桡骨小头骨折鉴定分析
2022-06-22邹彩霞
邹彩霞
(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 南通226001)
桡骨小头骨折是一种常见的肘关节损伤,常合并肘关节其他损伤(如肘关节脱位、尺骨冠突骨折、尺骨鹰嘴骨折、肱骨髁上骨折等),影响肘关节功能和稳定性及前臂旋转功能。桡骨小头骨折在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并不少见,常遗有不同程度的肘关节功能障碍,为了尽可能客观评定人体残疾等级,笔者收集本机构受理的桡骨小头骨折案件36例,分析损伤的病理基础与检验结果的相关性,以期为法医临床鉴定提供参考。
1 案例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机构于2017年5月—2019年12月受理桡骨小头骨折法医临床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案例36例(单方委托因损伤未达致残等级标准放弃鉴定的不计入内),其中男性8例,年龄为29~53岁,平均年龄39.75岁,女性28例,年龄为44~72岁,平均年龄57.04岁。致伤原因均为交通事故伤。
1.2 损伤类型
通过影像阅片,将本组桡骨小头骨折根据改良Mason分类法分为I型16例、Ⅱ型12例、Ⅲ型8例,这36例均系多发伤。3种类型骨折影像学所见如图1所示。I型无明显移位的桡骨小头骨折,本组均不伴有肘关节其他损伤;Ⅱ型轻度移位的桡骨小头骨折,本组均合并肘关节其他损伤,其中4例合并肘关节脱位,8例合并尺骨冠突骨折;Ⅲ型粉碎性或者有明显移位的桡骨小头骨折,本组均合并肘关节其他损伤,其中4例合并尺骨冠突骨折和肘关节脱位,2例合并肱桡关节脱位和尺骨鹰嘴骨折,2例合并尺骨冠突骨折。
图1 3种类型骨折的影像学片
1.3 治疗方法
Ⅰ型骨折16例均予非手术治疗;Ⅱ型骨折6例予非手术治疗,6例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Ⅲ型骨折6例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例行桡骨小头置换术。
1.4 统计学分析
利用spss 26.0统计学软件对桡骨小头骨折类型、肘关节活动度、合并肘关节其他部位骨折数量、残疾等级结果进行描述性统计,并进行秩和检验。检验水准=0.05。
2结果
2.1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结果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的规定方法测量肘关节被动运动的活动度,采用方向均分法计算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本组I型骨折16例肘关节功能丧失均未达25%,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为《分级》)规定的残疾程度。本组Ⅱ型骨折中,2例肘关节功能丧失未达25%,未达到《分级》规定的残疾程度;8例肘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小于50%),按照《分级》5.10.6.11,评定为十级残疾;2例肘关节功能丧失达50%(小于75%),按照《分级》5.9.6.9,评定为九级残疾。本组Ⅲ型骨折中,4例肘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小于50%),按照《分级》5.10.6.11,评定为十级残疾;2例肘关节功能丧失达50%(小于75%),按照《分级》5.9.6.9,评定为九级残疾;2例桡骨小头粉碎性行桡骨小头置换术后,肘关节功能丧失未达25%,按照《分级》附则6.1,比照5.10.6.5,评定为十级残疾。
2.2 骨折损伤程度与肘关节功能障碍的关系
本文桡骨小头骨折的36例鉴定检验情况见表1:I型16例、Ⅱ型12例、Ⅲ型8例,桡骨小头损伤程度与肘关节屈曲、过伸、旋后活动障碍程度之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0.05)。
表1 桡骨小头骨折对肘关节功能障碍的影响 (±s,°)
本文桡骨小头骨折36例具体残疾评定情况见表2:I型16例、Ⅱ型12例、Ⅲ型8例,桡骨小头损伤程度与合并肘关节其他骨折数(处)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0.05),与残疾等级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其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0.05)。
表2 桡骨小头损伤程度在致残程度等级鉴定中的分布
3讨论
桡骨小头骨折是常见的成人肘部损伤,尤其是粉碎性骨折,常会导致疼痛、肘关节的功能障碍等并发症,极大降低患者的生活质量。桡骨小头骨折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并不少见,常合并其他损伤,本文对36例桡骨小头骨折案例进行回顾性总结,剖析桡骨小头及其肘关节的伤情、后遗功能障碍、残疾等级的相关性。对于严重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采用人工桡骨小头置换术后,肘关节功能丧失未达到最低评残标准,如何适用标准及评残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就个人观点予以简要分析,为实际鉴定提供参考。
3.1 解剖、生物力学及受伤机制
肘关节是上肢功能正常发挥的重要结构。桡骨小头分别与肱骨远侧端、尺骨近侧端形成肱尺关节、肱桡关节、桡尺近侧关节包裹于一个关节囊内,共同组成肘关节。桡骨小头具有维持肘关节稳定、抗外翻作用,参与肘关节的前屈、后伸运动,还参与前臂垂直轴的旋前、旋后运动。临床上,桡骨小头骨折的发生率不低,约占成人全身各部骨折的1.5%~4%,占肘部骨折的33%,多见于车祸撞击、高空坠落等创伤,一般由间接暴力导致,多见于跌倒时,前臂旋前伸直位手掌着地,作用力由自下向上或自上而下向肘部传导,使桡骨小头与肱骨小头发生碰撞而骨折。
3.2 骨折分型及治疗
临床上根据改良Mason分类法将骨折分为以下3类型:(1)I型,有骨折线,但没有明显移位;(2)Ⅱ型,有1条以上骨折线,2个骨折块,骨折明显移位;(3)Ⅲ型,骨折块累及桡骨小头。2000年,H0TCHKISS根据临床表现及合并损伤内容对Mason分类法进行了以下改良:(1)I型,无移位的骨折,包括纵向裂纹骨折和无移位的桡骨颈骨折;(2)Ⅱ型,骨折轻度移位,包括桡骨小头纵向骨折和桡骨颈骨折,骨折块有轻度移位;(3)Ⅲ型,粉碎或明显移位的骨折,包括有明显移位的桡骨颈骨折。
临床上治疗桡骨小头骨折,多依据Mason分型,并考虑骨折移位程度、骨折片段数、粉碎稳定性、关节受累的范围等来决定最终的治疗方案。目前,对I型骨折采取非手术治疗已达成共识。对Ⅱ型或Ⅲ型骨折尚可修复的,大多选择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尽可能保留桡骨小头;对Ⅱ型骨折块小于桡骨小头的1/3,分离小于2mm的,也可以选择非手术治疗,早期进行功能锻炼。对Ⅲ型骨折无法复位或者桡骨小头完整性不可重建的,一般行桡骨小头切除术,而桡骨小头切除后期易出现肘外翻、残端周围组织骨化、关节慢性疼痛、握力下降等并发症,故近年大多选择桡骨小头置换,以实现稳定的肘关节运动。关节置换愈后效果良好,但应严格掌握手术指征,有文献报道行桡骨小头置换手术适应证:(1)粉碎性III型骨折;(2)Ⅲ型骨折合并内侧副韧带断裂或外侧尺骨副韧带损伤;(3)桡骨小头骨折,同时有尺骨鹰嘴骨折和孟氏变异骨折;(4)肘关节脱位同时伴有桡骨小头和尺骨冠状突骨折(“肘关节恐怖三联征”);(5)Ⅲ型骨折合并有桡骨轴向不稳定(Essex-Lopresti损伤)等。
3.3 鉴定分析
36例案件鉴定时均已符合鉴定时机要求,均为肘关节骨性损伤,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的规定,采用方向均分法测量肘关节伸屈活动度(幅度),与健侧活动度(幅度)比较,对侧有损伤或病理性功能障碍的,对照正常参考值计算,求得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18例肘关节功能丧失未达25%,未达到致残程度等级;12例肘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小于50%)评定十级残疾,4例肘关节功能丧失达50%(小于75%)评定为九级残疾;2例桡骨小头粉碎性行桡骨小头置换术后,肘关节功能丧失未达25%,残疾评定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未达致残程度等级,不足以评残;(2)行桡骨小头置换术后,按照5.9.6.5条款,评定九级残疾;(3)按照附则6.1条之精神,根据附录A.10(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一定影响),依照附则6.1、比照5.10.6.5,评定十级残疾为宜。
笔者持第三种观点,《分级》5.9.6.5规定的四肢大关节行关节肢体置换,应指肩、肘、腕、髋、膝、踝大关节置换,桡骨小头置换属于肘关节部分置换,与全髋、全膝置换不能等量齐观,不符合该条款规定情形,故评定为九级残疾级别过重。其后遗肘关节功能丧失未达25%,未达第5.10.6.11条最低伤残等级线。桡骨小头假体置换对于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的治疗效果较好,可以恢复肘关节功能及稳定性,但不能替代原始桡骨小头,其生理形态、大小不可完全复制,正常解剖学结构已破坏且功能不可逆,可视为切除。因此,比照髌骨切除条款,评定为十级的致残程度等级为宜。
3.4 桡骨小头伤情与肘关节关节功能障碍、残疾等级的关联性
按照《分级》规定,16例I型骨折肘关节功能障碍程度均未达评残标准,提示仅单桡骨小头骨折,对肘关节功能影响有限,尚不足以评残;Ⅱ型骨折2例未达评残标准,8例评定十级残疾,2例评定九级残疾;Ⅲ型骨折均构成残疾等级,其中2例评定九级残疾,6例评定为十级残疾。本研究结果表明,桡骨小头损伤程度与所遭受的作用力大小具有相关性,与肘关节其他部位损伤及后遗肘关节功能障碍程度存在显著关联性,这说明临床检验结果与损伤的病理基础、病理转归过程相符合。桡骨小头伤情与致残程度等级结果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两者之间的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分析主要与Ⅱ型、Ⅲ型骨折选择的治疗方式不同有关,提示损伤后采用的治疗方案影响肘关节功能恢复。因此,在对此类案件进行残疾评定时,可通过综合观察骨折类型、治疗手段预估可能存在的功能障碍程度,再进一步检查。
3.5 新旧标准条款的合理性比较
本组所有对象均按照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疾评定》(GB18667—2002,已废止,以下简称《道标》)附录C.8.2,以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比例乘以肢体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肘关节0.12),计算出一肢功能丧失均未达10%,未达致残评定标准。相比之下,分级标准对于肘关节功能障碍评残更合理、更科学,且操作性更强。
前臂的旋前、旋后运动主要由桡尺近侧关节与桡尺远侧关节的联合运动完成,桡骨小头的内侧面一旦发生变形,将影响前臂旋转功能。《道标》及《分级》对前臂旋转功能障碍评残均有相应规定,《道标》4.10.10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分级》5.10.6.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本组36例前臂旋转功能尤其是旋后功能均有一定程度受限,但一上肢旋转功能丧失均小于75%。其中1例双肘损伤,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程度按照《分级》未达评残标准,按照原《道标》,可评定为十级残疾。笔者发现该条款在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应用较少,主要系关节损伤对关节屈伸活动影响较大,一般适用四肢大关节功能丧失条款。此外,鉴定实践及本研究结果发现上肢损伤后前臂旋前功能影响小,旋后功能影响较大,有不同程度的障碍,本统计数据显示前臂旋前功能丧失程度最多仅为18%,仅有2例Ⅲ型骨折旋后功能丧失程度达75%以上,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程度一般很难达到75%。《道标》及《分级》对前臂旋转功能障碍评残标准的要求过高,相关条款实用性不强,建议在今后标准修订中,将“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修改为“一上肢前臂旋前或旋后功能丧失75%以上”,更为合理、操作性更强。
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时,患者基于赔偿心理而存在主观性,可能“夸大损伤”。因此,应当详细分析其损伤程度、临床检验结果是否与损伤的病理基础、临床转归过程相符合。