内容相一致。 应查阅建设单位与现场监管单位签订的协议,检查防汛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对于涉河建设方案变更的涉河建设项目,应检查重新许可文件或征得原许可部门同意的相关文件办理情况。对于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建设项目,应检查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批复文件办理情况。 对于竣工验收的涉河建设项目,应检查竣工资料及报送情况。

(2)工程现场检查要求

检查按照批准的涉河建设方案或变更方案以及工程施工位置、界限等组织施工情况。

①跨河建设项目

对于桥梁, 应检查桥梁防洪标准、孔跨布置、桥墩形状、墩柱位置、桥墩与堤岸等水工程设施的距离、桥梁承台布置方式、 桩基承台顶高程、桥梁连系梁顶高程、同组桥墩轴线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施工临时建(构)筑物布置等。 与水利工程立交的,还应检查河道堤(岸)顶高程、堤(岸)顶处梁底高程、 跨河处最低梁底高程、与规划堤顶净空高度;与水利工程平交的,还应检查桥面高程、堤(岸)顶高程。 需要拆除桥墩的,应检查拆除桥墩顶高程。 对于框构桥涵,应检查桥涵长度、顶板底高程、顶板顶高程。对于漫水桥,应检查桥面高程。 对于架空输电线路、通信线路,应检查电力铁塔和线杆的位置、线路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线路距离控制性水工建筑物的距离、河道断面内线路最低点高程、输电线路距河道堤(岸)顶最小垂直距离。

②穿河建设项目

对于不同施工方式,采用定向钻方式施工时,应检查出、入土点位置;采用顶管(盾构)方式施工时,应检查工作井位置;采用挖沟敷埋方式施工时,应检查弯管和固定墩的位置。 对于管线,应检查轴线布置、施工期安排、管顶埋深、管底高程(爬坡穿越堤防的管线)、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与控制性水工建筑物的距离。

③临河建设项目

对于临河码头, 应检查防洪标准、码头结构、码头施工方式、码头前沿线位置和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码头桩基布置与施工方案、码头同组墩柱轴线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码头高程、运输道路路面高程、运输桥梁底高程、 交通栈桥与堤防的连接方式、港池位置和形状、临时堆场高程及施工方式。 对于临河公路,应检查公路线路位置、路基基底高程、 路面排水形式。 对于临河景观、人工湿地、游乐设施,应检查项目位置和范围、 地面及道路路面高程、景观构筑物结构形式。 对于取水口、排污口,应检查施工期安排、穿堤施工方式、水工程设施安全监测、闸阀、泵站、取水头部工程的位置和界限。

④拦河建设项目

应检查工程位置和界限、轴线与河道中心线夹角、河道滩地通行道路里面高程、通行桥梁底高程。 应检查两岸连接处连接形式、施工方式。

检查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包括防汛物料配备、警示牌安置、防汛责任人公示与履职、施工围堰和施工导流工程状况等。

检查防洪影响补救工程实施情况。 对于水利工程整治、堤防修建和加固、岸坡防护等工程,应检查工程施工及监理、 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工期安排,工程位置及范围尺寸、堤防压实度。 对于防汛道路与管理通道,应检查道路位置、宽度、坡度、路面高程、道路压实度。

对于完工的项目,检查施工场地清理情况,包括施工道路、围堰等临时建设项目拆除,施工垃圾、废弃物清理,河道堤防、岸坡恢复等。

4.仪器设备及测量要求

(1)仪器设备

监管时应配备专门仪器设备,宜包括以下设备:交通工具(越野车、船只等),摄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无人机、便携式夜间取证设备等),测量设备(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GPS、测量船、测距仪、RTK 测量仪器、管线探测仪器、现场压实度检测仪器等),鼓励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管工作。

(2)测量要求

现场测量时宜采用以下数学基础。

坐标系统: 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投影及分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地形图比例尺:不低于1∶500。 断面比例尺:纵断面不低于1∶200,横断面不低于1∶50;基本等高距:0.5 m。

隐蔽工程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可检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

5.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及培训

(1)信息化管理

各级监管单位宜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应建立涉河建设项目监管数据库, 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建设项目信息,为河道防洪和工程安全管理提供信息保障。宜建立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平台, 平台的建设应按照实用、安全、可靠、先进原则进行建设。 监管平台应涵盖基础信息管理、项目检查、项目监测、视频监控等监管事项,应能提供视频图像、水利地图、 数据采集分析等业务支撑服务。

(2)档案管理

应建立完整的涉河建设项目监管档案。 档案应集中存放,集中管理,明确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宜实行档案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档案库房位置、 防护结构及配套设施、设备应满足防潮、防火、防盗、防光、防蛀等需要。 应严格执行档案资料的保管、借阅制度,做到收、借有手续,定期归还。 外单位需借用资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出,并按规定时间催还。 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3)安全管理及培训

监管人员应遵守涉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要求。水上作业应配齐救生设备;高空作业应穿防滑鞋,系安全带;在可能有重物坠落的场所应戴安全帽; 进行电气设备检查时, 应按规定穿着和使用绝缘用品、用具。 监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安全培训,并应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参加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

三、应用案例

近期,山东省水利厅运用该技术标准成功组织对2018 年以来省级审批的42 项涉河建设项目开展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这些项目分布于山东省5 个市、45 个县(市、区),涉及212个涉河单项工程,其中跨河单项工程170 个,穿河单项工程36 个,临河单项工程5 个,顺河航道单项工程1个;拟建单项工程55 个, 在建单项工程130 个,竣工单项工程26 个,停建单项工程1 个。

经过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见图1) 涉及29 个项目、113 个单项工程,占总数量的53.30%,分布于14 个市,33个县(市、区)。 其中77 个单项工程未办理工程建设位置、界线等施工许可手续;18 个工程不符合批复建设方案要求;30 个工程涉及汛期施工且未编制安全度汛方案、 未落实防汛责任;22 个工程涉及未落实现场监管单位、未落实监管责任。

图1 问题分布图

经过试用, 该技术标准成功指导山东省完成了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有效提高了监管质量, 并促使95.7%的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显著成效。 该研究成果对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河湖管理保护利用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将对各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发挥积极的典型示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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